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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谚与民间秩序

2018-01-24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谚语秩序民间

谢 晖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多年来,我一直关注并搜集民间法谚,为写一部和此相关的法文化随笔集而做准备。写这样的作品,是因为大量民间法谚不仅是活在民间的法文化,而且它以生动活泼,又不失明确严谨的方式实际地调整着民间交往秩序。例如“人情一匹马,买卖争分毫”这一民间法谚,就把赠与关系和买卖关系的实质简明扼要、形象生动地呈现在世人面前;而“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民间法谚,虽然揆诸近、现代刑法,未必一定合理,但在引申意义上,一个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中,只要欠了债、杀了人,都应当为这种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则是无可疑义的;人们常在质价相当的意义上理解“一分钱,一分货”这一民间法谚,但我更愿意在买卖公平的意义上理解并解释它;人们常在形容一个人的诚实可靠意义上理解“银货两讫,童叟无欺”这一民间法谚,但我更强调该民间法谚在一般规范层面上对人们交往行为中必须恪守诚实信用的实际价值。

法谚并不一定是民间法谚。法谚可以成为民间法谚,但未必一定会成为民间法谚。因此,法谚研究也未必一定是民间法谚研究。民间法谚在符合法谚特征的基础上,还有其自身特征。这就意味着,民间法谚并不尽是民间俚语,就来源而言,它可能来自学者有关法律的名言警句(“学者法谚”),也可能来自官方很正式的法律宣传(“官方法谚”),进而沉淀为民间的记忆和行动,但毫无疑问,更多的民间法谚,来自于人们日常交往生活的启迪;就主体范围而言,它可能仅仅是法律人愿意使用的,也可能是人人都愿意使用的;就文化特征而言,它可能是某一民族、某一国家、甚至某一国家的某一区域的,也可能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

但无论如何,法谚只要是来自并通行于民间的,它就要求通俗易懂,在实践中要能被人们喜闻乐见,乐于接受。这正是民间法谚之构造民间秩序的魅力所在——因为这一特征使得民间法谚无须什么外在强制去推行,而呈现为人们对它的自发的遵行和运用。民间法谚有些可能基于包括现行法在内的实在法而产生,有些则是人们在日常交往行为中所总结出来的人们交往的一般道理。即便不存在实在法的相关规定,这些道理也照例存在。只是当这些谚语和实在法具有相互照应的功能时,人们,特别是法律人们自觉地把它和法律勾连起来了而已。这是民间法谚的另一特征。惟其如此,民间法谚不像实在法的运行那样刻意,而是人们日常交往生活之基本事实自然而然的写照,所以,与其说它是人们法律生活的基本道理,不如说它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道理。藉此,如果说实在法是人为制定的,那么,民间法谚则是“自然流淌”的。故民间法谚可能是、但不必然是实在法所结构的结果,反之,实在法每每被民间法谚所结构,因为毕竟任何实在法都要出自民间,并终然作用于民间。

或许“‘英雄’所见略同”,我平时在关注民间法谚现象时,也注意到国内法学界已经有人就法谚与法律文化、法律生活的关系做了多方面的关注与论述。如孙笑侠就编辑出版了《西方法谚精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一书;霍存福则有多篇论文专注于汉语法谚或中西法谚对比之研究,发表有《法谚:法律生活道理与经验的民间形态——汉语谚语的法文化分析》(《吉林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中西法谚的跨文化比较》(《法律文化论丛(第五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易军发表有《谚语中的法文化》(《广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赵宇欣发表有《民间法谚中的民间法》(《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8期);刘吉涛或单独,或与程汉大合作发表有《中西小传统诉讼观念之比较——以民间法谚为视角 》(《北方法学》2008年第4期)、《中西“小传统”法文化之“暗合”——以民间法谚为视角的考察》(《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王奇才发表有《法谚与法理》(《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4期)等。这其中,既有专门研究民间法谚的,也有研究学者法谚或者官方法谚的,但无论如何,业已存在的研究足以说明,法谚不仅在法文化层面和社会实践层面分别勾连着历史传承与现实秩序,而且在学术层面可开发、挖掘出重要的法学学术资源、特别是民间法研究的学术资源来。

本期刊出的3篇论文,分别是于语和、刘珈岑的《西夏行政法制的特点及对当今我国民族地区之借鉴》、南杰·隆英强和徐晓光的《藏族谚语的习惯法文化价值》和李东澍的《“熨平皱折”:司法调解对法律与民俗之弥合》。3篇论文选题路向尽管不同,但都基于对民间秩序的实际关照。特别是隆英强与徐晓光一文,专门以藏族法谚为研究对象,文章虽篇幅短小,但选题可能蕴含着更广泛的研究领域。本专栏期待更多的有关民间法谚与民间秩序关联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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