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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
关键词:责任能力生理性醉酒

曹 叶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 999078

一、醉酒犯罪的概述

(一)醉酒犯罪的含义

醉酒又称为“酒精中毒”,表现为一系列的精神障碍,如语无伦次、口齿不清、颠三倒四等,同时酒精也会对人体器官造成伤害,严重的可能导致死亡。喝醉酒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即醉酒犯罪,由于在一段时间内醉酒行为人的意识和控制能力有所下降,所以醉酒犯罪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如何存在争议。

(二)醉酒犯罪的类型

1.从医学角度看:生理性醉酒,是指正常情况下一般人大量饮酒后,出现的意识不清、思维混乱、行为失控的状态。病理性醉酒,是指正常情况下不会醉酒的酒量能够使此类人行为和意识的控制能力很快下降,一般发作的时间只有几个小时,酒醒后回忆不起发作时做过什么。复杂性醉酒,会产生与病理性醉酒类似的症状,但是清醒后会记起发生的事,可以说是一种严重的生理性醉酒。

2.从饮酒的主观态度看:自愿醉酒,是指行为人内心接受醉酒,饮酒也是自愿的,这与是否主动饮酒无关;非自愿醉酒,一般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赞同醉酒,而基于其它原因引起的醉态。行为人饮酒时的主观态度,可能影响到其醉酒后的刑事责任。

二、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在一般情况下,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与行为人醉酒与否无关,但是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究竟是什么,理论界存在几种不同观点,本文主要介绍几种典型学说。

(一)“社会利益”说

社会利益说认为:从生理角度看,行为人饮酒后,在一段时期内的控制辨认能力会变弱;从社会角度上说,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违法行为。至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重点考量社会大环境下的公共利益,排除醉酒人的自身因素,以社会政策为重,对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一刀切,以保护社会利益为中心。

(二)“预先故意”说

“预先故意”说将行为人的行为过程分为两个阶段:醉酒前和醉酒后,认为在醉酒前行为人处于完全责任能力状态,能够并且应当预见到醉酒后会发生的各种后果,依然选择饮酒,那么醉酒后犯罪行为行为人就必须承担责任。对于该学说,马克昌教授持否定观点,他认为该说的缺陷在于,行为人醉酒前对其醉酒后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并未存在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实施期间,将前一个阶段的主观心理态度延伸到后一个阶段缺乏合理依据。

(三)“严格责任”说

严格责任是对于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其主观罪过并不存在或无法明确界定,而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严格责任”说重点强调的是行为的客观符合性,不论主观情况如何,只要行为与犯罪构成要件相符,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很少采用严格责任。

(四)“原因自由行为”说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在一段时间内失去至少部分责任能力,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因自由行为可以分为原因行为与实行行为两部分,二者相互关联、不可分离,原因行为可以看成是实行行为的预备,对危害结果同样具有支配力。所以,不能因行为人在实行行为时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而不承担或只承担部分刑事责任。

对于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尤其是生理性醉酒这种最普通、最常见的醉酒类型,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可以有效合理解决其刑事责任。

三、生理性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生理性醉酒在醉酒类型中最具代表性,因为病理性醉酒的情况较少,并且一般在首次发病后就不再饮酒;复杂性醉酒在一定意义上类似于生理性醉酒,可同理待之。

(一)自愿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认定

1.事前有犯罪故意的自愿醉酒

这里有两种情形:一是醉酒人陷入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在醉酒前已有犯意,目的明确,出于减轻罪责或借酒壮胆的动机,故意陷于醉酒状态,并利用此状态实施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处于完全责任能力时犯意明确,在实施“实行行为”时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对其罪过形式应认定为故意。

二是醉酒人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此类醉酒犯罪一般是故意的不作为犯罪,如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工作人员故意醉酒昏迷,使自己的亲朋好友免费通过的行为。

综上,无论行为人醉酒后处于何种责任能力下,其主观罪过一般为故意。

2.事前无犯罪故意的自愿醉酒

这里也存在两种情形:一是醉酒人陷入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醉酒人事前无犯意,但在醉酒后,自制能力变差,敏感脆弱、借题发挥、无所顾及,甚至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情形完全符合主客观相统一这一理论。

二是醉酒人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看,行为人醉酒陷入无责任能力对于其后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支配力,所以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对于自愿醉酒,由于醉酒人自身的原因丧失部分或全部辨认和控制能力,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前者对后者具有支配力,因而需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二)非自愿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认定

非自愿醉酒是指行为人由于他人的欺骗、强迫丧失了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对此类醉酒人,原因行为是出于外在原因陷于醉酒状态,在实行行为阶段,如果行为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丧失部分责任能力,应追究部分刑事责任。

四、结语

醉酒犯罪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行为在一段时间内的意识和控制能力有所下降,但又不属于精神疾病的范畴,故而醉酒犯罪人与正常人相比刑事责任如何存在争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以其自身的优势在众多理论中占得一席之地,该理论提出的原因行为和实行行为可以准确认定生理性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于处理毒品等药物类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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