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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执行制度的思考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处罚法治安管理公安机关

赵 耿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自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实行以来,已经经历了十几年的时间。在法治方面,这部法律也具有着一种里程碑式的意义。这部法律的颁布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警察的权利得到了规范,也使得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这部法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新问题也开始出现,这部法律当中的某些内容已经不再适用于当下的社会环境了。因此,必须根据当前的发展形势来进行改正和完善。

一、治安管理处罚执行制度所包含的内容

(一)即时执行制度的内容

即时,在汉语中的意思就是现在、马上、立刻的意思。而即时执行制度,则表示一种效率方面的原则,尤其是在行政法中,是一种效率比较高的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如果执行制度只是一味地强调公平,却忽略了效率,那么这种职业也就违背了法治的本来意义,从而无法保证实质正义的顺利实现。因此,对于处罚工作而言,尤其是在治安管理当中的处罚,只有即时执行,才能够保证更快、更有效地处理或者是教育相关的违反者,从而保护和安慰受害人,使法律能够充分地体现出维护社会正义的价值。同时,在现在的社会情况中,由于很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节或者是行为通常比较轻微,而且所带来的一些不良社会影响的时间也比较短,这个时候,若是处罚决定没有即时执行,而是拖延时间,那么在这个时候,对于违法人员的处罚效果或者是教育效果也就会降低,导致治安管理处罚的作用无法得到有效的发挥。并且从客观上来说,这种行为还会给受害人带来损失,从而降低法律的威信。因此,即时执行制度的存在非常重要。

(二)暂缓执行制度的内容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两条规定都确定了暂缓执行制度。在现实社会中,若是被处罚人因为违反了某项规定而遭受到了行政拘留处罚,而他因对这项处罚决定存在不服或者是异议,而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或者是行政诉讼的,就可以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但是,从具体的内容上来看,这项制度不是所有条件都能够使用的,其适用的条件具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定。比方说,这条制度仅仅只是适用于被做出了行政拘留处罚的被处罚人,并且被处罚人在申请暂缓执行制度时,还需要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另外,在判断暂缓执行制度是否能够施行时,公安机关还需要对被处罚人进行全方面的评估,确定被处罚人在暂缓制定处罚期间不会去做出危害社会的事,或者是发生什么社会危险。从具体分析中可以得知,这项执行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人权,也就是说,通过相关的程度,来保障被处罚人的人权,使他们不会受到不必要的侵害。

(三)罚缴分离制度的内容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104条规定中,明确阐述了罚缴分离制度的内容。这项制度的确立,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公安机关的罚款行为,避免在罚款过程中出现随意性。而且,从某个程度上来说,这项制度的确立,也表现了现代行政法治的实际发展趋势,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样不仅能够保证公安机关能够依法行政,不会以权谋私,还能够杜绝被处罚人出现抵触的情绪,从而保证处罚执行工作能够顺利完成。

(四)缓拘担保制度的内容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四条的内容都规定了担保制度,对于暂缓行政拘留工作的担保制度。在这些规定当中,针对于缓拘担保制度的具体形式也有明确的规定,比方说,可以采用金钱担保,也可以采用人保。金钱担保就是由被处罚人或者是被处罚人的其他亲属按照每日200的行政拘留标准来交纳相应的保证金。而人保则是由被处罚人或者是其他亲属提供相关的符合法律要求的人来做担保。另外,对于担保人的资格、担保人所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以及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所需要接受的处罚等都做了非常详细的阐述和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一项制度的确立,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了暂缓制度的存在和运用提供了保障。

二、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执行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关于自由裁量权缺乏一定的规范性

在现实情况中,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比较广,而且还容易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不管是主观因素,还是其他的非法律规制因素,都会影响到自由裁量权的效果,最终还有可能造成处罚不当或者是滥权的现象出现。比方说,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执行环节,不管是处罚的决定,还是处罚的执行,都是由公安机关独立完成,缺少其他部门或者是其他人员的监督。而在暂缓行政拘留制度当中,被处罚人是否能够暂缓行政拘留的执行,也完全由公安机关认定。在这个过程中,就很容易出现滥用职权的行为。

