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与国际法渊源关系析论
2018-01-22王英
王 英
西北师范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一、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一)界定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以及与经济相关的行动所拥有的完全的、无限制的主权权利。对本国自然资源享有的主权是该原则的重要内容,对与经济相关的行动所拥有的主权是该原则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方式和途径。
(二)背景
在世界近代史上,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以其优势长期将亚非拉作为其商品市场和原料供应基地,二战后的许多殖民地国家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独立,经济政治仍为他国所控制,他们为争取经济主权而展开了一系列斗争,于1952年提出了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问题。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均确认了各国对本国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1974年4月联合国大会《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确定了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同年12月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再次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作出确定,并且强调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经济活动也享有完整和永久的主权。
二、国际法渊源
(一)定义
中外国际法学家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定义长期以来存在不同的解释。关于该定义归纳总结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国际法形成的方式或者程序,二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二)种类
国际法的渊源有两种: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以及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条约则还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判例、国际法学说及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三、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是否为国际法的渊源
《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当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国家所承认者(卯)在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
对于一般法律原则的定义《规则》第38条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学界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一般法律原则就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另一种则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间的共同的法律意识。笔者认为,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推论如下:
(一)《规约》第38条规定的一般法律原则具有模糊性
第38条中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位于《规约》的前三项说明其地位相对重要。实践中对一般法律原则的定义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笔者认为一般法律原则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只要是文明各国所普遍认可的,就能够作为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或形式。原则相较规则具有较大的弹性,它可以弥补规则的漏洞,在国际条约和国家习惯没有明确规定时作为补充而引用,故对其进行宽松的解释较为合理。
(二)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具有一般法律原则的特征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下位原则,是区分一个经济体是否独立的重要标志。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和承认,具有公认性。同时其作为基本的国际法原则具有强制性和执行性,具备一般法律原则的各项显著特征,可以认定它属于《规约》第38条规定的一般法律原则。
(三)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对国际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国家主权原则若要得到切实的保障,就应当严格遵守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否则没有了约束和保护,各国就可以无所顾忌的对他国的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和侵占,从而控制和干涉他国的经济和政治,那么独立则是一纸空谈、毫无意义。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可以视为国家保证自己生存,排斥他国进行任何形式的控制和干涉的保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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