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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心化背景下农村养老困境与完善路径

2018-01-24

中国老年学杂志 2018年7期
关键词:空心化养老家庭

沈 菊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社会工作学院,重庆 401331)

由于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与城市发展存在极大的不均衡性。农村社会保障相对缺乏,养老资源相对不足。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家庭养老功能变迁加之人口老龄化的冲击,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农村人口大量外流,出现空心化,传统的养老模式已难以适应农村的发展,发展新型的适合农村当前实际的养老模式势在必行。

1 空心化对农村养老的影响

农村空心化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所产生的社会现象,大量农村人口,尤其青壮年向城市迁移,到城市工作、生活甚至定居,导致农村人口锐减,农业生产受阻,农村社会建设乏力,引起农村整体经济社会发展缓慢,乡村衰败、凋敝的状况,极大制约了农村社会建设。农村的空心化对于农村的经济、社会、人口结构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受空心化的影响,农村养老所表现出来的特点如下:

1.1养老需求发生变化且存在差异化农村人口外流前,农村主要有两种养老方式,一是有儿女的老人由家庭负责养老,二是无子女的老人由集体供养,主要以五保供养为主要形式。由于人口转移、农村空心化、农村的经济获得形式、社会关系结构、人口结构、居住方式、思想观念等都发生了极大变化。家庭养老提供的经济养老功能、生活照料功能、精神养老功能变得弱化,尤其是生活照料、疾病送医及陪护和精神慰藉方面的需求,成为空心化农村养老最大的问题。

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不同地区农村在经济发展、社区治理、社会资本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这决定了不同农村地区对养老形式及养老资源需求的差异化。即使在同一地区的农村,不同老人的养老需求也有所差异。空心化背景之下,农村老人居住方式存在较大差异,一部分人随迁到城市永久定居或暂时居住,一部分老人与孙辈留守在农村,一部分与媳妇及孙辈居住在农村,一部分老人则夫妻单独居住。目前多数地区的农村老人均为自主养老,经济自给自足,靠农业为生,这部分老人对于养老方式最大的需求在于患病时有人送医、医疗照护、生活陪护等。

1.2农村家庭形态发生变迁农村空心化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农村家庭形态的变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家庭规模,由于计划生育及农村生育率降低,农村家庭规模小型化。二是家庭结构,传统农村家庭多为联合家庭及主干家庭,而现在以核心家庭为主。三是家庭居住方式,空心化背景下家庭成员分散居住情况明显,家庭中同时存在留守人口及流动人口。四是农村家庭人口迁移方式,以前主要是家庭部分人员迁移,而现在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家庭整体迁移。农村家庭居住分散,本身加剧了养老难度。

1.3养老社会基础被侵蚀人口外流瓦解了中国农村的传统社会结构,导致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同时也改变了农村的制度选择和治理绩效〔1〕。空心化的农村,青壮年大量外流,导致农村社会建设主体缺乏,农村大量土地闲置,留守老人即使继续农业耕种,也只能是小规模、低技术性的作业,导致农村土地收益降低。农业收入不再是家庭的唯一来源,甚至不再是最重要的来源,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越来越弱化。

传统农村社会是熟人社会,基于地缘的关系,他们之间的互动较为频繁,在长期的互动中,农村形成了与自身相适应的社会交往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基础上,加上声望和共识,形成了农村社会的内生性社会规则。人口的外流导致人们的价值观、生活方式、交往规则等发生变化,导致农村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更为松散,农户的社会支持网络体系被打破,传统农业社会基于血缘、地缘等因素建立的社会交往方式受到较大影响。老人可以获得的养老社会资本来源更为单一,尤其是来自于非正式支持部分越来越缺乏。

