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及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挑战及应对
2018-01-22汪洋昉
王 鹏 汪洋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临海 317000
一、改革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2016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并实施《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庭审实质化,突出审判的中心地位。2016年11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监察体制改革正式开始,根据改革要求,原隶属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整体转隶至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监察法》,深化了监察体制改革,在法律层面上实现了国家监察对公职人员的全覆盖,提升了打击职务犯罪的成效。
二、职务犯罪案件公诉工作面临的挑战
在以往的诉讼制度下,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过多强调配合以及打击犯罪。在案件存在争议时,一方面,在检察机关内部,公诉部门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沟通和监督方显处于弱势。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立案侦查都是由检察长决定的,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如果发现案件的定性、量刑情节方面与职务犯罪侦查机关认定的有出入,最后都要向检察长汇报,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需要撤销案件,要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同意。根据现有的考核体制,一旦某个职务犯罪案件撤销,会严重影响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考核成绩,而由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考核分数比重很大,就会进而影响全院的年终考核排名,因此检察长往往不会改变原来的决定。除此以外,由于在检察院内部在机构设置上,公诉部门的规格低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负责人通常是检察委员会成员和院党组成员,在沟通案件时具有更强的话语权,所以公诉部门在处理争议案件时,最终往往还是会按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意见提起公诉。另一方面,当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当出现争议问题时,检察机关可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审判监督的一种震慑手段,提高公诉成功率,使得法院往往可能出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者的压力而做出有罪判决。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和监察体制改革改变了上述局面,对原有的公诉理念产生强有力的冲击。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的职能,包括机构和人员,将一并转隶到国家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机关被定位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并将职务犯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权等职能由检察机关转隶到监察委员会,解决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同体监督问题,公诉部门不再像改革前那样受到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的制约,另一方面也减少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力,从而更突出了审判的中心地位。以审判为中心强调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制约关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强调庭审在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而言,检察院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处于居中地位,对调查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具有制约作用。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对调查机关的制约主要体现在,对于调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瑕疵证据或是违法证据,可以要求调查机关补正或者排除,并根据证据对于调查机关认定的事实进行裁剪。检察机关对于法院的制约主要体现在,提起公诉的事实限制了法院裁判的范围。法院对检察机关同样具有制约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庭审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评价和裁判,你有罪判决作为对于公诉的肯定,以无罪判决作为对公诉的否定。这些变革对公诉部门对职务犯罪原有的审查起诉案件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三、如何应对挑战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同时又要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公诉人应当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要提升介入引导调查取证的能力。监察体制改革以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力量得到加强,在反腐形势日益严峻的形式下,监察委员会作为调查机关可能往往重视破案,而轻视全面的收集有罪、无罪、罪轻的证据,也有可能会出现取证不规范甚至是违法了刑诉法的规定,进而导致出现瑕疵证据、非法证据,一旦法院在庭审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的构建,从而会在接下来的庭审程序中陷入被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公诉部门应当提前介入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发现监察机关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取证程序上存在瑕疵的,应当及时提出补正或者是纠正的意见,引导监察机关规范取证。对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另外,公诉机关还应当引导监察机关全面的收集证据,除了引导监察机关收集有罪的证据外,更要注重收集无罪或是罪轻的证据,如果排除非法证据后难以认定原来的犯罪事实,公诉人要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构建证据体系所必需的关键证据、核心证据,有效防止出现错案。最后公诉人要及时和侦查人员沟通,及时反馈取证的目的、方法、结果,确保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要切实保障职务犯罪辩护权。虽然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大大加强了辩护权。一般案件在侦查阶段嫌疑人即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等环节中有提交辩护意见的权利。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庭审实质化方面有着较为积极的意义。当然,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前,依然存在职务犯罪诉讼期间律师介入不充分、会见难的问题。在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调查阶段律师能否介入、何时能够介入以及介入的程度。在现有体制下,职务犯罪案件被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律师才能介入。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要给律师行使辩护权给予保障,没必要以案件属于职务犯罪为由而限制律师行使辩护权。实际上,公诉部门更应当主动听取并认真对待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与其进行有效的沟通,及时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形成良性互动,争取将一些程序性的问题解决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将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在开庭前明确争议焦点,提高庭审的效率。
要提升出庭公诉的能力。职务犯罪案件主要的证据是口供,而以审判为中心强调直接言词原则,监察机关调查人员收集的各种卷宗材料、物证,制作的讯问笔录、讯问笔录等证据,都要在开庭时经过庭审质证,如果要必要,法庭可以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在庭审中可能面对到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时,不仅要熟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更要注意积累其他学科的知识,同时要注意提高自己与办案人员,法官、律师的沟通能力。在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下,公诉人尤其要提高在庭审中对证据的质证能力,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认真听取其辩解,开庭前提前预测辩护人的辩护点,有针对性的进行答辩质证。公诉人不仅仅是将证据移交给法庭,而是要通过举证和质证,将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展现给法庭,要善于归纳总结,善于将零散的证据材料整合成完整的锁链,善于阐述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通过严密的说理使法庭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