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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保险合同中风险责任的确定

2018-01-22王岳丽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保险合同因果关系保险公司

王岳丽

中共湘西州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湖南 吉首 416000

一、美国保险合同中的风险条款

美国保险合同一般提供一个损失的保险范围或者对不动产的损坏是被人所知的风险。然而,作为保险合同具体的条款,这些保险范围很少包含所有的损失或者侵害对这个不动产遭受到的侵害的风险。而是保险公司给与一切予以投保通常都有很多的限制性规定,从表面上似乎对各种损失或者侵害都予以涵盖了通过排除危险或者造成损失。在保险合同的条款中,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对这样的损失加以排除的话,一切风险政策将保险人的负担明确的排除在授权范围之外。在美国,超过了一个多世纪的跨度,保险公司总结出了一套从一切风险中排除责任的政策。除这些责任外,其他的在全国范围内都存在。房主的一切险的保险政策标准,俗称”ISO”政策的形式。

一般情况下,房主“风险政策”的一切风险的标准化明确排除了某些对财产人特定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原因,如磨损和损耗。但是这些极大的危险很少对保险的财产产生威胁,甚至对社会生活中的财产不会出现任何的威胁。造成损失和危险可以通过日常维护排除主要的特殊危险。因此在一个较低的保险情况下,这个经常在这种损失的理赔过程中使用。相比之下,意外的风险,如洪水,地震,滑坡有时候被描述为关联风险,经常导致大范围的灾害,损害的威胁持续存在,不仅是保险的财产,而且还有包括居民的广大财产。随之而来的损失可能或者有时降低保险的责任来支付重建。持续给灾区活力以求让其平衡。

鉴于这些风险,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保险维持有效的排除损失有效的措施在私人房屋保险市场几乎是必不可少的。私营部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更大的义务范围。公共部门的补贴可用时尽管如此,灾难性的风险很快能够预见到,在任何的情况下,在最后,对业主的保险政策会变得更具有包容性。因此,业主一切险的政策标准化在私营保险市场被广泛使用,它们均明确的规定排除保险公司意外事件带来的损失承担的责任。尽管如此,在这样的保险政策下,每一个损失的实例不能从损失的包括范围中被完全的孤立。例如,飓风可能吹走一个人家的屋顶,让雨水毁坏里面的财物(从包含范围内危险没有被排除)而进而洪水将财产吞噬。综合效应的排除和构建保险合同中的极度危险事件,对这个做一个简单的解决方案是不可能的。令人惊讶的是,覆盖中的相当常见的融合并且排除造成损失的原因实际上混淆了几个世纪以来对保险政策的解释。这个问题将在下面被描述为同时因果关系的问题。

二、美国法院对保险责任的确定原因

目前美国法院仍然采用不同的方法来破解这个难题。一些法院对保险政策中的语言采用扩张性和严格的解释,明确的表示保险公司通过排除覆盖的行为如军队或者事件造成损失承担的保险责任。法院始终拒绝对这个排除的标准意图应用实例的并发原因的效果。之前对这个不可侵权的合同这一点,后者依赖于普通法原则的因果关系通常被描述为有效的近因主义,这种分歧产生了不稳定的效果。零星的和不一致的强制排除一切险政策适用于灾难性的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同样情节的不确定性问题。

司法对建设保险的统一规范和可预测性是至关重要的,以减少保险市场的不稳定所引起的灾区在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没有保险的情况。然而,强制性法是典型的功能缺失的结果,保险纠纷对因果关系的牵连已经是很正常的了。这种难以忍受的不一致几乎已经完全阻碍了风险管理不可缺少的审慎的预见性。在每一个物理或者意外损失的案件中,至少一个必要的风险必须很容易发现,并且有必要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许多法院依赖上述这个理论,表明了一种不必要的和不充分的风险可能被保险人作为排除这个损失的原因,忽略任何一个事实的因果关系而忽略这个假定损害的可分性。

三、破解并发的因果关系的模式分析

破解并发的因果关系的难题在于以下四个定理,可以用来解决保险合同纠纷中的并发的因果关系在司法上的难题。这些定理主要涉及四个常见的行为模式,但是在每一个环境中他们很难被包容或者被决定。

第一个常见的并发的事实因果关系模式由必要的和充分的行为、力量、事件政策不排除在外的引起的保险纠纷损失,在自然的行为、力量或者事件不能导致这个损失发生,除了这个危险的行为。例如过失(一个排除在外的危险)引起的火灾。这种情况也许是最容易解决的,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一般由保险公司承担,在下面的文章篇幅中讨论。第一个公式决定结果的分配对于一个没有被排除的充分的和必要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失的事实原因。在没有适当资格的情况下依然排除在外。

另一个常见的引起损失的情况由必要的和充分的行为、力量、事件被政策排除在外的,在行为、力量、事件不存在就不会发生的情况下,但是排除了被排除在外的危险行为。例如一场暴雨(一个保险合同没有排除在外的危险)。第二个定理直接来自现代侵权法,借鉴这个风险范围的模式,作为一个有效的检查责任的逻辑部分。因此。一个保险公司明确拒绝承担责任,除非发生的这个危险这个保险合同包含在内对其承担保险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二个方面,保险公司已经开始起草所谓的综合危险排除在外的责任,这个是保险公司一直提倡的,甚至在司法管辖区已经拒绝执行同时原因条款由于坚持了这个理论。

第三个常见的损失原因的场景,通过联合的必要的行为、力量或者事件引起的,单独的其中他们一个不能产生任何损失,有些排除这个理论有些不排除。例如一个家由于退化变得不稳固(这个危险被合同排除在外),但是仍然是没有倒下的,是饱受了一点沧桑,否则风是无法破坏的(暴风不排除在保险合同的危险范围之外)。第三个定理再次从侵权法中借鉴,但是是在事实的因果关系理论最基本的意义上说的。因此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应该执行,在这个范围内就不会发生损失如果这个行为没有在这个保险合同范围之内。

第四个也是最后一个定理对解决一些不必要的行为、力量、事件导致不可分割的损失作出了贡献。这个假设的构建往往是法院对保险纠纷实际问题的假设。但是事实的因果关系理论在其最基本的意义上通过消除因果关系裂缝的难题来设置不必要的行为、力量、事件。从一家保险公司可能在一切险的保险合同中的不可分割必要的行为、力量事件引起损失的发生的不排除在一切险之外的危险可能不会得到许可的保险赔偿。

发现一个必要且充分的行为、力量、事件没有从保险合同中的事实的因果关系中排除在外,这个应该总是造成损失不可分割的原因,这个结论就是这个损失是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危险之内的。同时性的例外是适用并发性的因果关系问题在两个或者两个实例以上不能归因于哪个的情况下。同样,如果证据是建立在缺乏归因于一个明确的必要且充分的保险合同排除在外的安全,那么同时应该在这种情况下战胜怀疑正如责任的案件。上面的定理提出必要的结合但是不足的原因是先前的损失原则,一个损失是从保险合同之中的一切险范围之内被排除的,仅仅在如果它的发生明确的排出了这个必要且充分的。

总而言之,一个保险公司可能在一切险的情况下可能获准排除由充分的行为、力量、事件造成的不可分割的损害,这个损失明确的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除非保险合同中的风险是由一个行为、力量、事件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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