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纠纷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8-01-22杜伟泉
刘 鹏 杜伟泉
1.江苏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2.江苏南京邮电大学,江苏 南京 210023
近些年,随着我国雾霾的天气逐渐加重,全球气候恶化,我国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并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提到了重要的日程。而森林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一部分,对我们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更好的发展林业,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国对森林资源进行了林权改革。原国家林业局也积极推进该项改革,但是,在推进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林权流转纠纷问题,这些问题直接阻碍了林权改革的进程,为此,笔者通过走访调查希望通过法律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防范。
一、林农法律意识淡薄,无法维护自身利益
利益分配不均是纠纷产生的重要根源。在林权流转中林农由于受教育程度低,导致对政策、法律的理解不全面、把握不准。自身利益不知道应该如何进行保障,并且由于信息匮乏、社会经验少,很容易在利益的趋势下被人摆布利用,造成利益损失。
笔者在对某省某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调查走访时,发现因法律意识淡薄,所签订的合同不规范,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失,这方面所产生的纠纷占很大的比例,尤其在遇到征地、开发买卖林地的时候,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林农对相关法律、政策不了解,林权流转完后才知道自己利益受损,又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能通过集体上访去讨要说法。此外,在走访调查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个村的承包合同往往由村长个人签订,再由村长来分配,这种情况实际是剥夺了林农的知情权,对林农个人的利益势必造成损害,林农也很难进行维权。
二、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导致林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是为了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减少公众与政府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等而产生的误会。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林权纠纷之所以发生,其产生的原因也在于林业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比如,在调研中,林业部门反映这么一个现象,2014年江西Z乡某公益林,一个村有两万亩总共几百万,补助是每年17.5元/亩,但由于补助资金分配不到位,账目不公开,林农怀疑乡政府克扣,以及村干部贪污,在一些人的带领下,林农聚集起来上公路,把省道给堵了,造成大面积拥堵,县政府出动警力维持秩序,双方对峙起来并发生肢体冲突。最后县林业部门才把相关的政策拿出来公示,并把资金账目进行公开,并解释了补助资金不到位的原因,是因为本次分批次发放,并不存在挪用、克扣。但这些为时已晚,公众的愤怒已经激化,最后的处理就是把村长免了,剩下的补助资金用于村里公益事业和为村民买社保、医保。这才把此次事件平息。
三、法律文本不规范,利益维权难
林权纠纷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林权权属纠纷,另一种为合同侵权纠纷。而后者所引起的纠纷要多于前者。其原因是大部分承包合同不规范导致。合同不规范必然导致利益无法维权,纠纷随即产生。
民事领域中遵守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定律,这也是尊重公民个人意志,体现了民事领域的私权性,但是在尊重私权的同时也要规范私权的文本。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涉及承包林地经营权的合同很多林农手里都没有,没有的原因是因为大家觉得都是一个村的,彼此之间都抹不开面子去签订一个白字黑字的合同,大家往往口头确定。而即使有合同的,合同内容记载不详,比如流转的面积界限不详,时间不详,有的签订主体不详,这些不规范的合同,虽然体现了公民个人的意志,但是内容的缺失,往往成为纠纷争议的重要原因,其次,在林权的发包中,由于法律执行的不到位,发包的程序存在违法,林地的发包往往村长一个人说的算,今天给一家,明天给另一家,存在重复发包的现象。
四、纠纷解决机构不健全,解决途径单一化
纠纷解决机构健全,多样化,群众的申述途径多,纠纷可以得到快速解决,平息双方的不满,同时也能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在笔者走访调研过程中发现,目前,很多林权解决纠纷的机构不健全,有的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只有3人在处理纠纷案件,而到乡镇一级就没有这样的机构,很多事情有林管站来进行处理,但是林管站的职能是管理林区,不是处理纠纷,很多的林权专业方面的问题他们并不懂,这导致乡镇村民发生林权纠纷问题先去找林管站,由于林管站对林权纠纷的政策把握和相关法律问题不熟悉,得到的回复与县林业服务中心得到的回复不一样,这中间就会使村民产生误会,认为政府中间暗箱操作,随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围攻政府机关讨要说法,最终以上访的方式进行解决纠纷。
