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从“行政行为”概念到“行政过程”概念的演变
2018-01-22颜薇炘
颜薇炘
广州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
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建设,借鉴了很多大陆法系行政行为概念等方面的内容,比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但随着市场多元化的发展,行政手段也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难以规范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因此,需要立足于行政过程论视角,认识到行政过程的重要性,以拓展行政法学的价值。
一、“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特性
(一)行政行为概念
行政行为这一概念最早产生于19世纪后期,在欧洲等国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此时的行政法学与民法学中的概念进行了融合,可对行政机关的实际行为进行统一把握。由此可知,行政行为具有公法性特点,并要与民法相适应。同时,在传统行政法中,在概念建设上融合了很多理论内容,包括效力论、瑕疵论、定型化等,并在发展中逐渐成为了行政法学中的核心内容。要求行政部门要按照这些理论及法律内容来正确行使行政行为,若行政部门存在违法问题时,也需要对其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进行认定,从而进行撤销。
行政法学中推行行政行为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一是,行政行为概念的出现,使得行政法学逐渐演变为一种独立的私法,促使行政部门成为独立的法学部门,并针对相对人来行驶相应的权力。因此,行政行为相比于私法来说,更具备权力性。二是,当行政部门正常进行行政活动时,可利用行政行为的概念来考察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并通过法律体系来约束行政活动的内容、要求等。三是,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中的核心内容,对行政法学的构建以及完善有重要的意义,从而建设更多的法律内容。比如《行政行为法》、《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等,可实现行政法学内部之间的有机连接。四是,行政行为概念为行政诉讼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有利于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进行诉讼,由司法机关根据诉讼结果来判定行政无效[1]。
(二)行政行为特点
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过程性”特点,并在时间、空间上得以延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过程:第一,行政部门在进行行政活动时,需要先对行政目标进行确定;第二,一旦目标确定后,需要根据目标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分析;第三,当准备工作做好之后,需要拟定行政方案,并制定相应的行政决策;第四,对行政方案进行探讨,确定其可行性,从而选择最优方案;第五,需要根据方案制定相应的计划、方法;第六,制定监督管理体制,监管行政行为;第七,做好信息反馈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方案;第八,对调整后的方案进行执行,并做好再次反馈的准备。虽然行政过程比较复杂、内容较多,但行政目的是唯一的,需要将各个行为过程组成关联性,确保行政活动顺利进行。
二、行政行为概念存在的缺陷
传统行政法学中,对行政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行政行为的概念受到了限制,难以满足现代行政活动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传统的行政法学中,只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规定,并没有将行政行为的概念进行延伸。随着行政领域的拓展,尤其是复合型行政行为的出现,使得传统行政行为的功能、作用受到了限制,容易出现行政分歧。二是,传统的行政法学注重结果性评价,仅对行政结果进行考察,忽略了各个行为之间的联系,使得考察结果存在片面性。
近些年来,我国法学学者为了解决行为行为概念上的缺陷,提出了很多种解决办法。其中,大多数学者认为,应缩小性行政行为内涵,以扩大行政行为概念的延伸,促使行政行为概念向“开放性”方向发展。这种理念存在很多的不足,过于开放的行政行为,会弱化其原有的法律特点,使其概念稳定性受到了影响,甚至会引起行政法学与其他法律之间的混乱。还有学者认为,现有的行政行为概念存在很多的不足,应用其他概念来补充或取代现有概念,如“行政执法”、“行政处分”、“非强制行政行为”等。由于这些概念的内涵比较少,缺少法律特性,也缺少足够的理论支撑,并不能解决行政行为考察方面的问题[2]。
三、行政法中“行政过程”概念的导入
为了解决传统行政行为概念存在的缺陷问题,国际上很多行政学专家认识到了行政过程的重要性,认为应将“行政过程”导入到行政法学中。对于一些缺少特别意义的概念,可用“形成过程”来取代原有的法学名词。这种理论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内容,在最初阶段并没有被法学界所接受。但随着行政活动多元化的发展,使得法学界重新对“行政过程”理念进行了研究。如日本的行政法中,将“行政过程”作为了其中一
个标题,使得行政过程的地位得到了提高。但日本仅是采用了“行政过程”这一用语,并没有改变行政行为原有的概念。与此同时,我国学者在“行政过程”研究方面,认为应将行政过程作为行政法学中部分内容的标题,但也没有涉及到过程性内容。由此可知,国内外学者仅是对行为过程这一用语进行了研究,并没有掌握“行为过程”概念的实质,使得导入效果受到了影响。
基于上述研究,笔者认为,行政法中“行政过程”概念的导入,应以过程论视角来进行研究,以阐述“行为过程”概念的特征及内涵,从而弥补“行政行为”概念存在的不足。实际上,行政过程是在法律性或非法律性作用下,将行政作用进行连锁组合的过程。主要是因为行政部门在进行行政活动时,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实施连续性过程,并根据具体环节来进行分段实施,以实现行政目的。因此,行政主体在时间、空间上的行为,构成了“行政过程”这一概念。由此可知,行政过程具有目的性、主体性、过程性、关联性等特点,需要将这些要素进行整合,有利于管控行政过程、指导行政结果[3]。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行政行为”概念与“行政过程”概念具有明显的联系,在其演变过程中,将行政行为作为了行政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差异。例如,首先,行政过程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多,行政行为只是众多行为形式之一,还有事实行为等方面的内容。其次,二者主体内容不同,行政过程主体包括行政主体、相对人、第三人等,而行政行为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最后,行政行为是静态、定向的考察模式,而行政过程具有动态性考察特点,既要考察单一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又要考虑各行为之间的整体性与合法性。
四、结语
传统行政法学中,对“行政行为”概念有特定的要求,在实际实施中存在很多的缺陷问题,难以满足现代行政的需要。因此,行政法学学者应对现代行政过程进行分析,正确了解其价值和特点,以实现“行政行为”概念到“行政过程”概念的演变,从而保障行政过程的规范性以及行政结果的准确性。
[ 参 考 文 献 ]
[1]陆欢欢,胡溢武.治理现代化背景下行政法治模式——行政参与问题研究[J].理论建设,2017(04):73-80.
[2]江利红.行政过程的阶段性法律构造分析——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J].政治与法律,2013(01):140-154.
[3]江利红.论行政法学中“行政过程”概念的导入——从“行政行为”到“行政过程”[J].政治与法律,2012(03):7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