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企业上市法律风险与防范策略探析
2018-01-22段倩
段倩
摘 要:新成立的中国铁路总公司成为行业龙头,其股份上市也是大势所趋。从具体操作层面来看,铁路企业上市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如何防范极其重要。首先,铁路企业上市动机盲目带来的法律风险与防范。铁路企业上市能为企业带来增加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知名度和信用等级等重大机遇的同时,铁路企业相关管理人员不可忽视反面的法律风险的存在,否则将可能引发融资筹划方面的法律风险以及大规模客户流失或严厉的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其次,铁路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欲上市证券市场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企业上市方式;最后,铁路企业如果选择海外上市,应当考虑选择合适的地点、合适的方式、熟悉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铁路企业上市 法律风险 防范策略
2013年3月17日,中国铁路总公司正式挂牌成立。根据国务院批复,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人民币,原铁道部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划入中国铁路总公司。而事实上,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资产远远超过了上述数字。比如,到目前为止,中国已建成铁路营业里程为9.8万公里,根据有关专家测算,铁路线、由划拨所得的铁路用地、以及铁路相关项目和附属项目,比如各种调度系统、场站、机车等等都是没有在公司财务报表上显示的而又货真价实的资产,尤其是各个大城市的火车站,随着城市的扩张均位列城市核心一线、二线区域,单单其土地价值就是一个惊人的数字。毫无疑问,中国铁路总公司是一个跟中国石油、中国移动地位类似的行业龙头。在资产市场上,这样一个资产雄厚的大型国有企业将来是否上市,也牵动着大众的神经。当前市场经济下,上市作为企业发展的主要融资途径之一,其重要性已为大家所熟知,也将是中国铁路总公司未来发展的必然途径。而从具体操作层面展开分析,铁路企业上市会面临方方面面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也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课题。
一、铁路企业上市动机盲目带来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铁路企业决定是否上市,应根据股票市场和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权衡利弊,具有明确成熟的上市动机。同时,对上市后带来的不利情形有所防范。否则将可能引发盲目上市、虚假上市等问题,遭遇巨大的法律风险。依据当前社会现实来看,铁路企业上市能为企业带来的机遇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增加企业融资渠道
企业上市是除了向银行贷款之外的另一种企业融资途径,通过上市的初次发行证券以及上市之后依法配股、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可以随时、多次为公司筹集发展资金。同时,如果上市企业具有亮丽的业绩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不仅可以成为股票市场的香饽饽,还可以进一步拓宽其他融资渠道。例如,优质股票可以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还能以股票置换的方式进行股权的重组,充分发挥其资本杠杆的作用,开拓融资渠道。需要注意的是,铁路企业相关管理人员不可忽视反面的法律风险的存在,主要表现在不可过度依赖上市公司的融资功能或将其当做圈钱的工具,否则将可能引发融资筹划方面的法律风险,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应股权与债权配置比例合理,并尝试多种融资工具和手段。
(二)提高企业知名度和信用等级
在国家对企业上市严格监管的背景下,如果铁路企业的股票能够被接纳上市,说明该企业的业绩、发展状况、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已经达到较为优异的程度,同时,企业的上市也让企业名称频频出现在社会公众视野里,广受关注。上市企业因而获得巨大的广告效应,提升企业整体形象。这种广泛的社会影响也是上市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所必需。对此,也应该注意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是一把双刃剑,铁路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切不可轻视媒体舆论的力量,一旦发生重大公共形象危机,将可能引发大规模的客户流失或严厉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
二、上市方式选择法律风险与防范
铁路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欲上市证券市场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企业上市方式。
(一)直接上市法律风险与防范
直接上市即IPO,可以分为国内直接上市和海外直接上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直接上市的法律手续及证券监管条件宽严程度设置不同,企业面临的上市成本、上市准备周期也存在显著差异,还有不能成功上市的风险。直接上市的优势在于公司股价能达到尽可能高的价格,发行公司可以获得较大的声誉,股票发行的范围也会更广。国内直接上市的手续比较繁杂,上市周期长,上市费用高,而海外首次直接上市,需要经过国内、境外两道手续审批,境外法律监管环境与国内存在显著差异,程序较为复杂,需要聘请的中介机构也比较多,上市成本也很高,但是,总体成本上可能还是比国内的要低一些,这些,依然要视不同的上市所在地而有所区别。
(二)间接上市法律风险与防范
间接上市主要是指通过资本运作等手段,借助壳资源取得已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从而实现上市。间接上市主要有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两种。间接上市突出的优势在于成本低、时间短,不需要经历IPO排队。虽有优势也有不容忽视的问题,即使实现间接上市也面临巨大的整合法律风险。我们以买壳上市为例进行说明。
