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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探索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买卖双方民商法买家

李 娜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一、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景

随着时代发展,社会的进步,电子商务已经发展成为当代社会中比较流行的一种购物形式,这种购物形式以互联网作为依托,将不同区域的商家和买家集合到了一个相同的平台上,实现了不同区域间的买卖交易。电子商务的存在将现实生活中的交易形式变为一种虚拟的网络交易,平台将相关的商品信息按着不同类别进行分类排放[2],便于买家进行商品信息查找,买家能够直接在电脑上输入自己想要查找的商品,并进行购买,这一过程的进行完全是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的,节约了买家的时间,又为卖家的商品销售提供平台。这种电子商务的存在形式有效的促进商品市场的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只有在解决电子商务的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才能推动电子商务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与民商法的创新探索

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要依靠相关法律的制约和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在法律上国家应该不断的完善民商法所规定的相关内容,才能更好的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搭建一个良好的法律平台。近年来电子商务迅速的发展已经成为不断升起的商业新星[3],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却对民商法的改进提出了更为严峻的要求。电子商务是一个平台,需要买卖双方在平等互惠的原则下进行相关的交易,这种交易的进行涉及很多方面,例如商品的生产商、货物的配送单位和商务平台的本身,这些不同的商务主体间都可能会与商品的购买者产生商业纠纷,这种商业纠纷就需要民商法对不同的商务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国家制定的民商法没有涉及电子商务领域,因此在责任的判定上民商发可能会与电子商务平台发生意见分歧[4]。

这种意见的分歧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由于电子服务平台在服务商的选择标准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平台服务商的选择上没有明确的标准,这就导致了有些商务厂家不符合平台的注册标准却能够凭借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这就会使的购买者的权益受到损害,产生相应的商业纠纷。这就要求民商法能够设立有关的制度,规范厂家进入电子商务平台的步骤,电子平台在进行厂家的选择时应当严格的按照民商法中所规定的制度进行选择,形成与民商法相辅相成的选择标准,减少相关电子商务纠纷的产生。

另一方面在传统的商品交易中,民商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买卖双方两者的权利和利益,这就使商品的交易能在法律制度的管理下有序的进行,但是在今天的电子商务平台中仍未有相关制度的产生,这就会让买卖双方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不能正确的使用自己的权利和尽到相关的义务。这种现象让所发生的商务纠纷无法找到法律依据,不能更好的判断买卖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这种情况电子商务平台也应当像现实中的商品交易一样[5],建立一条符合买卖双方利益,同时满足民商法规定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够将电子商务的进行变的更加规范透明。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商务平台应当对买卖双方的信息进行保密,以免因为信息的泄露对买卖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结语

商品交易的电子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这种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既能够给买家提供便利又能够拉动商品经济的增长,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可能是完美无暇的,电子商务也是这样的,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例如商品交易规则制定的不完善性、企业在进入电子商务平台时没有严格的审查制度,这些问题的出现会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民商法的改进过程中应当加入有关电商平台的管理规则,这样才能够保证法律的与时俱进性。在法律的约束与电子商务平台的规范管理上,电子商务一定会迸发出更大的活力,不断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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