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言之隐
2018-01-22蓝勇
〔摘要〕 清末中国内河公益救生组织从业人员在社会上属于中低收入人员。从内部比较而言,高层中实际管理人员的薪俸相对较高,杂役中技术性和有生命风险的人员工食收入较高;从外部比较而言,救生组织管理者的收入与州县衙门官员收入表面上相差无几,但实际相对较低;救生水手在清代下层中应该属于有较高收入的杂役职位。从清代内河救生慈善组织内部服务收入情况来看,中国传统公益慈善救生组织虽然外在服务公益性明显,但从内部特征来看显现出建构“官府化”、服务“有偿化”特征。这种状况也显现在其他慈善组织内。所以,清代以来的慈善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并不像以前学术界认为的分文不取,或只是部分人员领取,或只是象征性领取,而是有偿化的。清代慈善组织内部建构“官府化”、服务“有偿化”的形成,主要是因为中国传统慈善组织的扩大、董事会制度的推广、官本位对社会的渗透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历史上民间慈善组织对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总是遮遮掩掩,似有难言之隐,这既显现了历史上制度设计与实际运行的两种差异,也显现了现实收入诉求与情感世界不安引发的矛盾纠结。
〔关键词〕 救生局;薪俸;轮值制;董事制;慈善组织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8)06-0146-11
〔作者简介〕蓝勇,西南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历史文化学院教授,重庆 400715。
日本学者夫马进1997年《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出版前,中国的慈善史研究还较少有专门的学术著作。近二十年来,中国慈善史研究方兴未艾,研究领域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深入,不仅有关论文较多,并且出现了梁其姿的《明清的慈善组织》,陈宝良的《中国的社与会》,周秋光、曾桂林的《中国慈善简史》,王卫平等《中国慈善史纲》,张文的《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游子安的《善与人同:明清以来的慈善与教化》,王卫平、黄鸿山的《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陈桦、刘宗智的《救灾与济贫:中国封建社会时代的救助活动》,周荣的《明清社会保障制度与两湖基层社会》,黄鸿山的《中国近代慈善事业研究:以晚清江南为中心》,王春霞、刘惠新的《近代浙商与慈善公益事业研究》,任云兰的《近代天津的慈善与社会救济》,王娟的《近代北京慈善事业研究》,赵宝爱的《慈善救济事业与近代山东社会变迁》,蔡勤禹的《民间组织与灾荒救治:民国华洋赈济会研究》,朱浒的《晚清义赈与近代中国的新陈代谢》等专著,使中国慈善史的研究走上一个新台阶。不过,我们发现,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慈善组织运营形式、经费来源、运营效果及与社会诸多关系方面,而对慈善组织本身内部的管理,特别是内部从业人员的地位和收入的研究相当薄弱,使我们对中国古代慈善组织的内部结构与社会地位的认知较为缺乏。本文拟以清代内河救生组织从业人员的收入为中心,对清代慈善组织内部人员收入结构、收入的社会地位做研究,分析这种结构和地位与清代社会价值取向的关系,进而透视历史上制度设计与实际运行的关系。
研究表明,清代水上公益救生組织分为官办、民办和官民合办三大类,不管何类性质的救生组织,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一般而言,官办的往往由政府衙门官员直接管理,薪俸也随官员已经拥有的薪俸和衙役已经拥有的工食银,但如果是民办或官民合办的,往往从民间聘请士绅负责。按照当时的习惯,最高的管理者称为委员。除了委员以外,还有司事、首事、委绅、杂役、跟丁、火夫、书办、踏田、收租、水手等从业人员,分别领取有薪金、工食银、偿钱等报酬。
这里我们要说的是,不论是作为官办的慈善机构,还是作为一种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其从业人员薪俸标准的高低,都会折射出清代社会公益组织的社会地位和时代背景,值得我们思考。同时,从救生会内部管理层与第一线服务人员、技术工作人员与简单工作人员之间收入的差距也可看出清代薪俸体现的社会价值取向。再者,从慈善组织管理人员与政府官衙官员收入之差,可以看出当时救生组织的社会地位,以及清代社会的整体价值取向和社会风尚。最重要的是从历史上的公益慈善组织内部服务是否为义务、薪酬高低的命题,可引发出慈善组织内部服务有偿性与对外服务义务性之间的反差问题,这不仅具有较大的学术意义,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薪金工食——公益救生组织从业人员收入基本情况
目前完整系统记载清代公益救生组织人员俸禄报酬的文献并不多,其中《辰州府救生局总记》《岳州救生局志》中有较为详细的资料〔1〕,另中国旧海关编的《中国救生船》一书中也有一些资料〔2〕,可为我们复原清代公益救生组织人员的薪金报酬情况提供基本的支持。