对如下几个问题的了解,将有利于对买壳上市的法律风险进行明确。
1.何为买壳上市?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协议转让、二级市场收购流通股等方式购买一家已经上市的公司的控股权,然后通过反向收购或资产置换等方式将自己有关业务和资产融入上市公司,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
2.什么样的公司被界定为壳公司?行业发展前景欠佳、经营业绩差、股价长期低迷、母公司实力欠缺、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单一等,是一般“待售”壳的特点,而正是该特点使收购和控股成为可能。铁路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资产情况、融资能力及发展计划,选择规模适宜的壳公司,而且壳公司资质不能太差,不能背负太多的债务和不良债权,要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重组的可塑性。同时,有必要提醒注意的是,“越垃圾的壳收购成本越低”的思想是错误的,其中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3.实施手段,即先收购控股一家上市公司,然后利用这家上市公司,将买壳者的其他资产通过配股、收购等机会注入进去,随后进行内部清理、重塑上市公司形象。在收购壳资源过程中,诸如审慎选择收购目标、是否存在不利于收购的因素、恰当的股权结构比例等,都是廣大铁路企业应该充分考虑的。对此,防范其中法律风险的行之有效的手段主要有:不断增强购买方自身实力、保证上市资格无瑕疵、慎重选择壳目标防范债务危险、正确选择中介机构、严格控制收购成本等。另外要明确的是,买壳仅仅是第一步,对壳资源进行资产重组和业务整合,改善经营业绩,最终实现公司发展迈入新历程、实现质的飞跃才是铁路企业上市的目标。
(三)整体上市法律风险与防范
集团整体上市路径大体上分为四种模式:其一,母公司直接IPO,同时吸收合并子公司,最终上市的主体是母集团,例如上港集团、TCL集团。其二,整体改制后境外整体上市,如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其三,上市公司向母公司定向增发,母公司以资产认购,例如中国船舶。另外,在钢铁行业还盛行一种公司增发新股,以募集资金收购集团上市的业务及资产的模式,如宝钢和武钢。不过,这种模式可能遗留的问题是,集团通过出售自身资产获得巨額现金,而这笔现金的保值增值又要求寻求资金出路。其四,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最终实现整体上市,比如,东软集团即为东软股份吸收合并东软集团而成。
整体上市的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包括整体上市时机不当、方式选择不当、股权激励筹划不当、不良资产注入、后续关联交易监管等诸多方面,相关拟上市铁路企业应该引起高度注意。鉴于整体上市法律风险比较复杂,拟上市的铁路企业应聘请委托相应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整体上市法律风险筹划,以避免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四)分拆上市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个股份公司想要股份登录A股市场必须满足我国相关政策法规的一些强制性规定,符合上市条件,因此,常用手法之一就是股东把一个大型的企业一拆为二,一个全新的股份公司和母公司两部分,把优质的资产放在股份公司,凑足上市条件。
在资本运作中,相对于吸收合并,分拆上市是一种难度较高的资本回缩行为,但却是实现母公司、股东和所分拆的企业获得巨大股权收益的重要手段,往往为企业带来跳跃式发展,也更加需要选择恰当的时机和娴熟的资本运作技巧。
上市公司在考虑分拆时应格外谨慎,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需要采用分拆上市这一模式。将一个运行良好、各分支机构配合默契并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公司拆分并迸发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对公司未来发展有更好的助力,是对现有公司的一个巨大的挑战。一着不慎反而会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2.设计具备科学的审核标准的分拆模式。分拆模式的法律设计应基于既要保证原上市母公司股东根本利益,又要对境外投资者有吸引力的原则,分拆重组还要使原上市母公司股东收益大幅提升,要确保分拆子公司的成长性和企业管理的规范化。首先需要确定分拆标准、分拆成本和持续盈利能力、高成长性等非常重要的因素。特别要强调的是,利润最大化是首要因素。分拆出来的业务的市盈率不可低于母公司。如果不能保证这一点,分拆上市不仅不能获得利益,而且势必带来亏损。
3.高度重视股权稀释带来的潜在不利影响。分拆之后有相当大的概率会出现股权在一定程度被稀释的现象,分拆之后作为公众公司,有独立自治的管理体系、单独的法人地位,母公司的影响力则明显降低,就大大增加了上市的分拆子公司被收购的可能性。如果公司分拆出的子公司上市是为了实现母公司将来的整体上市,那就应当早作准备避免被收购。因此,股权稀释可能加大公司成为收购目标的法律风险可能性,应及时进行法律准备。
三、境外上市法律风险与防范
铁路企业如果选择海外上市,则需要考虑恰当的方式、恰当的地点以及相对熟悉的法律环境。
上市地点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当地政府监管的严格程度,选择不当,必然会受到不同特点的法律限制,这是铁路企业在做境外上市准备工作时都应该充分考虑的。在上市过程中以及上市后都存在着一定的政策法律限制法律风险。例如,对关联交易的处理,最好能减少关联交易的发生。一个关联交易频繁发生或者没有严格关联交易审核制度的公司,可能会对公司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上市后,一旦对关联交易不能进行有效管理,将可能面临当地证券管理部门的处罚。因此,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所设目标谨慎挑选境外上市地点。
境外上市同样有境外直接上市与境外间接上市两种方式可以选择。如果从长远计,综合考虑铁路企业的各项因素,境外直接上市应该是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首选,而买壳、造壳等方式也是可以纳入考虑范围的。无论是境外直接上市还是间接上市,准备上市的铁路企业都需要全面熟悉国外当地证券市场法律环境,结合企业自身发展实际情况及前景目标,选择最佳的境外上市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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