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案件审理焦点与风险
2018-01-22刘欣仪
刘欣仪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一、常见争议焦点
(一)当金利息标准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但是此项规定是否是强制性规定,存在争议。当事人双方在典当合同中如果约定的当金利率高于此规定,司法上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在云南福全典当有限公司与乔薇典当纠纷一案中,双方在典当合同中约定的当期内利息为年利率6%,略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6个月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5.6%,但法官以“被告对利息的计算的方式无异议”为由,支持了原告典当行所主张的利率。然而,同样是债务人未明确提出诉请的情况下,在江西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中,法院未支持典当合同中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6个月期贷款年利率的数额。
(二)绝当后典当行是否享有债权
此为当户常见抗辩理由,产生这种观点的原因是认为绝当后当户在到期后并没有归还当金本息的义务,绝当后当物的所有权转归典当行所有,因而此时当户取赎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典当行对当户并不享有债权。这种观点将典当视作为一种买卖关系,抵押物所有权移转典当行,双方权义两清。从各地判决来看,此类抗辩普遍不为法院所认可,一般而言,在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典当合同之后,合同若规定了绝当之后的相应违约金、罚息,法院会以典当合同为准。
与此类抗辩相关,有当户主张绝当后当户应当自行拍卖受偿,而不应诉诸法院或者仲裁,故此后造成的诉讼费、律师费其不应承担。然而法院往往也不予支持,原因在于典当合同已就此类问题进行了约定。
(三)绝当后费用计算
争议在于,息费收取的合理期限的认定。在北京乾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苍某典当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绝当发生后典当行有权处分当物,积极地回收债权。典当行如消极地放任损失的扩大而要求当户承担期间的息费,这就等于纵容典当行从恶意行为中获利,因此法院确定合理期间为一个月。但在山东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茂平、山东省博兴县宏达复合板不锈钢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中,法院将计算期限延长至判决生效之日。
二、各方风险
(一)典当行
1.未经诉讼拍卖抵押物。在未经诉讼拍卖抵押物的情况下,借款人可能会提出其对拍卖并不知情,是典当行擅自拍卖,而要求典当行赔偿相应损失。所以在拍卖前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承诺函》等说明情况,以规避此风险。
2.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抵押共有房产。在华诚典当与单某某典当纠纷案中,单某某冒充妻子陈某某在抵押合同上签字,一审法院认为典当行构成善意取得,但再审中,法院认为典当行未尽到审慎查验的义务,具体体现在:未让陈某某到场;未当面核清签字人身份信息;先完成抵押典当,再办理抵押登记,违反了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第三人冒签创造了条件。
由于办理《抵押他项权证》时必须两人均到场签字才能办理,在湖北恒利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缪前进、张霞、肖猛、阮芳典当纠纷一案中,法院据房产管理局核发的《抵押他项权证》认定为构成表见代理。
3.当票。一般而言当票不是典当关系的必要条件,但是存在法院以没有当票认为典当关系不存在的情况。在武汉康信商贸有限公司、钟成翠典当纠纷中,法院认为虽然案中典当公司具有从事典当业务的资质,其与当户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约定以房产做抵押担保发放当金,但典当公司就该笔业务并未出具当票,故典当公司与当户之间不符合典当关系成立的具体要求,应认定为企业间的借贷关系。
(二)当户
1.毁坏抵押物会加大损失。在府谷县兴茂典当行有限公司诉高保平、王存娥典当纠纷中,毁坏抵押物法院判决须赔偿损失,赔偿金计算方法为按当金月利率计算直至当金还清之日止。
2.以典当借款合同的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主张合同无效的抗辩。武汉聚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金正茂商务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中,法院认为《典当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效力性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其提出《典当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3.主张偿还本金须有明确约定。除非有明确规定,都应按先付息后扣借款本金的原则确定还款的典当借款本金及利息。
4.诉讼时效抗辩。根据合同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法院认为以当票标注时间为准。如湖北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恒丰源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何红平典当纠纷。
(三)保证人
1.公司作为担保方的资质问题。《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实务中存在公司保证人主张其保证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该条并未规定公司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此法律条文并非强制性的规定。一般而言此主张不会影响保证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