据《辰州府救生局总记》卷四《收支章程》记载,总局设立有委员1 人,首事8人,主要负责宏观管理。具体救生事务由城局和浦市执行,所以,城局设有首事8人,设专派收谷2名,另设有跟丁、火夫、书办、踏田、收租共5名,浦市设首事2人,雇跟丁1人。另设有、横石、青浪、雍子洞四个分局,每局设首事2人,火夫1人。对于以上人员的收入,章程都有严格规定。由于薪俸多少往往与物价关系密切,故我们先复原道光、同治时期的救生管理机构人员报酬情况。其中《辰州府救生局总记》成书于道光年间,应该反映了这个时期的基本情况。
清代例制一两白银一般兑换1000文制钱,但由于银价比常发生变化,并不是在任何时期都按1000文兑换。研究表明,清代银价比的变化可分成三个时期,第一阶段为清顺治至嘉庆初年,银价比一般在1∶1000左右,但从嘉庆到同治年间,一般在1︰1500左右,偶有动荡时期可达3000文,到同治至光绪末,一般在1︰1500至2000之间。〔3〕我们首先按传统的一石米等于1两5钱白银计,按清中叶的比价折算,等于2250文,一石谷7折计算成米,计1575文,一年32石谷等于50,400文,一年28石谷等于44,100文。同时,总局委员往往由德高望重的名绅兼任,在慈善组织中并没有一定的具体工作,故没有伙食钱,其在救生局人员中的整体收入并不算最高。除此规定外,遇到一些临时事务还另外加钱,如城局专派收谷,每季赏钱4500文,谷三石;派往浦市首事,三节赏钱18,000文,而雇丁三节也要赏钱6000文。与总局委员不同,分局的首事往往具体做事,故领有伙食钱。有的分局特别一点,如北溶分局首事,每年有辛资24千文,谷24石。
清代旧海关《中国救生船》中录入了同治四年的《金陵救生局章程》,其中也有当时救生管理机构人员和水手杂役的薪水工食银情况,可以与《辰州府救生总局记》的记载相互印证补充。〔4〕
从上表可以看出,总司和司银无伙食钱,说明这两个职位应该是兼职,并不常驻办公,故司银的收入在救生局中并不是最高,主持日常工作的司事收入更高。
总的来看,清中叶救生会社实际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委员、总司和部分司银除外)的年收入一般在70,800文至160,800文之间,折合银两为一年47至107两。而慈善救生组织内杂役们的年收入一般在21,600文至36,120文之间,折银一般在每年14两至24两间,应该与当时其他政府衙署的杂役收入相当。
到了光绪年间,随着物价上涨,救生会组织的收入普遍上涨。前面谈到同治至光绪末,银价一般在1︰1500至2000之间。〔5〕由于只是光绪最后几年到民国初期银价达到2000文,故我们仍按1500文来计算。我们首先发现光绪年间的《岳州救生局志》中有大量管理人员的薪俸情况记载,再以此记载与其他零星记载相比对,便可对清末慈善救生组织人员的收入情况有总体了解。
在一些长江下游的救生局章程中也有许多有关救生组织管理者薪俸的记载,如《焦山救生会章程》中有总局司事月薪8000文,分局司事月薪7000文的记载。〔6〕特别是清代旧海关《中国救生船》中录入的清末上海救生组织管理者和水手杂役收入情况,较为详细。
清代旧海关《中国救生船》中录入的其他材料可证明以上资料的代表性。如其记载光绪十五年芜湖大江救生局司事薪水为3600文,日伙食80文,每年收入在72,000文,计48两银;火夫辛工钱1800文,日伙食50文,年收入39,600文,计银26两多;看门、打杂辛工钱1500文,日伙食50文,收入36,000文,计银24两。〔7〕而据清末安徽《皖省体仁救生二局》章程记载,分局司事月薪2000文,年收入只有24,000文;常川司事则为4000文,年收入也只有48,000文;斋工工食银1800文,月伙食200文,计年收入23,400文。〔8〕据《华阳镇救生局》章程,司事薪银每月达10两,有月伙食 3000文,计司事每年收入216,000文,计银144两;局夫工食钱月3000文,月火食钱2000文,年收入60,000文,计银40两;火夫工食钱月3000文,火食钱月3000文,年收入72,000文,计银48两。〔9〕
《峡江救生船志》没有记载上层管理阶层的薪俸情况,因峡江救生组织以官办为主,上层管理人员完全按官员薪俸标准计算。但志中谈到每船有一名书识,负责经理册报文件,每月薪水12(串)千文,每月另给米钱900文,年收入为银103两左右。志中还记载了红船协助员,如巡江领哨每月公费银8两,年96两,舢板哨弁月津贴银2两,年24两。还有一处谈到哨官每月津贴钱12串文,月8两,年收入96两;巡河勇月1串500文,折1两,年收入12两;南沱巡司薪水每月8串文,年银64两,巡河弓兵月1串500文,年收入12两。〔10〕总的来看,下层管理人员哨官年收入在银103至108两之间,但一般兵弁年收入在银12两至24两之间,与一般官府衙役收入相当。
从清末救生组织情况来看,上层管理人员的收入已经高达96,000文至600,000文之间,折合银64两至400两之间,而杂役一类人员收入也在36,000文至43,200文之间,计24两银至28两银之间,个别火夫可达48两。技术性的铁匠、把舵收入高达108,000至240,000文之间,即72两至160两银之间。总的来看,清代内河救生组织管理人员收入体现为两个特征,一是高层中实际管理人员的薪俸相对较高,总局委员、司银等虚职往往并不是收入最高的;一是低层管理人员和杂役中技术性人员薪俸相对较高,如同为司事,往往文书、财目司事比一般司事收入高,而杂役中铁匠、把舵、火夫等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又比一般打杂、门役的收入高。这种从业人员中具体做事人员和技術性人员收入相对较高显现了当时的社会认同和价值取向是较为合理公平的。
二、上下内外——救生组织从业人员收入比较研究
