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几个问题的思考
2018-01-22徐喜霞
徐喜霞
天台县人民法院,浙江 台州 317200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认识更加全面和理性,由原先的仅局限于民法基本法的认知范畴到考虑现代的商法和经济法等其他法律范畴,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可能超过了《合同法》的规定。就目前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进程和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将关于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几个问题进行探究和分析。
一、对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解
进行合同缔约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中的一方违背了初期的诺言,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背所应允的,放弃所承担的,当事人的另一方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失。这是发生于合同成立的,而非合同签订后的违约。因此在缔约过失成因及当事人应付怎样的责任及需要承担什么样的以为和损失的赔偿上的界定是最重要的问题。对于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界定,是当事人一方故意还是过失行为引起的,是需要值得明确的。
二、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涉及范围较大
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虽然被认定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但缔约责任在法律上却涉及范围较广,不仅涉及民事法律,还涉及商业法、物权法、合同法、保险法、经济法等等多行业多领域的法律系统。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因案件发生时,涉及行业、性质等多方面的多种因素,在行为的鉴定上难度更大,责任划分需要更加细致。同时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对合同法和其他法律体系缺乏更加细致的法律规定,经济的发展较快,不断出现的新状况、新问题对原有的法律体系和规范提出了挑战,目前法律体系可能存在条款不齐全、规定过粗,条款涉及行业及领域过于狭窄,不满足当前社会发展需要,甚至某些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等。这急需我国完善法律体系,顺应社会发展变化制定应对当前发展所需的法律体系。
三、对于合同法总缔约过失责任的个别争议
(一)缔约过失划归为侵权责任
有人认为缔约过失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当事人利益,理应要求赔偿,与侵权案件相似,可以划归为侵权责任。但本文认为缔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还是有较大区别的,不宜划为侵权责任范畴。缔约责任是在合同正式订立前违反的,是违反先合同行为。另一方面,缔约过失的责任认定上适用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较多,除了最为常见的过错责任原则外,还有公平原则、无过错原则等等多项。因此缔约过失责任区别于侵权责任。
(二)缔约过失是不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是在合同订立之后。而缔约过失是在合同订立前。虽然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应该承担的赔偿,但在本质上是不一样的。一是时间的界定,一个是发生在合同订立前,一个是合同订立后。缔约过失责任是违法先合同约定,因此是有违诚实守信原则,在界定上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是对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或约定的违背,采取的是无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在法律的规定上,不论当事人是否主观故意,只要有违约行为的发生,都构成此责任的确立。再者,缔约过失责任中,缔约的当事人是将要保护的对象,是利益保障方,而违约责任是要看谁为债权人,谁是收益者,违约责任以债权人的预期利益为保护对象。
(三)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缔约过失责任区别于侵权责任行为,但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发生竞合现象。如果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在特定条件下出现竞合现象,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根据合同自由的立法原则,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中一种权利进行行使,以达到保护无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同时也对损害他人利益的一方形成惩处。
四、结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人们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解更加宽泛,不仅仅局限于民事责任,对于法律条文的研究也更加全面,对当事人责任的确定和划分更加细化和人性化。同时我国正加紧立法脚步,随着法律体系的健全和细化,对缔约过失责任将有更加明细、确切和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法律规范,依法确定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科学确定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合理运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引导人们诚实守信,规范化运作,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这有助于人们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建设的进步。
[1]全克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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