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地方官员的文书传递职权
——以里耶秦简异地同级文书为中心的考察
2018-01-23朱圣明
朱 圣 明
(厦门大学 历史系,福建 厦门 361005)
关于汉代异地同级官员之间的文书往来,虽然居延汉简、悬泉汉简、走马楼西汉简、五一广场东汉简、汉墓告地策中有部分实例,但其或是内容简略或为虚拟文书,较难深入探讨。而里耶秦简的相关资料较多,亦更为翔实,可厘清秦代异地同级文书传递中的一些问题。现已有学者从不同角度展开研究,如藤田胜久以邮书记录入手对不同类型文书传递过程的讨论[1]189-194,唐俊峰对跨郡戍卒署任文书及吏、卒债务文书转送程序的分析[2]565-575,邹水杰对平行文书中“敢告某主”格式的探讨[3]75-83,等等。这些成果让我们对同级文书的认知比以往更加明晰。不过,文书传送与官员职权是息息相关的,在进行“制度解析”的同时,我们也应注重审视与挖掘文书传递背后的权力格局。而相比上行及下行文书中较为明确的层级关系,同级文书的递送更能彰显官员权力行使与限制的模糊细节。有鉴于此,本文将以异地同级文书为主,并旁及上行、下行文书,探究秦代地方官员在文书传递中的具体职权。
一、被束缚的乡官与县属吏
里耶秦简所见,秦时乡与乡之间、县属机构同县属机构之间、乡与县属机构之间的文书往来多需通过县廷来转发。类似实例较多,此仅依次各举一例:
【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启陵乡敢言之:都乡守嘉言:渚里不□/ 劾等十七户徙都乡,皆不移年籍。令曰:移言。·今问之劾等徙□/ 书,告都乡曰启陵乡未有枼(牒)毋以智(知)劾等初产至今年数□/ 【皆自占】,谒令都乡自问劾等年数。敢言之。 □/ (16-9正)
□□迁陵守丞敦狐告都乡主:以律令从事。/逐手。即□/
甲辰,水十一刻刻下者十刻,不更成里午以来。/貄半。 □/ (16-9背)[4]208
据简文,先是迁陵县启陵乡渚里的十七家民户迁往该县都乡,但缺少年籍,于是都乡请求县廷转告启陵乡移送年籍,其文书传递顺序为“都乡→迁陵县廷→启陵乡”*秦时县令、县丞均能处置与乡及县属机构相关的文书(吴方基:《秦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新审视——以出土政务文书为中心》,《史林》2016年第1期),而二者所治称“廷”。为慎重起见,对那些文书送往县廷后具体处理者不明的情况,本文统一写作由县廷负责,特此说明。另外需指出,据里耶秦简8-1552简文:“敢告尉:以书到时,尽将求盗、戍卒喿(操)衣、器诣廷,唯毋遗”;里耶秦简8-2010:“廷令尉、少内各上□□/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56、417页),县尉是独立于县廷之外的。。后启陵乡经检查没有发现这十七户人家的年籍,便通过县丞转告都乡,让其自行询问十七户人口的年龄情况,此文书转送顺序为“启陵乡→迁陵代理县丞→都乡”。
廿七年三月丙午朔己酉,库后敢言之:兵当输内史在贰春□□/ 五石一钧七斤,度用船六丈以上者四(艘)。谒令司空遣吏、船徒取。敢言之。(8-1522正)
三月辛亥,迁陵守丞敦狐告司空主:以律令从事。/□□/ 昭行。
三月己酉,水下下九,佐赾以来。/釦半。 □/ (8-1522背)[4]172
迁陵县库主官向县廷报告,有一批当输往内史的兵器存放在贰春乡[5],请求县廷让司空派人驾船前往运输。简文所示,该文书传递程序为“迁陵县库→迁陵代理县丞→迁陵司空”。
丗四年七月甲子朔癸酉,启陵乡守意敢言之:廷下仓守庆书言令佐赣载粟启陵乡。今已载粟六十二石,为付券一,上,谒令仓守。敢言之。·
七月甲子朔乙亥,迁陵守丞巸告仓主:下券,以律令从事。/壬手。/
七月乙亥旦,守府卬行。(8-1533正)
七月乙亥旦,佐赣以来。/壬发。恬【手】(8-1533背)[4]174
这是启陵乡同迁陵县仓关于载粟一事的往来。其文书处理过程为“启陵乡→迁陵代理县丞→迁陵县仓”。又从简文“廷下仓守庆书”可推知,此前文书的传送流程为“迁陵县仓→迁陵县廷→启陵乡”。
上述众例均是秦时县内同级文书要由县廷转送的显证。不过,并非所有县内同级之间的文书都需通过县廷。已公布的里耶秦简中,有一则完整的反例:
丗年十月辛卯朔乙未,贰春乡守绰敢告司空主:主令鬼薪轸、小城旦乾人为贰春乡捕鸟及羽。羽皆已备,今已以甲午属司空佐田,可定薄(簿)。敢告主。(8-1515正)
十月辛丑旦,隶臣良朱以来。/死半。 邛手。(8-1515背)[6]343
这里,贰春乡守同迁陵司空径直沟通,并未经过县廷。而“敢告”一词说明两者乃是平级。
此外,另有两则反例较为残缺:
敢告司空主□十二月□/ (8-1285)[6]306
□/ 陵乡守恬敢告仓主:
□/ □可以癸未定薄(簿)(8-2022+8-2243)[7]
