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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物流网络建设的法律援助与我国农产品贸易竞争性提升*

2018-01-23◎陈

农业经济 2018年5期
关键词:贸易农产品物流

◎陈 希

我国物流产业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且以非常快的速度在增长,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进步,以及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推动了我国物流体系的建设。但受历史因素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与城市物流网络相比,我国农村物流网络建设相对滞后,但对于农产品销售来说意义重大,农村物流网络建设直接关系着农民的利益。一方面,为农民网上购物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对于农产品质量的提升,增加就业机会,发展农产品贸易均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虽然,我国在上层建筑上明确了物流产业的发展方向,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物流产业的政策制定与法律规制并不健全,尤其是农村物流网络法律援助面临诸多困境,因此,为促进农产品贸易竞争性的提升,有必要分析我国农村物流网络建设的情况,进而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农村物流网络建设的限制因素及农产品贸易现状

近年来,我国农村物流网络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建设等方面得到显著提高。但是,现有的物流网络体系还不能满足农产品运输和贸易的需要,物流网络建设中还有存在很多的限制因素。

(一)农村物流的特殊性

农产品物流和农业生产资料受到农业农村生产活动的固有特点影响直接决定了农村物流的特殊性,并在农村生产资源和日常物流中得以体现,这些特点共同组成了农村物流的特殊性,也区别了农村物流与城市物流和其他物流。

首先,农村物流具有复杂性特点。一方面,由于网络技术不断成熟,农村物流不断发展,农村物流呈现高速增长趋势,我国作为传统农业大国,在农产品销售和农村生活消费品层面需求量不断增长,并且随着农村电商产业发展,农村物流外运农产品种类更加复杂,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农产品产量和销量始终处于高速增长状态,粮食、蔬菜、畜产品、水果和水产品等农产品很多都需要转化为商品,其中绝大部分都需要通过农村物流实现外销。在农产品分布广、种类多、产量大这一现实背景下,农村物流只能通过增加运力、保障运输品质来确保服务质量提升。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产品地域范围分布广泛,农产品生产仍然以小农经济形式为主,这就对农村物流组织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农村物流网络建立本身就是一项系统工程,还需要同其他物流体系融合对接,但由于城乡发展不均衡导致物流对接更加复杂。

其次,农村物流具有分散性特点。从目前看,我国农村物流建设还滞后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物流组织混乱,农村物流相对分散,特别是农村物流服务对象多是个体经营者,很多农民本身就承担起生产和运输物流业务,专业物流体系很难在农村获得持续发展,农村物流具有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等特点。

(二)农村物流网络建设的限制因素

一是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发展,农村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但从整体看,我国农村经济还相对落后,在失去经济基础前提下,农村物流发展更加缓慢,一方面,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很多地方农产品无法运输,农产品交易困难,不利于农村物流发展[1]。另一方面,农村地区农产品在加工和包装方面相对落后,交通滞后对农产品加工包装质量提出更高要求,特别是季节性农产品保鲜工作极其重要,但由于保鲜系统相对落后,也影响物流网络建设。

二是人才支持不足。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很多农村大学生在毕业之后多在城市工作,农村缺乏高素质人才,但农村物流正在向现代化物流迈进,在生产和加工环节都需要很多现代化技术,在缺少人才保障前提下,农村物流现代化设备很难运转,同时农民对农村物流意识淡薄,更加剧了对农村物流网络建设影响。

三是法律缺失。农村物流产业发展本身就是一项系统工作,由多个环节组成,每个环节都可能发生纠纷,因此,有必要引入一部完整有针对性的法律来解决物流环节中出现的冲突,但从目前看,我国物流行业仅仅依靠《合同企业法》、《产品质量法》等零散内容来约束整个物流体系正常运转,但这些法律很难有针对性的科学解决农村物流产业出现的法律纠纷。

