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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利用研究
——以济南为例

2018-05-24李进才李宁宁

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济南利用价值

李进才 ,李宁宁

(1. 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 济南 250101;2. 山东协和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7)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貌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要融入现代元素,更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1]。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文化自信”[2]。充分说明文化自信在国家、民族的发展道路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历史建筑为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历史建筑已成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为迫切的任务之一。

1 历史建筑的概念和价值构成

相对文物而言,历史建筑保护还是一个新生事物,相应的制度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保护历史建筑首先应理清其概念、认识其价值构成。

1.1 历史建筑的概念

2008年,国务院批准颁布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中将历史建筑列为保护对象[3]。在条例第四十七条中明确了历史建筑用语的含义∶“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4]历史建筑是城市发展演变历程中留存下来的重要历史载体。

“文物建筑”是“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的一种,一般指古建筑,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有些近现代建筑,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具有重要意义、史料价值,也可被评为文物建筑,如中共“一大”会址等[5]。文物建筑是具有一定文物价值的建筑,历史建筑是具有一定建筑价值的建筑。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概念上更为科学且形成无缝对接的一种上下位关系。

1.2 历史建筑的价值构成

历史建筑是珍贵文化珍宝,它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社会、经济等多元的价值构成。

历史价值:每一处历史建筑都有着自己特定的历史年代及活动信息,这些历史信息对了解历史建筑文化的价值观、建筑技术、人们的生活文化状态等都是无法替代。我们可以通过历史建筑的设计、构建、材料等来了解当时政治环境、生活生产和社会关系等。

科学价值:历史建筑在保持传统地域朝向、结构布局关系、建筑结构技术、建筑施工工艺水平、建筑使用的材料或构造技术等方面都具有科技价值。传统建筑梁架、榫卯结构是有着一套科学计算体系,在现代建筑中也得到了利用与发展。

艺术价值:历史建筑的艺术价值在于它是科学、实用主义与艺术美感相结合的产物,它注重自然、现代,在满足实用的同时会对建筑的整体艺术及风格特色进行设计装饰。

社会人文价值:历史建筑反映了不同时期社会、环境、人文与历史记忆,是人类历史发展延续的重要物质载体、是一个城市文脉的集中体现,担负着历史文化、记忆传承的重要作用。

经济情感价值:历史建筑有着以主体功能为主要功能的文化特点,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特点,可延续其主要功能,也可将其改造成博物馆、休闲、休憩空间等,还可通过改造升级,赋予其二次生命,体现或延续它的经济价值。因历史建筑对居民及家庭成员有其特殊的情感价值,心理上的稳定感及归属感,对它们加以妥善保护,将给予居民们以情感上的寄托。

2 国内外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现状

随着文化回归,历史建筑保护得到了普遍重视。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对历史建筑的研究相对较早,研究体系也比较完善,形成了历史建筑保护修复真实性基本原则。随着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保护理念的不断更新,由开始的单体保护开始向保护区、整体环境保护发展。《威尼斯宪章》的颁布,是国际上对于历史遗产保护的科学认识的开始,其后的《世界遗产公约》《建筑遗产欧洲宪章》《巴黎公约》《内罗毕建议》《华盛顿宪章》《奈良宣言》逐步发展深化了历史遗产保护的科学理论与观点,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保护理念[6]。

国内历史建筑保护,根据自身特点学习借鉴欧美的保护经验,早期主要利用于文物保护领域。历史建筑的保护大多都是参照文物保护的标准,历史建筑的保护体系正在逐步建立。

3 济南历史建筑概述

济南是一座拥有4 600多年文明史和2 600多年建城史,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的古城,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自开商埠,主动接受西方文化进行资本主义化的城市。1986年国务院公布济南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为保护济南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文化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济南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

3.1 济南历史优秀建筑保护情况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做好全省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22号)[7],历史优秀建筑的修缮、改建、扩建或变动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以及在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其他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要按照鲁政办发[1999]22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凡已列入国家或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优秀建筑,其修缮工程按《文物保护法》规定的程序管理。2000年,《山东省建设厅、文化厅关于公布山东省历史优秀建筑的通知》(鲁建发[2000]32)文,公布了济南市孝堂山郭氏墓石祠等345处历史优秀建筑为山东省历史优秀建筑,其中济南市有57处入选省历史优秀建筑。到目前为止,济南57处省历史优秀建筑中,有51处已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尚未核定不可移动文物,尚余6处为省历史优秀建筑。

