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避行为及其裁判方法
2018-01-22陶义
陶 义
安庆市宜城公证处,安徽 安庆 246003
我国目前就法律规避行为的定性为当事人为了避开或者排除特定法律规范适用而采取各种策略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一直以来都受到法律界人士的重视,经常出现在金融投资领域,一方面是因为这一领域复杂且多变,给当事人提供了更大的规避行为的空间;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我国在经济方面的立法还存在诸多的不足,给了金融投资人钻空子的机会。法院遇到了这一类的案件的时候往往需要对其定性,之后才能决定裁判方法。法律界对法律规避行为的裁判存在不同的看法,部分人认为其始终不合法,另外部分的人则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法律规避行为属于合法的。
一、我国常见的法律规避行为类型
(一)变换主体的法律规避行为
变换主体的法律规避行为主要是指当事人利用法律的漏洞呈现出合法主体的且合乎法律要求的样子,但是当事人却在幕后做真正的控制并获得期待利益。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借贷关系当中,由于我国的法律并未就企业与少数特定个人之见的借贷加以禁止,在很多时候借贷关系表面的当事人双方并不是实际的双方。此外在外商与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关系当中也能见到通过变换主体来规避法律的行为。这两种变换主体的法律规避行为发生过程中,通常实际存在两个主体以上,但是基于获得更大的利益而规避法律做出来的。我国针对外商所作的限制是未经监管部门审批,不能够以任何形式向境内金融机构投资,这属于硬性规定。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仍然存在一些境内金融投资机构与外商之间建立投资关系,他们利用的便是变换主体的方式,通过向中国民生银行投资签订委托书等一些行为便可以达成目标规避法律限制。
(二)变换标的物的法律规避行为
我国法律中针对某一法律行为会针对其涉及的标的物的数量、面积以及重量作限制,基于这样的限制采取的规避行为便是分解变换标的物。在我国相对比较常见的是农地移转面积超出了规定便需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这一类的情况中通过变换标的物、分解标的物规避法律限制的很多。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标的物只需要当事人利用既有的条件就其外形加以改变,就能够很轻松地避开法律限制。我国出口的金属均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但是由于我国在出口小百货上的限制相对较松,便出现了一些人将金属物制作成小百货的形式进行出口。当然更为大胆的变换标的物的规避法律行为的便是完全替换行为的标的物。这种案例经常发生在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中。为了避免相关人员行使先买权,股权收购方会通过收购母公司股权的方式控制目标公司,进而实现规避法律行为的目的。
(三)变换行为类型的法律规避行为
法律行为分为很多种,而不同的法律行为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但也存在不同的法律行为产生相似甚至相同的法律后果的情况。所以在生活中变换行为类型来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不少见,尤其是在买卖、互易和赠予这些法律行为中比较普。在这样的情况下改变行为类型不仅可以起到规避法律限制的效果,还会达到与受禁止行为相同的效果。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一些当事人会利用改变合同类型的方式达到避开法律限制的目的。比如通过不直接转让开发项目转由房地产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方式获得期待的效果。很多时候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这是国家为了确保房地产行业始终保持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的表现,但仍然存在部分的房地产企业通过信托渠道融资的方式获得巨大利益。
二、常见法律规避行为的裁判方法
(一)变换主体和标的物的法律规避行为裁判方法
对于这种行为人利用表面合法的方式在幕后操控的情况,法院在处理的时候不会直接否认挂名者实际上存在的法律资格,但是会迂回审查挂名者与控制者之间约定的合法性,通过就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判断,而获得客观的裁判方法。针对一种法律关系当中义务人一方利用他人的行为来逃避自身所负义务的人,法院比较常用的裁判方法是确定他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不是可以算在义务人的头上。在很多时候变换主体来规避法律行为的时候会引发行为类型的改变,为了更好地处理这一类的问题,法院会在审查了这类问题的具体情况之后做出确定类型变换合法性的裁判,尤其是合同关系当中,法院不会将其认定为借贷合同或者是变相借贷合同,而是采取更加巧妙的类推适用原则能够有更好的效果。法院在裁判分解标的物这一类的规避行为的时候,会参照已经形成的明文禁止条例,如若有超出禁止条例之外的则选择将被分解的标的物当作一个标的物对待的方式进行裁判。
(二)变换行为规避法律限制的裁判方法
变换行为规避法律限制的裁判方法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变换行为真实且变换类型明确,基于这种情况法院基本上不会直接否认当事人选择的类型,但是会抓住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问题将其行为认定为无效,如果这种方法行不通还可以通过重作者认为,劳资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还包括人身关系。劳动者使用虚假身份并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欺诈。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杨某宇以假身份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但未经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时,该劳动合同还是有效的,B公司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仅以杨某玉以虚假身份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此时终止劳动关系是违法的,B公司应支付杨某宇的经济赔偿金。
新定性当事人变换类型的方式进行裁判。另外一种情况是行为真实但是类型不明确的,针对这样的问题法官可以从当事人的真意认知以及解释入手,这样方便将当事人的行为变换类型做一个归类。处理的时候可以通过认定合同的类型来达到裁判的效果。很多时候法院需要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类型做选择,需要做到遵从自治原则以及自由原则。法院采用的裁判方法通常会涉及到法律解释和类推适用,法律解释主要是就一些判决书中没有解释理由的问题作详细说明,通过这样的方式展现法律的公平客观性。法院在否定当事人的类型选择的时候都会类推适用规范,可以起到超出法律文艺而补充法律的效果,对于处理系争案件的适当规范的时候便可以在审查了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之后适用规范,使其裁判结果更加准确。
三、结束语
法院审判的过程当中,就法律规避行为采取的裁判方法往往包含了行为解释、法律解释以及类推适用等内容,不过在很多时候法院忽视了就法律规避行为的具体性质和处理方法加以说明补充,导致许多的当事人并不理解法院的裁判结果。因此从法律方法的表述方式来看待法院认定法律规避行为的时候,往往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内容上面。但是由于这一类的专业术语对于很多人来讲不便于理解,为此在今后的法律实践工作当中,应当提升法律方法的条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