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教学中的伤害事故分析与研究*
2018-01-23王蕴哲
王蕴哲
河北体育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体育课在增强学生体质,锻炼学生体魄,培养学生意志品质,提高学生生理心理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最近几年,因为体育课发生意外而导致学生受伤甚至死亡的案例比比皆是,更有家长、学生因后期赔偿问题与昔日和睦相处的教师、学校对簿公堂,这引起了人们诸多的思考。
一、体育教学中的常见伤害事故发生原因
(一)学校的原因
一是硬件问题导致的伤害事故。有些学校适合体育课的场地简陋,设施陈旧,体育器材管理不善,没有常规的检修,存在安全隐患。二是教师过失问题。主要表现在:教师没有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安全讲解不到位,课上放松管理,组织出现疏漏;未对有特殊体质或疾病的学生做特殊要求,教学内容不合理,超出了学生的正常承受范围。这往往成为事故发生后,家长与学校争执的最大矛盾点。
(二)学生自身的原因
一是学生未按教师的要求进行,学习态度不端正,上课注意力不集中,自由散漫导致的伤害事故。二是学生自身患有不适宜从事某项体育运动的疾病但未向老师声明,或体育课上身体出现不适未及时声明的情况。
(三)其他原因
其他的情况主要指的是来自第三人的伤害和一些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来自第三人的伤害主要指的是有其他侵权人的情况,比如两同学一言不合即发生肢体冲突等。而所谓意外事故指的是因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事中无法防范也无法避免的情况。常见情况比如学生在跑步过程中突然摔倒扭伤等。
二、法律责任分析
(一)过错责任为原则
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学校的伤害事故目前采取的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发生伤害事故后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不用承担责任,有多大过错承担多大的责任。《教育法》规定学校的责任是教育而不是监护,一旦发生伤害事故,除了学生和家长会承担身体的和经济的损失外,任课老师往往也会背负巨大心理负担,导致自己、其他老师和学校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不敢再进行稍有难度的教学。这样长久下去,势必影响学生的身体素质和体育水平,与目前提倡的广泛开展体育运动的目标相违背。
(二)适度采用公平责任原则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类似的规定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有。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中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换言之,如果损害是因学生自身原因导致的,则不能适用公平原则。而教育部的《办法》中却忽略了“双方均无过错”这一前提,仅仅规定学校如果有条件就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伤害学生“适当帮助”,这样的规定显然对学校是不公平的。条文中的“实际情况”一词是个非常模糊的用语,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往往是复杂的,这给法条的适用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也让学校无所适从,从而出现不管是谁的责任导致的损害,学校都要赔偿的后果,公平原则无从谈起。
三、减少体育教学中伤害事故的建议
随着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体育新课标的实施,学校体育教学活动形式和内容越来越丰富。在这种情形下,积极探索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方法和措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学校加强管理,定期检查。学校领导层要足够重视,不能以停课或删减体育课课时或教学内容为解决思路,而应该完善体育教学设施,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器材,派专人负责对体育课的场地和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定期安排学生体检,记录特殊体质学生名单,方便体育课的区别对待。
(二)提高体育老师的培训。体育课教师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教师专业素质,确保认真备课和上课;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每次课前和课上都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提示,课中精心组织学生活动,在安排不同年龄段的学生,以及有特殊体质的学生时,要采取差别化对待,合理组织学生进行科学训练。
(三)家校联合,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中小学生及家长应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学校和教师做好体育课准备工作,提高身体和技术训练水平是避免伤害事故的最重要的方法。
(四)有关教育部门应制定学校安全规范标准,尤其要将体育课的各种安全规范加以细化,如:着装、配饰、护具,课前准备活动,运动后的整理工作等,明确教师在完成哪些工作后就可以免责。将这些细节以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后,还应结合专业人士的建议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加以补正,这样既可以让教师在上课的同时提高安全责任意识,也能让学校和老师有的放矢,有矩可依,避免事后推诿扯皮,责任不清。
(五)在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引入保险机制。可以通过募集社会资金和动用政府行政力量双管齐下的形式,在学生入学时就全员入保,一旦发生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学生施救、自救能力培养和训练,学校应定期组织师生全部参加意外伤害应急处理的培训工作,建立应急处理方案,一旦出现事故能将损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