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承包地确权数据整理汇交质检工作的思考
——基于辽宁省实践
2018-01-23康俊超史新文
◎孙 军 刘 钟 康俊超 史新文 潘 京 崔 勇
目前,各地开展的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包括承包农户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档案部门保管确权档案资料、县级农业部门备案登记簿,以及各级农业部门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利用这个数据,未来将实现承包合同网签、数据汇总分析、业务办理、惠农政策核实等多种功能,发挥确权大数据优势,与有关部门实现互通互联。确权数据库质量显得更加重要,数据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但因数据量非常庞大(据初步统计,10万亩耕地的权属调查数据量为16GB,平均县级面积在68万亩左右,数据量在1100GB左右),如何对这些数据质量进行检查,提高工作效率,成为确权后续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农业部研发了确权数据库质检软件,按照一定逻辑关系对矢量数据、栅格数据和权属调查数据进行检查,具有宏观、普遍的意义,但各地一些承包管理的特殊规定并未涵盖进去。为此,一些省份自己研发了具有本地特点的质检软件,进一步完善数据库质检内容。本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业务,提出具有本地特点的数据质检项目,确保确权工作质量,符合土地承包管理日常工作的需要。
一、问题提出
1.面积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有4个面积:国土“二调”集体耕地面积、原承包合同,数据已经登记在案;权属调查后出现“实测面积”、经农民集体民主议定后生产“确权面积”,数据是随着确权工作进行而产生的面积。这4个面积在确权数据库中,能查询、汇总和分析。
在测绘实践中,一是测绘队伍将“树影地”、“磨牛地”田间作业道和排水沟等农田基础设施用地预留出来,并在实测面积中予以扣除,来认定实测面积。这与省里要求的“种到那里、测量到那里”的原则不一致,面积测绘不完整。二是部分村民对确权工作不理解,出现不指界、隐瞒土地等人为减少耕地的问题,也有的随意指界,将道路、沟渠指到自己承包地内,造成测绘数据失真。三是在前期准备阶段,没有获得国土“二调”数据,或者没有将国土“二调”相关图件打印出来,进行现场核对,对国有土地(包括河滩地、水库淹没土地),以及林地、草地、园田地、退耕还林地、被征收征用土地、建设用地等进行了测量,这与国家和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求有出入。
2.调查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业部公告第2062号)的规定,确权调查需要填制“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特别是“承包方调查表”相应数据较多,虽然农业部制定了相应规范,但调查人员在认识理解上出现偏差,容易引发新问题。
在调查人员具体操作中,一是存在漏填问题,特别是2015年之前,省里没有提供填制标准和样式,已经完成调查工作的村组,承包方家庭成员备注漏填、调查记事不填的现象比较多。二是存在明显不符合逻辑问题。比如日期,出生日期在当地二轮延包确定时点之后(对共有人作出判断)、调查日期在审核日期之后、调查日期与公示日期为同一天等;另外还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将村或组集体填入的问题。三是存在人为篡改问题。特别是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村组认为只有参加二轮延包的人员才能是共有人,而承包农户为了保全家庭承包权益,将嫁入妇女、新出生儿童也确定为共有人。如果调查人员不了解情况,往往出现了新的问题和矛盾。
3.建库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是确权登记颁证的重要工作成果。确权数据库是应用平台建设的基础,农业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对数据组织与管理、内容与格式、数据交换等作出了规范,强调数据建库的同一性、一致性。
在调研中,一是测绘公司采用的建库软件不统一。为防止技术垄断,部里和省里并未指定软件,由测绘公司确定采用何种建库软件。建库软件不统一,增加了测绘公司投入和成本。如在台安县调研,中标的测绘技术公司反映:2016年之前,鞍山市农委要求用某种建库软件,因效果不好而采用农业部推荐的建库软件,提交数据时需要分别提交,降低了工作效率。二是在调研中发现,大部分县(市、区)招标中,测绘与县级数据建库为不同的公司,在确权数据整理、汇交时,需要测绘技术公司将数据交到县级确权办,然后再由县级确权办统一转交到数据建库公司。如果发现确权部分数据不准,需要反复退回、转交,影响了数据汇交工作。三是部分技术单位为降低成本,在数据录入过程中,随意删减数据,造成数据不全,影响建库质量。
