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自由-刑法视角下的社会秩序与人性
2018-01-23周航
周 航
吉林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从社会契约论出发,国家立法来源于公众对自由的要求,共同缔结神圣的契约,保障共同生活。那么是否有人想过,在被法律保护的普遍自由之外,是什么?
一、自由与法,相背而行
似乎有些人注定游离于社会之外,这句话并非嘲讽。
一般观点认为人性本善,违法者总是因为生活轨迹的偏移才走上歪路,与法律对抗。最后或侥幸得逃,或深陷囹唔。我们对行为标准的判断也一般分为两层,上层是符合普遍社会价值观的道德判断,底层是符合社会最低容忍度的法律判断。
为什么总有人从不顾道德批判,也不怕法律制裁?因为他们有他们的“自由”。
犯罪者中有些人通过教育与劝导能够回归社会生活,有些人却因种种原因从无悔恨,累累重犯。在累犯的原因中,法律意识淡薄、监所环境恶劣、有前科的生活障碍被经常提及,可是论起如何解决,需要投入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却限制了对犯罪者的改造程度。其实可以理解,市政资源对正常居民和社区环境尚有缺疏,如何指望对犯罪分子施以再生之恩惠?
在刑法规制的领域里,专家学者、一线干警、检察官法官经常需要探究嫌疑人的家庭背景、教育背景、生活背景、犯罪场景,以便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等情节进行评估,依法施以公正的裁判。但促成人转变的通常都是一个个瞬间、一个个场景的叠加。想追求无限的客观事实,正应《中庸》所言,以有涯随无涯,殆已。又怎么去把握每一个人背后的漫漫心路?
人们追求安定的社会,希望社会有如桃源,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当新闻中出现了取人钱财的窃贼,夺人性命的强盗,巧取豪夺的贪官,不免满面赤红,愤慨激昂。在保护个人财产时,每个人都渴望只付出最小的生活成本,却绝难考虑万千需求叠加时,产生的庞大社会成本以及必然出现的利益冲突。
二、社会秩序,无形的手
石头能组成社会吗?
每个人都知道不可能,静态的石头无论在哪儿摆成了什么样子,对石头本身都没有任何意义。那么人的社会对石头有什么意义吗?当然也没有意义。对整个世界,整个宇宙呢?想来也是没有意义的吧。因此说,社会只对人有意义,它是人与人组成的秩序,社会只为了人存在。
但是人,并不一定都能融于社会。他们因为种种原因,比如认知能力障碍、精神或神经疾病、身体残疾被社会抛弃于角落,与社会的交互少的可怜,与社会的普遍交流范式格格不入。同样的问题也多多少少发生在不同教育背景、文化背景的人群身上,发生在不同家庭出身、社会阶层的人群之间。虽然所有人互相影响,共同组成了社会,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既确定又纯粹、可观察也可预测,让每个人都可以毫无压力的生活在其中。否则社会就成了一块坚固的铁板,坚实、规整、无趣。铁板可不会自己变形,它将永远是一块铁板,与石头一样毫无意义,直到被同样毫无意义的自然规则碾碎。如果人类社会变成了一块铁板,也就意味着它离灭亡不远了。
现在我们应该可以直视人类的差异了,没有两个人拥有一样的成长轨迹,这是毫无疑问的。人生来兼具秩序与混沌的本能,这是进化给予我们的礼物,但是混沌的一面却屡屡在社会演化中扮演了消极的角色,比如暴躁、嫉妒、贪婪、愤怒等所谓的七宗罪,这是不可避免的问题,也是必须存在的差异。我们必须正视,这些混沌的人性自人而始,而社会却形成在后。也必须承认,差异是保证社会活力的必需品,即使它可能使我们忍受痛苦。
三、人性之光,有形之法
回到文头的问题,自由之外是什么?当然是另一种“自由”。向往此种“自由”的个体可能因种种经历不择手段贪恋钱财,可能倾向暴力攻击他人。对于这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个体,我们想令他们一劳永逸的消失,可社会秩序又要求我们正视个体之间的差异,差异永远存在,不能抹除。这个矛盾就是为什么法律必须存在,又确实存在的原因:给予从来都不会统一的社会价值取向一个中间值,以平衡社会需求,保证社会的变化,防止过度的同质化。换一个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说法:保和谐、促发展。
所以,我们所设计的未来的法律(或法规、规章等一切社会规则和规范),也应该给人性留有足够的空间。任何秩序内只有充分考虑和容忍差异,才能给予秩序以变化的能力,给予秩序足够的生命力。
思虑再三,我们是否应把投向不道德、违法、犯罪行为的目光尽量变得更理性一些?他们只是与我们不同的人做出的事,仅此而已。对他们可以施以正义的裁决,但不应并抱以先天的轻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