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社交型性侵防治机制研究
2018-01-22步凌燕
步凌燕
山东师范大学,山东 济南 250358
高校社交型性侵频发的情况对现有司法救济与法律援助机制提出了挑战。本文以高校社交型性侵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文献和实地调查,从预防、惩罚与矫治等角度探究社交型性侵防治的创新方案,以期切实防治此种现象。
一、高校社交型性侵案件的多维度分析
(一)半熟人社会营造众多“社交型性侵犯罪场”
有别于大多数性侵害案件“陌生人+暴力”的犯罪模式,高校社交型性侵案件的“半熟人+非暴力”模式比例较高。司法部以北京地区高校为样本进行的调查显示,高校性侵案件中加被害双方相识的比例为62%。由于高校环境相对开放,大数据时代信息交流便利,通讯交友工具发达,高校学生得以展开丰富的社交活动,藉此结识众多复杂人员,成为所谓的“熟人”,但是双方通常并未互相深入了解,其之间关系为“假性亲密关系”,仅是“半熟人”,加之大部分高校学生缺乏相关性知识及自我保护意识,在跟随“半熟人”进入比较独立和私密的空间时,极易形成“社交型性侵犯罪现场”,将自身置于社交型性侵的危险之中。
(二)追究率低,重复被害可能性大
我国是一个性观念较为保守的国家,种种现实因素,如公众的负面评价,媒体曝光隐私,司法机关人员的不当行为等,给受害人寻求救济制造了消极的环境,造成追究率低的隐案困境。一项关于高校学生遭受社交型性侵问题的调查显示,有44.2%的高校学生曾在较隐蔽的公共场所、教室、兼职单位遭受过社交型性侵,但由于存在取证难与担忧自身名誉等问题,许多人选择放弃追究,其中主动报案的比例仅为60.4%。这在客观上助长了侵害人的气焰,重复侵害的可能性大大提升。
二、高校社交型性侵案件防治机制
基于高校社交型性侵案件发生的多维度分析,梳理域外国家保护高校在校学生性权利的立法经验,现针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防治机制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以期完善相关刑事政策,建构组合防治模型。
(一)淡化立法中强奸罪的性别限制
在高校社交型性侵案件中,男性被侵害的比例并不低。但是,在现行刑法中,仅有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对象包括男性,其他性犯罪均存在性别限制,限制了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因此,应当淡化强奸罪立法中潜在的“性别限制”,将对男性实施的性侵害行为纳入强奸罪的调整范围,改变强奸罪性别单一的状况,为高校学生群体提供更多元的社交型性侵救济渠道。
(二)提升甄别预防“社交型性侵犯罪场”能力
被害前预防是最为积极、内容最为丰富的防范措施,处于被害预防的核心地位。我国学者王大伟曾提出“警惕公式”:V(警惕性)=1/T(信任程度)×F(熟悉程度),警惕性与信任程度与熟悉程度成反比。这在高校社交型性侵案件中体现尤为明显,被害人正是基于对所谓“熟人”的信任而降低了警惕性。因此,强化自我保护,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回避易被害时空,远离被害情境,提升甄别预防“社交型性侵犯罪场”的能力,可以有效降低被害性。
(三)预防被害人二次被害的事后救济
被害人学的研究指出,被害人在因遭遇犯罪行为而受到侵害后,最重要的保护就是使其免受进一步的伤害。但现实中,被害人因司法系统的不恰当对待、救助渠道的单一匮乏、外界的负面评价等因素,可能耻于寻求救济,遭受“二次侵害”,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对此,可通过刑事政策与行政手段相结合,加强宣传力度,改变社会保守认知,引导公众正确认识性侵害案件,为高校社交型性侵的被害人营造一个良好的寻求救济的环境。
(四)矫治方面引入强制治疗措施
性侵害犯罪的犯罪人多存在难以矫治的心理问题,因此仅依靠刑罚处罚来杜绝行为人再犯、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往往是不够的。国外立法例方面,日本、韩国等国均有强制治疗等保安处分措施,甚至出现了对性侵害犯罪人刑满释放后采用佩戴“电子脚镣”以监控罪犯日常行为的保安处分措施,这在高校社交型性侵案件中尤为适用。因为双方熟识可能性大,侵害人与被害人的生活区域重合率高,存在二次侵害或打击报复的隐患。因此,后期矫治措施的执行对被害人具有积极的保护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