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与混合政体
2018-01-25李雨辰
李雨辰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
政体理论一直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混合政体理论又是政体理论本身的一大重点。西方混合政体理论诞生于古希腊的柏拉图,并对后世西方政体思想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借鉴意义。本文将通过考察柏拉图(Plato)时代古希腊社会政治运行脉络,对其政体理论的实质与目的进行分析,来大致把握柏拉图混合政体思想,进而明确西方混合政体理论的源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一、对柏拉图混合政体理论的辨析
古希腊政治思想以城邦(polis或city-state)为特定研究对象,而在古希腊人的观念中,城邦的本质功能就在于其政治功能,这种特定功能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承载者的数量和德性,由此延伸出古希腊政治思想中对城邦政体的考察、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在单一政体的组合、持存和对城邦居民的益处等方面,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Aristotle)起到了开辟性的作用。
柏拉图详细阐述其政治思想的著作有《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三篇对话录。在得知它们分别属于柏拉图哪些时期作品的情况下,柏拉图政治思想,尤其是政体思想从简单到复杂、从激进到保守的发展趋势很容易从文本中归纳出来。在柏拉图中期或中晚期对话录《理想国》中,各个单一政体的原则被明确规定下来:由“哲学王”统治的、以理性和智慧为主导的理想城邦,根据统治者人数的不同,其政体为王制(royalty)或贵族制(aristocracy);根据城邦的现实社会政治结构以及政体原则的差别,现实的非理想城邦政体有荣誉制(timocracy)、寡头制(oligarchy)、民主制(democracy)、僭主制(tyranny)。在其晚期对话录《政治家篇》中,柏拉图的政体分类理论更为系统:根据统治者人数的多少以及是否依法统治又区分出王制、贵族制、僭主制、寡头制、两种民主制这六种政体类型。但是要看到,不论在《理想国》还是《政治家篇》中,柏拉图都只是在对单一政体进行讨论,并未提及混合政体,对混合政体的讨论只在更晚期的《法律篇》中才出现。对这种现象的缘由,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从柏拉图的青年到中年再到老年,其在各个领域的哲学思想有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激进到保守的发展过程。在这三部对话录中,有一个明显而重要的例证。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对城邦法律的作用予以轻视,认为法律至多只是一种用于统治的工具,它是冰冷的,作用方向与德性和教育刚好相反,因此对哲学家治国理政不会有多大帮助。在《政治家篇》中,法律的作用相对得到了提升,法治也就变成了找不到哲学家来担任统治者时的备选方案。而在《法律篇》中,柏拉图的法律、法治理念得到了最为充分的阐述。与法律思想类似,柏拉图的政体理论也随着时间的推移从单一和纯粹转变为混合形态。他指出,“有两种一切其他制度由之产生的母制。第一种母制的确切名词是君主制,第二种是民主制。……要享有自由、友谊和良好的判断力,对一种政治制度来说,绝对需要的是把上述两者结合起来”([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第二版),张智仁、何勤华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96页。以下简称“L”。)。
可以看出,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正式提出混合政体,并且主张这种政体是民主制和君主制两者的混合。然而,这里所谓的“君主制”不能被简单理解为个人统治的城邦政体。原因在于,这里柏拉图通过对历史的梳理,总结出了四种政治制度:强权政治、贵族制、君主制、斯巴达现行体制。柏拉图认为,阿尔戈斯、迈锡尼和斯巴达三个城邦签订协议组成联盟,“但其中两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典都很快地被破坏了。只有第三个国家生存了下来,那就是……斯巴达”(L:84)。很明显,斯巴达是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探讨政体问题的重点关注对象,而斯巴达政体并没有像一个领袖单独统治这么简单:由于担心一个人因生理的或精神的各种原因而处理不过来城邦事务,斯巴达的王权于是就被分成两部分;政治仍动荡不安,斯巴达便设立二十八长老,使其在作出重要决定时以与国王同等权威;“政府仍受到腐蚀并为无休止的活力所扰乱”(L:94),民众就又选出五个可以左右国王的长官。“这种方式使你们的王权变成一种正确要素的混合物,于是它自身的稳定性保证了国家其余部分的稳定。”(同上)另外,在平衡单纯的君主制与民主制之间,柏拉图认为斯巴达人是做得比较好的。由此可见,斯巴达虽然存在着国王,但其政体并非单纯的王制或僭主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指出,斯巴达政体虽被定性为王制的一种类型,但它又是所有王制类型中国王的权力最受限制的一种:“斯巴达王没有绝对的治权;他们只在出征时,离开本邦以后,才具有指挥军事的全权”([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1页。)