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股≠公积公益金
2018-01-23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有些人对集体股、公积公益金的基本概念、功能作用等模糊不清,认为“不设集体股的,可以提取公积公益金。设集体股的,一律不得提取公积公益金”,笔者认为,这种提法是不妥当的。
第一,二者概念不同
这里所说的集体股是指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对原有村(组)集体共有的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确权时量化给集体的,作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红或行使权利依据的股份,以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后公共积累转增形成的由集体持有的股份。
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看,公积公益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和其他来源取得的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承担经营风险及集体公益事业的专用基金。
第二,二者来源不同
集体股主要是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通过量化村(组)原有资产形成,或日后由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积累转增取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主要来源有:1.从本年可分配收益中提取;2.资本溢价;3.接受捐赠资产;4.资产重估溢价;5.土地补偿费;6.转让土地所有权收入;7.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等。
第三,二者功能不同
集体股是参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依据,也是集体作为股东行使话语权的基础。据此所分红利可用于兴办村域公益事业,也可用于维持村“两委”等组织运转,如环境整治、社会治安、新农村建设、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是要退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亏损、集体福利等公共设施建设,包括兴建学校、医疗站、福利院、电影院、幼儿园等。该资金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使用,一般不得随意退出。
第四,二者管控不同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原则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村(组)的账目应当单独设置、独立核算。设置集体股的村(组),可延续以往做法,集体股权由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组织行使,分得红利记入原村(组)账内,由其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支配使用。
公积公益金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专用资金,如何管理、控制与使用,一般应由《章程》作出规定,非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随意动用。
综上可见,设置集体股与提取公积公益金不能相互替代,从长远看两者并存不仅没有矛盾(不可否认,就某一年度而言,提取公积公益金与股权分红是此消彼长的两个量),而且有因果关系。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讲,提取的公积公益金可以用于扩大再生产,从而增加生产经营收入及由此带来的收益,让集体和成员持有的股权分红越来越多。如果二者不能兼得,岂不是要设集体股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净吃光、不再发展了。
当然,现阶段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根据中央要求和集体成员意愿,经济发达地区可以不设集体股。不设集体股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可以使用公积公益金发展公益事业,但形成的资产应归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平调。而经济欠发达、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没有实现全覆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要承担大量社会公共服务支出的地方则有设置集体股的必要,以分得红利解决公共财政解决不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