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约车合法化后法律问题研究*
2018-01-22董君勇
董君勇
山东交通学院,山东 济南 250357
一、网约车的法律概念
网约车是共享经济出现的产物,是指公司建立互联网服务平台,根据乘客提出的需求,利用大数据匹配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司机,为乘客提供预订出租车服务的行为,此定义将系统中的出租车服务子系统划分为一个系统,服务平台的构建是以信息和服务平台为基础的。在互联网上,乘客需要通过互联网在平台上预定服务,平台则需要做出相应的承诺,由此合同就签订好了。
二、网约车运营模式与其他行业的区别
(一)网约车与与顺风车的区别
引起人们对网约车关注的浙江温州乐清市女孩事件,其所乘坐的就是顺风车。顺风车的前身应当是网上拼车,私家车车主在论坛上发布自己的上班路线和时间,邀请同一路线的上班族乘车来分担油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顺风车没有进行规定。顺风车与网约车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是以营利为目的。网约车是以营利为目的,而顺风车是为了分担出行成本,是私家车主在出行过程中的顺路行为,因此应当有费用和出行次数的限制。
(二)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的区别
传统出租车又称巡游车,是指获得出租车运营许可证,在街道上行驶,招揽乘客,将乘客运送到乘客要去的地方,从而得到报酬。
网约车是指取得营运许可证,通过互联网数据平台进行以营利为目的预约客运服务。网约车与出租车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提供服务的方式不同。传统出租车可以在街道上进行巡游接客,而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约车平台通过预约服务。其次,司机与公司的关系不同。传统出租车模式下,出租车司机是公司的雇员,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而网约车的司机与公司的关系,可能是公司的雇员,也可能是加盟的独立的私家车车主,或者是提供驾驶员服务公司的司机。再次,车辆的所有权不同。传统出租车的所有权为出租车公司所有,而网约车公司的车辆来源多样化,除了本公司所拥有车辆外,还有的车辆是私家车加盟,以及是租赁公司的车辆。
(三)网约车与黑车的区别
“黑车”通常是指没有获得政府的营运许可,也没有办理过营运手续的私家车提供有偿服务的车辆。黑车的出现是与我国出租车的服务不足有关,黑车的集散地多是在城郊结合部、车站和机场附近。黑车与网约车的区别在于,首先黑车是有车主所有,网约车除私家车车主所有外,还可以由网约车公司公司所有或租赁公司所有。其次,网约车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办理有关的营运手续,如车价14万以上、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而黑车则不存在有关的规定,可能是合格的私家车,也可能是没有年审的报废车。再次,网约车司机有资质要求,如应该取得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没有犯罪记录,没有吸毒记录等。而黑车司机可能没有驾驶证,也可能具有不良驾驶习惯与记录。
三、我国对网约车的法律规制
网约车的出现,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上的问题。在我国对网约车是鼓励和支持的态度,认为网约车是互联网技术与出租汽车服务融合发展的产物,属于运输服务方式的创新,有利于提高出行效率、便捷群众出行。但是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应当遵守市场秩序,维护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为此,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对网约车进行规范。2016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此基础上,各地方政府制定了本地实施细则。
对网约车的规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设立,首先要根据有关规定基本企业法人资格,通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公司;其次,计划在什么区域经营,向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是关于车辆的标准,对于车辆的要求,由各地的实施细则进行规范。以具有代表性的北京上海的规定来看,主要包括本市号牌,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含新能源车),排气量不小于1.8升。同时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第三是对驾驶员要求,各地实施细则一般规定要求具有本市户口,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同时要求身体健康没有犯罪记录,以及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并通过有关网约车的资格考试。第四,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在网约车运行过程中发生侵犯乘客权益时,由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是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来承担,其承担的责任是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积极的采取措施保证运营安全,并且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第五监管主体,负责对于网约车的监督检查的监管机关是各地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其负责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四、现行网约车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有些网约车的规定不合理
纵观我国各地的实施细则,虽然其前言都是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但是其内容来看往往是限制网约车发展,如果按照其规定网约车根本不可能得到发展。例如首先,上海和北京都要求司机是当地户口,实际上北京及上海户口的人有几人需要从事司机工作,这导致网约车平台司机多数是不符合规定,这也是在几个部门联合检查网约车平台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大规模的清退不合规司机的原因。其次对于车辆的要求导致一部分家庭车辆达不到标准不能成为网约车,或不愿意成为网约车。如上海北京关于车辆轴距和排气量的要求,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和排量不小于1.8升,而许多的家庭用车多是排量1.6升,同时对出租车的排量没有规定,实际上大多数的出租车排量为1.6升。同时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依据法律规定营运车辆的报废年限是6年,而私家车的报废则没有年限限制,这会导致一部分私家车车主不愿意将自己的私家车改为网约车。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网约车相关的法律不仅仅涉及到经营服务方面,还涉及到劳动法、保险法及侵权法等方面,对此我国的相关法律没有进行相关的规制。首先,私家车加盟成为网约车,其与公司的关系是何种关系;传统出租车司机是出租车司机的雇员,与公司的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加盟网约车的私家车车主司机与公司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如果发生纠纷是受劳动法的调整还是受合同法的调整。其次,私家车成为网约车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问题,因为营运车辆与私家车的保费不同,保险公司往往会以非改变车辆性质而拒绝赔偿,法律对此如何处理。再次,发生侵权后,责任主体是谁。是由司机本人还是网约车平台承担。虽然我国《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但在现实中如何实施,是网约车平台独自承担还是与司机共同承担,是连带责任还是安分责任。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配合不够。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网约车平台进行检查,可见这么多的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都有监督检查权。按照法律规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是网约车的主要监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也有职权对网约车进行监管,但现实中是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的有关部门如何实施其监管权,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其他部门也不会主动的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其次,监管部门的选择性执法导致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降低。例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不合格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行为时,往往仅仅处罚涉事车辆,而对相关的平台不进行处罚。明明知道不合规定的网约车是在网约车平台注册,并且是由网约车平台进行的派单。
五、网约车法律规制之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
网约车是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兴事物,而法律的制定具有滞后性,必然与当前的法律出现一定的不符,而我们要做的就是根据相关的情况对有关的法律进行修改,从而促进网约车的发展。《暂行办法》及各地的实施细则已经实施两年,针对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更有利于网约车的发展。针对在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法律进行完善,如保险法,劳动法和合同法等。
(二)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
在郑州空姐搭乘顺风车遇害百天之后,浙江温州乐清市女孩再次遇害导致人们对网约车监管的质疑。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平台申请资质牌照需要满足“在服务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数据库接入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而浙江温州乐清市女孩遇害后,各部门调查显示,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并没有将相关数据接入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据中国信通院研究数据显示,全国合规车辆仅20万辆,合规司机34万。而全国从事网约车司机人数超3120万,也就是说,99%以上的网约车都不合规。交通运输部等多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网约车平台开展检查,这只是事后的运动式监督,不可能作为常态,应当加强的是日常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在平时充分发挥各自监督检查职能,密切协调相互配合,强化信息数据共享,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