3.2 济南历史优秀建筑分布

济南57处省级历史优秀建筑主要分布于济南黄河以南地区,覆盖济南市域(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7区、1县。根据历史名城保护范围:57处省历史优秀建筑中有40处分布在历史城区范围内(图1),约占历史优秀建筑总数的70.2%,其余17处分布在历史城区范围以外(图2),约占历史优秀建筑总数的29.8%。

图1 历史城区内历史优秀建筑分布图(来源:作者自绘)

图2 历史城区外历史优秀建筑分布图(来源:作者自绘)

3.3 济南历史优秀建筑类型

济南57处省级历史优秀建筑,按照建筑类型分为:宗教寺庙建筑、公共文化教育建筑、商业办公建筑、园林建筑、居住建筑、防御建筑、其他建筑7个类型。其中宗教寺庙建筑19处,约占历史优秀建筑总数的33%,公共文化教育建筑16处,约占历史优秀建筑总数的28%,商业办公建筑10处,约占历史优秀建筑总数的18%,园林建筑4处,约占历史优秀建筑总数的7%,居住建筑1处,约占历史优秀建筑总数的2%,防御建筑1处,约占历史优秀建筑总数的2%,其他建筑6处,约占历史优秀建筑总数的10%。

3.4 济南省级历史优秀建筑评价

3.4.1 优越性

山东省2000年已开始将历史建筑纳入政府保护层面,是全国较早开展保护工作的省份之一。济南省级历史优秀建筑是山东省早期公布的第一批历史优秀建筑,是对历史建筑保护的一次先行先试,是在当时背景下产生的一次成功的历史建筑保护认定,对山东省及济南市历史建筑保护起到了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开始了历史建筑保护法制化历程,为完善历史建筑保护的实践与理论研究起到基础作用。制定了申报评价标准,提出了历史建筑资源的保护措施、分类及审批管理要求。

3.4.2 局限性

随着遗产观的发展,对照历史建筑、名城保护相关新的法律法规,比较其他城市在编或者正在实施的历史建筑保护方法及相关体系,山东省历史优秀建筑存在一定局限性。

(1)保护层次、名称有待一步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历史建筑与文物保护单位应该按照相关名称要求及定义范围进行界定、开展保护工作,规范历史建筑名称叫法,区分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的层级关系进行保护,还应当重视历史建筑遗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及时增补民居建筑、工业遗产建筑等其他类型的历史建筑,充实历史建筑分类评价体系。增补使用价值、经济价值为保护价值体系认定标准项目,作为延续原有功能价值、赋予建筑新生命的自然体现,利用好活化是历史建筑保护最好的方法这一实践,凸显建筑活化与新旧动能转化新理念。确定保护要素和保护措施的重要基础,还需从区域历史和地理特色等方面深入挖掘历史建筑价值特色,深化分类与价值的对应关系。

4 济南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利用

一个城市的历史建筑既是城市文化的载体,又是城市文化的主体,对城市发展及文化内涵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城市文化价值的体现。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已成为内涵城市永恒的发展课题,无论如何对历史建筑的利用,首先做到以保护为前提,然后给它以生命力,保证其持续发展。只有让历史建筑长期使用下去,才能真正成为“活着”的历史建筑。既满足人类的需要,又不对其造成破坏,才是历史建筑保护合理利用的发展形势。

如何让济南历史优秀建筑在保护中合理利用,是本课题要探讨的主要内容,为此提出以下保护利用的建议。

4.1 建立保护机制

保护是历史建筑存在的基本,没有保护就谈不上利用。分析济南挂牌的历史优秀建筑情况,可以得出“挂牌可保护、早挂牌早保护”的现实原则,也有着非常现实的保护意义。2000年山东省公布历史优秀建筑中济南有57处,现保存状态较为完整,约88%的历史优秀建筑延续了原有的功能,约12%的优秀历史建筑只是用途上有所改变,建筑整体依然保存完整。这也印证了早挂牌早保护的实际,体现了当下历史建筑的保护环境和现实情况。在保护的实际工作中要不断完善保护机制,制定历史优秀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把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4.2 创新合理利用模式

作为山东省首批公布的济南57处历史优秀建筑,已具有文保建筑和历史优秀建筑双层身份的建筑51处,约占90%已适用于文物保护的范畴,还剩6处为历史优秀建筑单层身份,约占10%适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范畴。历史建筑保护作为文化遗产重要的一部分,这种带有显著传统性和地方特征的历史建筑不仅仅是具有单一的研究价值,也是一种可利用的资源,是文化资源、经济资源、旅游资源,也是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源。城市发展背景下的整体开发、推倒重来破坏了历史建筑资源,失去了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给历史建筑保护和文化传承带来了损失和负面影响。保护历史建筑的真实性与资源合理利用,不能单单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而应该从历史建筑文化的长远利益考虑,应进一步创新合理利用模式。以57处历史优秀建筑为代表,济南首批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为例,分析如下。