林权纠纷的解决,可以加速促进林权改革,而林权的改革又直接涉及到林农的切身利益。如何解决好林权纠纷,利用好这笔宝贵的财富,成为当务之急。笔者对此提出以下建议。一孔之见,仅供参考。
(一)完善林权流转顶层设计,减少林权纠纷产生
当下,《森林法》正在修改、征求意见中。笔者认为,应该在本次《森林法》修改中,将林权流转的行政法规、意见整合写到《森林法》中,明确受让方和开发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林地的性质所对应的价格,产生纠纷时林农寻求的法律援助机构、调解机构有哪些。地方根据《森林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配套机构,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而当下,在中央的层面上《森林法》缺乏可操作性,地方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也缺少依据,有时发生下位法超过上位法的现象,法律位阶混乱,此种现象不利于林业基层部门解决林权纠纷实际问题,林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进一步导致纠纷激化。因此完善林权流转的顶层设计,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捋顺法律关系,配套相关地方法律法规,减少林权纠纷产生。
(二)依托互联网技术进行法律宣传
通过走访调查,笔者发现很多的林权的纠纷的产生,也是由于林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说白了,就是政府相应的信息公开不透明,法律宣传不到位,所以政府部门的任何一个决定,在林农眼中都被看成是暗箱操作。
而今互联网高速发展,我国互联网用户使用率走在了前列,国家又要求运营商“提速降费”和加快5G建设,这些都为我国互联网的普及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充分利用人们对手机的依赖,通过微博、微信建立公众号,及时对林权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公布,以便林农能及时获取信息,政策、法律法规透明了,利益分配就均衡了,或许有人会问,政策、法律法规透明为什么会影响到利益分配,因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管理社会的工具,而这个工具的出现就是为了使各阶层、各领域的利益得到合理的分配,使之平衡,才能使社会稳定,因此,要想解决林权纠纷,必须要使政策、法律法规透明,同时,开展林权流转案件网上办理,加快纠纷解决效率,让纠纷在初期得到解决。
(三)加强政府引导,提高林农法律意识
政府作为政策的顶层设计者,作为社会发展前进的引导者。应该在解决林权纠纷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很多林权纠纷的案件都是通过林农集体上访才得以解决,对林农来说信访不信法,只有聚众上访才能解决纠纷争议。笔者认为之所以能发生此种事情,与政府的引导有直接关系。首先,政府并没有把林权纠纷放到全局来考虑,认为林权纠纷应该是林业部门自己解决的事情,但是林权纠纷的解决不仅仅是林业部门一家的事情,还牵扯到其他部门利益。其次,林农受教育程度低,很难领会政策、法律制定者的意图。因此,在解决林权纠纷的问题时,政府应该积极发挥主动引导作用。
为此,笔者建议,首先在林权需要大规模流转的时候,政府要把林权放到政府工作中全盘考虑,协调好林业、农业、水利、土地、民政、财务等部门,而不是错误的认为林权流转只是林业部门一家操作的事情。其次,针对林农受教育程度低,对顶层设计者制定的政策、法律的意图不能充分了解,当地政府法律部门应该适时进行详细的宣传解读,或者在不违反上级政策、法律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的文化风俗,编写通俗易懂的法律、政策解释读物,以便林农的更好的领会相关法律、政策。通过这些措施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而不是,在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后,在对相关的政策、法律进行详细的解读,此种情况为时已晚。
(四)拓展纠纷解决途径
调解是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但是林权纠纷具有他自身的特殊性,需要专业人员来处理,会起到更好的效果。所以,笔者认为,在现有的调解、诉讼的纠纷解决途径上还应该增加仲裁。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性,而调解,只是民事司法的前期处理手段,调解不成最终还是要走诉讼途径,而诉讼要通过两审,一审不行,再二审、这一套程序走下来,时间很长,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虽说,诉讼也有简易程序,但是林权纠纷的案件具有一定的专业特殊性,专业人员处理会更加快速、合适。仲裁就完全符合要求,首先,仲裁不像调解具有随意性,调解如果有一方不愿意调解,不能强迫其使用调解程序。其次,仲裁具有严格的程序,而调解灵活性很强,这种方式给人以不严肃,并且调解往往是建立在人情关系,调解结果很难服众。
林权纠纷解决是推进林业改革的重要一环,而林业改革是盘活我国森林资源的强心剂和助推剂,更是符合党中央提出的“精准扶贫”政策方针。现有的林权纠纷解决途径、机制与预防都存在一定问题,而这些问题通过法律统一规范来进行解决,一切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按照法律规范来做事,切实通过法律将他们制度化、规范化,才能促进林业改革的健康发展,才能保障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