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南大汪村墓地时代证误
——以陶器区系类型学研究为依据
2018-05-24
(北大附中天津东丽湖学校,天津 300309)
1958年,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对河北邢台南大汪村遗址进行试掘,共发掘先秦时期墓葬7座,出土了一些典型的陶器和青铜器。发掘者在《简报》[1]中对所出遗存进行了初步的型式划分,将“鬲、豆、罐”视为战国早期墓葬中的陶器组合,进而将该墓地M4、M5、M6定为战国早期;将“鼎、豆、壶”视为战国中晚期流行的陶器组合,进而将该墓地M2、M3、M7定为战国中晚期。此后,引用此结论的一些学术文章相继出现,如1992年发表于《文物春秋》的《邢台南小汪周代遗址西周遗存的发掘》[2]、2003年发表于《邢台学院学报》的《邢台考古与先秦邢文化研究综述》[3]等,这些文章在论述中都笼统地将南大汪村墓地时代认定为战国时期。
由于南大汪村墓地发掘时间较早,出土资料匮乏,《简报》执笔者对相关地域内东周墓葬所出器物组合的认知尚不成熟,因而对南大汪村墓地时代出现误断。在前人著述的基础之上,笔者通过对该遗址出土陶器的器型演变规律及器物组合进行分析,并结合东周邯郸区组陶器的文化面貌,认为其年代应定为春秋中晚期至战国早期,所划分的两期分别对应春秋中晚期(M4、M5、M6)和战国早期(M2、M3、M7)。
1 南大汪村墓地陶器类型学研究
1.1 型式分析
邢台南大汪村墓地出土陶器的器类可分为6种:即鬲、罐、豆、壶、鼎、圭。虽然数量不多,但器型特征明显,可大致梳理出器物发展的面貌与规律。具体如下:
(1)鬲。出土共3件,分3式。标本为:NM6∶1、NM5∶1、NM4∶1。陶系均为泥质灰陶,表面有绳纹。从器型变化上看,鬲足由高向矮发展,折肩逐渐明显。
(2)罐。出土共3件,分3式。标本为:NM6∶2、NM5∶2、NM4∶2。陶系分为泥质灰陶和夹砂灰陶两类。从器型变化上看,罐体腹部形态经历了由矮肥到瘦长的过程,肩部由狭肩向圆肩发展。
(3)豆。出土共6件,分2式。标本有:NM6∶3、NM5∶3、NM4∶3。陶系均为泥质灰陶。从器型变化上看,由无盖豆发展为有盖豆。
(4)壶。出土共3件,分2式。标本有:NM7∶3。陶系均为泥质灰陶,纹饰由素面向暗纹发展。从器型变化上看,颈部逐渐变短,由折腹罐发展为圆肩罐,器盖由豆式盖向碗状盖变化。
(5)鼎。出土共3件,分2式。标本有:NM2∶1、NM7∶1。陶系均为泥质灰陶。从器型变化上看,鼎足由矮向高变化,晚期出现一对直耳与三钮盖。
(6)圭。出土仅1件。陶系为泥质灰陶。形态与石圭相同。
1.2 器物组合分析
邢台南大汪村墓地出土陶器遗存共涉及M6、M5、M4、M3、M7、M2,6个遗迹单位。各墓葬中出土的陶器组合不尽相同。出土陶器的器物组合,也为判断遗存的年代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依据。具体组合如下:
M6出土陶器有Ⅰ式鬲、Ⅰ式豆和Ⅰ式罐。
M5出土陶器有Ⅱ式鬲、Ⅰ式豆和Ⅱ式罐。
M4出土陶器有Ⅲ式鬲、Ⅰ式豆和Ⅲ式罐。
M2出土陶器有Ⅰ式鼎、Ⅱ式豆和Ⅰ式壶。
M3出土陶器有Ⅱ式鼎、Ⅱ式豆和Ⅱ式壶。
M7出土陶器有Ⅱ式鼎、Ⅱ式豆、Ⅱ式壶和陶圭。
依据陶器组合,我们可把南大汪村墓地大致分为时代相继的两组,即以鬲、豆、罐为器物组合的第一组,包括M4、M5、M6;以鼎、豆、壶为器物组合的第二组,包括M2、M3、M7。两组遗存的文化面貌存在一定的差异。与第一组相较而言,第二组遗存明显陶质纯净,已无夹砂陶出现;器型复杂,鼎或豆均带有器盖;后期壶多出现暗纹。