。最重要的是,在政治管理方面,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最合适的制度是僭主制。而他随后又通过考察斯巴达政体,认为其五长官制很像僭主制。然而在一般情况下,僭主制都是指一个人的统治,所以这种像僭主的小团体,毫无疑问最接近于寡头。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柏拉图主张“所有官员都由选举产生,而具体选举制度的设计却有意使富人处于有利地位”(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此外,若是宏观地、跳出古希腊政治思想家的视角来考察斯巴达政治,传说中的来库古改革之后,其社会结构呈三层金字塔形:斯巴达人统治着皮里阿西人和希洛人。可见斯巴达社会实际上是作为少数的斯巴达人内部存在着个人统治、小群体统治和多数人统治的混合,而少数人又统治着其总和作为多数的皮里阿西人和希洛人。所以总的来说,斯巴达的政体最倾向于寡头制,因为第一,在斯巴达人中,其君主制受到贵族制/寡头制和民主制的强烈排挤;第二,斯巴达的复数长官又被柏拉图视为近似于僭主;第三,在斯巴达城邦中,少数人统治着多数人,并且不凭美德进行统治。因此笔者认为,斯巴达的政体本质是可以进行命题说《法律篇》中的理想政体更倾向于寡头制和民主制的混合的最具决定性意义的因素,尽管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并不看好寡头制。
二、柏拉图混合政体理论的目的
纵观柏拉图的政体理论沿革过程,其目的虽然在根本上不存在前后矛盾之处,但的确又可被视为一个不断丰富的过程。从最早的《理想国》到最晚的《法律篇》,柏拉图的政体分类和混合政体思想始终指向人的灵魂的完善(个人意义上的)以及整体幸福的城邦的持存(集体和社会意义上的),并最终实现正义这一美德。
首先,和柏拉图在其他诸多领域的转变一样,从《理想国》到《法律篇》,他也存在着自由观方面的缓和。需要指出,在柏拉图诸多对话录中,他都视不追求任何知识和荣誉的欲望(desire)为灵魂中最低级、最需要被约束的部分;在《理想国》中,自由或者说追求自由的欲望就是民主制——现实政体中第二差的政体——的原则。柏拉图从城邦和个人两个维度上历数民主制的缺陷:“看来,这将是一种快乐的政体哩,无政府式的,杂乱无章的,对于不论是相等还是不相等的事物都给予一种一律的平等”([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顾寿观译,岳麓书社2010年版,第391页。以下简称“R”。);“他总是把对他自己的控制权交付给一个就像是凭拈阄而来的偶然相遇的欲望,直到它饱和了为止,然后又交付给另一个,他不怠慢任一个欲望,相反,他一律平等地招待它们”(R:396),另外,这样的个人还会“断言说,所有的欲望都是相同的,都是应该平等地予以重视的”(R:397)。而到了《法律篇》,柏拉图则对自由和民主持一种相对温和又谨慎的态度。
其次,则是友谊的问题。在柏拉图阐述政治思想的三部对话录中,友谊都不能算作十分重要的因素,因为它并非处在一个逻辑体系的起点上。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认为,灵魂的善是最根本、最普遍的德性,隶属于这种普遍性,人们树立起了四种主要的美德。这些美德即使被限制在个体灵魂范围内也是完全可以论说的。而友谊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所以如果要详细讨论友谊,则它的逻辑层次必然要在美德之上。我们可以看出,在这里柏拉图持一种人性可以通过教育塑造的观点。而到了《法律篇》柏拉图又认为“人都是自私”的,所以先前的理想城邦的单纯王制或贵族制就无法更好地塑造人,在这种单一政体下人们之间的友谊也就不易维持。所以柏拉图提出采用混合政体和法治,以此平衡专制者和自由民的阶级差异,进而更好地维护友谊。
最后,柏拉图在《法律篇》中一再强调要寻找“真正的立法者”,即城邦的统治者。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根本就不重视立法,因此就更别提政体对立法的作用了。《理想国》中的“哲学王”被柏拉图塑造成一个完美的、没有任何缺陷的人,他因为发现了“善”的形式,因此仅凭智慧就能统治整个城邦并管理城邦一切事务,实现城邦的和城邦中每个个人的正义,因此这里没有必要进行政体的混合。而到了《法律篇》,情况发生了变化:首先,柏拉图指出立法者要拥有和平的理念,因为他要“注重美德的整体”,还要把美德贯彻到立法中。这样就形成了客观的规范,比“哲学王”的主观精神稳定很多。其次,为应和法治,柏拉图又设计了选举制度和各种官职,而官职分配明显有利于富人,诸多城邦公职人员又组成监护机构,而这其中又遵循一定民主原则。很显然,这种集制度化、法治化、民主化于一体的城邦不论在王制或僭主制城邦中还是在像当时雅典那样的民主制城邦中都几乎不可能实现,只能在混合政体中寻找,而其中有利于富人的官吏任免制度则进一步证明了它与寡头制因素的相似性。
三、结论
柏拉图的混合政体理论,已经初步蕴含了后来西方诸多政治、社会、伦理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其深远。该理论直接影响了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政体”思想,并进一步影响罗马共和时期的政治架构以及同时期政治思想家对罗马本身的考察。近代以来,柏拉图的混合政体理论又与亚里士多德的、古罗马的混合政体理论一起,间接地影响了西方自由主义思潮的产生和发展、西方代议民主制的兴起等重大思想和制度创新和实践。笔者认为,柏拉图混合政体思想是广博而又深刻的,深入学习其理论内核,将对我们今天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无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