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
2018-01-23任谊
任 谊
辽宁理工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大学生刑事案件的频发,以其发生的惨烈性、不可思议性极大地触动了社会敏感的神经。同时也极大地暴露了高校对大学生人文及法治教育的不足。当人们还沉浸在之前的“马加爵案”、“药家鑫案”的震惊之中时,“复旦大学投毒案”、“德州学院杀人案”①等又一个个触目惊心的命案已经接踵而至。在法治社会,作为社会未来建设的生力军,理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不可否认,作为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素养的培养负有不可推卸的教育责任。
一、大学生法治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法治教育中“知”与“行”的断裂
知行合一是教育的本质含义之一。在当前的高校法治教育中,大学生对一般的法律常识尤其是何种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往往是“知”的,高校法治教育的困境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知”与“行”出现的断裂。换言之,大学生对其所接受的学校的法治教育仅仅停留在一种知识的静态层面,刑事案件的频发突出地说明了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中大学生走向了其所接受教育的对立面。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点:第一、从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仅仅作为一门对非法科学生完成学分的课程来看,一般大学生仅仅作为一门“不得不参加”的考试课来对待。更进一步说,大学生很大程度上没有把该门课程作为一门实实在在的在生活中指导与规范自己行为的课程来对待。第二、高校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没有完成法律知识与社会现实的衔接。法律知识是来源于社会生活并根植于社会生活的,对于大学生尤其是对于非法科学生的大学生而言,法律知识往往是抽象的,对于法律对社会的实际作用往往是缺乏认知的。这就使得大学生不能正确认识法律知识与社会的联系。加之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过程中不充分重视法律知识与社会现实的衔接作用,在实际上就导致了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降低。第三、在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过程中,高校忽视了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的教学方法的运用。需要指出的是,抽象法律条文具体化指的是在高校法治教育过程中,教师通过形象、生动的授课形式把枯燥、难以理解的法律条文讲解给学生的授课形式。在当今的高校法治教育中尤其缺乏以案说法的形式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内化在具体的实际案例中去。
(二)高校法治教育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从实质上来说,高校法治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让大学生对法的基本理念、法的精神与法的意识有初步的认知,进而提升其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素质。在当前的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中显然没有把法治教育的实质意义放在应有的位置上。首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对全国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一门公共必修课程,只要学生去参加期末考试基本上都能通过,极少出现考试不及格的现象。从该门课程的评定成绩的构成上来看,考试的卷面成绩所占的比重过大,缺乏把平时课堂互动或者法治实践活动作为其最终成绩组成部分的机制。比如参观法院、检察院及学校附近的监狱,尤其是组织模拟法庭、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等都是在实际的高校法治教育中极度缺乏的。“只有当法制教育真正贴近大学生的生活,取得大学生的内心认同,法制教育的效果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证”。②当前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上过于注重卷面成绩,“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调查结果显示,许多同学对期末考试的关注程度大于法律知识本身”。③忽视在法治实践教学环节来培养大学生对法治的内心认同,是导致该门课程法治教育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的重要原因。其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对全国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课程。其基本上都是由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教师进行讲授。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尤其自身的学科体系以及发展规律,由非法学专业的教师来讲授法治教育的课程往往会因为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而导致法治教育流于形式,降低高校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质量与水平。从当前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这门课程往往是在大学一年级开设,这在实际上也导致了高校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仅仅止于大一阶段,随着课程的结束大学生所接受的法治教育也中断了。
(三)高校的法治教育没有使学生完成被动教育到主动学习的转变
从学科分类的角度来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不同于其他课程,其是立足于道德与法律教育基础上的一种人文素质的培养,不宜仅仅以应试教育的形式来进行讲授。首先,在当今高校开设该门课程的过程中,往往是一个年级的好几个班级的大学生集中在一间大教室上课,学生人数过多,在一定程度上就降低了学生学习该门课程的积极性。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更无从谈起,“师生课堂互动行为的目标是把社会文化价值与规范灌输在所有学生的思想观念中,把学生培养成社会所需要的人才”。④在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授课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教师上完一学期课,基本还都不认识学生,而学生对教师也更加陌生。师生之间不能进行有效的课堂互动实际上也削弱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其次,教学形式的单一性、内容的陈旧性使学生难以进行有效的主动学习。在针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往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授课教师的教学课件内容常年保持一致,缺乏主动根据社会形势及教学内容的变化来进行教学的能力,导致每一届的学生“年复一年”地学习相同的知识。最后,从大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上来看,大学生基本上依靠在大一阶段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以及法学类的选修课程来培养自己的法律素质,但由于缺乏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动力与环境,往往大学生对法学类的选修课程也并没有较高的热情。