前例是某机构发给县司空的平级文书,两机构可直接往来。后例当为启陵乡守发给县仓主官的同级文书,亦未经由县廷送达。文中“可以癸未定簿”与8-1515正简文中的“可定簿”用语一致,证明两件文书可能具有相同的性质。由8-1515正简文可知,县司空派来在贰春乡工作的两个刑徒完成了“捕鸟及羽”的任务,贰春乡守将二人交给司空佐带回。此同里耶秦简中常见的作徒簿(或称徒簿)关系紧密。后者的主体内容包括作徒簿制作机构从仓与司空各收到多少隶徒及合计人数、今日劳动项目、具体执勤隶徒名称等,这些信息需一并呈送县廷[8]。相较之下,作徒簿乃是接收隶徒工作,需向县廷报告;8-1515正简文的内容则为归还隶徒,无需禀报县廷,可直接同借出机构联络。而现仅有的三例不用通过县廷转发的县内同级文书,其送达对象——司空、仓,恰好正是隶徒的借出方,可以断定或预测文书内容的例子又均涉隶徒后续归建事宜(定簿),这恐怕不是巧合。其或意味着在送还借出隶徒这件事上,县内同级间可绕过县廷以文书直接接洽。
稍异于县内的联系,乡、县属机构与县外的沟通,无一例外都要经由县廷进行。例如:
丗五年三月庚寅朔丁酉,贰春乡兹敢言之:佐诎自言:士五,居泥阳
益固里。故履戍,署女阴。令……
四岁。谒告泥阳令【诎】……
前书畏其不……(8-1459正+8-1293正+8-1466正)
四月壬戌日入,戍卒寄以来。/瞫发。诎手。(8-1459背+8-1293背+8-1466背)[9]
泥阳,《汉书·地理志》属北地郡[10]1616。以“敢言之”“谒告”视之,此文书本由贰春乡发往迁陵县廷,接下来应再由迁陵县廷转送泥阳县。
类似的例子还有:
丗五年八月丁巳朔,贰春乡兹敢言之:受酉阳盈夷乡户隶计大女子一人,今上其校一牒,谒以从事。敢言之。(8-1573正)
如意手。(8-1573背)[4]175
迁陵县贰春乡接收到来自酉阳县盈夷乡的“户隶计”,现将凭证(校)发回。依简文格式,该文书需首先上行至迁陵县廷。此后文书的传递顺序虽未有明文佐证,但仍可推测应是由迁陵县廷转送酉阳县廷再下发至盈夷乡。
同乡一样,县属机构与县外的事务来往,亦需县廷作为中介。此类文书众多*对相关文书传递程序的分析可参见邬文玲:《里耶秦简所见“续食”简牍及其文书构成》,甘肃简牍博物馆、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编:《简牍学研究》(第五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8页;唐俊峰:《里耶秦简所见秦代跨县行政初探——以巴、蜀两郡属县之文书为中心》,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第十四届年会暨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4年,第567—574页。,兹举一例:
十二月戊寅,都府守胥敢言之:迁陵丞膻曰:少内巸言冗佐公士僰道西里亭赀三甲,为钱四千丗二。自言家能入。为校□□□谒告僰道受责。有追,追曰计廿八年□责亭妻胥亡。胥亡曰:贫,弗能入。谒令亭居署所。上真书谒环。□□僰道弗受计。亭当论,论。敢言之。□/ (8-60正+8-656正+8-665正+8-748正)
十二月己卯,僰道敢告迁陵丞主,写□/ 事,敢告主。/冰手。/
六月庚辰,迁陵丞昌告少内主,以律令□□/ 手。/
六月庚辰水十一刻刻下六,守府快行少内。□/
六月乙亥水十一刻刻下二,佐同以来。/元手。□/ (8-60背+8-656背+8-665背+8-748背)[6]43
僰道,《汉书·地理志》属犍为郡[10]1599,秦时应归蜀郡。文书牵涉迁陵县与僰道之间关于亭(人名)所欠罚款的追索。简文所示,迁陵少内请求僰道方面前往亭家中收债,其程序为“迁陵少内→迁陵县丞→僰道令→僰道都府”;接下来,僰道都府将追债结果反馈给迁陵少内,该过程为“僰道都府→僰道令→迁陵县丞→迁陵少内”。很明显,在与县外联系上,无论发出还是接收文书,县属机构均要通过县廷(县令或县丞)才能完成。
综上,据现有材料,除归还隶徒一事外*邹水杰曾就贰春乡发给迁陵司空的文书(8-1515)出现在迁陵县廷产生过疑问(《里耶秦简“敢告某主”文书格式再考》,《鲁东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高震寰则据仓与司空的作徒簿没有收文记录推测二者可能与县廷距离很近,或根本就在县廷里(《从〈里耶秦简(壹)〉“作徒簿”管窥秦代刑徒制度》,第138页)。而上举诸例明确发往仓、司空的文书出现在县廷,又可进一步支持高震寰对仓、司空所在地点的判断。如此,若县以下各机构可直接以文书往来,与仓、司空相涉的此类文书在出土于县廷的里耶秦简中当不致出现目前状况——数量上的稀少(三件)与内容上的单一(隶徒事务)。这反过来表明秦朝对县以下机构的径直文书往来有着严格的约束。据已公布的材料分析,这种约束可能只有在归还隶徒事务上是失效的。,乡、县属机构与县内同级的文书联络都要经由县廷进行。而在与县外的来往上,乡、县属机构的文书传递无一不要仰仗县廷转送。质言之,乡、县属机构自主沟通外部的职能很弱。从职官层面讲,乡官、县属吏在涉外文书收发上的职权是被束缚着的。
二、权力受限制的县尉
从已公布的里耶秦简政务文书可知,作为一县长吏的县尉同乡、县属机构之间的文书往来,也要经过县廷居中转发。例如:
丗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五(伍)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8-157正)
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却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
