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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绑架”司法问题之探析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绑架司法人员媒体报道

陈 楚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金华 321000

一、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李某某案是2013年备受全国人民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2013年2月,北京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等人强奸罪名成立,并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发生后,我们再一次感受到了媒体的传播力量。该案出现在了各大媒体以及互联网的头条,引起了全民大讨论,对司法独立造成很大的冲击。

二、当前媒体报道介入司法活动的现状

(一)从媒体的角度来看

1、媒体受利益驱动,有意突出争议性话题,甚至夸大或歪曲报道案件事实。媒体在利益的驱动下,为吸引公众的眼球,有针对性的、倾向性的报道公众感兴趣的话题。

2、媒体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司法报道是司法与新闻互相交融、紧密结合的工作,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自然既要懂新闻报道专业知识,更要具备法律知识且尊重法律的思维。

(二)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看

1、司法机关不回应或不及时回应媒体,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媒体报道对司法审判的“绑架”。侦查机关在媒体进行猜测性报道、歪曲性报道时,未能及时正面进行引导或做出正面回应,任由公众进行天马行空的想象。

2、法官应对媒体的能力较弱。法官在面对媒体报道掀起的与法律裁决不一致的舆论狂潮时,往往不能坚定立场,容易随波逐流,顺应舆论而进行裁决。

(三)从公众的角度来说

公众追究实质正义。一方面,媒体对案件事实做情感性判断,对司法过程中技术化、理性化、程序化的运作方式置若罔闻;另一方面,法律素养的匮乏,追求实质正义的这种传统法律文化驱使民众忽略程序的作用。

三、构建媒体报道法律规制

(一)完善不公开审理制度,保障媒体接近司法的权利

针对刑事案件建构刑事司法报道规制机制时应当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禁止媒体报道的规定溯及于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阶段,杜绝媒体为寻求卖点、热点而在侦查起诉阶段挖掘并曝光案件信息。

(二)确立司法人员职务保密制度,规范司法人员程序外言论

司法人员保守职务秘密作为司法人员的纪律要求成为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从强调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保守职务秘密的意识和责任,切实防范其非法泄露案件信息而导致媒体审判的角度出发,应当在诉讼法中明文规定职务秘密保守制度。对违反职务保密制度的司法人员,情节严重的追求刑事责任。

(三)实行媒体报道推迟原则,防止倾向性报道影响司法公正

近几年最开始有影响力的南京彭某案、马某案等,在法院未作出判决时,网民们已进行激烈的“媒体裁判”,公众的激烈言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及司法独立,应当推行媒体报道推迟原则。

(四)制定庭审直播制度,规范媒体庭审采访活动

从理论上来说,公开审理的案件媒体都有权进行庭审直播。但若不规范媒体的报道,也将会给司法管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首先需制定批准直播条件。特别是针对刑事案件,有选择地直播应当成为当下庭审直播的基本态度。其次,为防止媒体倾向性报道,应禁止媒体对法庭特定主体进行拍摄或录音。

(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消除倾向性报道不良影响

1、加强网络监管

当前,我国网民的数量已达两亿多,公众的主人翁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发生重大有争议的案件时,由于接收信息不全,且也存在一些网民的总体素质不是很高,导致“一边倒”评论,形成“舆论审判”。加强网络监管,可有效避免一些激烈言论扩大化,避免矛盾激化。

2、追究侵权媒体的法律责任

(1)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媒体因其不当报道给被追诉人人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追究民事责任之前,国外对媒体的错误报道有更正之前提。如未更正或者造成影响恶劣的,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赔礼道歉或予以经济上的赔偿。

(2)追究刑事责任。前述的所有方法可能对一记者而言都无关痛痒,不能对一记者起到根本的约束作用。而追究刑事责任,则会现实地触及记者的切身利益而迫使记者谨言慎行,理性报道司法活动。媒体和记者因不当报道侵害公正审判时,应承担刑事责任,是国外法治国家刑事司法报道规制上的共同举措。我国尚未建立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结合国情,制定法律规定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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