分析清代救生组织服务人员收入的内外差异,可折射出当时的社会价值取向。分析公益救生组织从业人员上下层之间的差异,则有关乎公益服务行业的特殊“场景道德相适度”问题,即同在一个公益服务场景下,收入差异度大小对行业情感的影响问题。我们首先关注救生组织管理人员与第一线的红船救生水手之间的收入差异。
清代内河救生组织第一线救生水手的报酬,以前我们认为为每月6钱至1两工食银,仅仅600文至1000文收入,每年最多仅12两银,加上赏钱也不会太多。〔11〕但后来从有关记载来看,远非如此简单。
大量文献记载红船水手每月工食银为5至6钱,每年工食钱在6两至7.2两之间。 据《清代巴县档案》记载,乾隆时红船水手30名,每人每天工食银二分,一年共为216两银。〔12〕据《清代巴县档案》记载道光〔13〕、咸丰年间均为6钱〔14〕,与我们以前所考证的并无差异。特别是据《清代巴县档案》记载的同治年间具领状更具体,其称:“具领状:救生船水手徐大元、郑贵、黄得顺、胡月礼、彭得顺等今于大老爷台前实领得本年分春季自正月初一起至三月底止,计三个月身等三十名,每月领银六钱,除扣解减平并搭解官票外,实领银四十九两弍钱参分弍厘,所领是实。准领每两可扣减平六分支放。同治元年四月十四日具有 唐顺手”。〔15〕显然,从清初到清末,救生红船水手的工食银按银计价并无大的变动。
不过,从清中叶到清末以文相计的红船水手工食银来看,可能情况更复杂。如果简单按1000文折算,用文记载的口径普遍偏高,形成用银用文记载间的矛盾。所以,我们必须按物价来修正。首先我们据同治年间《辰州府救生局总记》记载,当时水手的工食钱月1500文,如果按一两1000文计算,每年可达18,000文,即18两。加上其他杂项,每年收入在32,880文,合银32两左右。考虑到白银价格波动,以清中叶一两银1500文计算,当地水手月工食银在1两在右,年可达12两;如果以2000文计,则7.5钱,与前面记载的水手6钱接近,年可达9两。
上表合计水手年收入可达21.9两,显现到了清末救生组织人员的收入有了一些变化。据《峡江救生船志》卷二记载,红船水手工食钱每月1串文至1串500文,如果以清末白银折1500文计,约1两左右,与上面按银记载出入并不大。但《峡江救生船志》卷二又一处具体讲舵工每日140文,头工130文,桨手120文。另据《清代巴县档案》记载光绪时,救生船四只,舵工每天工食钱120文,水手100文〔16〕,据《清代巴县档案》记载光绪时,舵工每月3钏600文(3600文)〔17〕,折合一年收入在24至33.6两之间。
《清代巴县档案》有一个救生红船工食赏钱申请单,可以证明以上这些记载确切无误。其称:“前宪台彭檄发红船四只并章程一纸,饬即照章妥为救护,所需工食、赏号、抬埋、修补等项钱文由库请领等因,遵奉在案。查卑职接准前署县袁令韵春移交,自光绪十三年闰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五月二十三日止,除小建外,计二十九天。红船四只,每只舵工一名,日给工食钱一百二十文;水手三名,每名日给工食钱一百文。总共舵工四名,水手十二名,共垫支钱四十八千七百二十文……又卑职自五月二十四日起至八月二十三日止,除小建外,计八十八天。红船四只,每只舵工一名,日给工食钱一百二十文;水手三名,每名日给工食钱一百文。总共舵工四名,水手十二名,共垫支钱一百四十七千八百四十文……理合备具文领,专书李鸿仪申请。”〔18〕
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当时救生水手每月工食钱可达3600文至4200文之间。如果按一两银折1500文,月银为2.4至2.8两,年收入可在28至33两之间,已经明显比法定的月6钱年7.2两多。所以,我们发现,如果仅从工食钱、薪俸之间的参比来看,清末救生组织的管理阶层年收入在64两至400两之间,而杂役、水手人员的收入也在24两至33两银之间,也就是说上层管理层的正常收入一般为杂役、水手的2至13倍之多。杂役与救生水手的收入本来相差并不多,但是救生水手由于有賞钱收入,可能情况会更复杂一些。
从表9可以看出,由于救生水手有救生中计件发给的赏钱,可能实际收入会远远高于一般杂役。清代衙役月工食银6钱、年工食银7两2钱是清代县级衙役象征性的额设标准〔20〕,也有人认为清代一般劳工的年收入只有5至10两银子加饭食。〔21〕据四川冕宁县清代档案记载来看,当时禁卒、更夫、捕役、仵作每年工食钱6两,铺司兵为6两,仓夫斗级工食银6两,随学仵作工食银3两。〔22〕同治时期剑州官府卫役马夫工食钱为6两,一般民壮为8两。〔23〕嘉庆时宜宾县衙役工食银多为6两,如铺司兵也仅6两〔24〕,如果加上其他津贴、规费,收入可能会再略高一些。据《沿江滩规》记载,当时川江各滩的纤价在8至72文之间,以30文为常数。〔25〕我们以每个纤夫每天盘滩5次为常数,以26天为工作日,月收入大约在4000文左右,可见当时纤夫实际收入可能本身与救生水手的工食银收入相差不多。不过,由于救生水手工食钱按月计算而相当稳定,重要年节都照例发给节钱,而具体救生、捞浮、收瘞还另有赏钱收入,这些赏钱收入甚至可能高于工食银本身。如救起1人赏1200文,而捞浮一具赏800文,有时一次救起20多人。即如表9,一个月一次救起6人,就可增加7200文钱,一年可增加86,400文,折白银57两之多。按一船有三个水手计算,加上工食银,水手一年收入可能已经在50两左右了。
总的来看,清末救生组织从业人员年收入形成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上层管理人员收入在64至400两间,第二层次管理技术衙役收入在72至160两间,第三层次第一线水手收入在50两左右,第四层次一般衙役收入在24至28两之间。应该说这种层级收入状态客观反映了清代慈善组织内部政治经济地位的基本状态,即即使是在公益慈善这样的行业内部,下上层之间的收入差异也是较为明显的,而拥有技术和承担风险的职位相对收入更高。