2 东周邯郸区组视野下的南大汪村墓地
有学者曾对东周时期中原地区的陶器及墓葬进行划分区系研究,提出“邯郸区组”这一区系范围,并依据陶器型式差异及组合关系等将其分为D1、D2和D3三组。其中:D1组墓葬主要见于武安午汲、邢台南大汪村二墓地;D2组墓葬主要见于邯郸百家村、东董村和平山三汲等墓地;D3组墓地主要见于山西长治分水岭墓地[4]。邢台南大汪村墓地出土遗存的面貌与D1组、D2组存在密切的关联,故下文将主要围绕该两组遗存进行对比和讨论。
2.1 邯郸区D1组
邯郸区D1组陶器在器形上包括鬲、鼎、豆、盆、罐、壶、盘、匜等。基本器物组合为“鬲、盆、无盖豆、罐”“鼎、豆、罐(或壶)、盘、匜”和“鼎、盆、无盖豆、罐”。
从该区墓葬出土的器物器形及组合关系看,邢台南大汪村墓葬应属于邯郸区D1组别。通过对该组另一遗址武安午汲古城墓地[5]所出陶器的对比、分析,南大汪村墓葬陶器的面貌与其部分遗存较为相近。笔者将邢台南大汪村墓地划分为两期,一期包含早、中、晚3段,二期包含早、晚2段(表1)。
南大汪村墓地所出陶器与午汲古城墓地中的春秋至战国早期墓葬所出具有一致性,如南大汪村墓NM6∶2罐(图1(f))与午汲古城墓WM22∶3罐(图2(a))趋同,二者均为折腹罐,器身最大径于腹中部位置;南大汪村墓NM4∶1鬲(图1(c))与午汲古城墓WM14∶1鬲(图2(d))酷似,二者均为鼓腹矮裆鬲,鬲足极低;南大汪村墓NM6∶3豆(图1(d))与午汲古城墓WM17豆(图2(h))近似,二者同为矮把碗式豆。上述所举午汲古城墓地出土遗存年代最晚的处于战国早期,具有较为典型的战国早期文化面貌,因此,南大汪村一期晚段遗存的年代应不晚于战国早期。另有学者通过将南大汪村墓地NM5∶1鬲与侯马上马墓地SM3212∶1鬲,以及南大汪村墓地NM6∶3豆与洛阳中州路ZM124∶12豆进行比较,指出4个遗迹单位年代应同属春秋中期,并将南大汪村M4遗存所在的豫北冀南地区东周时期的考古学文化第三期的年代推定为春秋晚期[6]。笔者赞同上述观点,并进一步推断出邢台南大汪村墓地一期早、中两段遗存应属于春秋中期,一期晚段则属于春秋晚期。
表1 河北邢台南大汪村墓地陶器分期表
图1 河北邢台南大汪村墓地出土陶器(来源:作者组图)
笔者对南大汪村墓地二期晚段的界定,是通过与午汲古城墓战国时期陶器面貌进行比对而得出的。午汲古城墓地的战国中期墓葬WM19出土了WM19∶4鼎(图2(b)),该鼎器型为平盖、立耳微侈,与南大汪村墓NM7∶1鼎(图1(j))弧盖、直耳的形态有别,二者形态呈由耳紧贴器身到两耳外侈的变化趋势。此外,该墓出土的WM19∶5豆(图2(c)),与南大汪村墓Ⅱ式豆(图1(e))在器型上也稍有差别,前者为圆盘豆,后者为折盘豆,二者变化趋势为盘由深而较浅。午汲古城WM19∶4鼎、WM19∶5豆所处时代已进入战国中期,而南大汪村墓地Ⅱ式鼎、Ⅱ式豆并没有上述特征。又由于午汲古城WM10、WM17等墓葬出土的陶器有极矮裆鬲、细把豆、带盖壶等类型,其陶器面貌居于南大汪村墓地一期晚段和二期早段之间,因此可认定南大汪村墓二期晚段应处于战国早期。此外,东周邯郸区D1组陶器的器物组合较为完备,体现出的时代特征较为明显。
图2 邯郸区D1、D2组陶器(来源:作者组图)
