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探析
2018-01-23陈威仪
陈威仪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9
公众人物的姓名权与企业商标权发生冲突已经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涉及到社会、法律、道德等诸多领域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与探讨。研究公众人物的姓名权被侵害的意义并不在于公众人物高人一等,也并不是外国公众人物有着更加重要的社会地位。社会主义国家的价值理念在于人人平等,但企业的商标权与公众人物的姓名权发生冲突,尤其是外国公众人物姓名权被侵犯,考虑到对外交往、国际关系与国际政治的相关因素影响,会使得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的关键问题上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实施。企业在初创的时期,为了尽快发展往往会制定相应的快速发展战略,往往徘徊于法律的边缘寻找法律规定的黑暗角落,从而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这是趋利避害的本能所致。一般来说在现有法律制度下,这种傍名人的商标在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中会因侵犯在先权利人的姓名权而被禁止或撤销。
目前商标法中关于企业商标权和公众人物姓名权的冲突的现有大量研究中,几乎都是着眼于企业,对企业的指责居多,而落实于国家安全、国家战略、国家利益等角度的偏少,很多研究都主张保护个人权利,却很少涉及到商标权与个人姓名权冲突的最根本影响领域,那将会是国家企业走出去战略以及在外国公众人物在中国主张姓名权的大背景下中国企业在国外企业如何生存的问题,以及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正常开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其并没有看到企业的内部矛盾——大型企业提供了数量庞大的就业岗位,在就业岗位提供问题上不仅为国家经济发展做贡献,同时也为社会稳定减少社会犯罪做出了卓越贡献。要是按照所谓的专家学者对侵权企业一压到底,那潜在的社会犯罪问题由谁来解决?因此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不仅仅是两个权利的冲突,更是社会现象社会文化与社会亚文化之间的冲突。但是此类问题的频繁出现仍然会使权利人的利益受损,还会危害广大消费者,使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出现混乱。因此有必要对商标权与姓名冲突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并完善相关制度以规范经济秩序。①
一、侵犯公众人物姓名权的基本情况探析及中外比较
(一)公众人物姓名权的特殊性
1.较高知名度更容易导致侵害
公众人物的姓名权由于其本身被公众所广泛认知,知名度被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更容易招致抱有不良目的相关主体的侵害。公众人物基于其自身在自身所处的领域所造成的突出影响,更容易吸引更多的无论是业内还是业外人员的关注,因此其具备了更高的社会影响力。而在基于这种高知名度影响力的基础上,其更容易成为一个移动的靶子招致不良居心群体的侵害。
2.侵犯公众人物姓名权的危害
正是基于侵犯公众人物姓名权的特殊性才造成了相对应的特殊危害。对于国家而言一国国内的企业大量地走侵犯公众人物姓名权以获得短期快速发展的侵权式发展路线有损国家声誉,极其不利于国家企业在海外的生存与发展,同时会对企业在海外同别国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形成巨大阻碍,尤其是在重视诚信与企业形象的国家,这更加不利于本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生存和发展;对于企业而言侵权式发展路线给企业埋下了强力炸弹,一旦有导火索引燃势必造成伤筋动骨地破坏,侵权所构建出来的基础不利于企业长久经营发展,对企业转变发展思路是一个极其严峻的考验;对于权利被侵害的个体而言,当知道有企业未经自身允许与签订受让合同就运用自己的核心利益进行盈利,可想而知其内心的愤怒程度,如果是本国企业侵权还便于诉讼程序的展开,但如果是外国企业的话将会踏上一条艰难的维权道路,对于时间成本财力成本将是极大的损耗而实际获得的收益不一定能高于自身所投入的维权成本。
(二)侵犯外国公众人物姓名权与本国相关侵权案件的差异
1.语言文化背景对于识别外国公众人物的问题
语言文化背景的不同这一因素增加了识别外国公众人物、准确地确认其在中国姓名权主体的难度,其影响在于在中文表达方式中,往往会对外国人物的姓名进行中文翻译,使其符合中文的表达方式。正是由于翻译这一客观条件的限制直接导致了企业侵犯本国国内公众人物的姓名权更加容易识别与判断其是否对公众人物的姓名权形成了侵犯。而外国公众人物主张中国企业商标中汉字部分对其侵权就值得考量了,姓名应当是本名或本人使用的其他能与其产生唯一对应联系的符号,因此中文对外国人名的翻译以及中文表达能否成为外国公众人物利用的用于主张自身姓名权的工具是值得进一步探索与思考的。
2.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相关权利规定的适用问题