当然,我们会问,清代内河慈善救生组织从业人员的收入状况在整个清代慈善组织内处于一个怎样的地位呢?这不仅要回答清代内河慈善救生组织从业人员的收入状况在整个清代慈善组织内的地位问题,更要回答以清代内河慈善救生组织收入情况为清代慈善组织代表与其他行业收入做比较是否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问题。所以,我们首先应该研究一下其他慈善组织从业人员收入状况。
我们先比较一下上层管理人员收入。据记载,清中叶江苏抚婴堂条规规定司事每月有辛资钱3000文,逢年节另送1600文,家有正事分送1000文。〔26〕估计加上其他杂项收入,一年应该在50,000文钱左右,约合当时50两银钱。清后期的同治年间,江宁府普育堂上层总会办委员、帮办委员、司事的月薪金在6至20两之间,计一年为72至240两之间,江宁府清节堂委员、司事月薪在6至12两间,计一年为72至144两间。〔27〕同治时湖南平江县育婴堂司事每年辛工伙食钱48串文。〔28〕同治时湖北汉阳县育婴堂首士辛资、伙食钱一年为96串文。〔29〕据光绪十六年、二十七年和民国十三年《新安屯溪共济局征信录》记载,光绪十六年共济局司账一年大洋60元,另钱5200文,光绪二十七年共济局的司事一年收入领大洋60元,另有钱4800文,民国十三年增加为大洋92元,另钱仍是4800文。《新安屯溪共济局征信录》,见丁鸿餍《“新安屯溪共济局征信录”整理与研究》附录,南昌:江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46、94、133页。如果加上其他杂项收入,一年应该在70至100大洋左右,即50至70两银子。折算下来,这些慈善组织中上层收入与上面谈到的公益救生组织上层收入中上等水平相当。
再比较一下中层管理人员收入。嘉庆时,松江育婴堂司堂、司察、司籍年辛资在18至24千文左右,加上其他杂费,可能计银30两左右。〔30〕清代江宁清节堂外设学堂聘老师每年束脩24,000钱,加上三节3000钱,另加正事费,约银30两左右。〔31〕同治时,江宁普育堂医士工食银2两,年薪24两。而教师脩金月6两,另有食米、柴薪、灯油茶、敬钱、酒席等收入,年薪应该在100两左左。牛痘局帮办薪水银、书识和局差的工食银在月8000文至3两不等,约年收入40至100两左右。〔32〕同治时汉口普济堂医科年薪银为19两2钱。〔33〕同治时长沙育婴堂医生年薪96两。〔34〕据光绪十六年、二十七年和民国十三年《新安屯溪共济局征信录》记载光绪十六年帮忙局友4个半月为大洋11元左右,另钱1800文,光绪十七年局友4个半月18,000文,另4800文钱,而光绪二十七年帮办一年大洋36元,另钱4800文《新安屯溪共济局征信录》,见丁鸿餍《“新安屯溪共济局征信录”整理与研究》附录,46、62、94页。,核算下来一年在25至40银两间。也就是说,公益救生组织中层人员收入也与其他善会善堂的中层人员收入相差不多。
最后我们比较一下救生组织下层人员收入情况。嘉庆时松江育婴堂杂役等年收入为10,000文左右,折银大约在10两左右。〔35〕而江宁清节堂雇工服役一年6000文〔36〕,加上其他杂费,可能也不会超过10两银子。同治时,江宁府普育堂下层门役杂差一般月工食银3两,年工食银36两,但一般打杂的只有几百文。〔37〕道光时重庆府育婴堂堂役的工食钱为6两左右。〔38〕同治时汉阳县育婴堂、普济堂杂役一般年工食银3两6钱到40两之间。〔39〕据光绪十六年、二十七年和民国十三年《新安屯溪共济局征信录》记载,光绪十六年,厨役一年薪水为19,500文,另钱5200文,共约16两,光绪二十七年为17两左右,杂工在13.6两左右。《新安屯溪共济局征信录》,见丁鸿餍《“新安屯溪共济局征信录”整理与研究》附录,46、94页。显然,公益慈善救生组织下层人员收入整体上也是与其他慈善组织下层人员收入相当的。
江宁府普育堂内还普遍雇用一种叫“棚头”的人员,每月只有辛工钱50至100文左右,善堂每天发给食米、柴薪,几乎没有收入〔40〕,而汉口普济堂有一种“办事人”日给米八合,每月有一点蔬菜银〔41〕,很像今天的义工、志愿者。〔42〕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前述清代公益救生组织下层服务人员中,第一线的承担生命风险的从业人员往往实际收入会更高一些,因救生红船的救生、捞浮、收瘞工作如确实按规章实行,救生水手除相对较稳定的工食钱外,计件的赏钱的发给会使他们在下层人员中收入相对偏高。与此相似的是清代江宁府普育堂内的水龙夫,除每月有工食银3两外,每救火一次可得赏钱1400文。〔43〕这可能是对公益慈善组织中第一线的水手、水龙夫冒着较大生命风险的补偿。
通过以上对清代公益慈善救生组织从业人员收入与其他慈善组织从业人员收入的比较,我们发现整体上收入相差无几,故清代公益慈善救生组织人员的收入具有典型性,可以作为清代慈善组织收入情况的代表与其他行业收入进行比较研究。
当然,要整体认识清代救生会社从业人员收入高低,我们必须将清代救生组织从业人员的收入状况作为公益慈善组织从业人员收入状况的代表,与政府衙门官员及衙役收入做一番比较,即关注救生管理人员与同时期文武实职官员收入之间、救生组织第一线水手与政府一般衙役收入之间的差异,从中透视清代更深层次的社会背景。