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
正月丁酉旦食时,隶妾冄(冉)以来。/欣发。壬手。(8-157背)[4]166
在任命里典、邮人事务上,启陵乡的请求要通过县廷告之县尉,而县尉的处理结果亦要经过县廷转达启陵乡。即使简文未见迁陵县廷同县尉的文书往来,但据文意,我们依然可复原相应的文书传递顺序分别为“启陵乡啬夫→迁陵县廷→迁陵县尉”和“迁陵县尉→迁陵县丞→启陵乡啬夫”。
再如:
【廿】六年二月癸丑朔丙子,唐亭叚(假)校长壮敢言之:唐亭旁有盗,可卅人。壮卒少,不足以追,亭不可空。谒遣【卒】。敢言之。/
二月辛巳,迁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卿〈乡〉主:以律令从吏(事)。尉下亭鄣,署士吏谨备。贰卿〈乡〉上司马丞。/亭手。/即令走涂行。
二月辛巳,不更舆里戌以來。/丞半。壮手(9-1112正+9-1112背)[4]185
唐亭附近出现盗贼,其主官校长请求县廷派兵搜捕,县丞转而让县尉及贰春乡处理相关事宜。“主盗贼”乃县尉之本职[11],唐亭又位处贰春乡(简文漏一“春”字)[12],然唐亭代理校长却未直接向县尉及贰春乡啬夫禀告事务。这表明,唐亭并非直属于县尉或贰春乡。正因如此,二者之间的文书往来便要经由县廷传达。具体到县尉,这一沟通程序为“唐亭代理校长→迁陵代理县丞→迁陵县尉”。
又如: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癸卯,尉守窃敢[言]之:洞庭尉遣巫居贷公卒安成徐署迁陵。今徐以壬寅事,谒令仓貣食,移尉以展约日。敢言之。
七月癸卯,迁陵守丞膻之告仓主:以律令从事。/逐手。即徐为入食。(8-1571正)
癸卯,朐忍宜利锜以来。/敞半。龄手。(8-1571背)[4]175
迁陵县尉接收来自巫县的居贷公卒徐,待徐开始工作后,县尉随即通过县丞要求县仓出贷粮食给徐。该项事务处理过程中,文书的传递顺序为“迁陵县尉→迁陵代理县丞→迁陵县仓啬夫”。
还如:
□/ 【里】士五(伍)辟缮治,谒令尉定□/
□/ □丞绎告尉主,听书从事,它(8-69正)
□/ □日入,隶妾规行。(8-69背)[6]53
此简虽残断严重,但从“谒令”来看,比照上揭诸例,可辨此文书应为下级机构在通过县丞请求县尉处理某项事务。
前已论及,秦代乡与乡、县属机构与县属机构、乡与县属机构的文书来往大多需要县廷转发。而上述可知,县尉在县内文书传递中的地位大体相当于乡及县属机构,其与后二者的往来文书亦需通过县廷送达*从岳麓书院藏秦简所出《尉卒律》可知,在一些日常事务上,乡啬夫、县属吏需要向县尉报告(参见周海锋:《岳麓秦简〈尉卒律〉研究》,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十四辑,中西书局2015年版,第79—85页),但相关律文并未提及此种报告的文书是否要经由县廷传达至县尉。不过,《尉卒律》中涉及县尉对里典任命的律文虽亦未交待其事需知会县廷,但在具体实践中(里耶简8-157正、8-157背),却是由县廷居中来沟通乡与县尉。另外,从理论上讲,里耶秦简政务文书均出土于县廷,自然不应出现乡、县属机构与县尉直接往来的文书,但不能排除各当事方那里有这类文书存在的可能。然而,从上举诸例关联事务,尤其是警备盗贼这种紧急且属县尉主职的事务都需县廷中转文书来看,似很难推测牵连县尉的文书在是否经由县廷传送上是有选择的。。不过,在具体文书习语上,还是能够体现县尉的特殊之处。一方面,从县尉给县丞的文书(8-1571正)称“敢言之”(下对上)、县丞对县尉移书(8-69正)用“告”(上对下)来看,县丞同县尉间上下级的行文关系非常明显*陈伟认为县丞给县尉的文书可视为下行文书或准下行文书。参见陈伟:《“令史可”与“卒人可”》,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268,2015年7月4日。;另一方面,前举唐亭事例中,迁陵县丞对县尉、贰春乡啬夫转达文书时的用语分别为“敢告”(平级之间)、“告”(上对下),又透露出县尉异于县丞下级(乡啬夫)的地位*里耶秦简12-1178的简文曰:“敢告尉谓乡官啬夫:令书曰:公大夫张。”简文参见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鲁家亮执笔):《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三)》,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279,2015年8月7日。校释小组认为乡官啬夫即乡啬夫。臆以为不妥,其或当断为“乡、官啬夫”(关于乡啬夫与官啬夫的差别,可参见单印飞:《略论秦代迁陵县吏员设置》,《简帛》第十一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92—95页;[日]水间大辅:《里耶秦简〈迁陵吏志〉初探——通过与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的比较》,《简帛》第十二辑,第186—188页)。若此说成立,里耶秦简12-1178简文亦可用来证明县廷对县尉的移书用语不同于县廷对乡啬夫、官啬夫(县属吏)的移书。。