这些问题,需要在数据库质检中将不合理的数据予以筛选、清洗出去,确保确权数据的真实、有效。另外,辽宁省委、省政府要求,利用确权成果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如果确权数据失真,在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时将带来严重后果,影响农经工作的权威性。
二、质检指标设计思路
1.解决面积问题是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的核心,也是工作重点和难点。通过经过分析研究,在数据质检中,加入5个土地确权面积数据核查指标,以提高确权数据准确度。
(1)国土“二调”集体耕地面积,与实测面积进行比较。以辽宁省第一个“整体结束”确权工作的彰武县为例,该比例为92.6%(252万亩/272万亩),全省比例为95.1%(6800万亩/7150万亩)。因此,该比例建议确定为95%。
如果小于95%的,在数据库质检时应当提示,并要求乡镇做出书面说明。
(2)“实测耕地面积”应当与“确权面积+机动地+自留地”相等。对于开荒地问题,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如果属于荒地并签订合同,需要继续履行。判断是否纳入实测耕地面积,还需要核实是否纳入了国土“二调”集体耕地范畴。如果纳入,将计入“实测耕地面积”内。由于测绘工作的误差,建议该比例确定为98%。
如果低于98%的,在数据库质检时予以提示,并要求乡镇做出书面说明。
(3)“实测耕地面积”与“机动地”比例,应该小于5%。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如果比例超过5%,在数据库质检时予以提示,并要求村组做出书面说明。
(4)“确权面积”与“实测耕地面积”进行比较(确权率),反映有多少耕地确权给农户,这是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重要成果。从我省已经完成确权工作42个县(市、区)数据来看,丹东7个县(市、区)比例最高,为92.7%,阜新3个县(区)比例最低,为62.6%,全省平均为82.2%。因此,我们将该比例确定为85%。
如果比例低于85%,在数据库质检时予以提示,并要求县(市、区)做出书面说明。
(5)农户的“确权面积”与“原承包合同面积”进行比较。如果相等(比例为100%),说明按照原承包合同面积进行确权,在数据库质检予以提示,并查验农民集体会议记录。如果没有,请乡镇提供书面说明,附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记录。
2.归属清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通过对发包方调查,解决土地权属;通过对承包方调查,解决承包权归属;通过对承包地块调查,解决承包权利界限。
(1)调查记事、公示记事不能为空。通过对调查记事、公示记事进行检查、筛选,了解各个测绘技术公司技术人员或者基层工作人员调查工作质量。经过实例检查,大部分技术服务单位对调查记事、公示记事未进行录入或以直接赋值形式录入。在数据库中表现为:承包方表(CBF)中,承包方调查记事(CBFDCJS)、公示记事(GSJS)及发包方表(FBF)中,发包方调查记事(FBFDCJS)内容为“ ”、NULL、固定格式相同内容。此类问题存在较为普遍,据不完全统计占比超过90%,未来将严重影响数据库的真实性、唯一性、可用性。
(2)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不应当为村或组集体。调查中发现,建库技术人员对机动地、册外地、小开荒等地的管理方式不清楚,对确权规程不熟悉,在数据库中处理时,将承包方简单定为所有权人。在数据库中的主要表现为:承包方表(CBF)中承包方名称(CBFMC)为**村、**组等集体。类似的还有,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有地块无承包合同、地块类别为承包地块但不是家庭承包等。此类问题相对较为普遍。
(3)对同一发包方内相关日期进行核查,检查测绘公司建库工作质量。主要产生在初始录入阶段、公示后有信息修改再次录入阶段、部分为录入人员随意赋值。在数据库中的主要表现为:承包方表(CBF)中承包方调查日期(CBFDCRQ)、发包方表(FBF)中发包方调查日期(FBFDCRQ)晚于承包方表(CBF)中公示审核日期(GSSHRQ)。此类问题出现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同一村、同一组、同一乡镇、同一技术单位等适合批量处理情况。
3.按人分地、按户承包,虽然在承包期内,户内的人口变动在管理方面显得并不重要,但在实践中,农民非常关注共有人(农民认为,共有人是参加二轮延包并实际获得承包地的人)的问题,有的已经影响到确权工作开展。
(1)通过成员备注分析判断共有人。通过对数据库的查验,发现一个家庭中同时存在三、四代人同为共有人,此类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主要防止部分农户借本次确权之机将未分得土地人员列为共有人。尤其要对出现同户隔代共有的农户进行仔细甄别,防止变相继承行为发生。在数据库中的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家庭成员表(CBF_JTCY)中,与户主关系(YHZGX)为40-49(孙子或曾孙子辈分),是否共有人(SFGYR)为1(共有人)。