(三)我国农产品贸易竞争现状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内外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特别是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区域经济贸易迅猛发展,农产品海外市场不断扩大,同时国家为有效引导农业发展,出台一系列政策来缓解农产品市场不断扩大对农民收入带来的压力。目前来看,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阻碍如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壁垒等,这些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影响到我国农业和农产品贸易发展。其中,技术性壁垒主要是指为限制进口而制定的一系列检验标准,如产品节能环节、食品安全等[2]。此外,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生产技术上存在较大差距,综合生产能力较弱,因而容易受到绿色壁垒的影响,削弱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二、加强农村物流网络建设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现代物流行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支持,虽然,我国现行的物流政策法规对规范物流行业的发展,加强物流网络建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总体来看,我国物流立法还相对滞后,制约了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尤其是农村物流网络建设的法律援助还很不足,因而,亟需按照市场发展规律和我国农产品贸易环境,对农村物流网络建设进行调整和优化。

(一)我国现行物流政策法规不健全

一是物流政策法规系统性不强。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涉及多个部门、多个行业,关系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农村物流网络建设有利于农产品运输,是人们生产与生活的基础。我国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且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协作,但是从目前来看,各部门之间并没有形成系统性,很多部门都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缺乏整体的统筹与协调,影响了物流管理的系统性,同时也影响了政府政策法规的权威性。

二是物流政策法规操作性不强。当前我国物流产业并没有形成系统体系,在物流政策法规上缺乏具体指导和调整,在宏观调控和具体操作层面都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当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可操性的农村物流法规体系,而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更多是以“办法”或“通知”方式来规范现代物流发展,但这些政策文件,从法律层面看多属于参照依据,缺乏法律强制效力,对于调整物流主体相关关系,加强各个主体行为引导都缺乏可操作性,由于物流政策法规操作性不强,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村物流网络建设。

三是物流政策法规标准不统一。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十分复杂,农村物流网络的标准化建设是提升其在国际贸易中竞争力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目前,我国物流政策法规的标准并不统一,在标准化建设方面,目前可以参考的仅有《物流术语》和《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等少数文件,对于物流作业与服务标准等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农村物流网络的建设[3]。因此,为解决我国农产品贸易进程中面临的技术壁垒等难题,应借鉴国际标准,通过法律援助和立法等手段,加速我国农村物流网络的标准化进程。

(二)我国农村物流网络建设援助不足

从当前我国物流立法中可以看出,其中很多法律规定缺少对农村物流网络建设的考虑,不利于农村物流网络的建设与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物流运输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其中,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第六条)中的说法,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或驾驶员应严格按照一定的里程和间隔时间对运输车辆进行维护,但是却没有对相关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且该规定的法律效力相对较低,而现实运输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因为车辆没有进行及时维修,而导致运输事故的现象。农产品运输保鲜时间短,且容易变质,因而对于物流运输具有较高的要求,尤其是需要车辆安全、无故障,否则会给农产品经营者或农户带来一定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合同,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实际上,网络交易过程中买方的身份很难确定,如果出现商品送达后,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那么,对于农产品商户来说,其利益自然会受到损失,显然不公平。

此外,对于农村物流网络建设,除了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完善以外,在冷链物流运输等方面还应增加技术、资金等投入,在立法和执法层面都应加强对农户和经营者的援助。随着我国现代农村物流业和农产品贸易的迅速发展,只有不断健全法律制度才能为农产品贸易提供保障,才能更好的提升我国产品贸易的竞争性。

三、发达国家物流立法和农产品贸易法律援助政策借鉴

目前,很多发达国家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通过完善农业补贴、农村物流等为农产品贸易提供支持,其中在物流立法层面就做出了很多尝试,通过完善物流立法,为农产品运输和贸易的开展创造了有利的环境,同时这些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的物流立法。长久以来,美国十分重视物流立法,并将其作为优先发展产业之一,为营造一个安全的物流行业发展环境,美国结合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对物流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如《运输法》就是专门的一项法律,并在其中对于物流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随着电子商务等的发展,新时期下,美国还颁布了《电子商务促进法案》等,针对不同的对象和领域进行规范,美国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规范本着促进物流产业健康发展的共同精神,为物流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4]。