不仅县尉同各乡、县属机构的联系需要县廷转告,县尉与同郡县尉、他郡县尉之间的文书亦要通过县令或县丞传送*《汉书·百官公卿表》曰:“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班固:《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第742页)然秦设县长目前仍未得到其他传世文献与出土材料的佐证。故一些学者认为,秦时只有县令未设有县长。参见陈乃华:《论齐国法制对汉制的影响》,《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2期;邹水杰:《秦代县行政主官称谓考》,《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2期。本文暂采此说。。前者实例如:
十一月庚戌,尉佗敢言之:以卒簪□之□人□/ (8-201正)
十一月辛亥,充戍敢告酉阳主:腾真□/
十一月丙亥,酉阳守丞扶如敢告尉主:问□/ (8-201背)*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12页。简文顺序及标点有调整,参见邹水杰:《里耶秦简“敢告某主”文书格式再考》,《鲁东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另,原简本为“酉阳丞”,邹文改为“酉阳主”。今审图版(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第47页),笔者认可邹说。[6]112
该简所涉事务发生在洞庭郡内充县与酉阳县之间。其文书处理过程为“充县县尉→充县县令→酉阳代理县丞→酉阳县尉”。
再如:
尉敬敢再(拜)谒丞公:校长宽以迁陵船徙卒史【酉阳,酉阳】□□【船】□元(沅)陵,宽以船属酉阳校长徐。今司空□□□□□□丞公令吏徒往取之,及以书告酉阳令来归之。盗贼事急,敬已遣宽与校长囚吾追求盗发田官不得者。敢再拜谒之。(8-167正+8-194正+8-472正+8-1011正+8-167背+8-194背+8-472背+8-1011背)[6]101
以格式来看,此为一封书信,由迁陵县尉写给该县县丞[5]。其谓迁陵县尉下属校长以迁陵船送洞庭郡卒史前往酉阳*据简文不难推断,校长宽乃是县尉下属。这与前揭唐亭校长同县尉的关系存在较大差异。又,里耶秦简8-439+8-519+8-537简文有所谓“将奔命校长”(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49页),游逸飞、陈弘音也曾据此对军队是否存在校长及其与亭之校长的不同有过疑惑(《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第九层简牍释文校释》,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68,2013年12月22日)。两处可相互参看。,后船存于酉阳校长处,请求迁陵县丞与酉阳交涉,让酉阳方面归还船只。据文意,迁陵县尉显然不能直接通过酉阳县尉让酉阳校长归船,因而才写信给迁陵县丞。所以,此材料虽为书信,亦体现着官方文书往来的程式。综合而言,处理归船一事的具体步骤应为“迁陵县尉→迁陵县丞→酉阳县丞→酉阳县尉”。
县尉同他郡县尉往来的实例如:
□/ 朔甲午,尉守傰敢言之:迁陵丞昌曰:屯戍士五(伍)桑唐赵归
□/ 日已,以乃十一月戊寅遣之署。迁陵曰:赵不到,具为报。·问:审以丗
□/ 【署】,不智(知)赵不到故,谒告迁陵以从事。敢言之。/
六月甲午,临沮丞秃敢告迁陵丞主,令史可以律令从事。敢告主。/胥手。
九月庚戌朔丁卯,迁陵丞昌告尉主,以律令从事。/气手。/九月戊辰旦,守府快行。(8-140)*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80页。标点有改动,参见陈伟:《“令史可”与“卒人可”》,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268,2015年7月4日。[6]80
临沮,《汉书·地理志》属南郡[10]1566。由简文可知,戍卒赵先前前往临沮,此后并未按时返归迁陵县所署岗位,迁陵县丞便发函询问。接着临沮代理县尉查询此事,并将结果告知临沮县丞,由其转给迁陵县丞,再传达至迁陵县尉。此反映的文书流转次序为“临沮代理县尉→临沮县丞→迁陵县丞→迁陵县尉”*邹水杰认为从尉守傰以“敢言之”向县丞谒告,县丞用“告”向尉转发文书来看,这里的尉应该是隶属于县的部门——尉曹,而非县尉。另外,他指出傰称“尉守”而非“守尉”,亦可说明这一点(《里耶秦简“敢告某主”文书格式再考》,《鲁东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针对邹文观点,我们可将此例同下两例进行比较:9-1112正+9-1112背简文中的“尉”显指县尉,县丞称其为“尉主”(尉与乡共一“主”字),同于8-140简文;8-1571正简文中有“尉守”称谓,然从牵涉事务视之,其显为县尉。邬文玲亦曾指出“尉守”“尉主”均是指县尉(《“守”、“主”称谓与秦代官文书用语》,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十二辑,第153—155页)。现在看来,县尉与县令、县丞间存在两种行文关系,其充分体现在8-201正、8-201背组成的文书中:充县县尉对充县县令称“敢言之”(下对上),酉阳县丞对酉阳县尉称“敢告”(平级之间)。此种文书用语的混杂,亦能凸显其时县尉同县令、县丞之间的微妙关系。。
