社会主义转型期警察权异化问题
2018-01-25李雨耽
李雨耽
(延安大学政法学院,陕西 延安 716000)
当今社会,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已被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这对公安的法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任务,尤其是十九大胜利召开后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全面部署。习近平新时代治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科学指导,公安法治的建设也开始加速发展和全面深化的新时期。从全面体现传统的警务管理运行模式向顺应国家治理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化要求的模式转换。
一、什么是警察权
警察权的概念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而行使的公权,是治安管理和治理犯罪活动的国家权力。是国家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公权力,警察权是代表国家行使的权力。我国是建立在以《宪法》为基础上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共和国,因此,警察权的行使是有宪法的明文规定。
二、警察权异化的概念
异化,是主体活动的后果产生了主体的异己力量,并反过来危害或支配主体自身。也就是说,主体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分裂出自己的对立面,变为了外在的异己的力量。异化体现出的是非正常状态,偏离原本运行的轨迹。警察权属于公权力,警察权异化提出“警察权的运行脱离原本的轨迹,向另外的方向甚至反方向发展”。警察权的异化与警察权的扩张不同,警察权扩张并没有超越其权力行使的界限、或最终警察权行使的目标。
警察权的异化表明了运行权利的非正常状态,反映运行和构建警察职权体系时的失范现象。警察权因为其法律赋予的强制性而被扩张化使用,这必然会形成警察权的异化,最终损害普通公民的权利。特权意识在权力的强制性的支持下就变得难以抑制,突显出侵害私权和牟取私利。
三、引发警察权异化的原因
(一)腐败问题
各种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以及利用职权便利牟取私利。因为警察权异化是警察权运行中的非正常状态,所以在警察权在社会化运行过程中表现出警察权异化是警察机关的腐败。警察权异化现象的出现有内部体制原因也有外部社会复杂原因。规制警察权异化问题应清楚法治是权利保障的根本,要以法律为准绳、权限适当以及区别对待的处理原则,要加强警察队伍执法化建设、再合理科学分割警察权力、最终建立对警察权行使的监督机制。
警察腐败与警察拥有覆盖面和执法性强的权利有直接关系。警察权力具有执法性、主动性、强制性、暴力性、裁量性、和侵略性等属性,再重叠社会黑暗面和复杂面的因素,决定了警察权力极易走向腐败。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值得思考的是,警察权力的运作的社会复杂环境也增加了腐败的机会。黑暗复杂的社会及诱惑性极强利益环境为腐败的发生创造着条件。警察职业的特殊性也决定了他们经常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以及黑社会打交道,警察这一职业可以说目睹了人类最黑暗的一面,天天遇到坏人坏事,见惯了人们尔虞我诈,这无疑预示着警察将是最易受腐蚀性的职业。
(二)未能制约警察权
国家依照《宪法》重点治理的警察职权,同样也被国家重点依赖于治理社会。在以权力关系为视角前提下对警察职权进行解析是更加深入了解认识警察至于以及推进警务改革更加适应适用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现行警察权缺少一种互相监督和牵制的体系,警察内部的决策和执行权缺少监督和相之对应制约的体系。为防止警察职权的出轨和腐败,可以尝试利用权力去制约警察职权,通过在警察权力系统内部以及警察权力与其他权力系统之间构建一种既独立却又相互牵制的体系,创造一种彼此制衡的状态,达到绝对警察权力慢慢消失的目的。因此利用权力制约警察职权是对警察职权的制约,也是对警察权力系统内部的监督权、执行权乃至决策权的相互制约。
(三)程序法的薄弱
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属于人情社会并且法治理念淡薄,为了对警察权的行使做到合法化,相关的法律对警察权行使的过程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但在日常工作中,其行使多数是着重在实体而轻乎程序。往往忽略了程序正义,这便失去了法律活动的正义保障,实体结果难免有失公正。因此,并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行使警察权,要想让察权的行使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那么就必须将其束缚在注重程序和正义的轨道上来。
十九大之后,强调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我们必须看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一定要坚持不懈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对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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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卢建军.警察职权的界定与配置[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