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与路径创新研究*
2018-01-23◎王宁米青
◎王 宁 米 青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中国农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农业现代化建设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农业发展进行了大刀阔斧式的改革,农业结构不断优化调整,结合城市化和城镇化建设,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土地确权工作的深入开展,农村大量土地开始进行轮转,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农村市场经济体系和农村金融体系构建还远落后于农业发展,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融资渠道,单靠农村自然经济很难有效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因此,有必要针对当前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和探讨,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寻找突破路径。
一、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新型农业更加强调规模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并将按照现代农业建设标准提升设备现代化,按照这一标准形成的经营主体就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通过对农户原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通过合法方式进行转包、租赁,从而获得土地使用权,将一定土地进行集中农业生产,并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从类型上划分主要有专业种植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四类[1]。相对于传统农户经营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加强调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使用,在生产方式上更加注重科技元素投入,在经营管理上更加注重科学化、现代化。
根据农业部相关统计,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超过280万个,新型职业农民人数超过1270万人。其中农业合作社超过179万家,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4%,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创新多样,带动示范作用不断增强,有效推动了农业产业化进程。特别是有超过8000家达到国家示范社水平,有超过13.5万户达到县级示范社水平,这些示范合作社在产加销一体化服务上不断创新,产业链条不断延伸,有效推进了农业现代化建设。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共有家庭农场超过87.7万家,其中得到农业部门有效认定的超过41万户,经过农业部门抽取3000户家庭农场进行统计,平均每一个家庭农场经营面积超过170万亩,平均收入达到25万元,从增加农民收入角度看,具有非常重要借鉴意义。各类农业龙头企业超过12.9万家,在农产品占比上达到市场三分之一,有效供给主要澄城市瓜果蔬菜占到总供给的三分之二,实现销售收入超过9万亿元,大大提升了农产品的销售流通率[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能够有效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推动规模经营稳步提升。但从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层面看,融资难依然是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因素,与传统农户资金需求量小,民进借贷就能够满足其需求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进行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机械化耕作,这些都需要和依赖大量资金投入,因此,解决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对于农业现代化建设至关重要。
二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存在的主要困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想实现快速发展,就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从目前看仅仅依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资金很难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实需求,特别是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结构不合理,融资供需不均衡,融资环境更复杂,融资对象自身局限性,金融机构制度缺陷和国家政策引导不及时等问题都严重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融资。
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结构不合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以农业农村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新型组织,其必然依赖农村市场经济和农村金融服务,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结构看,主要分为农民自筹资金、民间借贷和金融服务三种类型,从相关调研统计数字来看,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来源来主要依靠农民自筹,民间借贷、银行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等作为其他选择,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中所占比例有限,其发挥作用也相对有限。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划分看,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方面也有所侧重,农民合作社能够获得政府部分财政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融资更多依靠金融借贷,而专业种植大户主要是通过自筹资金来解决资金来源问题[3]。相对于传统一家一户的农业经营主体而言,显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更加丰富,融资来源结构更加多样,但从总体看新型农业融资结构还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
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供需不平衡。从目前看,农村金融市场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是当前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因素。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融资需求不断高涨,但由于农村金融市场规模还相对较小,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还有待提升,直接造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特别是地方金融机构在实施农村金融服务过程中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重视不足,在贷款和金融服务设置门槛较高,直接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望而却步,加之农村小额信贷和民间借贷利率较高,在无法获得有效融资的前提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举步维艰。
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环境更加严峻。从目前看,虽然我国金融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但由于大量资本更多是投入房地产市场和服务行业,很少有资金向农资市场流入,加之国家政策对资本向农业市场流动支撑不足,导致金融资本缺乏向农业市场流动的积极性,部分资本始终在期货市场进行徘徊,对于农业实体发展起到的作用有限。同时,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惠农资金和惠农政策需要层层落实,作用被弱化,直接服务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相对有限。从相关调研看,当前我国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环境变得更加严峻,农业经营主体压力变得越来越大。
四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局限性导致融资困难。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融资需求额度较大,需要的融资期限较长,现有的融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其融资需求。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对象看,主要是农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但由于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还相对松散,这就造成很多经营主体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很难享受到农业贷款的很多优惠措施。从贷款用途上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多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机械上,这就需要很长的融资期限还偿还贷款,但由于很多融资服务很难到达这一要求,直接造成融资困难。
五是金融机构的传统金融服务单一。从金融结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看,多数金融结构基本没有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属信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过程中,并不能够享受到额度、范围、期限和抵押物等特殊待遇,多数金融机构依然延续传统的金融标准和服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支持有限。特别是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物创新不够,通常金融机构对于抵押物门槛较高规定较为严格,但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其绝大部分资产主要是房屋产权和土地经营权,从国家法律层面看,对于土地经营权抵押还存在法律障碍。按照传统抵押方式根本就不能申请下贷款,成为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又一障碍[4]。