清代政府官员的收入主要由固定俸禄(俸银、禄米),固定津贴(养廉银、公费),不固定规费三大部分组成,其中前两项为正常收入。一般京官除俸银外会有禄米和柴薪银,而地方官往往只有俸银和养廉银,后来养廉银也在京官中发放。据《皇朝文献通考》卷42《国用考·俸饷》记载,京官和外官文职一般七品俸银45两,八品40两,九品33.1两,从九品31.5两,京官给每两银禄米一斛。《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51《户部俸饷上》、《钦定大清会典》卷18也有类似的记载。由于京官有禄米,加上恩俸双倍的俸银,往往京官俸银收入相对较高。但地方官的养廉银也较多,如雍正年间,各省总督养廉银在3000至13,000两之间,巡抚在1500至10,000两之间。〔44〕道府官员一般在5000两左右,州县级官员一般在1000至2000两之间,如云南的知县正俸45两,但养廉银高达800两,贵州的知县养廉银也达400两〔45〕,连未入流的典史也有数十两或上百两养廉银。〔46〕同时,大多数官员都还有一笔公费收入,如知县一般每年有100两公费收入。〔47〕这样,一位七品县官虽然一年正俸仅45两,约只有45,000文,但养廉银高达1000两左右,则有1,045,000文左右,远远高于救生组织最高司事的600,000文。如果以最低的贵州知县收入来看,则有445,000文。从表面上来看,救生组织司事收入与县级官员相等同,但在职官员们除了正常收入外,不固定的规费收入往往更是相当可观。有学者专门研究过清代前期督抚一级官员的陋规收入〔48〕,认为一般知府一年往往有五万多两额外收入,知县也有三万多两。〔49〕显然,救生组织的管理人员收入与政府官员加上不固定规费的收入相比,差距就很大了。前面已经谈到,公益救生组织一般杂役的收入与同时代同阶层的禁卒、更夫、捕役、仵行、铺司兵、仓夫等一般衙役收入相差并不大,而第一线的水手由于有赏钱收入从表面上看可能会更高一些,但清代政府有的衙役也多少有一些不固定的收入,所以,比较起来就复杂了。
三、难言之隐——慈善组织内部服务义务性的丧失
应该看到,目前中国慈善史研究虽然成果丰硕,但其中关注慈善组织内部人员收入的研究相当少,许多问题人们都不够清楚。早在民国《双流县志》中就谈到县境与善公所职员“纯系义务,并无薪赡,惟备烟茶而已。”〔50〕近来任云兰曾谈到,中国传统慈善组织的管理一度实行轮值制,管理人员只是尽义务,并不拿薪金,近代董事制度引入后才发生了一些变化。〔51〕黄鸿山谈到:“值得一提的是,至少从账目上看,董事们没有从义仓中领取分文薪资”,但是义仓委员、随办委员在义仓中支取酬薪。〔52〕方福祥也谈到:“会首制、董事制是明清杭嘉湖慈善组织的基本管理模式,会首、董事常不支取薪水,或象征性支取。”〔53〕梁其姿注意到慈善组织的官僚化问题,即官方影响增强,使经费扩充更有保障,管理水平更上轨道,有时也更僵化等问题,然而并没关注到内部组织人员报酬的官僚化问题。〔54〕总的来看,学术界对此关注较少,仅有的关注也认为传统慈善组织不仅对外服务公益性明显,而且内部人员服务的公益性、义务性也明显,往往分文不取,或部分人员领取,或只是象征性领取,不仅传统善堂善会是这样,近代公益社团组织也如此,但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至少以上我们的研究表明,情况并不是如此。
按照学术界的分析,中国传统慈善事业是建立在中国传统社会民本主义、儒家仁爱、佛教因果报应、道教劝人为善等伦理思想之上的〔55〕,所以,一般意义上公益慈善是一种义务和善举,这不仅體现在义捐上,也体现为参与工作的义务性,所以从理论上讲,不论是捐款董事,还是司事、委员、杂役,都应该是完全义务的。所以现代人们认为经济自治团体“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更不能为其个别成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合法经营产生的效益也不能向其成员分配。”〔56〕也就是说,现代人观念中从事公益慈善具体工作的服务人员应该是义务的或是低薪的,这符合传统伦理道德,也是与现代公益事业的价值取向相吻合的。
但是我们发现,至少从清到民国初期的内河公益救生组织来看,虽然其外在服务的公益性相当明显,许多方面值得现代社会借鉴,但其内在服务的性质却与我们传统认知的完全义务性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不仅表现在内河公益救生方面,其他慈善公益组织也大多如此。当然,这个问题具体分阶层、分时段来看也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
清代中国内河公益救生组织从业人员有薪金工食收入已经完全是一种常态,不存在传统认为的义务性是可以肯定的,体现为具体管理人员显现相对低薪化、董事高层福利化、一线有生命风险工作人员相对高薪化的特征。总体而言,清代内河救生公益慈善组织内部人员分级明显,酬金分配详细,显现传统官府建构的等级化、兼职官商的功利化,这使得中国内河传统公益慈善救生组织虽然外在服务公益性明显,但从内部特征来看显现组织建构“官府化”、服务“有偿化”特征。
不过,如果具体分不同阶层来比较,可能差异较大。早期公益救生组织出任总司事、委员、委绅、司事的往往本身是大地主、在任军政大员或富商大贾,在轮值制度下,不论有无薪金,或薪金相对较低,可能对他们的收入影响都不大。全职从业于救生组织的高层管理人员的公开收入与同时期政府官员公开收入相差不多,并不存在完全的义务性,只是由于官员们有不固定规费收入,故可能实际收入相差较大。
①《新安屯溪共济局征信录》,见丁鸿餍《“新安屯溪共济局征信录”整理与研究》附录,南昌:江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27、46、62、94、95、133页。
