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勘探档案利用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2018-01-23陈利民
陈利民
(1. 郑州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河南 郑州 450000;2. 郑州市文物勘探管理办公室,河南 郑州450000)
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档案是再现历史真实面貌的原始文献。文物勘探档案是文物勘探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文物勘探工作原始记录凭证。收集完整的文物勘探档案资料、科学管理文物勘探档案、提高文物勘探档案利用为社会实践服务是文勘探物勘探档案管理的最终目的。
1 文物勘探档案利用的现状
目前,文物勘探作为调查了解地下文物遗迹分布情况的重要手段,是进行考古发掘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地下文物免受建设性破坏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1]。因此,全国各地的文物勘探工作随着各地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始终在进行着,文物勘探档案资料也在不断地产生形成中。但业内对文物勘探档案普遍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更欠缺对文物勘探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和利用。没有认识到科学利用文物勘探档案所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隐性的经济效益的巨大作用。检索知网等学术网站,探讨文物勘探的文章鲜见报刊,在文物勘探档案管理和利用方面更是少有专文论及。
本文在分析文物勘探档案利用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着重提出科学管理文物勘探档案,提高文物勘探档案利用采取的对策,可弥补目前此研究领域的欠缺,对推动文物勘探档案科学管理,利用文物勘探档案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2 文物勘探档案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具有文物勘探资质的单位在业内普遍存在重视文物勘探作业及勘探成果,轻视文物勘探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的现象。各地具有文物勘探资质的单位情况不同,有些是文物行政部门下属二级机构的全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和个人素质较高,单位有良好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能力,组织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有文物勘探档案的科学管理,只是在利用文物勘探档案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但还有更多企业化运作的文物勘探单位,普遍存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不够稳定,各项制度未必完善和落实,出现重视文物勘探实际作业,轻视或忽视文物勘探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的现象。
(2)没有认识到科学确定文物勘探档案资料收集内容,制定落实《文物勘探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保管完整的文物勘探档案资料是文物勘探档案利用的前提保障。有些文物勘探单位没有根据当地和单位文物勘探业务工作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文物勘探档案资料收集的内容,制定科学的《文物勘探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因此造成需要利用文物勘探档案时,档案资料欠缺而无法利用。
(3)客观原因造成的问题,文物勘探档案资料检索点太少不够全面,不利于文物勘探档案的高效检索和利用。以笔者单位为例,目前保存有从1992年至今的8 000余卷文物勘探档案,除纸质文物勘探档案卷宗可按年份(协议号)查询外,近年用电脑存贮的电子档案,根据建设方名称、项目名称、地点信息等检索点,也可高效检索查询利用文物勘探档案。但因早年文物勘探档案中保存资料较少、信息不全、电脑并未普及用于办公等原因,后期制作电子文本时资料不全,造成检索准确率不高。这种现象,业内也普遍存在。
(4)在GPS用于定位测量前,标明文物勘探结果的蓝图中没有坐标点,不利于现在建设项目所需要的准确定位查询利用。目前,全国文物勘探工作大多仍以勘探工人手持洛阳铲进行勘探作业,对遗迹卡边定型后,配备有GPS测量仪的文物勘探单位在出具文物勘探报告时,标明有文物勘探项目工地的所有准确坐标,便于今后该地块转让、拆分、合并时与原文物勘探档案资料进行套图比对,可准确判断未探区、遗迹等情况,便于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为建设方提供高效服务。但仍有很多文物勘探单位因重视度不够或经费欠缺等原因,没有配备GPS测量仪,完全手绘勘探结果的蓝图底稿。无GPS坐标定位的勘探结果图,造成作为文物勘探档案中重要档案资料文物勘探报告的利用价值大打折扣。
(5)重视纸质文物勘探档案的管理和利用,轻视了文物勘探声像档案的建立、管理和利用。《文物法》第三章第三十条 :“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1]。在实际工作中,文物勘探工作始终是考古发掘前提和基础。文物勘探中存在建设方无意或故意破坏文物勘探工地现场的情况,从勘探办人员踏勘现场、建设方清理现场后进场、验收等每个时间节点上,工地现场情况都在发生变化,有时还未进场,勘探建设方已挖超深或打过护坡或破坏到了古代遗存,或验收还未结束就被施工碾压。因此及时利用手机采集声像资料,按年份(协议号)建立声像档案与纸质卷宗相对应,能够为文物勘探、考古发掘、文物稽查执法等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和执法依据。目前,文物勘探声像档案的建立、管理和利用普遍存在欠缺。
3 科学管理及提高文物档案利用的对策
(1)各省、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具有文物勘探资质单位的文物勘探档案管理加以要求和规范。
