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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阶段权益法律保障

2018-01-23吴婧婧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
关键词:劳动法实习生权益

吴婧婧

武夷学院,福建 武夷山 354300

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阶段指的是大学生在正式毕业前,已经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学生以实习期结束后建立劳动关系为意图的“准就业”行为。然而,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实习生管理机制,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阶段的合法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较多的漏洞。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期间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逐步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实习补助和交通费用补贴相较于正式员工受到不公正待遇。许多单位抓住大学生们临近毕业急于寻求实习机会的心理,利用廉价劳动力为目的招募实习生,与做同等工作的正式职工相比,实习生们所获得的薪酬补贴甚微,甚至有些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还要向实习单位缴纳一定的费用,大大侵害了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二是实习协议的缺失和不完备,有些实习协议只是对合作时间、岗位和待遇作出大致的约定,对实习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出现实习纠纷的应对解决方面没有明确约定。由于此阶段的实习生尚未毕业,受到档案交接的限制,未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实习期间遭遇的意外伤害是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不能通过工伤损害赔偿途径得到解决。三是学生在实习期间是否受劳动法保护存在争议,现行法律制度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者身份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明确规定。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期间权益难以保障影响因素分析

在校生实习过程中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实习生权益未能引起社会的充分重视,有关法律处于空白阶段是实习生权益缺乏保障的直接原因。此外,实习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为实现利益最大化,降低人力成本,对实习生权利置之不理;学生自身权益意识缺乏,本身又处于弱势地位,维权力量弱小,学校在教育上以及在实习管理中存在一定局限性。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法律身份定位不明

关于在校大学生就业实习法律身份定位学界存在争议,一方面,我国相关立法中并没有把高校大学生纳入到劳动法范畴;具体包括人社部颁发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遭遇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理由是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中的第四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鉴于此时学生已基本完成学校教学计划内的全部课程,实习生会有学校发给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推荐表,属于“准就业”的行为。应把高校毕业生纳入到劳动法范畴,明确其具备劳动者的法律身份。

(二)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政府监管不到位

在整个实习过程中学生的实习与学生在企业密切相关,企业招收实习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降低企业生产成本,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益,节省开支,将大学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同时不提供安全、有保障的实习环境。不遵守最低工资标准、随意拖延或克扣实习生工资报酬、收取实习费用,要求大学实习生超时工作、超时加班、随意占用节假日,无故辞退实习生或者延长实习生试用期时间等现象。

(三)现有法律法规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的保护不够

目前,我国关于实习生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较多的漏洞,相关立法工作尚未启动,只有部分法规有所涉及,具体包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9条明确了高校对实习生的安全保障责任。2003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对中职教育过程中的在校生参与社会会实习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分析,提出了保护中职学校实习生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从以上规定中不难发现,第一,相关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仅局限于中职学校,没有把高等学校涵盖其中;第二,针对实习生合法权益的立法缺失,以至于在学生实习就业过程中,权益遭侵犯的情况比较普遍。第三,上述规章制度仅存在于政策层面,各地政府以及教育部门并没有指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制度,使得这些政策制度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

(四)毕业实习生自我维权意识和保护能力较弱

对于高校大学生来说,初入社会求职最不利的因素之一就是缺乏工作经验,实习经历不够。因而,很多在校大学生为了能丰富自己的求职简历,锻炼提升自己的能力,在大学暑假期间就开始实习,为了找到满意的实习机会,不在乎无偿实习,甚至“倒贴”了房租、伙食和交通等花费。随着大学生实习群体规模的扩大,大学生在实习任务的开展期间安全伤害事故也愈来愈多。但事故发生后学生往往很难得到赔偿和救济措施,因而,如何保障在校大学生在实习中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变得极为重要。

三、关于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权益保障的建议与措施

(一)完善毕业生就业实习立法并明确其法律身份

尽快出台全国性的专门针对大学生实习的《大学生实习条例》,或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明确在校大学生实实习期间劳动者的法律身份,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

借鉴德国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培训员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在校大学实习生需要特殊保护的劳动者身份,学徒培训生享有劳动者所有权益。《社会保险法典》明确将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学徒以及职业培训中的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2)法国政府发布的2009-885号政令规定:企业在人和情况下都不能将实习学生当做廉价劳动力,关于实习时长,是否需要加班,实习考核和薪酬的具体金额与支付方式等都必须在实习协议中明确,实习生享受专门为大学生设立的大学生社会保险,包括工伤和职业病。

(二)强化企业参与实习的社会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学校应积极帮助学生寻找和推荐优秀的实习单位,同时政府应积极发挥监管职能,政府不仅仅要监管企业的行为,也要监管学校的行为。通过借鉴德国经验,鼓励企业定期推出实习岗位,对于提供实习岗位的企业且专业对口的企业给予政策上的优待措施,对实习满意度高的企业给予奖励或国家政策倾斜,对于企业完成高校实习任务,实习学生满意度高的企业给予优秀企业家的称号,提高社会知名度。同时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学校、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进一步规范就业市场,为大学生的实习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校企合作,培养学生维权意识

对于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学院来说,实践与教学相结合是十分必要的,能帮助培养具备综合能力人才的同时,也能成为学校招生时期的宣传优势,扩大学校生源和提升学校的吸引力。推行校企合作,可以实现企业和学校的双主体,学校负责教授学生理论知识,企业负责教授学生对于专业知识的运用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从而使学校和企业联系更加密切,信息对称,企业可以根据用人需要,对学校课程以及老师和学生的实习提出要求。此外,对于在校大学生就业实习阶段提醒学生应自觉购买保险。

四、结语

大学生就业关乎国家稳定,大学生实习对学校教育发展和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办学理念的转变等方面也有及其重要的影响。由于我国没有系统的专门针对大学生实习方面的立法,因此,在实习期间大学生各种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现阶段我国在校大学生实习方面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建议借鉴域外地区关于大学生实习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规定,建立完善统一的大学生实习法律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大学实习生纳入劳动法范畴,明确其劳动者或特殊劳动者身份,明确实习中政府、企业、学校的责任,加强政府对大学生实习的监督,明确不同类型实习中学校、实习单位、学习学生各自的权利义务,以此保障高校大学生合法的实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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