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教育管理看教师体罚与惩戒权
2018-01-24陈静
摘要:随着素质教育对教师的要求越来越高,教师的体罚权成为热点话题。教师体罚权的争议由来已久,而我国法律对教师的惩戒权、体罚权规定不甚明了。面对当前的教育与教师权益现实,政府、学校、教师、和家庭应当联合行动、密切配合。
关键词:教师 体罚 惩戒
一、体罚以及惩戒的界定
体罚与惩戒是我国教育界争论多年的两个概念。历年来,教育与法律各界都尝试对体罚与惩戒做出新的规定与解释,企图划清两者的界限。
1.体罚
体罚顾名思义是对人身体进行惩罚,体罚的传统古已有之。在殷商甲骨文中,“教”字被形象表现为:儿童在棍棒体罚的威胁下,教下一代尽“孝”[1]。然而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多个国家陆续颁布了对儿童进行体罚的明文禁止规定。
早在十几年前许多国家陆续对学生权益进行新的立法。2006年英国出台《教育、检查法2006》(The Education and Inspections Act 2006),其中明确规定教师有“惩罚不好行为的权力”、“使用武力控制和约束学生”等权力[2]。
我国在2017年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其中规定“教师语言规范要健康……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3]。
2.惩戒
惩戒是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4]。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给中小学班主任这一特殊的教师群体教育学生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5]。
我国学界近几年也在呼吁教师惩戒权的赋予。劳凯声教授在《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一书中指出,“惩戒权是教师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孙云晓教授也认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教育”。2015年发生的某小学教师轮扇学生耳光事件来看,网友对教师惩戒权态度也较为模糊 。
二、我国教师体罚现状分析
1.法理不容
体罚不仅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同样也是为现代社会公民所不能容忍的,体罚对学生及家庭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2017年5月9日四川某中学教师因学生没有完成作业而让学生下跪的新闻引起关注。这样有辱人格的体罚行为不仅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更有可能在受罚学生的心里留下阴影。
2.“顽强”存在
虽然我国各部法律明确规定了教师不允许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甚至最近的法律还规定教师不允许讽刺、挖苦和歧视学生。但事实上体罚的行为在我国各大城市和农村普遍存在着。在搜索引擎上搜索“教师体罚学生”的新闻就接近上万条,各个省市、农村的中小学都存在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的现象。
3.坚守道义
并不是所有教师都会对学生进行体罚。随着我国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加强,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教学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新一代教师对与民主式教学和管理有了深刻的认同感,从而避免体罚的方式。但对这一类教师来说,离开体罚,对调皮学生的管理就显得吃力。
三、教师体罚权的未来走向
基于我国教师体罚权和惩戒权的现状,未来教师体罚权与惩戒权的走向应当从政府、学校、教师和家庭等方面做出改变。
1.政府
政府应进行大量调研,了解现实需求。政府在做出相关决策或出台相应文件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研,搜集足够的资料信息,对体罚和惩戒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位。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例如美国对可实施惩戒的情况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不许当着其他学生的面体罚某个学生;体罚时必须有证人在场,以确保体罚依法进行。”
2.学校及教师
学校应当响应国家的政策,对教师惩戒、惩罚权的实施进行更详细的描述。包括行使权力的背景、条件、后果等。为学校师生的行为提供更加明确和具体的导向。不仅如此,学校还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危机事件处理办法,包括对教师体罚预防、干预、以及体罚后处理。学校还应当在招聘教师岗位时增加对教师教育理念的考察,可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相关的教育活动,转变在职教师的教育观念,使启发式民主教育观念深入人心。作为以人民教师,首先应该对自己身处的教育环境中的行为准则熟记于心。教师是人类文化财富的传递者,是学生灵魂的守护者。教师应当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关爱学生、为人师表。
3.家庭教育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田慧生指出,近年来,家庭教育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家庭教育需求日益旺盛。家庭教育应该与学校教育紧密结合。统计显示,我国目前有3亿多未成年人家庭,不少家庭存在家庭关系失衡、子女教育不当、家庭事件频发、个体成长缺失等现象。不当的家庭教育会造成学生行为的失范,做出对社会和他人有害的举动。在家庭教育中应强调对学生良好人格的培养。只有先学会做人,才能成功做事。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应该紧密结合学校的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教育,保证学生在各方面所接触到的教育具有一致性。
參考文献
[1]我国古代惩罚教育对现代教育的启[EB/OL].http://www.gwyoo.com/lunwen/jylw/jyjxlw/201010/399598.html,2017-12-13.
[2]英国《教育、检查法2006》[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3d82f7770100igkb.html,2017-12-13.
[3]教育部印发管理标准教师不得讽刺挖苦体罚学生[EB/OL].http://www.ccn.com.cn/330/973113.html,2017-12-13.
[4]教师惩戒权[EB/OL].https://wenku.baidu.com/view/14a59f9c3186bceb19e8bbaf.html,2017-12-13.
[5]高杭,教师惩戒权行使的行政法透视[J].高等教育研究,2013,34(12):47.
作者简介
陈静(1995.04.09),女,汉族,籍贯:湖北省荆州市,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基础教育阶段的生命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