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化境遇下的大学生集体主义教育*
2018-01-12郭怡菲
郭怡菲
(东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
随着国内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个体不断从传统社会中抽离,获得前所未有的解放和发展,中国社会的个体化进程也自此拉开序幕。 真实地发生在中国社会的个体化进程,在解构和重塑中国社会的同时,也对中国一贯奉行的价值观念、道德准则产生冲击。 首当其冲的就是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根本原则的集体主义价值观。 忙于日常琐事的个体似乎忘却了集体以及集体主义原则存在的意义,“为我”的价值选择日益占据上风。 “青年是标志时代的最灵敏的晴雨表”[1],90后大学生群体作为中国个体化进程的见证者和参与者,对个体的自由及发展有着强烈的关注和追求。 在他们面前,强调和维护集体利益的集体主义价值原则日渐式微,集体主义教育也因之而被视为与个体发展相悖的道德说教。 诚然,个体化境遇下集体主义价值原则及大学生集体主义教育所面临的危机是毋庸置疑的,但危机背后,个体化进程也为集体主义教育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及生长空间,赋予其新的时代价值。 因此,基于中国个体化的社会现实,研究个体化境遇下的大学生集体主义教育,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个体化境遇下集体主义教育价值分析
1.1 有助于协调多元利益主体的矛盾冲突
利益主体的多元分化是个体化社会的必然趋势,利益主体的逐利本性若不加以规制,势必带来激烈的矛盾冲突。 个体化境遇下,发挥集体主义原则的利益调节功能,对于规约利益主体行为,规范市场运行秩序,实现多元主体的利益共赢具有积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以及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法规的完善,现代社会为个体追求和实现自我利益提供了相对公平的场域。 任何个人、团体都可以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并以此实现自身的合法利益。 “为我”的利益诉求日益为更多的个体所认可,利益主体迅速多元化,市场成为“各种利益主体不断角逐的活动过程”[2]。 在这一过程中,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此消彼长、盘根错节。
个体对自身正当利益的追求是无可厚非的,毕竟“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3]286。 但在市场逐利本质的驱使下,受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影响,个体极易因一己之私而产生短视、功利的思想和行为,沦为自身私欲的奴隶。 倘若各个利益主体都对一己之私锱铢必较,不惜牺牲他人或集体的利益,那么利益主体间就生成一种互抑状态。 在这种互抑状态下,各个利益主体看似享有争取自身利益的自由,实则经常性的由于多方牵制而难以真正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 这种多元利益主体之间自发形成的互抑状态若不加以引导和调试,必将激化本就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
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旨在通过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发展水平来增进人民福祉、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这就要求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还要尽最大可能规避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消解利益主体的互抑状态,实现不同个体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共赢。 集体主义原则不仅可以引导和规范利益主体行为,防止利益主体因短视、自私产生的不当行为; 还能很好地协调多元利益主体的矛盾冲突,实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共赢。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集体主义才得以成为中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根本原则,成为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协调利益冲突所遵循的主导原则。 因此,个体化境遇下集体主义原则的宣传和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有助于矫治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异化状态
个体化社会中,人的自由和独立是以“对物的依赖”为前提的,人对物的依赖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异化状态。 集体主义原则作为一种德性要求,能够起到一定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矫治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异化状态。
