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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模式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8-01-23李金金

法制博览 2018年6期
关键词:需求者规制法律

李金金

鞍山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辽宁 鞍山 114016

随着现代社会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共享经济模式成为一种新型市场经济模式,并成为市场新宠。它凭借移动互联网平台,为人们提供了高效信息匹配服务,不仅使社会闲置资源,包括人力、设施等得到有效的运用,也极大地满足了消费者服务需求,从而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模式要产生了新的法律诉求,迫切需要基于共享经济模式重构有关法律,以促进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模式健康发展。

一、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诉求

(一)需求者维权的法律诉求

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模式不同于实体服务,它是一次性体验服务,并不代表物品的实际占有。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当遭遇产品质量问题时,它不同于一般网购,可以提出退货、退款的维权诉求。共享经济模式下,信息需求者的信息获取主要是通过共享平台获得,需要自己主动构建起与资源供给者之间联系,消耗一定的人力、财力等。在遭遇质量问题时,需求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需求者利益维护就对法律提出了新的诉求,以法律形式保护需求者的应有利益,切实维护供给者与需求者的相应权益与法定义务。

(二)侵权责任监管的法律诉求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主要以闲置资源共享为主要手段,在这一背景下,共享将引发信任危机问题,由于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资源供给者,资源供需双方是基于陌生人的角色,就增加了侵权风险。在这一背景下,侵权责任该由谁承担?资源供给者?需求者?还是共享平台?这就对侵权责任提出了新的法律诉求,需要基于共享经济模式,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严格规定侵权责任,切实维护好各方权利,平衡利益。

(三)支付风险监管法律诉求

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模式以共享平台为纽带,建立起供给者、需求者等多元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在供给者、需求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由共享平台按照约定进行支付,但是在共享平台遭遇经营问题时,往往会出现共享平台违约支付风险,不能及时地按照约定支付费用,给供给者与需求者造成利益损害,从而带来支付风险监管的法律诉求。

二、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构建

基于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诉求,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构建,从参与者与法律两个层面进行法律构建,以更好地规范共享经济行为,促进共享经济模式健康发展。

(一)参与者相关法律构建

参与者相关法律构建主要是基于供给者、需求者与共享平台进行法律构建,以法律形式规定各方的权益与义务。

1.供给者法律定位

供给者的法律定位界定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关系到私法的完善,也直接影响到公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移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构建要基于私法、公法两个层面对供给者的法律地位进行法律规定。

2.需求者法律定位

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模式不仅涉及到闲置资源供应者,还涉及到需求者与共享平台。在界定需求者法律地位的问题上,需求者的法律地位比较容易确定,在法律上他们是消费者。这样就可以根据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需求者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使需求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作为消费者应尽的相关义务。

3.共享平台法律定位

移动互联网时代共享经济模式下,共享平台不同于一般的网络平台,它提供的网络服务具有特殊性,与一般意义的中介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它在共享经济模式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乃至支配作用,对供给者、需求者的共享行为起着制约的作用,包括如何交易、有哪些交易条件、交易价格如何确定、如何支付费用等,这就需要基于共享平台的特殊性进行法律层面的界定,基于共享经济模式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制。

(二)法律规制与制度构建

1.优化规制策略,突出规则重点

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模式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相关法律诉求必须要引起足够重视。这需要优化法律规制策略,在政策目标的引导下,合理运用规制手段,灵活地应对市场变化与创新,尝试采用回应型策略,重构现有的规制框架,基于现有法律法制结构,寻找新旧框架的构建点与规制重点。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规制的重点要将着力点放在共享平台层面,突出共享平台在共享经济模式中的主导作用,并依靠法律进行有效监管。

2.调整规制方式,完善规制制度

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模式要基于其特点调整规制方式,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参与主体自我约束的规制方式。政府要基于共享经济模式的新特点,进行宏观方面的立法,对共享经济模式下共享行为进行有效约束,通过对共享经济模式下参与主体,尤其是共享平台通过规制促使其进行有效的自律;在规制的基本制度建设方面,要基于共享经济新模式进一步加以完善,重点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财税制度、保险制度、安全审查制度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1]周艳.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纳税问题的研究[J].会计师,2017(7):35-37.

[2]张泽宪,马玥,崔纹瑄,王桂花."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J].江苏商论,2017(19):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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