类似的例子还有:
丗三年三月辛未朔丙戌,尉广敢言之:□□/
□【言谒徙迁陵阳里,谒告襄城】□□/ (8-1477正)
三月丙戌旦,守府交以来。/履发。□/ (8-1477背)[6]336
襄城,《汉书·地理志》属颍川郡[10]1560。以文书格式视之,该文书要经过上级转发至襄城。对比上例,又从收文记录来看,这一转发者当是迁陵县令或县丞。
显然,在跨县、跨郡的同级文书往来中,县尉亦同乡、县属机构一样,需要通过县廷收发文书。
再来看县尉与所属之郡的联络:
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辛巳,尉守蜀敢告之:大(太)守令曰:秦人□□□
侯中秦吏自捕取,岁上物数会九月朢(望)大(太)守府,毋有亦言。问之,尉毋当令者。敢告之。(8-67正+8-652正)
辛巳,走利以来。/□半。憙□/ (8-67背+8-652背)*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52页。标点有改动,参见鲁家亮:《读里耶秦简札记(三则)》,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十四辑),第120—121页。[6]52
很明显,迁陵代理县尉发出的文书要通过县廷才能送达太守府。而秦时地方在回复文书时,通常会引述来文[13]。以此推断,县尉此前收到的太守文书,亦是由县廷转送的*唐俊峰据里耶秦简8-1571的简文推测郡尉能够绕过县廷直接发书至县尉(《里耶秦简所见秦代跨县行政初探——以巴、蜀两郡属县之文书为中心》,第568页)。今依简文,其中县尉引述的与郡尉相关的内容,只是交代事件起因和背景,并不能拿来证明郡尉可径直下书给县尉。。
由上,秦代县尉同乡、县属机构及县外的来往文书均需通过县令或县丞传送。这与里耶秦简所见迁陵邮书记录中只出现迁陵县令、县丞封印,未发现迁陵县尉封印的现象是相吻合的[1]189—191。另外,汉初《行书律》有规定:“书以县次传,及以邮行,而封毁,过县辄劾印,更封而署其送徼(檄)曰:封毁,更以其县令若丞印封。”[14]此谓文书在传递过程中若有封泥损毁,当地县令或县丞要将其重新封好。对照这一原则,我们不难推断起初外传出县的文书也当是以县令或县丞之印封缄。律文并未提及县尉,似喻示其并无此项职权。所以,仅就文书处理而言,相比县令、县丞,秦至汉初县尉的权力无疑是受到限制的。
三、位处行政中心的县令与县丞
秦时县与县之间可不拘郡界直接进行文书往来,此已为学者指出[1]189-193;[2]570;[3]75-83。除文书实例外,秦县的这种自主性还体现在睡虎地秦简所出《仓律》《金布律》中,现分别节录相关律文如下:
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为将,令县貣(贷)之,辄移其禀县,禀县以减其禀。已禀者,移居县责之。
有责(债)于公及赀、赎者居它县,辄移居县责之。*里耶简中亦有关乎他县与居县往来的简文,如8-1034简文曰:“书告居县,责受计。”(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65页):12-2301简文云:“钱三百六十。卅二年九月甲戌朔丁酉,少内殷、佐处出禀家为占入钱居县受偿署所均佐临邛公卒奇里吕吾卅二年冬夏衣”(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第64页)。以往学界多将秦汉简牍中的“居县”理解为当事人现所在之县,陈伟近来考证指出其为当事人家乡之县(参见陈伟:《秦汉简牍“居县”考》,《历史研究》2017年第5期)。[15]46,60
前者规定了禀县(原发放粮食之县)与居县(现所在之县)在给宦者、都官吏、都官人发放粮食上的各自职责;后者则规定债权县可移书欠债者所在之县(居县),让该县向欠债者索要债款。律文均未提及“移书”是否跨郡,其亦表明县与县的来往本不受郡界限制。
前述可知,秦县间的沟通纽带实际是由各自的县令或县丞建立的。换句话说,县廷收发文书的职能是这二者实际承担的。虽然上引文书大部分发生在县丞与县丞之间,唯有僰道与迁陵、充县与酉阳的涉事双方为县令与县丞,且迁陵县邮书记录中的封印亦是丞印多于令印[1]189-190,但是,县令的这样出现即已证明其具备同县丞一样的文书处理职权。
再来看县丞间移书的行文格式。其均为“某县(守)丞敢告某县丞主”。如里耶秦简8-66正+8-208正:“门浅□丞敢告临沅丞主”[6]52;8-158正:“迁陵守丞色敢告酉阳丞主”[4]166;8-647正:“酉阳守丞又敢告迁陵丞主”[6]189;9-1867正:“酉阳丞如敢告迁陵丞主”[4]187。邹水杰指出文书接收方的县丞可能为“守丞”,但并不标出“守”字,这说明接收方的“某丞主”已经具有程式化的意味[3]。其言甚确。顺此思路,笔者认为促成程式化表达的可能是某种制度规定。为更好说明这一点,另举一例:
廿六年三月壬午朔癸卯,左公田丁敢言之:佐州里烦故为公田吏,徙属。事荅不备,分负各十五石少半斗,直钱三百一十四。烦冗佐署迁陵。今上责校券二,谒告迁陵令官计者定,以钱三百一十四受旬阳左公田钱计,问可(何)计?付署计年为报。敢言之。
三月辛亥,旬阳丞滂敢告迁陵丞主:写移,移券,可为报。敢告主。/兼手。
廿七年十月庚子,迁陵守丞敬告司空主,以律令从事言。/手。即走申行司空。(8-63)
十月辛卯旦,朐忍秦士五(伍)状以来。/庆半。 兵手。(8-63背)[6]48
旬阳,《汉书·地理志》属汉中郡[10]1596。这份来自旬阳的文书,内容是让迁陵县协助收取烦(人名)所欠旬阳县债款。其处理顺序为“旬阳左公田→旬阳县丞→迁陵代理县丞→迁陵司空”。简文可知,事务的实际处理者乃是旬阳左公田与迁陵司空。后者接收前者“钱计”,才能索要债钱发还旬阳。然而,前者并不知晓迁陵县负责官计的具体机构是哪一个,便以“官计者”替代*这类文书有时也直接写作“谒告某县”,到达目的县后,再由其县廷指派具体机构处理文书所涉事务。如前文迁陵少内经由迁陵县丞发往僰道的文书便称“谒告僰道”,最后实际事务则由僰道都府处理。。此足证明这是双方围绕烦之债款的第一次往来。而这次往来,旬阳县丞发文给迁陵县丞,却不是迁陵县令,颇值深思。据研究,秦时县丞临时离署的情况较为普遍[16],而作为“新地”,官员空缺也不鲜见*由岳麓秦简可知,秦时会将因犯错而被免职或废黜的官员任命为“新地吏”(参见于振波:《秦律令中的“新黔首”与“新地吏”》,《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这一方面说明新地在秦帝国中被边缘化的地位,另一方面也间接凸显出当地官员的稀缺。此又可从里耶秦简所出《迁陵吏志》(7-67+9-631)载迁陵县“长吏三人,其二人缺”得到辅证。参见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何有祖执笔):《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一)》,《简帛》第十辑,第178页。。按照常理,因跨郡且距离较远,旬阳方面不太可能清楚知道迁陵县官员的人事状况。在此情形下,县丞间的转书更能体现文书收发上的对等性。即无论迁陵县的县丞是否出现空缺,亦不管其是否离署未归、是否有人代理职务,来自旬阳县丞的文书都理应由迁陵县丞接收处理。
上举里耶秦简8-201背简文中,“充戍敢告酉阳主”似意味着秦时也存在“某县(守)敢告某县主”的程式化文书格式。此虽仅有一例,亦可管中窥豹,可见一斑。从行为动因视之,充县县令将文书发给酉阳县令,无非存在两种情形:一是遵循对等原则的制度化行为;二是知道酉阳县令在署后的偶然性行为。而从文书传至酉阳后,实际处理者为代理县丞来看,后者显然说不通。此例暗示秦县县令间的初次发文亦无论对方的任职状态。
由上,秦代地方政务文书中可能存在“县令→县令”“县丞→县丞”的文书对等收发制度。不过,当文书传至目的县时,其县丞、县令似可交互处理彼此因离署或空缺而无法处置的文书。前者如酉阳代理县丞处理发给该县县令的文书,后者则可从上揭迁陵县与僰道的文书往来中得到侧证。根据此前分析,笔者推测收债文书最初应是由迁陵县丞传送给僰道丞,而因后者不在署或空缺,便转由僰道令代其处理这一文书。
基于此,里耶秦简所示迁陵县绝大多数文书都由其县丞处置,似不能简单归并用以论证县丞在文书处理工作上的专职性而相对弱化县令的该项职能。这里面,当有不少文书本应由迁陵县令负责,只因其长期空缺或离署,才由迁陵县丞代替处理。此有具体事例。如里耶秦简5-1简文载洞庭郡零阳狱佐辨、平及士吏贺出行具狱,需要途经县乡提供膳食或在因雨滞留超过规定期限时提供住宿和粮食物质,零阳县令龏就此事移书沿途县乡,然迁陵方面收悉并处理文书的并非县令,而是县丞(守丞)*该简解读可参见邬文玲:《里耶秦简所见“续食”简牍及其文书构成》,第3—6页。[6]1。再如8-657正+8-657背简文曰:“洞庭守礼谓县啬夫”,迁陵县的文书处理者却是“守丞膻之”*县啬夫即县令,相关探讨可参见郑实:《啬夫考——读云梦秦简札记》,《文物》1978年第2期;裘锡圭:《啬夫初探》,载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27—229页。[6]193。16-5正、16-6正简文均曰:“洞庭守礼谓县啬夫”,而16-5背、16-6背简文载迁陵县处理文书的则分别为“丞欧”“守丞敦狐”[4]207-208。这些都是迁陵县丞处理发给该县县令(县啬夫)之文书的证据*以上文书都是送往洞庭郡各属县的。似乎郡守发布命令至所有属县,通常会统一下书给各县县令。除前举诸例外,又如里耶秦简12-1784正简文:“洞庭叚(假)守□谓县啬夫。”(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第202页)再如,睡虎地秦简《语书》亦曰:“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页)其中,县令不在署或空缺的情况被忽略,说明县丞处理发给县令的文书是被允许的。。而其中对来自郡府文书的处理,意味着县丞的代职处置并不仅限于同级文书。