这里要说明的是清代慈善组织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也随时代而有所变化,更因阶层差异显得较为复杂。从公益救生慈善组织的情况来看,出任总司事、委员、委绅、司事的大地主、在任军政大员或富商大贾,不领取伙食钱,表明他们并不常驻办公而为兼职,而按相关具体章程来看,确实标明了他们的薪金标准,只是无法证明他们是否从公益慈善组织中领取了这笔薪金。但有的慈善组织则是另一种情况,章程中标明高层管理人员无薪水,具体管理人员才有薪水,如清代江宁清节堂规定“本堂董事,永不准支取辛俸”。〔57〕嘉庆时瓜洲育婴堂规条中明定“司事不支薪水”。〔58〕嘉庆时平湖县普济堂司岁、司月、司旬不支薪水,唯常年服务的司堂“酌送薪水”。桦江府华娄普济堂经董“不支薪水”,但具体工作的经帐、长帐等人员则每月领薪水。同治时南浔育婴堂董理轮流值堂,不支薪水,具体管理的司众以下人员每月皆领薪水。〔59〕清末杭州同善堂总董只有夫马银和饮食银,并无薪水。〔60〕所以,夫马进在谈到嘉庆年间松江育婴堂司年,司月(堂董、董事)不受薪时认为:“他们本来就是自行齐集结成善会”,自然是不受薪的。〔61〕有的慈善机构到民国时,章程中都规定职员是义务的,如民国时华阳县借贷处职员“皆行义务而无薪给”。〔62〕
但后期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据余治《得一录》卷三记载江宁清节堂称:
按本堂规则内,董事永不准支辛俸一条,此就眼前而论,日后恐难为继。盖殷实之人者作董事者甚少,倘有寒士好善品行端方办事诚实而以馆伙糊口者,焉能舍彼就此,惟议俸则可以聘请,而董理亦可专心。〔63〕
所以,前述文献都记载了大量公益慈善组织委员、司事等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金标准。另当时江苏抚婴馆规定司事每月有辛资钱3000文,逢年节另送1600文,家有正事分送1000文。〔64〕枫泾同善会也明确规定择董事“每月酌送修议”。〔65〕四川合川县书院局绅、育婴堂正绅年薪规定为36两。〔66〕
只是这里我们发现了一个十分微妙的变化。我们注意到《新安屯溪共济局征信录》中,光绪十五年到十七年的支出中只有司账、医生、局友、厨役、杂役等人员的修金、薪水账目,并无司事、司理的薪水开支项目。但从光绪二十七年开始,不仅有以上职位人员的开支,而且已经有了司事、司理等负责人的修金、薪水开支。①不过很有意思的是《新安屯溪共济局征信录》所附的条规中一直都没有司事们的收入条款,只是在收支目录中显现他们的收入开支。夫马进在《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一书中罗列了大量善会善堂的收支情况〔67〕,我们也发现早期支出完全没有管理人员薪水工食这一项,后来则有堂中杂用、局用杂项、堂中杂项条目,占总支出的10%至30%之间,开支不小而具体不明。唯其中同治、光绪年间上海同仁堂支出“堂中杂项”后专门注明是“伙食束修辛工”,透露出杂用主要用于管理人员收入开销。这个细微的变化至少向我们透露出两个差别信息,一是时间早晚的差异,即从早期章程条规、征信录中高层无收入到后期有收入之差别;一是章程与账目的差异,即条规、章程中无高层收入条款与收支账目中有高层薪金的记载之差别。
这种变化后面显现民间善会善堂在管理人员收入,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薪水方面总是遮遮掩掩,不是在条规中不写高层管理人员薪金条,就是在收支文本中将薪金混在杂用开支之中,似有一种难言之隐。这种状况可能表明条规的制度层面的设计与实际运行的差距,也可能是条规设计在前,实际运行中有所改变。正是历史上慈善组织对高层管理人员收入情况尽可能地掩饰,使得当今学术界对慈善组织内部机制关注相对不够,难怪前面黄鸿山谈到至少从账目上看董事们没有领取分文薪资,方福祥也认为会首、董事常不支取薪水,或只象征性支取。
无论认为这种状况是随时间而发生变化,或是受当时社会影响的一种掩饰,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都较为复杂。
其一,据梁其姿研究表明,明清时期的慈善组织经过了从都市善会、大型善堂向小社区小善会善堂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慈善组织的领导人从早期的多大儒生,后来多地方绅商,到最后以中下层儒生为主,因其较为清贫,需要从中得到一些实际利益。〔68〕显然,前面两类人有一定的地位和特权,经济收入对他们来说并不重要,但当慈善组织扩大,从事服务人员增多时,必然会有大量有办理能力的寒士参加管理,所以余治稱:“倘有寒士好善品行端方办事诚实而以馆伙糊口者,焉能舍彼就此,惟议俸则可以聘请,而董理亦可专心”。在这种背景下,寒士阶层的司事等管理人员有基本的薪金自然是在情理之中。换句话说,当公益慈善组织越来越多,组织越来越大,从业人员越来越多时,完全靠从业人员无偿服务显然是不现实的,而构建一个合理的从业人员薪金发放标准,是公益慈善组织的探索过程,所以往往在记载上显现矛盾之处。
①《华洋义赈会司库年度核算表》,参蔡勤禹《民间组织与灾荒救治——民国华洋义赈会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129页。
