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卫生立法中的法理学分析
2018-01-23郭可鑫
郭可鑫
曲阜师范大学,山东 济宁 273165
卫生体系基本立法具有三重属性,分别是私法、公法和社会法。要从这三重属性出发,构建设计出更为合理的医疗卫生立法。让卫生体系基本立法能实现对公民权利更为突出的尊重性和保护性。
一、问题的提出
文件《医改意见》提出的新的医改法律建议成就了现在的“基本医疗卫生立法”。但随着改革的不断进行,医改过程中在利益格局上出现了深层次的矛盾,这种矛盾使得改革很难进行下去。要想医改政策得以继续进行,解决利益格局矛盾问题成为了此次改革的重中之重,而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对于“基本医疗卫生立法”存在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改法就是初级卫生保健法;另一种理解是这次医疗立法关注的是全民的健康状况,且能有效改善在卫生事业方面相关矛盾的立法。中国医疗卫生的基石是法律化的基本医疗卫生,以此为基础,让中国医疗卫生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不过在如今的中国国情影响下,要想让医疗立法改革成功,还存在着许多重大的难题。
二、卫生体系基本立法的国际视野
(一)管理的重要性
WHO(世界卫生组织)对比了各国卫生体系得出了一个结论:法国的卫生体系综合性能最好,英国的最为经济。WHO还指出健全的卫生法制才是卫生体系运行的基础,而不是完备的卫生政策。健全的卫生法制要求相关工作人员之间能相互协作,不相互干扰,能体面的对待人民,给与人民最基本的尊重和保护。政府需要赞助人民进行预防接种、营养咨询等。医疗上的不公平一直存在,包括那些发达国家,很多人民还在因为不公平对待而不能得到卫生保健服务,这种不公平导致很多国家对于医疗改革始终停留在医疗资源利用率低可成本却在不断提高的局面。为了能让这些问题不再干扰医疗立法改革的进行,就要求各国家卫生部分能进行组织化的管理。
(二)英法两国立法概况
健全的卫生体系立法更有利于医疗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当今世界上,好的医疗卫生立法国家有英国和法国等,这些国家都有能更有效保证人民基本医疗权利的相关医疗立法,他们的医疗卫生立法值得我国去学习和借鉴,并结合我国实情,总结出更适合我国的医疗卫生立法,这样能少走很多弯路。
三、中国卫生体系基本立法的设计原理
(一)建设《医改意见》所设计的卫生体系
我国中央提出的《医改意见》不是纸上谈兵得出来的,它是从诸多世纪的医疗工程对比现在世界上存在的各种医疗体系后总结出来的。我国要求医改必须在科学立法的前提下进行,在医改期间绝对不能侵犯人民的医疗权利,然后慢慢地健全我国卫生体系基本法。
(二)卫生体系基本立法的一般原理
卫生体系基本立法必须尊重和保护医药卫生企业的社会公益性和科学规律性。社会公益性指医疗服务对象是每一个合法的公民,他们必须能得到公共的医疗消费品。有的卫生组织通过不正确地使用自己手上的权利来牟取暴利,利用很多公民对我国医疗立法的制度不了解或者错误解读,进行不公平对待,让我国医疗改革难度大幅度增加。
四、四个选择估评指标
(一)“公平性”指标
医疗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医疗服务对象的覆盖面上,服务对象的覆盖面越广,公平性也就越高。很多商业的健康保险不愿意也不为老人和穷人提供服务,国家此时则需要投入适当的资金来建设老人和穷人的医疗保障,这能使得医疗的公平性指标大大提升。
(二)“可及性”指标
在公平的情况下,医疗公共组织可以根据可及性来分配医疗资源和安排就医顺序。可及性是通过测量某一区域分布的卫生资源数量来计算的,也可以用一定时间内的就诊率和住院率来进行评估。为了增强可及性,国家需要根据各地区人口情况和病况来合理分配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人员,也可以资助各个卫生组织的医疗设备,通过重组法律制度来进行对可及性的改造和重新布局。
(三)“可选择性”指标
社会上总有人抱怨看病难,这不只是受到了公平性和可及性的影响,与选择性也息息相关。医疗机构有私营和公共之分,医疗服务有高低之分等等,这要求人民不要好高骛远,在保证自己基本权利没有被侵犯的前提下就自身经济水平来进行选择。为了提高可选择性指标,我国可以在大多数人民的承受能力之内建立更多的初级预防保健所。
(四)“服务质量”指标
服务质量指标考察了一个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水平和技术高低,病例符合率高,服务质量指标就高,相反经常出现失误的话,服务质量指标就低。为了有效提高服务质量指标,我国应该定期对医疗人员进行培训或者考核,各医疗单位也要定位检查医疗设备是否故障。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的“基本卫生立法”路程还很长,改革中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我们可以向各国的医疗卫生立法学习,以求尽快完成我国的医疗卫生体系基本立法。在这场医改革命中,各部门和人民都要积极参与,让医改成果更加符合我国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