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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研究

2018-01-23张殿龙

贵州农机化 2018年3期
关键词:经营权农村土地产业化

张殿龙

(贵阳市农业委员会农经站,贵州 贵阳 550081)

0 引言

我国很多地方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增强农村土地资源的流动性,充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搭建了重要的平台。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

1.1 有利于充分发挥入股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后,农民成为股东,与经营成果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他们必然有着较强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家庭经营的分散性、随意性问题,也解决了农业生产对工作人员责任心的较高要求与传统企业化生产职工缺少责任心之间的矛盾问题。

很多农民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直接参与者,经营主体的效益与入股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他们一方面会充分发挥工作潜力,将传统的生产技能与现代农业生产相融合,更好的发展生产;另一方面他们利用自身优势为所入股的经营主体进行水、电、路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协调工作,有效化解经营主体与当地农民之间的矛盾,充分利用农村资源,为经营主体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做出应有的贡献。

1.2 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能够凭借股权分享到农业产业化经营带来的收益;同时还因为发展规模化、规范化的农业生产,农村劳动力能得到充分利用,农民通过在家门口打工就能取得可观的收入。入股农民将享受到分红和务工收入两份收入,他们的收入将较大幅度的增加。

1.3 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掌握在农民手中,农民所承担的风险不大

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手中持有股权,如果入股的经营主体解散,土地承包经营权又退还到农民手中,农民不用承担太大的风险,他们的基本生活仍然不会受到影响,这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稳定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

2 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存在的问题

2.1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限问题

农村土地具有财产性与资源性,但是又区别于经营主体的其它资本,农民手中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属于农民自己,农民只能在承包经营权范围内将所承包的土地入股,取得土地的单位只能将其用于农业生产,不得进行抵押等超出承包经营权的活动,经营主体取得的是并不完整的农村土地物权,农民所取得的股权也不得随意转让,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营主体规模的扩大。

2.2 农民的知识问题

目前很多农民还缺少法律知识,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未来发生的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情也缺少预测,这可能导致他们不敢轻易入股,继续搞家庭经营,或是入股后一些利益得不到保障,与经营主体的关系也难以理顺。

2.3 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文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农民的承包地入股时,只有面积是确定的,土地能使用多长时间则取决于所入股的经营主体存在的时间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土地价值多少是由土地面积与使用时间决定的。其他生产要素如资金、技术、设备等股份的价值则可以按照现行的市价进行评估,再加上农村土地的流动性相对较小,这必然使得土地所占的股份难以确定,这将导致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虽然农村土地对生产的开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确定股份时所占份额也有限,农民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二是所入股的经营主体在申请贷款、资质认证、荣誉评选等行为中因土地价格难以确定而面临被动。

2.4 退出机制问题

股份合作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共同出资、共担风险,但是经营主体解散后,农村土地就成了必须归还农民的“特殊股份”,而其它财产则要用来抵债、补发工资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股份合作的公平性,这又反过来制约着农民的入股行为。

3 几点建议

3.1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减少农村土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增强其流动性

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是农民最后的生存保障,承担着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职能,因此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动性不得不作出一定的限制。为进一步增加农村土地的流动性,就应该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创业失败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让农民离得开土地,放得开手脚,敢进行较长时间、较多形式的土地流转,敢于尝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业产业化经营解除来自用地方面的制约。

3.2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土地过度兼并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因地制宜,防止地方政府过度追求政绩搞一刀切,造成土地过度集中,大量无地农民无处安置,影响社会安定。因而在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时既要考虑经济效益,也要顾及到社会效益。

3.3 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抵押等法规,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以增强农村土地的流动性,在充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的同时保障农民的权益。

3.4 搭建更加广阔的平台

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成立和完善调解、仲裁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搞好法律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到让广大农民入股前知晓相关政策和法规,入股后的合法权益有保障且入股的土地能充分利用,出现纠纷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调处。

4 结语

本文是通过本人多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服务工作经历结合现有政策法规提炼而成,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政策法规、搭建更广阔平台等建议。但是,因本人所见所闻有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还会不断出现新的课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会出现各种新的风险,还需要后来的研究者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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