二、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基本途径
(一)由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到更加注重法律实践的培育
“法的生命在于现实运作,法的价值在其运作中得以体现和实现”。⑤在当前对大学生法治教育中出现的“知识”与“实践”的脱节,是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与人、社会的关系的缘故。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注重法律观念与法律知识的培养是其当然要求,而更多地让学生认识到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才是法治教育的根本目的。首先,“法治教育不必拘泥于法条的讲授,而应侧重于对学生法律观念与法治观念的培养”。⑥法律观念教育是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基础。法律观念是指法律意识、法律知识以及对法律的信仰等在内的集合。法律观念教育能够让学生在日常的生活中养成自觉地运用法律思维来解决生活中实际问题的习惯,逐渐改变传统上遇到事情“找关系”、“托人情”、“以权代法”的非法治状态。往往来说,这种习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培养大学生的权利、义务意识。“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范畴,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互为前提,缺一不可”。⑦权利、义务意识的养成能够让大学生在日常的生活与学习中逐渐领悟到法治精神的深刻含义与树立法治信仰的坚定信心。其次,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培养如果仅仅止于理念与知识的灌输,则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法治教育的捉襟见肘。
(二)注重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实效
前已述及,在当前的高校法治教育中特别地存在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的情况,不能真正让学生体会到法治精神是高校法治教育存在的重要问题。应该变革当前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评定成绩的方式。在注重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的同时,更应该提高学生课堂互动表现、参加法律实践活动的情况在学生期末成绩的比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刺激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针对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主要由思想道德教育专业的教师进行讲授的现状,应该做出区分。不妨把该门公共必修课的“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由思想道德教育专业的教师进行讲授,而针对“法律基础”部分则由专门的法学专业的教师进行讲授。这一方面可以让学生在不同风格的教师讲授下不至于失去对该门课程的兴趣,另一方面也确实能够提高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质量与水平。
(三)注重培养学生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意识
从教育规律上来说,“被动地接受教育”与“主动地学习”既是教育的两个层次问题,实质上也是截然相反的教育效果的问题。在当前的高校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基本停留在“被动地接受教育”阶段。要改变这种现状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改进:其一、改变传统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大课堂的教学形式,注重培养以班级为单位的“小班制”的教学模式。这样的改进措施,一方面可以突出高校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实际上也可以自觉不自觉地改变大学生对法治教育“可有可无”的心态。其二、授课教师应该注重增强在课堂上的互动性,“教学相长”的本来就是教师与学生都能够在教学活动中可以共同提高、彼此促进的教育学含义。授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该注重引进生活中的实际案例,挖掘案例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辅助作用,生动形象地在教学中把法律知识内化在案例教学中,培养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点。其三、注重法学类选修课程的法治教育作用。在高校中法学类选修课程往往由专业的法学教师进行讲授,其讲授的理论深度与水平往往较非法学专业教师有较大提升。大学生对法学类选修课程的选修热情不高,反映了当前没能充分发挥这类课程的法治教育作用。这类课程必须在教学的内容、教学的形式上做出适当调整,适应对在校大学法治教育的基本特点,能够真正地增强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动力。
[ 注 释 ]
①《德州学院杀人案细节曝光!》.载齐鲁晚报网.http : / / dezhou . qlwb . com . cn / 2016 / 1027 / 760282 . shtml.
②彭美.法治化视阈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途径与模式.学术论坛,2013(3).
③张宏宇,包国祥.法治精神与大学生法治教育初探.民族高等教育研究,2014(6).
④亢晓梅.师生课堂互动行为类型理论比较研究.比较教育研究,2001(4).
⑤姚建宗,主编.法理学.科学出版社,2010:369.
⑥徐蓉.法治教育的价值导向与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培育.思想理论教育,2015(2).
⑦闵辉.论法治理念培育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思想教育研究,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