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吸取经济法学研究的教训探究
2018-01-23赵雨秋
赵雨秋
西南林业大学,云南 昆明 650000
社会法学与经济法学都是第三领域法律研究的重点内容。在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展开更早,发展至今其研究深度和广度均明显优于社会法学。所以,在社会法学的研究过程中,可以充分借鉴经济法学研究中得到的各种教训,并将其应用于社会法学研究中,以推动我国社会法学加快建设步伐。
一、调整对象方面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所得的教训
在经济学研究过程中,在调整对象研究方面,得出的最大教训有以下两点:
第一,对调整对象的地位过于看重。大多数研究学者提出,经济法与其他法律最基本的区别就是调整对象,并且经济法学的研究起点就是调整对象[1]。所以,一些学者耗费了巨大精力用以研究调整对象。然而在社会法学中,虽然调整对象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意义远没达到经济法学中决定生死的问题,仅仅是其中的一项研究因素。
第二,很多对立观点成立的基础都建立在以下假设上的,一种社会关系仅能够接受一个法律部门的调整。举个例子来说,如果行政法可以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但是那么经济法学就无法对其实施调整;如果横向经济关系的调节是通过经济法学来实现的,那么就不能接受民商法调整。这就意味着,经济学法与其他法律在调整对象上没有形成明显界限。但实际上,任何一种社会关系都不会仅仅受到一方面因素影响,因此基础不成立也使得对立观点不成立。
(二)给社会法学的启示
在社会法研究过程中,必须给予调整对象一个合理的位置,同时用正确的思路展开研究,防止经济法学调整对象相同问题在社会法学领域再次出现。所以,首先,社会法学的研究要确保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以保障市场正常运行为目标,使社会经济得到正常发展。其次,在此基础上,要充分探究民商法、行政法是否能够在这一前提下展开研究,推动社会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发挥其他法律无可替代的作用,为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转保驾护航。另外,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在社会法研究中必须给予正确对待,结合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特殊问题,给予全面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从而推动社会法不断发展。
二、研究顺序方面
(一)经济法学研究顺序的教训
一方面,经济法在研究过程中,总论与分论的顺序是颠倒的。在其他学科领域内,通常的研究顺序都是先分论,再总论。事实上,然而在经济法领域,也应该以先分论,再总论的研究顺序展开。然而,我国的经济法研究,采用了颠倒的研究顺序,先研究抽象问题,这样一来,就会为总论建立制造了很大的困难,导致主体、责任等研究很少,层次性制度研究十分缺乏[2]。
另一方面,总论与分论存在着严重的脱节现象。总论研究本应与分论密切联系,并以分论作为总论强大的理论支撑,再全面结合立法、案例使部门法得到全面完善。然而,我国经济法研究,总论与分论严重脱节,这就导致总论的研究缺失了坚固的基础,显得十分空洞。
(二)给社会法学的启示
经济法学研究在研究顺序方面已经给我们提供了教训,因此在社会法学的研究过程中,必须坚持先分论,再总论的研究顺序,防止出现与经济法学研究相同的问题。如果直接社会法学研究成果作为总论展开研究,必然会导致其角度过于片面,以此为基础制定的制度也无法完善。所以,在社会法学研究中,首先应以各个相关社会法部门为入手点,针对这些部门的相关制度、既有案例展开研究,根据研究结果,形成各个社会法部门的总论。然而,以各个社会法部门的总论与分论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再展开社会法学的总论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够建构起完善的社会法体系。此外,在总论研究过程中,必须密切联系在社会经济改革中的各种现实问题,必须密切联系这些现实问题的相关法律对策。比如,公平价值是社会法学研究中的一个研究对象,在对其展开深入研究时,首先要对内涵展开深入探讨,然后对相关依据和要求做深入研究,最后就其与价值目标的联系找到相关点。这些研究内容作为公平价值的基本内容,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然而除此之外,在相关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成因,也必须要展开深入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公平价值制度不断完善,不断发展。
三、小结
总的来说,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社会法学与经济法学都是重点研究内容,对社会的发展同样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的经济法学的研究起步较早,在研究过程中获得的经验教训,能够被社会法学研究充分借鉴。对于社会法学研究来说,应积极借鉴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才能加快研究步伐,推动社会法学的完善和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