日本的物流立法。在长期的立法实践中,日本逐渐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在物流立法方面,影响力较大的法律如《铁路运输法》、《物流二法》、《新综合物流实施大纲》等,其中,《新综合物流实施大纲》是在新形势下为推动本国物流业发展而制定的,对于指导本国的物流实践有重要意义。其中,对于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业标准等均有明确的规定,促进了日本物流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尤其是增强了其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加拿大的物流立法。加拿大对于物流企业的管理十分严格,设计加拿大运输部和运输署等职能部门,并在法律条文的设定上非常注重其实用性,为增强市场竞争力,政府有关部门对于本国物流业的发展开展调研工作,结合调研的实际情况在宏观和微观层面进行部署,因而增强了其在物流立法中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从上述发达国家的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日本和加拿大对于物流行业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的方式为物流产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在法律建设过程中,一方面,要注重与现实经济发展环境相适应,例如我国农村物流网络建设就业体现农村物流的特殊性,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措施;另一方面,要注重物流立法的完善性,且在政策法律上对物流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例如为促进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健康发展,应分析国际形势,结合技术性壁垒等问题,对农产品的标准和物流运输条件等予以规范。

四、发挥农村物流网络建设法律援助作用提升农产品贸易的竞争性

鉴于当前我国农村物流网络建设法律援助的不足,以及我国农产品贸易竞争中面临的各种困境,我们应采取哪些法律援助策略来健全农村物流体系?同时又如何通过完善物流体系来提升农产品贸易的竞争力呢?

在借鉴发达国家物流立法经验的同时,我们也应充分结合本国的文化、历史条件和所处的国际环境,考虑我国农村物流产业发展的特殊性,具体来说,可考虑如下方面:

一是发挥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作用推动农村物流网络建设。政府应肩负起农村物流网络建设的主体作用,不断完善物流产业政策和相关立法,为农村物流网络建设扫清障碍。考虑到物流网络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为保障物流行业业态保持健康水平,应为农村物流网络发展制定一个长远的规划和布局,结合农产品贸易发展现状,明确其发展目标。此外,针对我国物流政策不能直接产生作用的现实困境,应发挥司法机关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一方面,在物流立法上应积极吸收农民群众和农民企业的意见,鼓励公众提出意见,同时也应为其提供相应的援助途径;另一方面,也应不断提高农村物流企业和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提升行业协会、专业人员、企业代表等参与物流政策和立法的积极性。

二是以物流产业政策为导向。为提升我国农产品贸易的竞争性,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流产业的法律体系,尤其是针对农村物流产业的发展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实际上,物流产业政策与法律制度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产业政策的调整要以相关法律为依据,法律法规的建设也应结合现有的政策制度,要实现二者的相互协调[5]。此外,针对现有法律中不健全的地方,我们也应通过完善政策措施来进行弥补,尤其是对于农村物流网络的建设,应为相关物流企业提供相应的支持政策,并实施规范化管理,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运输技术水平的提升。

三是进一步规范物流法律体系。农村物流网络建设首先要明确物流主体法和市场准入法,规范物流主体的行为,同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定;对物流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按照不同的物流环节,结合国际条约,对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进行完善和补充;加强市场管理,向农村物流网络建设提供扶持,增强农村物流网络建设指导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不正当竞争予以打击;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结合农村物流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税收、海关、贸易等有关法律重新审视;促进农村物流的标准化发展,尤其是要协调好国内物流与国际物流的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流标准,为提升农产品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提供坚实的保障。

综上所述,鉴于我国当前农村物流网络建设中面临市场体系、标准化体系、法律体系不健全的现实状况,我国政府应增强对农村物流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在法律援助上,一是要加强农村地区的物流立法,二是要考虑到农村物流体系建设的特殊性,结合国际农产品贸易的物流标准,通过加强农村物流网络建设来提升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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