在中原地区,春秋中期或晚期墓葬中陶器遗存常以“鬲、豆、罐”或“鬲、罐”为器物组合,如山西长治小山头墓地[7]、河北徐水大马各庄墓地[8]等;战国早期墓葬中陶器遗存常以“鼎、豆、壶”为器物组合,如山西长治分水岭墓地[9]。而午汲古城墓葬WM19出土的“壶、匜、盘、豆、鼎”组合和河北平山黄泥村墓葬HM2[10]出土的“壶、匜、碗、豆、鼎”组合,则代表了战国中期以后中原地区的陶器遗存面貌,与南大汪村墓地的面貌是不相符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南大汪村墓地出土的“鬲、豆、罐”和“鼎、豆、壶”组合,分别代表了春秋中晚期和战国早期中原地区的陶器遗存面貌,进而将南大汪村墓地M4、M5、M6定为春秋中晚期,将M2、M3、M7定为战国早期。
2.2 邯郸区D2组
邯郸区D2组以河北邯郸百家村战国时期墓地[11]为代表,该遗址出土的陶器遗存具有明显战国中期的文化面貌,如百家村战国墓出土陶器已不见鬲、罐等春秋时期墓地常见的器类,而匜、盉等类型陶器多新出现,与午汲古城墓地WM19的陶器面貌较为相近,即“鼎、豆、壶、匜”等组合。
南大汪村NM7∶1鼎(图1(j))与百家村BM44∶5鼎(图2(g))同为直耳高足鼎,但后者器身饰以暗纹。有学者认为,暗纹是中原战国墓陶器具有共性和规律性的特点之一,相较中原战国墓彩绘陶器盛行时代而言,暗纹陶器盛行在后[12]。此外,南大汪村NM4∶3豆(图1(d))与百家村BM40∶4豆(图2(f))同为浅盘豆,区别为后者豆柄较长,符合东周时期无盖浅盘豆的器柄由矮到高的变化规律。而在午汲古城墓地中,以WM21为代表的春秋时期墓葬中出土了无盖矮足豆WM21∶3(图2(e)),以WM17、WM3为代表的战国早期墓葬中分别出土了矮把碗式豆和细把豆,由午汲古城墓地出土陶豆器柄由矮到高的变化趋势看,亦可印证上述规律。
通过对邯郸区D1组南大汪村墓地、武汲古城墓地和D2组百家村战国墓地出土陶器遗存对比、分析可见,南大汪村墓地与百家村战国墓地出土陶器面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笔者认为,D1组与D2组是时代前后相继的两个组别。百家村战国墓地遗存的时代为战国中期,南大汪村墓地遗存的时代应定在春秋中晚期至战国早期。而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缺环以及是否属同一谱系,尚需进一步探讨。
3 结束语
河北邢台南大汪村墓地时代可划分为二期五段。一期的早、中段对应于春秋中期,一期晚段对应于春秋晚期,以“鬲、豆、罐”为较固定的器物组合;二期的早、晚段对应于战国早期,以“鼎、豆、壶”为较固定的器物组合。二期的陶器遗存较一期而言,陶质更加纯净,器型更为复杂,纹饰更加多样,具有成熟的陶器发展面貌。南大汪村墓地所代表的邯郸区D1组与百家村墓地所代表的D2组具有时代前后相继的发展关系。正确认知邢台南大汪村墓地的相对年代,对完善该区系陶器及其他遗存的谱系将会起到关键的作用。
(致谢:本文在撰写过程中,得到了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杨效雷教授以及鲁鑫老师的悉心指导,在此深表感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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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淑芹.邢台考古与先秦邢文化研究综述[J].邢台学院学报,2003(1):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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