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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殖和流通环节兽药监管思考

2018-01-18陈春艳吕恒欣

中国畜禽种业 2018年7期
关键词:兽药养殖户环节

陈春艳 吕恒欣

(1,山东省临朐县畜牧局 262600;2,山东省滕州畜牧兽医局 277500)

兽药作为养殖业必需投入品,在预防、诊断和控制动物疫病,降低动物病死率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作用,已成为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1]。然而,兽药质量安全监管任重道远,尤其表现在兽药问题频发的养殖环节和流通环节,笔者结合当前兽药监管现状,探讨分析如下。

1 我国兽药使用危害现状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尤其是十九大以来,指出了我国主要矛盾的显著变化,公众对畜禽产品品质的要求及健康追求日益提高。根据农业部第839号公告,我国正在对多种常用兽药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价,在列出的兽药安全评价品种目录中有盐酸洛美沙星片、氧氟沙星片、甲磺酸培氟沙星等12种兽药后备注为人用重要抗菌药、兽用产生耐药性可能导致人类疾病治疗失败。

随着抗菌药物在养殖业上的广泛使用,尤其是不合理使用和假劣兽药,导致细菌耐药水平不断升高,出现许多高度耐药和多重耐药菌株,严重降低动物抗感染治疗的效果,降低畜禽产品品质与养殖效益。当人们长期食用滥用兽药和不规范用药等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产品后,将会降低临床用药的效果,给健康带来极大的威胁。同时兽药滥用和不规范用药等情况,也给养殖场环境带来较大污染,更不利于动物源产品品质的提升,不利于保障 “舌尖上的安全”。

2 兽药养殖环节存在问题分析

2.1 养殖场 (户)辨别能力有待提高

一是养殖户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对动物使用人用药和假兽药等是违法行为。二是兽药真伪鉴别能力不足,个别养殖户无辨别能力或辨别能力差,仅凭价格因素或兽药经营者的推荐选择兽药。

2.2 监管执法难度大

一是养殖企业大多较分散、位于偏远地方,交通不便,监管执法部门有限的人力很难做到时时巡查监管。二是监管执法部门在进入养殖区时要做烦琐的消毒和防护措施,在这个时间里企业可能已做好了应对处理措施,为突击检查造成一定的难度。

2.3 宣传教育成效不足

在农村街道、养殖场所等密集区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宣传各项法律法规,散发宣传单效果较差。宣传版面有限,内容简单、宣传不到位,养殖户难以明白宣传的具体内容;养殖户大多忙于场内生产工作,很少有条件和时间去宣传栏细读、细学宣传内容。

3 兽药流通环节问题分析

畜禽养殖业的迅猛发展必然带动兽药、饲料等必需投入品的增长,近年来,活跃的兽药流通市场已经过多次调节和洗牌,我国兽药市场取得了一定的规范与扩大,这既推动了兽药市场的兴旺,又促进了养殖业健康平稳发展。但由于涉及主体多、中间环节多、产品差异化程度大、监管复杂等因素,加之现行 《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流通环节管理机制不完善,使兽药执法难以依法行政[2]。

3.1 兽药生产厂家直销养殖场 (户)的监督体制不明确

近年来,兽药经营总体上呈现企业销售渠道下沉,终端市场客户被新型经营组织挤占。销售形式多样,鱼目混珠,有的业务经销员既不懂法律法规,也无生产厂家经销委托书,严重扰乱正常兽药市场秩序。另外,对跨辖区销售兽药缺乏明确的监管制度,监管很难到位[3]。

3.2 对兽药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认识不足

根据农业部2210号公告,2016年7月1日起,所有兽药产品应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不得上市销售。据了解,当前市场上仍存在未赋二维码,或者二维码为农业部要求的至少5项,但未有条形码信息。

3.3 兽药从业人员缺乏假劣兽药辨识能力

部分从业人员因专业知识和客观认知水平受限,难以正确辨别假劣兽药。 如套用、编造企业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现状依然存在。套用其他厂家的兽药生产许可证、GMP证号、批准文号,或者生产许可证、GMP证号、批准文号过期,或者产品已经过保质期。

3.4 从业人员受利益驱使从事违法活动

俗话说 “无利不起早”,受利益驱使,流通领域少数不良从业人员铤而走险从事兽药违法活动,如购进 “三无”产品以假乱真谋取利润;经营、使用 “万能药” 产品说明书或标签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的范围。有些抗生素类产品,标称抗所有细菌和病毒型疾病。还有一些产品标称抗蓝耳病、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疾病; “人药兽用”现象仍然存在有个别兽药经营企业和养殖场存在经营和使用人用药的现象;兽药经营企业拆包销售原料药,直接销给养殖企业,造成严重药物残留。

4 思考与建议

4.1 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有关法制规章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实施抽样、检验分离管理制度,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同时,应当尽快修订 《兽药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兽药流通环节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建议将兽药监管情况纳入项目申报前置条件。国家财政每年都对养殖企业进行项目建设补贴,把养殖环节兽药监管情况纳入养殖企业项目申报的前置条件,加强养殖户对规范经营的重视程度。

4.2 加强检打联动,严厉惩处兽药违法行为

加强检打联动。各地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严格执行抽检计划规定程序,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非法企业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对监督抽检发现的假兽药和经检验发现的质量不合格兽药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开展立案查处工作,切实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能和监督执法效率。对畜牧兽医违法事件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可以对广大养殖户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4.3 探索建立政府 “兽药服务微信平台”,弥补养殖环节监管的漏洞

在 “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理应顺应信息时代潮流,建立 “兽药服务微信平台”,通过微信公众号,管理部门及时发布、传达兽药管理信息,聆听管理相对人真声音,能较好地指导畜牧业生产,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假劣兽药、禁用添加剂。同时建议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养殖补贴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养殖科技指导、病例分析、用药指南、养殖台账管理、案例警示等。

在畜牧生产过程中,加强兽药经营和养殖等环节的监管非常重要,通过对养殖环节打击假劣兽药,防范兽药的滥用;对流通环节加强管理机制建设,最终提高动物疫病的防控效果,推动养殖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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