(2)在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前出生的女孩,应当参加土地承包并实际获得了承包地。出嫁后因户口迁出,标注为非共有人。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观念影响,部分农户借本次确权之机将外嫁女排除在共有人之外,有意剥夺外嫁妇女合法权益。在数据库中的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家庭成员表(CBF_JTCY)中,成员证件号码(CYZJHM)为二轮延包前出生(本地二轮时间),是否共有人(SFGYR)为2(非共有人),类似问题还包括将新生儿标注为共有人等情况。
(3)与户主为其他亲属和非亲属关系的不能成为共有人。此类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承包农户户主离婚后,承包合同不调整,仍以原承包合同延续导致,但不排除人为修改,借机侵占其他农户权益。在数据库中的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家庭成员表(CBF_JTCY)中,与户主关系(YHZGX)为97、99(其他亲属、非亲属),是否共有人(SFGYR)为1(共有人)。类似的还有户主为非共有人等情况。
三、案例
1.为进一步验证本地确权数据质检思路,任意选择一个县级确权数据库进行验证。以锦州市黑山县为例,当地确权工作基本结束,在21个乡镇、278个村、2093个小组开展了工作,涉及12.58万户、182.2万亩承包合同面积(国土“二调”集体耕地239.68万亩)。该县共聘用11个测绘技术单位开展权属调查、实地测绘工作,实测了69.11万块承包地,涉及面积237.82万亩,目前发包方已将186.9万亩耕地确权落实到承包农户。
2.黑山县确权数据库容量为225GB。采用农业部质检软件进行质检,在汇交检查中发现:一是面状要素节点重复472条;二是数字正射影像图异常1条;三是矢量必要文件完整性问题6条。
在合库检查中发现有14项错误类型,①入赘男、外嫁女与性别不一致4条(体现在承包方家庭成员标注不一致);②代表姓名不在成员表中74条;③新生儿出生年代检查136条;④成员身份证号码对应性别错误352条;⑤承包方姓名需要确认742条;⑥承包方代表不能为死亡768条;⑦承包方成员姓名需要确认903条⑧成员表中性别与关系不一致846条;⑨公示记事人与审核人不应该是同一个人7165条;⑩土地利用类型与土地用途应该一致12657条;⑪承包方联系电话需要确认17248条;⑫成员表中身份证件号重复31589条;⑬发包方调查日期与承包方调查日期57659条;⑭成员备注与成员备注说明应该一致116425条。
最终确定,该数据库没有通过农业部质检,属于需要重新核对、调整的县级确权数据库。
3.根据前面设计的质检思路,省确权办委托相关技术团队,研制了辽宁省质检软件,对黑山县确权数据库进行质检,发现12条问题:①承包方代表与承包方成员姓名一致性检查错误记录911202条(发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总涉及发包方姓名,故错误记录数据明显多于实际数据);②成员姓名,身份证号重复的共有人检查错误记录2305条;③承包方代表在成员表中备注为去世检查错误记录768条;④承包方家庭成员承包方共有人检查错误记录34条;⑤成员备注和成员备注说明一致性检查错误记录130235条;⑥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检查错误记录5166条;⑦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期限检查错误记录60039条;⑧必填字段为空(承包地块空值)错误记录205092条;⑨属性字段值域(承包地块土地利用类型)错误记录13006条;⑩属性字段值域(表格)错误记录141条;⑪属性字段值域(要素类)错误记录47条;⑫属性字段结构错误记录24条。
对面积因素,另外在3个县选择15乡镇,每个乡镇选择1个村的确权数据进行验证。发现:①国土“二调”集体耕地面积应大于实测面积95%以上,其中有7个村小于该比例;②“实测耕地面积”应当与“确权面积+机动地+自留地”相差比例小于98%,有3个村的比例超过该标准;③“实测耕地面积”与“机动地”比例,应该小于5%,实际有7个村比例超过5%,属于机动地超标;④“确权面积”与“实测耕地面积”进行比较,有3个村小于85%,可能存在确权工作缺乏力度的问题;⑤农户的“确权面积”与“原承包合同面积”进行比较中,有1个村百分之百相等,证明该村按照原合同进行确权。
4.对比农业部质检软件质检结果和辽宁省质检软件质检结果,我们发现:由于确权数据属于海量数据,靠人工核实真实性效率低下。但通过增加质检内容,可以提高县级确权数据真实性,这样的确权数据才可能被有效利用。
四、建议
1.根据农业部确权数据库质检软件设计思路,以及发现的问题,建议辽宁省确权办依托相关技术力量,继续研究开发辽宁省本土质检软件,进一步提高质检工作效率。同时,根据实践工作的需要,不断完善和丰富质检指标体系,推进确权数据真实、完整、可用。
2.确权工作质量体现在权属调查质量(调查表填制)和测绘技术公司数据录入质量。建议通过质检,将有关数据及时返回给当地测绘技术公司,配合当地政府完成数据纠错工作,或者对提示信息做好调查和说明工作,减少数据误差。
3.为解决技术数据汇交技术瓶颈,建议由确权工作主管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省内招标资质力量足以完成数据汇交的技术公司,解决各地数据汇交缓慢、数据质量难以通过检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