法律的规定不一定是完备的,其滞后性的特点往往会衍生出诸多漏洞,使得企业借助打擦边球的方法来规避法律的不利后果。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问题在于外国公众人物能不能因为在中文翻译上的问题在中国主张中国企业侵犯了其姓名权,其认定过程、结果是值得探析的。
二、保护外国公众人物姓名权的必要性
(一)平等保护公民个人权利
维护公民的姓名权是法律给予的义务,外国公众人物的姓名权界定虽然在各案件中存在相关争议,但是平等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不仅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一国法律价值的体现。商标法虽然没有对企业商标权与外国公民的姓名权产生冲突时的明确规定,但是应当基于民事法律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解决事端。一方面企业的事后赔偿并不能完全弥补企业侵害个人姓名权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构建企业商标权与个人姓名权利保护屏障的指导思想应当重视事前预防,即在企业初创时期建立品牌战略之时就应当让企业意识到侵犯公民的姓名权并不能为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带来益处;而另一方面更不能因为强调保护外国公众人物而牺牲我国企业通过努力而换来的成就,保护公民的姓名权固然重要但在处理相关问题的思路上应当有所平衡,既注重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要注重保护企业的发展成果经济效益,尤其是重视对企业商标权的应诉成本保护。基于重视双方权益的姓名权保护不仅仅是对个人姓名权的片面化保护,同时也是对企业发展方向的正确引导。
(二)提供优秀争端处理范式
司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而不是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在外国公众人物起诉中国企业商标侵犯其姓名权案例的公正判决应当是基于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基础上的,在充分研究其动机的基础上做出判断,而不应该收到所谓权利被侵害个人的一而再再而三的上诉以及被刻意利用的社会舆论的导向。企业商标权与个人姓名权的冲突案例并不少见,不论企业是基于善意注册还是恶意抢注,在矛盾冲突的解决问题上都应该基于妥善处理争端的基本思路,尽量化解企业与个人的争端,而不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功能价值为指导思想扩大争端,使得本来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侵权式发展模式对于我国企业发展的不良影响
(一)提供了不良的发展模式借鉴
侵权式发展模式对于企业来说固然可以在前期以低廉的成本获得较高的效益,在经过企业长期的投入之后获得较好的产出,符合经济学的一般规律。然而在法律视角下,侵权式的发展模式不仅不能为企业带来长久发展从而走向金融巅峰,反而会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造成一系列的障碍,不仅导致了自身出现经营问题,也会为后来企业发展提供不良的发展模式参考。
(二)降低了企业的商标品牌效应
企业发展壮大离不开自身的企业文化,而商标就是企业众多文化符号中最为显著的标志,企业文化能发展到何种程度同样依赖于商标代表了怎样的企业形象和信誉是企业所独有的象征。在当前的市场竞争中,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商标就成为了消费者识别企业、识别企业信誉与产品质量的唯一符号,一个具有良好发展基础的商标将会为企业良性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企业的品牌效应依赖于企业商标的知名度,企业要树立自己的企业信誉与形象就要通过商标的推广应用让公众知晓,从而推广企业产品获得市场。侵权式的企业发展道路前期会为企业提供便捷的发展渠道,通过外界已有的知名度打响企业品牌,快速收获利润。然而企业在初创时期经历品牌建立的艰辛是企业发展的必要阶段,如果企业通过自身商标侵犯他人姓名权来跳过这一障碍却会后患无穷。这种侵权式的发展道路显然就降低了企业的商标品牌效应,对于企业发展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四、处理注册商标与公众人物在先姓名权矛盾的设想建议
(一)明述相应条款,解释立法内涵
商标申请者或许本身并没有傍名人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目的,但是仍然可能在今后导致公众对于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应当在民法通则以及商标法中明述相应条款,不仅是要明确规定描述姓名权的客体,避免企业和个人打擦边球,同时也要在商标法中对使用个人、他人姓名注册做出具体的规定。非公众人物同样也是姓名权的权利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企业都能够随意地注册姓名,这一问题在企业与个人企业与企业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亟需民法通则与商标法通盘考虑,充分解释立法内涵,实现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本质,从而进一步发挥和提升案例实践对于理论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善用除斥期间,保护各方权益