正是因为农村留守的多为老弱妇孺,整个农村的经济社会建设缓慢,在此背景下,农村的社区建设,社区文化等均受到较大影响,这也不利于营造农村养老的社会环境。

2 农村现有养老模式及困境分析

2.1家庭养老为主但功能弱化家庭养老是我国农村地区长期的实践方式,儒家文化倡导“孝道”,赡养老人也是我国公民的法定义务。加之当前农村社会发展的社会现实,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政策因素并不具备实施全面社会化养老的条件,家庭养老仍然是当前最主要的方式。但空心化背景下,家庭养老功能发生较大变化。家庭能否提供养老保障受5个因素所决定,包括文化、家庭成员在人口意义上的可获得性、在地理意义上的可获得性、家庭成员的经济能力和提供养老服务的意愿,任何1个因素发生变化,都会导致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受到影响,农村人口外流会影响家庭在养老问题地理意义上的可获得性,也会对农村家庭养老产生可能的影响〔2〕。伴随着经济发展,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受到城市文化、价值观等影响,农村人口的生育意愿降低,导致农村家庭结构由原来的联合家庭、主干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变,家庭规模越来越小型化,这也导致了家庭养老在人口意义上的可获得性。加之农村青壮年向城市的转移,留守在家庭里的往往是老人和孩子,老人养老主要是夫妻相互扶养,来自代际的养老资源缺乏,老人不仅要解决自身养老问题,还要继续开展农业生产、照顾孙辈,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越来越弱化。当前有学者提出了农村的土地养老、自我养老等形式,本质上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家庭养老。

2.2机构养老具有公益性但覆盖面低机构养老是通过集中化的方式对养老人员提供专业的护理、住宿、医疗、照料等服务的养老方式〔3〕。当前农村机构养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共养老机构,以公益或低收益的方式为农村“五保”老人为主体的养老对象提供的养老福利服务,也就是只有无子女的“五保”老人才在公共养老机构的覆盖范围。一种是私营养老机构,需要缴纳相应的养老费用,以市场化的方式开展。由于大部分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城市低,农村居民养老观念的限制,农村私营养老机构较少。对于空心化背景下的农村来说,私营机构的收费性和最边缘最弱势的养老对象之间存在悖论。农村老人中最弱势的、养老需求最迫切的,往往是子女经济较差,又长期在外务工,难以对老人提供恰当生活照料的老人,而这部分老人常常在经济上需要自给自足,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劳力的衰退,他们往往难以承担私营养老机构的费用。

2.3社会养老处于起步且力量薄弱农村社会养老正处于探索阶段,表现为多种实践形式,社会养老因为其灵活性、适切性,农户较为认可,但整体来讲,社会养老还处于起步阶段并且力量相对薄弱。当前社会养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2.3.1互助养老我国传统文化所强调的“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对农村社会交往提供了道德规范和支持,农村由于地缘关系和熟人社会,本身互动较为频繁,使互助养老成为可能。但互助养老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互助的内容有界限,并不是老人出现任何问题和困难都可以通过互助解决。互助的问题也有程度区别,往往借钱、出力、娱乐陪伴,简单生活照料在互助中较为容易实现,但当老人发生疾病需要长期照料时则较难实现。互助是一种非制度性的交往规则,没有法律或规则的强制性限定,互助常常表现为一种偶尔行为,缺乏持久性。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或通过专门的管理来规避这种不足,发挥互助的良性功能。

2.3.2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有效衔接是实现农村社会养老的重要环节和过渡阶段,它结合了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的优势,为广大农户所认同。从经济方面来看,由于农村养老财政投入不足,农村社区建设滞后等原因,在当前背景下较难大规模的修建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设施。而社区居家养老方式降低了养老的社会投入难度。从居家养老特点来看,它是家庭与社区结合的养老形式,是一种社会养老方式,具有准公共服务的福利性和公益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摆脱了院舍化服务的弊端,老年人不离开自己熟悉的场域,也不需要改变原有生活习惯,不中断原有社会网络,加上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方面的优势,符合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心理。从更宏观一点的层面来说,社区居家养老可以作为一种提升农村居民社会化服务意识的途径,同时又能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构建社区共同体精神,虽然是作为一种过渡化的养老形式,但其可最终可推进农村养老的社会化进程。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目前还在进一步探索中,各方面参与及协同情况还不足,比如政府支持力度不足、社区组织力量较弱、社会参与不充分。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由于其福利性及低偿性具有准公共服务的性质,难以完全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需要政府的相应支持。由于社会力量吸引进入困难,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协同化运作难以实现。