(二)权利救济制度无法更好地发挥出其应有的效果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权利救济其实就是被处罚人在不满处罚的时候所能够提出的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虽然从表面上来看,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处罚人的权益。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不管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在面对公安机关的时候,被处罚人始终都处在弱势的地位,因此无法充分地发挥出救济效果。

(三)某些处罚工作无法进行有效地执行

在具体的执法实践当中,有关处罚的合理合法,或者是有效执行等,是人们非常重视的问题。在目前的社会中,人口流动比较大,这也就导致了在治安罚款的工作方面,也开始存在着很大的难题。尤其是很多外来务工人员,亦或者是以乞讨为生的人员等,这些人大都没有固定的住所,也没有固定的收入,很难控制。如果对此没有进行及时地处罚,那么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能无法再找到人,导致处罚工作无法实行。

(四)存在突出的“重罚”观念

若是仔细研究《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可以发现,在这部法律当中,处罚力度比较大,因为在这部法律当中的价值排序上,将秩序远远放在了自由的前面。因此,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才能够更好地维持社会制度的稳定。有些学者在研究过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性文件之后得出,处罚的力度在普遍增大,比方说罚款的金额在增加、拘留的时间加长等等。

三、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执行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合理地引入服务代罚制度

目前,社会已经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存在,不仅仅只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更重要的目的就是能够通过法律的引导来使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从而自觉地去遵守社会秩序,遵守法律。为了使得《治安处罚法》中的缺陷得到完善,可以在其中合理地引入服务代罚制度。

这里的服务代罚制度,其实就是对于某些违法情节比较低、危害行为比较小的人,无法实行罚款或者是拘留,那么有了服务代罚制度之后,公安机关就可以要求违法人为社会提供相应的服务,以此来达到对违法人的处罚,而且还能够起到一种教育的作用。不仅如此,这种方式也丝毫没有降低法律的威严,反而给一些不好处罚的行为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二)明确执行的具体实效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完整的有关执行时效制度上的规定。这种现象的出现,也就导致了执法过程中缺少相应的执法规范性,导致法律后果无法实质上的保障。因此,针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完善方面,应该要注重对执行实效的规定。比方说,要明确处罚决定下达之后的执行期限,保证公安机关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执行处罚,防止因为执行期限不明确而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另外,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应该针对相关的利害关系人行使个人权利的期限进行明确,比方说权利救济,若是超出了限定的期限,那么公安机关就有权不予批准。

(三)针对于现有的执行回避制度进行合理地完善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81条,有关于执行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若是仔细研究便可以发现,在这条规定的表述中,表示回避制度只能够在案件的具体办理过程中使用,却没有表述在处罚决定的执行过程能否使用。同时,对于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处置措施。因此,针对于这种情况,就需要对这种回避制度进行完善,保证回避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出作用。比方说,从处罚执行的开始环节,一直到执行结束,都应该确立相关的回避制度,这样一来,无论在其中的哪个环节出现了影响执行公正的行为,相关的当事人都可以提出执法人员回避的要求。另外,针对于违反回避制度的处理,还应该设置相关的追惩制度,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

(四)弱化公安机关的职权

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完善,还应该注重对公安机关权利的弱化,避免出现公安机关独揽大权,从而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比方说,针对于治安拘留处罚的决定权,就可以由司法机关来负责,由司法机关来决定拘留处罚,然后由公安机关来行驶对处罚的调查权,由检察机关来行驶具体的监督权。这样一来,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公安机关的权利被减少,也能够加强对公安机关行为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出现滥权的现象,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平、公正,在最大的程度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部法律中的某些条款也需要进行适当地修正和完善,确保相关的规定能够更加符合社会当中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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