2017年6月28日,国家文物局下发了文件文物保发〔2017〕14号文,“关于印发《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该规程第五章“资料管理”部分对资料整理、资料存档等都有具体要求和详细表述。因此各省、市文物部门应对辖区内所有具备文物勘探资质单位的文物勘探档案管理加以要求和规范,这将有利于业内文物勘探档案管理向规范化迈进一大步。
(2)建议在年审文物勘探资质环节,对具备文物勘探资质单位的文物勘探档案进行抽样检查,促使文物勘探单位领导重视文物勘探档案管理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文物勘探单位的文物勘探资质进行年审工作,在此环节,如果增加文物勘探档案抽样检查,有利于文物勘探单位领导重视文物勘探档案管理工作,积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学习必要的档案管理知识,进而科学管理、利用文物勘探档案。
郑州市文物勘探管理办公室领导高度重视文物勘探档案管理工作,配备有GPS测量仪等硬件技术设备在河南省走在了前列,保证了文物勘探报告中GPS坐标定位勘探结果的准确性,为文物勘探档案利用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笔者起草制定的《郑州市文物勘探管理办公室文物勘探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收集、档案移交、档案整理、档案保管、档案查阅借阅、档案安全保密、档案室管理等内容。该制度在郑州市文物勘探工作中严格落实并执行,文物勘探档案成为了郑州市文物勘探工作的重要监督方式和项目管理的必要依据。
(3)合理确定文物勘探档案保存资料的内容,有利于文物勘探档案的利用和建立文物勘探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郑州市文物勘探档案资料内容有:文物勘探项目协议书、建设项目文物勘探进场前现场踏看情况登记表、现场清理告知书(存根)(部分需清理项目)、派工单、文物勘探田野日记、项目单位规划总平面图、田野文物勘探质量验收表、文物勘探遗迹现场保护签收表(存根)、文物勘探报告草拟审核签名稿、文物勘探报告、项目补探承诺书等。合理确定文物勘探档案保存资料的内容,有利于文物勘探档案的利用。
档案管理水平要适应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文物勘探档案信息电子化是档案利用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要建立文物勘探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也是郑州市文化遗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文物勘探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不仅具有当前的、现实的意义,也具有长远的、历史的意义。
(4)重视文物勘探档案的利用,使其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郑州市近5年来共发现遗迹13 000多处,通过对文物勘探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利用,全面了解全市文物遗迹大致分布情况,对郑州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规划制定以及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片区建设等都起到了决策参考作用。为建设方解决纠纷,司法机关来调阅文物勘探档案完整的原始凭证,利用文物勘探档案为司法机关办案取证,也体现了利用文物勘探档案良好的社会效益。
(5)充分利用文物勘探档案,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文物法》第三章第三十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1]。郑州市文物勘探报告完成上报市文物局后,因城市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招、拍、挂”流转加快,已出具勘探报告的地块,甲方名称、项目名称或面积发生变更,郑州市文物勘探管理办公室根据原地块文物勘探档案资料,确定后续工作的开展。如存在未探区只需对未探部分进行勘探;如需更改、拆分协议或报告,应采取尽可能简便的工作程序,尽快完成新勘探报告的制作。充分利用文物勘探档案,极大地助推了建设方项目进展速度,间接地创造了隐性经济效益。2017年,郑州市文物勘探管理办公室利用文物勘探档案,为商都历史文化片区查找了大量往年勘探项目的文物勘探档案,同时积极配合郑州市商都历史文化片区建设,完成了大面积文物勘探,既保护了地下遗迹免遭建设性破坏,又助推了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6)利用文物勘探档案为政府逆向查询追责项目进展、为文物勘探部门“自证清白”,提供原始档案证明材料。有的建设方项目文物勘探已过去多年,文物勘探报告早已出具。但因种种原因,项目无进展或进展缓慢,政府逆向查询追责让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整的文物勘探档案资料便成为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勘探单位“自证清白”的证明材料。文物勘探档案作为文物勘探工作过程中各项文物勘探原始记录凭证的性质得到了充分体现。
(7)利用文物勘探档案资料为建设方补办文物勘探报告、为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相关地块文物勘探证明。建设单位因各种原因丢失了文物勘探项目的协议或勘探报告,郑州市文物勘探管理办公室根据现存的文物勘探档案资料为建设方进行检索查找,根据查找到的档案资料,经核实后为建设方快速补办协议或勘探报告,保证了建设方后续各种手续的顺利办理。同理,可以为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相关地块文物勘探证明材料。
参考文献
[1]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Z].2017- 11- 04.
[2]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EB/OL].(2017- 08- 02)[2018-01-13].http://www.sac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