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2018-01-22冯诗怡
冯诗怡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
目前,我国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是根据网络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内容分类界定的。按主流学者的观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向网络用户提供所需求的信息或为以获取有效的网络信息、网络服务为目的提供网络服务的机构或组织①。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虽然我国的相关的立法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采取过错责任,但从条文的解释来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已经确认起过错责任原则②。因为我国网民众多,网上信息量过于庞大和冗杂,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对每一个信息都进行审查,如果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会给网络提供服务者带来过大的负担。
二、我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现状及其不足
(一)我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
我国《著作法》自2001年开始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一词,信息网络传播权开始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也是我国首次出现网络侵权相关法律,这也是我国网络侵权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就目前来讲,相关立法仍不完善。
(二)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存在的问题
1.没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共同侵权理论,并没有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具有片面性。因为网络具有虚拟性,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往往无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就变得重大,不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
2.法律概念不清晰
我国法律有对互联网侵权的相关规定,但该规定十分简略,面对生活中五花八门的案例就略显单薄,更由于很多法律概念不够清晰,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在“通知”这个要求上,我国法律没有关于通知的内容的相关规定;在“知道”的判断上也没有准确的确定标准;在“迅速”的标准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3.网络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由于我国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也应运而生,这是我国新时代的产物,属于特殊侵权。但我国的对它的立法仍然不足,只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所提及,包括部分条例和司法解释,这些规定在法律适用中往往不太充分,很多具体的网络侵权案件找不到合适的法律规定,甚至会出现法律冲突的情况,使得很多用户的权益也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也会有损我国法律的权威。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法律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
我国目前使用的是共同侵权理论,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具有滞后性,使得原有的法律制度并不能完全适用现在的实际生活。我国目前的共同侵权制度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过重,所以应当发展间接侵权制度,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在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也应加强网络用户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会使得他们不敢做出侵权行为,从而抑制侵权行为的产生。我国网络用户数量大,这些都是潜在的网络侵权者,但也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用户们带着面具示人,无法判断其真实身份,使得他们逃脱法律的惩罚。
(二)完善侵权责任法,明确相关法律概念
首先,完善通知规则。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同时,也应当对不合格的通知如何处理进行相关规定,这些就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其次,明确“知道”的主观判断。关于“知道”这一概念,现在也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界定,一般将“知道”解释为“明知”,但“明知”的含义过于偏向直接故意,没有体现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放任这一情况。将“知道”翻译为已知更为合理,“已知”的解释是比较全面的。
最后,明确对“迅速”的规定。在权利人告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受到侵害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迅速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但“迅速”一词究竟如何判断,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可能会被利用来规避自身责任,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完善网络侵权责任法律体系
根据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网络侵权责任法律法规体系。只是在其他零散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但这并不能满足生活中的实际应用,而且还有法律冲突的情况出现,这使得很多案件无法可依,也影响到其最终的结果。因此,必须完善我国网络侵权责任法律体系。
[ 注 释 ]
①杜涓.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J].法制博览,2018.07.
②陈杭燕,钱腾飞.论网路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