反过来,在与上级的文书往来中,亦能看到县令代行县丞职责。这可由里耶秦简9-1至9-12颍川郡阳陵县就戍卒欠债发往洞庭郡迁陵县的追债文书来体现[17]。此十二件文书最初都是经阳陵代理县丞发往洞庭郡,后因未收到回复,便又多由阳陵县令再次移书,追索报告。诸例大体相同,今摘选其中一件(9-11)的关键内容如下:
四月壬寅,阳陵守丞恬敢言之:写上,谒报,署金布发。敢言之。/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阳陵遬敢言之:至今未报,谒追。敢言之。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觿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其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腾]。/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敬手。
文中四月,乃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四月。在一年多的时间内,阳陵县两次发书洞庭,其代理县丞、县令均有参与此事。从代理县丞移书在前来看,按照正常情况,在未收到回复后,理当由其县丞而不是县令来“谒追”*可资证明的是,十二件文书中有两件(9-4、9-10)与他例不同,其分别由阳陵守丞欣、守丞庆来“谒追”。此外,孙闻博认为9-1文书中“谒追”的阳陵守庆,其身份也应为守丞。参见孙闻博:《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兼谈秦汉的守官制度》,第68页。。故此,后者很可能是代前者行事。这又可从洞庭郡代理郡尉在接到阳陵县令发来的文书后,转而却移送给迁陵县丞处理来证明。其默认该文书本应由双方县丞对等处理*至于洞庭郡代理郡尉为何不将文书转给迁陵县令,有两种可能:一是迁陵县令不在署或空缺,作为上级,代理郡尉对此是清楚的;二是虽然阳陵县令有进一步追索报告之举,但阳陵县的文书最初是由该县代理县丞发出的,洞庭代理郡尉便将其转给对应的迁陵县丞来处理。这两者中,笔者更倾向于后者。下揭8-1524正中,沮县代理县令的文书经由洞庭郡郡府转发后即由迁陵代理县令来处理。,即阳陵县令充当的是其县丞的角色。
另外,从阳陵追债文书又知,秦代县令、县丞能直接越过所属郡与外郡郡尉以文书联系。里耶秦简8-376邮书记录有“一诣苍梧尉府”[6]140,也表明迁陵县可径直向苍梧郡尉府发文。在与外郡郡守往来上,秦县亦有此项权力。如8-772正简文中的“南郡泰守”很可能是迁陵向南郡太守府发文的记录[6]224。而更为明显的证据,下文还将胪列并详析。
括而言之,秦时县令、县丞拥有完备的收发文书的职权。这种职权不仅体现在县内绝大多数文书往来需要二者居中转发,还表现在县内与县外的各种文书亦要通过他们传送;不仅体现在二者能不拘郡界自主收发他县文书,还表现在他们可直接越过所属郡与外郡郡守、郡尉进行文书往来。此外,二者还可在对方离署或空缺时彼此代职处理文书。整体看来,在秦代地方的文书行政中,县令、县丞无疑是处在中心位置的。
四、协助转发文书的郡守、郡尉
虽然秦代县令、县丞可直接与外郡他县以文书沟通,但在里耶秦简一些跨郡的县与县往来文书中还是发现了郡守、郡尉的干涉。这促使我们思考这些官员在此类文书传递中所起的作用。
唐俊峰曾据9-1至9-12文书指出,由于迁陵县外地戍卒的原居县不知戍卒的现居县,因此双方的信息传递需依靠现居郡的郡尉转达[2]568-570。原文书于此有着模式化的表述,现谨录其一(9-3)曰:
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17]
洞庭郡代理郡尉在收到由阳陵县发来的文书后,转而又将该文书发往戍卒所在的迁陵县。其传递顺序为“阳陵县令或代理县丞→洞庭郡代理郡尉→迁陵县丞”。因阳陵方面未晓戍卒在洞庭郡的戍地,这才有通过该郡郡尉转书之举*前举8-1571正的简文可知,外郡戍卒在郡内的分配是由郡尉负责的,因此郡尉知道戍卒的现戍地。。反过来,若事先了解戍卒在迁陵县,阳陵县的文书应可径直发往迁陵县,而无须通过洞庭郡郡尉递送*如前揭迁陵县与北地泥阳县的文书往来中,诎的家乡所在是确知的;迁陵县与蜀郡僰道的文书往来中,亭的家乡位置也是知道的;迁陵县与南郡临沮县的文书往来中,赵曾前往临沮这一信息亦是确定的;迁陵县与汉中旬阳县的文书往来中,烦所调任之县的信息也是清楚的。这些使得上述县与县可直接跨郡传递文书,不用上级机构协助传达。。换言之,该郡尉在两县文书往来中并不一定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其只是在文书移送目的县未明时,才提供协助。
里耶秦简所见,除戍卒工作外,牵涉其他事务的跨郡文书在传送目的县不清时,也需目的县所属郡的帮助。如下例:
□/ 【八】年三月庚子朔丙寅,廐守信成敢言之:前日言启阳丞欧叚(假)启阳传车?乘及具徙【洞庭郡,未智(知)署县。写校券一牒,□□□□上,谒言洞庭。】(8-678正)
□/ 袪手(8-678背)[4]169
《汉书·地理志》有开阳县,属东海郡[10]1588,秦时应属郯郡。其当即是文中“启阳”,后因避汉景帝名讳而改称,如启封易为开封。简文所示,因不知启阳县丞所借出之传车留于洞庭郡何县,启阳方面移书请求洞庭郡协助转送传车校券至目的县,而洞庭郡郡府显然承接了这一工作,于是便有此迁陵县代理厩啬夫的应书。
