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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同类”限制拓宽合作发展空间

2018-01-23孙超超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7期
关键词:红艳联合社同类

■ 文 / 本刊记者 孙超超

在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举办的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能力建设研修班(第三期)上,来自中国农业大学的任大鹏教授正在为学员讲解分析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赢得了阵阵掌声。课后,来自北京益农缘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寇红艳难掩激动心情,向记者讲述了她对新修订法律的期待。

“2017年6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到基地调研,我既紧张又振奋,向调研组介绍了合作社发展实际情况。”寇红艳告诉记者。据介绍,北京益农缘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最初由包括寇红艳在内的5个农家姐妹牵头成立,以种植苹果、有机蔬菜为主。随着乡村旅游的兴起和实际发展需求的变化,合作社借助位于北京郊区——门头沟的区位优势,开始发展乡村旅游打造田园综合体,传承“匠人”精神制作手工艺品,并逐步承担起农民培训等多元业务,但囿于2007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法人证书上的营业范围一直是种植,迫切需要法律对此作出调整进而推动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全国人大法工委调研期间,寇红艳就提出了取消“同类”限制的建议,她认为多元化的发展一方面可以降低合作社运营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土地、人力等资源的最优配置,延长产业链条,拓宽成员收入。例如,合作社在苹果树下养鸡,在种植基地开展“果树认养”“农耕体验”“田间课堂”等多种活动,都是对已有资源的有效利用。

“我的建议都在法律中得到了体现。”寇红艳说,“除了取消‘同类’限制这一条,确定联合社法人地位也是我重点关注的。”2015年5月,益农缘合作社牵头组建了“北京巾帼联创农业发展合作社联合社”,带动京津冀地区30家合作社加入联合社,实现了不同地区合作社之间资源的互融互通,但联合社的注册过程也是经历了一番波折,如今联合社有了法律支撑,发展起来更有底气。

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益农缘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空间。据寇红艳介绍,2016年,合作社申报国家级示范社时就对成员账户、财务管理等作了规定,而且农业农村部对国家级示范社实行两年一监测的动态管理办法,如今新修订法律又进一步对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提出了要求,深感规范发展是合作社壮大的必要基础。她告诉记者,合作社已经按照法律要求对经营范围作了变更,同时建立了“乡下电商体验店”,把农产品、手工艺品聚集到电商平台和乡下实体店,并和邮政合作进行配送,把山里鲜活农产品送出深山。

法律修订令人可喜,但寇红艳对法律的具体实施更加期待。她告诉记者,益农缘合作社从成立至今已经10年,成员从5户发展到300多户,从道路硬化到接通电路,无一不凝聚了成员的汗水和努力。但10年来,合作社的用水一直是大难题,如今法律中明确了相关的扶持措施,她期待合作社面临的这一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希望借新修订法律宣传贯彻之机,让更多的人尤其是农业部门人员能够知法、用法。此外,寇红艳提到,北京密云专门成立了合作社服务中心,提供合作社注册登记、成员账户管理、工商变更等一系列服务,各个地方政府可以借鉴这一做法,而且法律也明确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合作社工作的协调机制,这对合作社而言又是一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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