就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而言,为了体现法律公平,可以针对公众人物姓名权被侵犯,特别是外国公众人物姓名权被侵犯的事件,从保护公众人物姓名权与兼顾商标持有人利益为角度,设计更为合理的除斥期间,进一步规范可以申请撤销商标的具体期间,避免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得不到及时的补偿以及耗费过多的企业应诉成本,从而实现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
(三)制定发展战略,促进企业转型
对于例如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一类的企业来讲,通过傍名人的发展路线固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这种做法虽然在企业初创之时有投机取巧的嫌疑,但是并不能因此否定企业在发展阶段所做的努力以及对市场的投入。在企业已经取得了广泛知名度的基础上,遵循争端处理成本最小化的原则,对于之前的侵权行为应当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并且企业应当在现行商标法的框架下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新一轮发展目标,及时调整自身市场战略,积极面对市场竞争,以自身努力对市场的公平秩序做出贡献,维护我国企业的良好形象,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奠定良好的声誉基础以及树立良好的争端处理范式。
五、结语
企业商标利益与公民姓名权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商标法并不能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周到细致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发现商标法在具体实践的指导的不足,同时不断完善商标法在相关问题的规定对于充分发挥商标法的法律价值、真正体现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具有重要价值。
当前中国企业出现的不良竞争中,企业文化缺失导致了企业道德的缺失,也就带来了各种不良影响的往复循环,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在不断蚕食着企业赖以立身的基础。企业应当重视自身的企业文化建设,通过创建有目标、有理想、有信念、有道德的企业发展目标来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尤其要重视企业商标的管理与发展,拒绝走侵权式发展路线,重视商标的品牌效应,为后续企业发展提供优秀的参考模式借鉴。
要预防频繁地出现本国企业商标与外国公众人物姓名发生的诸多问题,应当在充分考虑语言翻译习惯的基础上做到有效规避,其具体措施主要是:第一加强商标审核环节的管控力度,合理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市场竞争意识,特别是要指出“侵权式”发展模式对于企业自身树立品牌效应,创建企业自身文化的的深层次危害,通过国家战略发展意识、成本意识等多方位教育,使得企业认识到侵权类别商标的危害,从源头杜绝争端;第二立法完善外国人名在中文翻译中是否享有对应的姓名权问题,法律应该做出明确表述,对于外国人是否享有其中文译名的姓名权应当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下结论,不能以几个案例的判决结果就说其有姓名权,也不能简单地讲其不享有姓名权;第三要规避此类侵权案件的出现可以考虑在中文翻译上做出改进,例如开始尝试对于英语区的外国公众人物并不翻译其名字而直接引导公众直呼其本名,尽可能地避免外国人借机以维护个人姓名权为机对中国企业进行商业打击,吸引不明真相公众的注意力,肆意败坏我国国家形象,干扰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危害我国外贸安全。例如乔丹公司尚未形成规模的几年间,并未见任何组织或个人跳出来主张其姓名权,而其形成规模开始盈利之时就有人出来主张姓名权,企业确实有很大可能恶意注册商标,那么是不是一定就可以认定主张姓名权人的动机仅仅是主张姓名权?
除此之外,基于姓名权与企业商标权冲突的巨大研究价值,日本的公众人物姓名中有汉字的,可以更进一步开发研究中日两国姓名权相关规定,设想其在中国是否享有相关领域独一无二的姓名权,同时在朝鲜语人名中都有其本国文字与汉字直接对应的情况,而且韩、日两国与我国有着更为特殊的区域间国家关系与国际交往习惯,研究韩、日两国公众人物姓名权与我国企业商标权冲突同样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秉持以预防为先的思想为指导,提前介入可能出现的争端,为争端处理提供优秀参考范式。
[ 注 释 ]
①张玉姣.商标权与姓名权权利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