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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协调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关键词:夫妻间公序良婚姻关系

罗 婧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0000

一、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

(一)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法定义务

1、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互守贞操的义务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基础在《婚姻法》第4条。忠实义务由法律明文规定,可知婚姻关系存续区间,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否则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忠实义务在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方面起了重要作用。我国1980年《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忠实义务,是立法的严重疏漏,不利于巩固、维护健康的婚姻关系。

2、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

忠实义务是法定义务,故违背忠实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违背忠实义务的一方应向未违背一方承担的责任。我国《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即体现了此种责任;第二种,是对第三方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指无过错方可以向与夫妻一方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例如,日本民法规定,对与配偶通奸的第三方,无过错方可单独向该第三方请求损害赔偿。

(二)夫妻间存在隐私权

1、隐私权

隐私权指一种自然人对其隐私所享有的权利。这是法律尊重个人秘密和个人信息的体现。隐私权具体可以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是“独处”,一部分是“保有私人秘密”。隐私权体现出来的宪法意义是宪法将保护的人格尊严,最终以保护人格自由发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2、夫妻间存在隐私权

关于夫妻间是否存在隐私权,答案应当是肯定的。我们可以通过夫妻法律地位的演进和我国夫妻法律地位的相关规定,来推导出这个结论。夫妻的法律地位的演进历程,可以概括为从“夫妻一体”主义变化为“夫妻别体”主义。

夫妻法律地位由“一体主义”变为“别体主义”,开始强调夫妻关系中个人的权利,可知夫妻之间虽然通过签订婚姻关系缔结协议,成为了法律意义上一定范围内的共同体,但是在诸多方面,其仍为各自独立的个体,享有独立的权利。例如,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继承,但是精神损害赔偿权不能继承。因此,夫妻间是存在隐私权的,“四川泸州案”的法院判决中,即承认了夫妻间隐私权的存在。

二、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平衡

(一)正确处理二者冲突前应明确的观点

1、夫妻间的隐私权是有所克减的隐私权

夫妻通过婚姻的缔结成为紧密联系的共同体,但是在诸多事务上仍为独立的个人,故夫妻各自享有隐私权。但是,由于配偶之间的人身关系更加的紧密,相处的空间亦更加的狭小,故配偶之间的隐私权覆盖的广度要小,属于有所克减的隐私权。

2、在婚姻关系中,忠实义务应当得到优先保护

夫妻忠实义务既是婚姻契约中合同义务的一种,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当夫妻所享有的其他权利与夫妻忠实义务相冲突时,出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稳定的考虑,其他权利诸如隐私权要做一定的让步。

(二)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平衡

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平衡,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条原则来把控:

1、利益平衡原则

夫妻忠实义务冲突与夫妻间隐私权冲突本质上是二者利益的冲突,这就需要利益平衡原则来协调。具体来说,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的保护属于对共同利益的保护,而对夫妻个人隐私权保护属于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在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法律应当优先保护共同利益,即维护婚姻关系忠实的权利应该得到优先保护。

2、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精髓在于“不超过必要限度”。在婚姻忠实权与个人隐私权相冲突时,只要维护婚姻忠实权的手段没有超过合理限度,那么婚姻忠实权就应该得到保护。例如在卧室内装摄像头捉奸案中,在夫妻双方居住的卧室内安放摄像头以维护忠实义务的履行,并不能说超过必要的限度。

3、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协调中引入这个原则,是指在协调二者利益保护时要考虑到利益平衡结果要能够被社会大众接受。法律要发挥它的调整作用,用公序良俗来正确调整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问题,以期形成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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