又如:
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庚申,迁陵守禄敢言之:沮守瘳言:课廿四年畜息子得钱殿。沮守周主。为新地吏,令县论言夬(决)。·问之,周不在迁陵。敢言之。·以荆山道丞印行事。(8-1524正)
丙寅水下三刻,启陵乘城卒秭归都里士五(伍)顺行□旁。 壬手。(8-1524背)[4]173
沮县,《汉书·地理志》属武都郡[10]1609,秦时或属蜀郡或属汉中郡[18]。由简文可知,沮县代理县令瘳在追查一个名为周的人,该人曾任沮县代理县令,后徙任新地吏。因不知周在新地何县,瘳所以移书新地追寻。而从“敢言之”“周不在迁陵”来看,上引文书乃是由迁陵县发往洞庭郡郡府的应书。显然,因洞庭郡属新地,瘳便有请求洞庭郡协助查找。而后者也不清楚周的具体所在,于是就转发来自沮县的文书到所属各县。这一过程中,文书的流转顺序为“沮县→洞庭郡郡府→洞庭郡属县”。我们能看到的只是迁陵县代理县令收到该文书后对洞庭郡郡府的回复。又,秦始皇二十四年(前223)至二十六年,秦先后灭掉楚、燕、齐并完成统一,纳入到秦国统治中的“新地”绝不只有洞庭郡。由此推测,沮县的文书当也有发往其他新地郡。而以上所言文书传送情况,均起因于沮县方面不知周的调职之地。若这一信息明了,从“令县论言史(事)”来看,文书应可经由沮县发往新地某县,不用经过新地郡郡府中转。
以上由外郡协助转发的文书均限于县与县之间的事务,而在已公布的里耶秦简中,尚有两件郡与县往来的跨郡文书也是经由目的县所属郡来转送。一件为:
□/ 未朔己未,巴叚(假)守丞敢告洞庭守主:卒人可令县论□/
卒人,卒人已论,它如令。敢告主。不疑手。·以江州印行事。
六月丙午,洞庭守礼谓迁陵啬夫:□署迁陵,亟论言史(事),署中曹发,它如律令。/和手。(8-61正+8-293正+8-2012正)
□/ 佐惜以来。/欣发。(8-61背+8-293背+8-2012背)[6]46
前论可知,秦代县与外郡的来往文书无须通过所属郡转发,因此该文书不太可能是由巴郡属县发出,而应出自于巴郡郡府(很可能为郡属机构)。对比上例,“可令县论”表明,文书要传送到具体的县。又从后文“□署迁陵”的表述来看,其目的地当为某人在洞庭郡的署所——迁陵。然这一署所信息为洞庭郡郡守所掌握,巴郡代理郡守无从得知。因此,巴郡同迁陵县之间的文书就要通过洞庭郡郡守的协助转发。
另一件跨郡文书为:
□/ 亥朔辛丑,琅邪叚(假)【守】□敢告内史、属邦、郡守主:琅邪尉徙治即【默】□/
琅邪守四百丗四里,卒可令县官有辟、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当辟征沓□/
告琅邪尉,毋告琅邪守。告琅邪守固留费,且辄却论吏当坐者。它如律令。敢□□/
□一书。·以苍梧尉印行事。/六月乙未,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听书从事□
□军吏在县界中者各告之。新武陵别四道,以次传。别书写上洞庭尉。皆勿留。/葆手。
/骄手。/八月甲戌,迁陵守丞膻之敢告尉官主:以律令从事。传别【书】贰春,下卒长奢官。/□手。/丙子旦食走印行。□/
□/ 【月庚】午水下五刻,士五(伍)宕渠道平邑疵以来。/朝半。 洞□/ (8-657正+8-657背)[6]193
因琅琊郡郡尉的治所发生变化,其代理郡守以文书告知内史、属邦及各郡。洞庭郡郡守在收到文书后,转而移书通告其所辖各属县,再由各县传送至县中之军吏。由于琅琊郡的文书并不针对某一县,而是各郡所有属县,其便通过各郡郡守将信息送达。仅就传递形式而言,此例同前揭沮县文书较为相似,均需发往洞庭郡各属县。
综上,对于县与县、郡与县往来的跨郡文书,有两种情况需要通过目的县所属郡的郡守或郡尉协助转发:一是文书发出者不清楚文书传达的目的县;二是文书传达的目的县为同一郡的所有属县。而除此之外的跨郡涉县文书,当事双方则可直接递送。
五、结语
里耶秦简为县一级保存的政务文书,且县与外郡的文书又可绕过所属郡直接送达,这使得现有材料中较少出现两郡郡守或郡尉往来的文书。目前所见,上揭巴郡、琅琊郡代理郡守与洞庭郡郡守的来往为仅有的两例。但即便如此,其已能证实文书在郡署与郡署间的传送是畅通无阻的。
此外,已公布的里耶秦简中尚未明确发现本县经由本郡郡守、郡尉发往外郡、外县的文书,这可反证县与外郡县的来往不受所属郡的限制。不过,细究之下可发现这些发往外郡县的文书所涉之事务都为县及县以下机构的自身工作,也应由其相关责任者办理,本就不用上报所属郡守或郡尉。当然,里耶秦简中也存在众多由迁陵县发往洞庭郡的文书,但其或止于郡署或再经由郡署递交到更高的中央机构,内容为县及县以下机构对郡署就某项涉郡事务的奏请或答复,需要郡署裁决或知晓或进一步上呈。
这样,县及县以下机构无论是与外郡县的沟通还是与所属郡的联络都需经由县令、县丞,二者在地方文书行政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两种不同类型的文书分别牵连各自不同的行政事务,能够清晰昭示秦时县令、县丞自主权力的行使及其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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