3 农村养老的完善路径

农村养老问题是长期以来多因素的综合影响下而形成。当前农村社会又处于加速城市化时期,受农村空心化、老龄化等纵横交错的影响,加上我国地域发展不均衡,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迥异,农村养老需求差异化较大,任何单一的养老模式和方法都不可能完全解决农村养老这个系统化大工程,因此应考虑多种养老模式并行,多层面、立体化、分类化、相互补充的方式,统筹考虑。

3.1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养老服务体系北京大学人口所教授穆光宗表示:“农村养老应该是多资助、多层面、多元化的”。应从整个社会整体设计,结合各地养老实际多元切入,积极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兼顾发展医养结合、异地养老、互助养老等养老服务模式,搭建养老服务平台。保证养老服务体系人群的全覆盖及内容的全覆盖,突出老人重点需求服务。

人群全覆盖是指养老服务体系要全面覆盖农村有养老需求的老人,一方面应覆盖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失独老人等,为其提供托底的保障性的养老服务,包括对他们的供养和护理服务;另一方面也应覆盖所有其他有养老需求的老人,对其提供无偿或低偿的养老服务,包括一些支持性服务及短期照料等。

内容的全覆盖是指养老服务体系既要提供直接的物质或劳务服务,又要有心理照护方面的服务,既要有身体健康照顾方面的服务,又要有老人发展性的服务,包括社会交往、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服务。同时,应根据农村老人在养老需求上的差异性,重点解决迫切性和重要性问题,当前由于家庭养老功能弱化,老人对于生活照顾和医疗方面的服务需求最大。因此,应立足养老的基本服务需求,重点并优先发展需求强度最大的项目,分类分层推进。

3.2调动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养老问题的福利性和公共性决定了政府在农村养老中的主导地位,但农村养老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大工程,单靠政府的力量很难全面解决。尤其在当今社会风险加大,任何单一主体都不能完全应对社会风险,政府也从以前的管理或控制取向转为合作治理思路,加之福利多元主体理论为依据,农村养老应充分调动社会各主体,参与到农村养老中来。

政府在农村养老中主要责任是养老制度顶层设计与养老资源的输入。具体包括各种养老政策的制定与调整、养老资源的协调、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提供经费支持、承担养老托底责任等,以农村实际及老人需求为基础,探索合适的养老服务模式。尤其在当前农村社会转型情况下,养老体系正处于探索期,政府更应该加大对农村养老的政策支持力度,缩小城乡养老服务差距。

亲友邻里等在农村养老中一直扮演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应进一步调动亲友邻里在农村养老中的积极作用,为农村养老提供重要的非正式支持。同时,应将亲友邻里的养老功能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进行确立,比如通过养老时间银行、养老服务换服务、养老服务换经费等方式促进亲友邻里互助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

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包括引入民间资本,举办养老院、修建农村综合养老服务设施等,提供养老服务,包括老人日常生活服务、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吸引非营利组织到农村开展养老服务。同时,应加强农村社区建设,营造良好社区养老助老文化,推进农村自身养老社会资本的开发和利用,共同解决农村养老问题。

3.3建立农村养老协作机制农村养老协作机制包括多元养老主体间的协作,也包括跨农村区域的合作。

由于农村养老是系统化工程,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需要政府进行总体的顶层设计,制定相应的协作机制,不同主体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长,合理定位自身在农村养老中的地位和角色,重点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内容,建立多元主体的沟通和协调机制。跨区域的合作包括发达地区与非发达地区的协作等,通过跨区域的协作,平衡农村地区养老服务体系,可以通过区域对接、合作机制,帮助非发达地区开展养老人员技术培训,技术援建等,共同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

1马亮.人口外流、制度选择与农村治理变迁评——《中国治理的多样性》〔J〕.国外理论动态,2017;(1):114-9.

2杜鹃,杜夏.乡城迁移对移出地家庭养老影响的探讨〔J〕.人口研究,2002;26(2):49-53.

3田奇恒,孟传慧.现代农村家庭结构变迁与农村养老困境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6;44(31):19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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