六是政府财政金融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不足。从地方政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方面来看,相关政策支持力度明显不足,特别是国家先后出现一系列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发展的政策文件,但从具体落实看效果并不明显,特别是地方政府配套措施十分有限,在融资担保和以地方财政作为支农担保等具体措施上,地方政府顾虑较多,上级政策落实较为困难。从产权交易市场看,虽然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构建本地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但由于政府引导作用有限,农民在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顾虑重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抵押物数量,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金融信贷的投放。
七是民间借贷规模较小,风险较大。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而言,这些民间小额信贷就是抓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又不得不补充资金进行农业生产的现实窘境,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提升抵押物门槛和数量等方式获得更加利益,一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法偿还这些贷款,基本所有抵押物都要损失,也就基本丧失了生产经营能力。从规模上看,当前我国民间借贷规模还相对较小,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融资有限,而且容易发生经济纠纷,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创新路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理应在政策、资金上得到保障,但从目前我国新型农民经营主体融资情况看还存在诸多困境,如何化解新型农民经营主体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重要课题。因此,要从政府政策调整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能力提升和金融机构增加专门金融服务等几方面进行优化和改进,通过创新融资路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是要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融资能力。相对传统的各家各户的家庭经营方式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自身素质,适应市场能力,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方面都具有一定优势,能够通过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在融资方面不断挖掘潜力,增强自身规模经营能力,通过实力展示和综合实力赢得融资方信任,最终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功融资。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可以通过完善内部财务制度,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增强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放贷信心[5]。
二是提升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水平。金融机构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主要渠道,应该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水平,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特别是各地金融机构要结合各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具体情况,深入调查了解因地制宜的开发适合本地区的金融产品。要根据不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特点,实施差异化服务,提供多样化融资方案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要积极探索农村产权抵押试点,按照政策要求制定符合农村现有抵押物的贷款业务,强化金融改革提高信用贷款额度和担保贷款额度,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
三是要进一步扩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主要是自我筹资、金融机构信贷和民间借贷三种方式,为有效拓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应该进一步推动和发展农村小微型金融组织,充分利用民间闲置资本,发挥农村小微资本地缘优势,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此外,还要继续推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革,从政策上向农业规模化生产转移,提升中小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支持力度。
四是积极发展农业产业链金融缓解融资担保压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现代农业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产业链优势,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充分利用产业链信贷资源,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产品。同时,政府和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监管,加强信用等级监管,针对一些具有良好信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当放宽融资担保方式,进一步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压力。
五是加强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政府作为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的中坚力量,应该充分发挥政府在财政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协调和外部环境营造等多方面职能,有效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快速发展。一方面要加强政府财政支持力度,特别是要综合协调金融机构,通过财政资源介入方式,提升金融机构效益,激发涉农金融机构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加强政策引导,特别是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金融机构进行有效对接层面,强化具体措施,狠抓各地区政策落实,有效推动新型经营主体与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对接。此外,还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营造良好外部环境,通过政策宣传、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到农村金融市场中来,有效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压力。
六是全面推进土地确权工作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土地确权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是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金融机构有效对接的重要环节,因此要重点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门领导部门,深入村屯农户有效推进土地确权工作落实。同时要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和交流平台建设,让经过土地确权后的土地经营权能够在平台上有序流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金融机构有效对接奠定基础。
七是规范农村民间小额信贷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补充。要从政府引导和金融机构监管两方面合理规范农村民间小额借贷。从政府层面看,要积极引导农村民间小额信贷发展,特别是在成立民间小额信贷公司手续审批、场所选定和流程规范上要予以引导和帮助,特别是在流程规范上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资金用途、抵押物范围、资金额度、信贷利率和合同规范等层面予以指导规范。从金融机构监管层面,基层金融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其金融监管职责,有效规范农村民间小额信贷公司运营,特别是要对非法集资、坑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破坏农村金融市场运行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治理,切实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本利益,有效提升农民民间小额信贷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补充能力。
总之,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还面临诸多困境,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进一步弱化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能力,影响了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鉴于此,国家应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支持力度,从政策、财政支持和金融机构调整等几方面提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质量,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应该注重自身融资培养,提升产业链融资能力,坚持内外结合方式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为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1]刘婷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与金融支农改革路径[J].农村经济,2016,(03):73-77.
[2]刘俊奇,周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及化解路径——基于辽宁新宾、清原两县典型样本的考察分析[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5):88-91.
[3]刘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及其对策研究[J].湖北农业科学,2015,(03):738-742.
[4]周明明,王余丁,张瑞涛,王俊芹.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创新——以互联网金融为视角[J].商业经济研究,2017,(04):176-177.
[5]肖福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创新路径[J].农业经济,2017,(03):9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