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学生就业违约的违约金支付
2018-01-22黄骏彪
黄骏彪
【摘 要】大学生的就业,是学生所关心的话题,更是一线辅导员所重视的工作。那么,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随着就业信息的更迭,发现待遇更好的用人单位之际,准备与原用人单位解约之时,学生的违约金究竟该怎么支付?难道一定得支付违约金吗?本文以分类法的角度出发,分阶段地分析学生在各就业阶段的违约金条款,从而得出全文的结论。
【关键词】就业协议阶段;劳动合同阶段;违约金
就业是民生之本,大学生的就业,是学生所关心的话题,更是一线辅导员老师所重视的工作。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往往会碰到形形色色的各式问题,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学生在实习或工作开始一段时间后,发现更好的就业岗位,想跳槽了,违约金怎么办?是否所有的跳槽行为都需要支付违约金?本文就从学生就业的整个过程的分类为方法论的切入点,分阶段地剖析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如果想与新公司签约、与原公司解约,所涉及的违约金相关问题。
1 学生就业过程的“二分法”分类
要科学地回答问题就必须要有科学的方法。为了回答学生就业过程中的违约金支付问题,我们先对学生就业的整个过程进行分类,采用的是“二分法”的分类方法。按照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所签订的就业文件的法律属性不同,大学生的就业过程可以分为“就业协议阶段”与“劳动合同阶段”。就业协议阶段,是指学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在高校辅导员老师和高校就业行政部门的鉴证下,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就业协议。此时学生所处的就业状态就是就业协议阶段,就业所产生的纸面文件是就业协议。劳动合同阶段,是指学生在正式毕业之后,以一名劳动者的法律主体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此时学生所处的就业状态就是劳动合同阶段,就业所产生的纸面文件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是不同的,就业协议是典型的民事预约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适用的法律规范是民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本文关于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就业违约的违约金支付,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分类而解析得出的。
2 就业协议阶段之学生就业违约的违约金
正如前文所述,就业协议是一份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双方协商一致所签订的,适用民法、合同法等法规则体系。在这样一份民事合同中,违约金条款适用约定优于法定。也就是说,如果学生在就业协议阶段要跳槽的话,根据约定条款,是要按条款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的。比如,上海市的高校学生就业协议的第4条,就是关于违约金的条款。该条规定,“一方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元。”可见,在就业协议这样一份民事合同之中,学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阶段就违约金条款,双方约定,约定优于法定。若一方违约,按照违约金条款,支付违约金。
同时,作者想补充一点。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这样一份格式合同中,第4条之后有备注:“注:建议金额不高于第二条约定的乙方月收入数”。显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这样一条补充规定,是限制用人单位故意哄抬违约金的态度表明,防止用人单位用虚高的违约金来限制学生的就业自主选择权,体现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对学生就业自主选择权的保护。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就业协议中的这个备注条款,用词是“建议”。“建议”则表明,该条款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与强制保障力。那么用人单位一定要突破这样一个违约金的上限,学生又有什么保護条款呢?由于就业协议属于民事协议的范畴,适用民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纠纷的解决也适用民事法律体系。经过研究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我们发现,虽然当事人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可见,当约定的违约金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匹配之际,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请求裁判。这也是法律对当事人学生遇到虚高的违约金时,所给予的一种民事救济制度。
3 劳动合同阶段之学生就业违约的违约金
正如前文所述,劳动合同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与就业协议的民事合同法律属性所不同的是,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部门的法律。学生在正式毕业后,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事项,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可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法定,只有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涉及了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条款之际,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而对于普通的刚踏入职场的大学生而言,劳动合同内容中涉及到服务期或竞业限制事项的,并不多见,因此,对于绝大多数的刚大学毕业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公司企业)是不得与学生约定由学生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对于这点,同学们应有自我的权利保护意识。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中,我们可见,《劳动合同法》对于违约金条款是限制得很狭隘的,这体现了这部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性保护。毕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之间,劳动者往往是处于弱势的一方,而作为社会法的《劳动合同法》在调整这不平等双方的法律关系时,保护弱势的一方,也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的体现。
在这里,作者解释一下《劳动合同法》关于法定支付违约金的两项违约金条款事项:服务期与竞业限制。服务期是指,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定时期内在本用人单位内工作的条款。这一定时期,就是服务期。劳动者若在服务期内,要违约离职的话,按照法定这得支付违约金。至于服务期的年限,法律并无规定;至于在服务期内违约离职的话,违约金的数额是有法定上限的:《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掌握了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或者核心技术,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自动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期内,原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劳动者不得至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去签约就业。如果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则需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与服务期条款不同的是,服务期是有法定的服务期违约金上限,无服务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竞业限制条款,有法定的竞业限制期限的上限,无竞业限制违约金上限的强制性规定。
总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法定,学生在就业的劳动合同阶段,除了劳动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或者竞业限制条款,学生在违约跳槽时,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的。
4 结论
正如前文所述,学生的整个就业过程分为“就业协议阶段”与“劳动合同阶段”。在就业协议阶段,根据就业协议(民法意义上的民事合同)的约定,学生在此阶段要与待遇更好的企业签约,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而在劳动合同阶段,根据劳动合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的法定,学生在此阶段要与待遇更好的企业签约,除了劳动合同中有法定的服务期条款或者竞业限制条款,学生是不必支付违约金的。
【参考文献】
[1]尚磊,曹献功,杜士凤.浅析大学生就业诚信机制[J].安徽科技学院学报.2007,21(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