4.2.1 树立文化旅游利用观念

历史建筑作为一种特殊的使用资源和文化资源,合理地保护利用也是自身的一种属性。旅游利用是一个常用手段,也是一个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旅游利用的一个前提就是坚持旅游只是一种手段,不是最终的目标。通过旅游手段对历史建筑进行活化保护,以达到实现其价值、带动城市文化名片的发展的目的。

旅游是通过吸引物来吸引游客的关注,在这里历史建筑就是作为吸引物来带动旅游的发展。这种吸引力通过历史建筑本身、相关故事传说、环境的烘托进行展示,游客通过感受这种保持传统文化形态、体现生活或习俗的形式,来体会与感受济南历史、风土人情及浓郁的生活气息。

“四门塔”山东省历史优秀建筑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国现存最早、保存最完整的全石结构佛教塔和单层庭阁式石塔,也是现存最早的亭式塔。其四面各开辟一个拱门,故而俗称“四门塔”。四门塔以旅游保护的手段保留原有宗教建筑,并得以可持续地保护利用。

“灵岩寺”山东省历史优秀建筑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始建于东晋,距今己有1 600多年的历史。最盛时有殿宇50余座,形成规模宏大的古建筑群,直至清乾隆十四年(1749年),仍然有殿宇36座,亭阁18座。现有主要建筑辟支塔、千佛殿、墓塔林等多处明泉。灵岩寺以旅游保护为手段保留原有宗教建筑及宗教功能。

4.2.2 丰富空间合理利用手段

历史建筑作为一种空间资源,空间、功能的延续使用是最优的保护利用方式。这种历史文化空间的建筑如何适应现代形式的需要,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历史建筑空间、使用功能的延续必须同时具备原真性和适用现代需求条件,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达到合理的标准,才能有效地利用,而不能以牺牲一方成就另一方为代价。

“齐鲁大学建筑群旧址”为山东省历史优秀建筑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存许多处历史建筑。但因年代久远和自然侵蚀,有些建筑已不适合现代的教学需要,但学校正是看中了这种历史建筑的文化保护价值,没有一拆了之,而是在尽量保留原有建筑的基础上进行了整修,并注入新的功能特色元素(图3)。

图3 齐鲁大学建筑群保护后的效果(来源:作者自摄)

4.2.3 延续功能如故利用方式

历史建筑在建设初期就已决定了建筑的使用性质,也体现了建筑的独到的建筑形式和精神特征。文化业态或需求至今存在,历史建筑还可以适应需要的,应保留原有空间和原有业态优先使用,将其内在需求和外在形式进行统一,做到保护内容与形式的延续,物质和非物质的文化相符依存、和谐统一。

“洪家楼天主教堂”为山东省历史优秀建筑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教堂为双塔哥特式建筑,始建于1901年,是中国三大著名天主教堂之一。1966年,在“文革”中被关闭。1985年4月,政府拨专款进行了修缮,关闭近20年的教堂恢复开放。至今保留了使用功能和空间功能,是内容与形式的整体保护。

4.2.4 传承文化展示利用模式

随着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研究日趋成熟,保护形式也开始多样化,开始走出原来陈旧的保护模式。建规[2017]2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出了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文化展示和文化传承价值[8]。历史建筑展示也是非常重要保护方式,既使用保护了历史建筑,也传承了文化。

5 结束语

通过对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利用的分析研究,总结济南历史优秀建筑情况和保护利用经验,并应用到济南市正在开展的历史建筑普查和名录编制的实际工作中。通过完善普查、保护利用方法,全面摸清城市历史建筑的保存现状、功能和使用管理状况,建立综合的价值评估、保护利用体系,从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环境和情感价值等多方面进行科学评定,将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纳入保护范畴。提出建立历史建筑名单,确立历史建筑名录,并进行挂牌保护,同步开展现状测绘和编制保护图则,制定保护措施,为济南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方向和政策引导。

参考文献

[1]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Z].2013.

[2]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EB/OL].(2016- 05- 18)[2018- 01- 03].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 05/18/ c_1118891128.htm.

[3]赖寿华,孙永生,冯萱.广州历史建筑保护的制度性障碍[J].城市观察,2015(2):99.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Z].2008.

[5]新闻晨报.文物建筑与优秀历史建筑有何异同[EB/OL].(2014-08-05)[2018-01-03].http://www.sxcr.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4&id=16119.

[6]汤丁峰.优秀近现代建筑认定标准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2.

[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做好全省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22号)[Z].1999.

[8]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2017]212号)[Z].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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