其二,以前学者谈到传统慈善的近代化,只谈到慈善会社外延服务扩大、从只重养到“教养并重”和管理上从轮值制向董事制转变,并没谈到近代董事制度对民间善堂善会内部服务人员利益的影响。其实,轮值制往往是由捐资者轮流参与管理,是比较原始的管理方式,就是所谓“每年公举公正绅耆两人承充董事,年终更换,一律焚疏报销。”〔69〕在這种管理方式下,管理人员多与捐资者重合,自然无薪金之说,正如夫马进所称:他们本来就是自行齐集结成善会,自然是不受薪的。但在董事制度下,管理者与捐资董事往往分离,实际管理者(也可能是董事)领薪金自然有制度上的可能和现实中的必要。
其三,中国传统慈善组织中官办的养济院之类往往完全按照官府管理范式进行管理,从业人员完全有薪俸工食银,这个容易理解。巴县救生红船就是完全按照巴县衙门官吏杂役的规定进行管理,所以,其上层管理人员往往拿政府的薪俸,下层杂役往往就拿工食银。近代由于市民社会的兴起,地方绅士、精英、商人势力扩张到公益慈善领域,公益慈善事业中外在服务的公益性、义务性更为明显,但是同时公益慈善内部组织建构“官府化”、服务“有偿化”也更明显。其实,中国传统社会“家国共构”“国家与社会同构”,公权强大,缺乏自治,有的学者认为近来海外学者津津乐道的所谓“公共领域”并没形成,黄鸿山谈到直到晚清中国慈善组织强国家弱社会的特征仍然十分明显〔70〕,王卫平、黄鸿山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的介入程度是很深的。〔71〕在政府强力介入社会、家庭的文化语境中的中国传统公益慈善组织,虽然其外在服务的公益化明显,其内在服务的结构组织往往不知不觉染上了官府的色彩,按照官府等级安排薪金自然顺理成章,故其公益服务内在的义务性就往往丧失或不明显了。
如果认为这是制度设计与现实运行的差异,可能就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表面制度与传统社会潜规则运行之间的差异。近代公益慈善事业中一方面存在夫马进谈到的对捐助者的摊派“徭役化”问题,一方面又存在从传统内外的公益一体化向对外公益而对内服务遮遮掩掩的有偿化的发展过程。历史,一方面是书写在法律、条规制度上的历史,一方面是运行在现实社会中的历史。从来中国历代官员的不固定规费收入一般不可能写入公开的会典、则例、章程中,只在内部收支中有所记载,或根本没有记载,或加以掩饰地记载。特别是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外在的公益性与内在的有偿性往往与自己的情感世界相冲突,是社会矛盾关注的焦点,人们对此更是遮遮掩掩,故很大部分慈善堂的章程中都只有对选择司事标准、报酬的规定,而没有董事、司事报酬的具体条款,如苏州育婴堂的章程四十二条。〔72〕即使章程中有关于从业人员报酬的规定,这些章程也大多数只用于内部管理,并不完全公开。只在一些征信录、报告书中对慈善从业人员收入情况偶有反映,而且也是用“堂中杂用”“局用杂项”“堂中杂项”等条目反映出来,看不见薪金发放痕迹〔73〕;有的则笼统将薪金与杂用混在一起,形成“薪工杂用”〔74〕“薪水局用”“杂用”项目〔75〕,让人无法了解具体情况。这种情况到了民国仍然如此,如江苏省赈济会将服务人员的薪金统一纳入“维临费”中作收支报告〔76〕,首都冬令救济委员会也是在工作报告中将薪金纳入“特别费”“杂支”项中,并不单独列出。〔77〕华洋义赈会的年度核算表中只有办公、差旅、杂支支出,而无薪金支出。①这是不是薪金工食银在支出中所占例小造成的呢?显然不是,如前所述清代慈善组织支出中杂用、局用杂项、堂中杂项条目,占总支出的10%至30%之间,主要用于薪金工食银。首都冬令救济委员会事务费占总支出的8%多,主要用于薪金工食的特别费和杂支。〔78〕南京四明公所工作报告明确记载薪俸占总支出的10%左右。〔79〕显然,在各种场景下对管理人员收入的遮遮掩掩,都源于心中的难言之隐。
中国人热心于事功总结,中国地方志的编纂传统在世界上首屈一指,而且几乎所有地方志都少不了慈善、善行、恤政、善堂等内容,不过,很有意思的是不论是简略记载,还是详记并附有章程规条,大部分内容都是传扬慈善事功的作用和影响,也有谈到慈善组织收入情况,但绝少谈到内部支出,对从业人员的收入更是绝少提及。中国传统文化对慈善组织内部收入忌讳尤深。
从历史上来看,公益服务内在义务性的丧失与社会日益强调的外在公益性在情感上相冲突,这往往成为传统社会诟病社会公益慈善救济缺陷的一个重要话柄。从理论上讲现代董事制度有其合理性,而且指望公益服务人员完全义务也不现实、不人道,只是我们认为,从历史的话语角度来看,公益慈善事业本身就是一种相对特殊的行业,即使历史上民间慈善组织董事制度下的从业人员也不是高收入人员,官办公益慈善组织人员更是中低薪化。在公益慈善行业具体从业人员中,技术和风险值高的职位,相对收入更高,也不过达到中层收入水平。
〔参考文献〕
〔1〕刘曾,等.辰州府救生局总记:8卷〔O〕.同治12年刊本;张德容.岳州救生局志:8卷〔O〕.光绪元年刻本.
〔2〕China Imperial Maritime Customs (Special Series:No18):Chinese Lifeboats〔M〕.published by order of the inspector General of Customs, published at the 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and sold by kelly & walsh,limited: Shanghal,Hongkong,Yokoraml,Singapore,London: P.s.king & Son, Canada Buildin, King street,Westminster,s.w. 1898.
〔3〕〔5〕石书平.清代银钱比价关系探微〔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99(6).
