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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8-01-22张瑜哲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
关键词:物证人权被告人

张瑜哲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一、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基础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20世纪的美国,最早在英国、美国和法国三国广泛应用。在当今的世界上,各个国家以及一些国际性组织也开始慢慢重视起来,并且逐渐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法律规则。

1.广义概念

所谓证据,就是指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的纽带,它可以使过去的事情以及事物在现在得以事实再现,从而成为法官或者司法部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有力证明和客观依据。而非法证据就是由非法手段和方式方法获取的证据。广义概念的由来是根据非法证据与合法证据进行宏观的判断而来的,其中包含四种类型,①主体不合法而形成的非法证据;②获取证据的手段和途径不合法而形成的非法证据;③所获取的证据内容不合法而形成的非法证据;④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而形成的非法证据。

2.狭义概念

狭义的概念是相对于广义概念来说的,是指具体方面的事件。比如司法人员运用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途径与方法而获取的证据。在我国非法证据规则的设立重心在于制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问题。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

1.有效保证司法机关严肃执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执法,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也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正当的取证。并且司法和执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予以不采纳的态度,从而监督和促进司法机关守法并依法办案。

2.有效彻底纠正违法行为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杜绝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更深层次的减少冤假错案。在现实的案件中,证据贯穿于案情的发展到最终结果的整个过程中,证据一旦有误很有可能就会改变案件性质和结果,这样就会造成冤假错案。在排除非法证据时,从某种角度看,会放纵犯罪行为,但是也体现了人权问题,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

3.有效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所有的参与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看,都是应该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非法证据,在面对案件的真实性时,对原告人是有益的,对查明案件背后的真相还原事件本身都是有益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刑法,实现国家刑罚权都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按照这样的方式进行,就可能会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进行侵害。而非法证据的排除,会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予以一定的人权保障,但是也会相对的阻碍案件的查明。但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会使得国家文明建设更进一步的提升,这一规则的确立,也将会改变人们的观念,不只是人民也涉及到司法和执法部门,从而保障人权。

二、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

(一)美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

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的相对成熟,在所有的案件中,基本都要进行非常严格的排除规则。在具体的刑事诉讼案件中,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论是实物证据还是证言证词,都会进行自动排除,或者是不予以采纳的态度。

1.威慑警察的非法行为和保护人权

警察是国家公务人员,因其职位的特殊性,警察就享有一定的国家专属的、强制性的权利。然而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就没有这种特殊的权利,只有作为基本公民的权利,与警察相比就没有强制性的属性。由此可见,在具体的诉讼当中,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就处于劣势地位,权利的受侵犯程度就显而易见。针对这种现象,从保护人权的方面来看,建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一些基本权利。在保障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也能约束警察因其权利的强制性使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取证行为。从而降低两者之间因权利不平等的矛盾问题。而且,还有更深层次的作用,比如法院在审理判定案件的时候将非法证据进行了排除,那么收集这些非法证据的相关人员也会因其的违法行为而受到相应的处罚,从这一角度讲,也约束了警察在取证的这一过程当中的行为。

2.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和司法的公平性

在美国,相对于事物的真实性来说,其次注重的就是程序的正当与合法性。证据能否被采纳,能否用于证明案件中的事物,不仅仅取决于证据本身的证明能力和真实事件的还原重现能力,还取决于这种证据的获取途径是否正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当证据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而来的,就属于非法证据的范畴,不管证据是否强有力的证明了案件发展的事实,也不管是否成为案件判定的关键点,都要将这种证据予以严格排除。

(二)英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

英国对于案件的真实性更为注重,能反映事物的本质和真实情况的事实会作为案件判定的重要凭证。当然,这种证据也分为非法和合法两种。然而面对非法证据的时候,常常有两种不同的态度:第一是以消极的态度面对,采用自由的方式,依法官的正义性和公平性来判断非法证据是否予以采纳,其结果是肯定非法证据;第二是积极的态度,对于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其结果是否定非法证据。

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在我国,宪法对禁止非法取证行为、保障人权有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如何处理,立法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对于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言词证据,实行自动排除。但是,对于非法物证如何处理,上述司法解释均未涉及到。在现实的审判中,对于以非法途径取得的物证或者以非法途径获取的言词为证据线索而收集到的物证往往认定其有证据能力,可以被采纳。

(二)存在问题

1.对于非法物证的排除缺乏明确的界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条法律规定了在收集犯罪证据时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过程性和方法性的规定。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证明效力,如何界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2.过度追求案件本质的真实性

过于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追求,会导致对人权的忽视,也会将没有进行筛选的、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来的证据就当做有效证据。《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在刑事诉讼法中,面对犯罪事件危害社会安定危害国家安全时,通常以严厉打击犯罪的途径来进行,控制罪犯成为了非法证据是否排除的关键点,从而对被告人的人权造成忽视。由于受到对犯罪控制观念的控制,在具体的案件中,衡量和判定证据是否能被采用是以证据是否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来决定的。过度追求破案的效率也是导致非法证据被采纳的重要原因,更重要的原因就是过度追求案件的本质性,而忽略程序。

3.被告人权利不足

从正常的人类视角来看,罪犯是十恶不赦的。不考虑事件的严重程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大小,人们都认为罪犯应该受到严厉的处罚,从这一方面来讲,罪犯就毫无人权可言,在真实案件中也容易被忽视人权的问题。并且,在人权遭受侵犯的时候,不能获得有效的救济途径。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这方面内容的明确规定存在不足,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缺少对自身辩护权的行使。

(三)未来发展趋

1.注重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衡量一个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上是否有绝对的公正性和民主性,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能否保证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我国也应该顺应世界发展趋势,充分体现人权。当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实施一些救济措施。根据我国的国情,可以适当的给予犯罪嫌疑人一部分自我辩护的机会,比如律师的介入,而司法部门也应该相应的维护犯罪嫌疑人以及罪犯的自我辩护得意正常进行。

2.加强非法物证排除的可操作性

物证作为案件最为有力的客观证明体,是不会轻易根据外在条件而自我改变的。因此,这类物证的客观价值性以及证明能力不会因为获取的渠道而变化,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通常会予以采纳。但是在某些方面,获取非法物证会有一定的取舍。比如,在面对国家重大事件、损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等等的重大犯罪案件时,非法物证可能会与上述事件的利益关系产生冲突,因此就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合理有效的排除。这就要加强对非法物证的可操作性,使其更加公平公正的保证社会安定,维护国家安全,使公民的生活得以保障。

四、总结

根据我国国情,建立相关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应该更注重现存的问题以及漏洞上。根据国际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国外的相关经验,在建设我国自己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应当予以一些借鉴。但是要根据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作为主体导向,制定宏观规则。其次,在具体案件上要具体分析,使得规则能够体现出灵活性和原则性。在保证案件真实性的前提下,要适当保证人权。既能让法律发挥更加严厉的作用之外,也能体现人道主义精神。总之,我国应该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以及社会发展状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能体现法律的正义公平性,也能保证人权不受侵犯。

[1]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李双元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545.

[2]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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