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村(居)项目资金管理
2018-01-23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支农惠农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级财政直接拨付到村(居)的资金越来越多,但一些地方个别基层干部受思想意识、财务人员业务水平等因素限制,在村(居)资金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急需进行规范和集中整顿。
一、主要问题
一是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个别村(居)无对公账户,直接将专项资金拨付到村(居)干部个人账户,导致项目专项资金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二是项目资金未设单独科目独立核算,“专项应付款”科目与“补助收入”科目混淆使用。部分村(居)将多个来源的资金混合使用,未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设二级科目独立核算。个别村(居)将本该用“专项应付款”核算的,计入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核算,有的镇(街道)代理中心专职会计将“专项应付款”和“财政补助收入”两个科目混淆使用。
三是存在大额现金支出问题。通过查看各村(居)涉及专项资金的账务,发现一些村(居)项目建设存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等问题。
四是存在项目资金支出入账不及时问题。个别村(居)专项资金支出业务发生后,不及时报账,甚至遗失原始单据。
二、工作建议
一是严格执行上级关于村(居)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如村(居)财务预决算、收支管理、财务核算流程、备用金制度等规定。
二是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镇(街道)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拨付到村(居)级时,村(居)应开具省农业厅统一制式的专用收款收据,村(居)报账员应带记账联3日内到委托代理中心报账。专职会计要对单据的合规性、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核,通过后才能入账。项目资金支付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进行支付,按工程进度完成情况拨付资金。支出单据入账时凭证后必须附正规发票(经办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负责人签字盖章、实施项目的牵头单位签字盖章必须齐全)。工程开工后第一次支付资金时,必须附有工程招投标材料(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复印件)、预算书。允许预拨款的,要严格按财政部门关于预付款拨付的规定执行。拨付款项只能拨付给合同签订单位,严禁拨付给的村(居)书记、主任或其他人员和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支付剩余资金,支付时除必要的单据外,还应附工程竣工决算书、工程资金结算单、工程总成本的税务正式发票或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项目资金支付必须使用银行转账。
三是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核算时,应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可根据专项应付款种类分别设置二级科目,再根据项目设置三级科目,如专项应付款—水利建设—东山水渠、专项应付款—幸福院升级改造款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将多个来源的资金混合使用。收到专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工程建设中,支付专项资金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项目完工后,经验收合格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不形成资产的,报经批准,直接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