〔4〕〔6〕〔7〕〔8〕〔9〕China.Imperial Maritime Customs (Special Series:no18):Chinese lifeboats〔M〕.45,88,55,79,37.
〔10〕贺笏臣.峡江救生船志:卷2文件〔O〕.光绪四年刻本.
〔11〕蓝勇.清代长江上游救生红船制研究〔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5(4).
〔12〕本县大河救生船水手况声远等人控县衙克扣工食於臬司讯结〔B〕.成都: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档案·乾隆朝6-2-03004).
〔13〕巴县呈造道光二十三至二十五年驿站铺司救生船支绘过各项银两奏销卷〔B〕.清代巴县档案·道光朝(6-7-00775).
〔14〕巴县奉札造呈驿站夫马铺司兵等各项工料银两奏销申解等卷〔B〕.清代巴县档案·咸丰朝(6-18-01003).
〔15〕各救生船水手具领工食银两卷〔B〕.清代巴县档案·同治朝(6-23-01030).
〔16〕〔18〕各救生船水手具领工食银两卷〔B〕.清代巴县档案·光绪朝(6-33-05628).
〔17〕道宪扎发巴县所制救生红船四只饬募舵工水手及巴县禀安设地方及遵办情形等情〔B〕.清代巴县档案·光绪朝(6-33-05604).
〔19〕清代巴县档案·光绪朝(6-33-5628,6-33-05630,6-33-05632).
〔20〕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工食银考论〔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3).
〔21〕〔47〕〔49〕张仲礼,等.中国绅士研究〔M〕.李荣昌,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217,219,233.
〔22〕李艳君.从冕宁县档案看清代民事诉讼制度〔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8:33-35.
〔23〕(同治)剑州志:卷6·赋役〔O〕.同治十二年刻本.
〔24〕(嘉庆)宜宾县志:卷8·田赋志〔O〕.道光二十三年刻本.
〔25〕(光绪)沿江滩规〔O〕.光绪年间刻本.
〔26〕余治(莲村).得一录:卷3·抚婴馆司事辛俸经管薄册〔G〕//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92辑第911册.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2.
〔27〕〔32〕〔37〕〔40〕〔42〕〔43〕涂宗瀛.江宁府重建普育四堂志:卷5·章程〔O〕.同治十年增修.
〔28〕(同治)平江县志:卷11·建置志 公所〔O〕.光绪元年刻本.
〔29〕〔33〕〔39〕〔41〕(同治)续辑汉阳县志:卷12·公署〔O〕.同治七年刻本.
〔30〕〔35〕〔61〕〔67〕〔73〕〔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M〕.伍跃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34;234;233;514,539,546,561,574;514,539,546,561,574.
〔31〕余治.得一录:卷3·抚婴馆规〔G〕//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
〔34〕(同治)长沙县志:卷9·保息〔O〕.同治十年刻本.
〔36〕〔57〕余治.得一录:卷3·清节堂章程〔G〕//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
〔38〕(道光)重庆府志:卷1·舆地志〔O〕.道光二十三年刻本.
〔44〕李志茗.论清代俸给制度的嬗变〔J〕.史林,1998(1).
〔45〕南苏.清代养廉银制度研究〔D〕.大连:辽宁师范大学,2012:15,19.
〔46〕赵慧峰,杨爱琴.清代的职官俸禄与廉政〔J〕.中州学刊,1997(4).
〔48〕李春梅.试探清代前期督抚的陋规收入〔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5(4).
〔50〕(民国)双流县志:卷2·自治〔M〕.民国二十六年铅印本.
〔51〕任云兰.近代天津的慈善与社会救济〔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186.
〔52〕〔70〕黄鸿山.中国近代慈善事业研究:以晚清江南为中心〔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234-235,237.
〔53〕方福祥.明清杭嘉湖慈善组织的特征分析〔M〕.浙江社会科学,2007(6).
〔54〕〔68〕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137;316,323.
〔55〕王卫平.论中国古代慈善事业的思想基础〔J〕.江苏社会科学,1999(2).
〔56〕陶广峰.经济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93.
〔58〕瓜洲育婴堂规条册〔M〕//(民国)瓜洲续志:卷11·善堂章程规条.民国16年铅印本.
〔59〕〔71〕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M〕.北京:群言出版社,2005:224-292,312.
〔60〕吴国强.杭州同善堂探究〔D〕.杭州:杭州师院大学,2008:17,20.
〔62〕(民国)华阳县志:卷3 建设·义举〔M〕.民国二十三年刻本.
〔63〕余治.得一录:卷3·吴复初捐助清节堂孤儿司业成家贴费规条〔M〕.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
〔64〕余治.得一录:卷3·抚婴馆司事辛俸经管薄册〔M〕.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
〔65〕余治.得一录:卷1·同善会章程〔M〕.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
〔66〕〔69〕(民国)新修合川县志:卷29 掌录·公善〔M〕.民国十年刻本.
〔72〕程肇清,辑.蘇郡育婴堂志〔O〕.光绪九年刻本.
〔74〕孙云锦,重纂.江宁府重修普育堂志:卷5·度中〔O〕.光绪十二年刻本.
〔75〕涂宗瀛.江宁府重建普育四堂志:卷6·报销〔O〕.同治十年增修.
〔76〕杨寿楣.江苏省赈济会兼理浙江赈济事宜报告书〔M〕.南京同仁印刷公司,民国二十九年:139-140.
〔77〕〔78〕三十六年度首都冬令救济委员会工作报告·出纳表〔R〕.南京:南京图书馆.
〔79〕南京四明公所工作报告·收支报告〔R〕.10,21.南京:南京图书馆.
(责任编辑:许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