个体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这一社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 个体化社会中“人的独立性”表现为个体对自身生活关注度空前提高以及“他者”维度、社会维度的缺失。 这一转变使得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疏离感和陌生感成为常态。 “物的依赖性”则表现为普遍存在于社会之中的物役性导致“人们为了自身物质存在的目的而将自己作为生活规划和指导的核心”[4]224。 这种物役性催生了一批一味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 在“经济人”眼中,物与物的关系主导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人际交往成为冰冷的、谋求利益的工具。
具体而言,个体化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异化状态表现为人与人关系的工具化和人与人关系的虚伪化。 人与人关系的工具化表现为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视为满足自己利益的工具和手段,交往过程中的情感、意义、价值则被边缘化为可有可无的存在。 人与人关系的本真内涵被利益目的所遮蔽,“有用性”成为考量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主要尺度,一旦“有用性”消失殆尽,交往也不再有存在的必要。 人与人关系的虚伪化则是人与人关系工具化的直接后果。 当谋求利益成为交往双方的主要目的时,交往活动本身难免沦为交往主体谋求利益的手段。 因此,在交往过程中,交往主体会本能地保持戒备之心以防止被利用。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充斥着虚伪的客套和言不由衷的应酬,人人都将自身的内心掩盖在虚假的面具背后,纵然疲惫不堪也不愿放松警惕。
个体化社会中人与社会关系的异化状态则表现为社会成为与个人相对立的存在,成为马克思所指的“虚假的集体”。 “虚假的集体”是与“真实的集体”相悖的,“真实的集体”真实地代表着整个社会的普遍利益,而“虚假的集体”之形成则是由于特殊阶级、特殊团体将集体视为谋取一己之私的工具,使得集体成为同其他大部分成员利益相悖的存在。 集体不但不再真实地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甚至还有可能为实现特殊利益集团的私利而损害整体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人与集体、社会的和谐关系被打破了,集体和社会成为制约个体利益实现、束缚个体发展的存在,人与集体,即就是社会的关系的因此而异化了。 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来,中国社会虽然在价值形态上成为代表全体成员利益的“真实的集体”,但是囿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情况,我们仍然不能完全克服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物的依赖状态,不能克服集体和社会的虚幻性,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异化状态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个体化社会中,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异化状态的完全消解归根结底需要整个社会实现对“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社会历史阶段的超越。 社会阶段的发展跃升需要长时间的等待,但这并不意味着现阶段我们对这种异化状态束手无策,适当的道德教化和制度规约能够起到一定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从而避免人类社会沦为弱肉强食的“霍布斯丛林”。 集体主义不仅能够作为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行为规范,还能够作为一种理想的德性要求,起到劝善规过的作用。 具体而言,就是引导人们跳脱“经济人”的思维局限,祛除物化之魅,帮助人们正确认识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本真内涵及其对个体发展的重要意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矫治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异化状态,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
1.3 有助于构建超越狭隘个体的价值追寻
当代社会,处于物和资本统治之下的个体往往自发的、本能的以自身物质需求的满足为价值顶点,这种狭隘的价值追寻本质上而言与动物的生存本能无异。 集体主义能够有效地引导个体超越自发本能,在对他人和社会的积极奉献中丰富自我,构建更为高远的价值追寻。
随着个体化进程的推进,从传统阶级、地位、家庭的束缚之下抽离出来的个体,不断融入以平等、独立、自主为原则的现代社会之中。 在中国,个体化进程则与改革开放的推进亦步亦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公社制度的解体、城市国有企业的重组,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大包大揽的局面已经不复存在。 个体自愿或不自愿地摆脱了原先“集体人” “单位人”的身份限制,投身市场经济的浪潮之中,开始一种自主选择、自我负责的生活。 摆脱了集体依附状态的个体,开始重新认知自身,追寻自我意义和生命价值。
个体对自我意义及生命价值的主动追求值得鼓励,但是,受当今社会物化逻辑的影响,人们难免自发地、本能地从对外物的占有中确认自身的意义和价值,从而实现一种动物式的本能自我。 这种自我也即以自我物质需求的满足、自我生存本能的满足为价值顶点的自我。 这些过度关注自我,特别是本能自我的个体,由于没有实现对自然人生存本能的突破,因而永远不能完整地体会人的本真意义和价值。 因为人的价值主要体现为人对他人的价值、人对社会的价值,体现为人对他人、对社会的积极贡献。 不实现对自我的超越,不超越建立在本能自我基础之上的狭隘的价值追寻,很难体会到人之为人的全部意义和价值。 正因如此,赵汀阳才认为“有了超越自我和个人生命的事情,所谓的自我和生命才有意义”[5]252。
集体主义价值原则能够引导个体走出自我的狭隘天地,形成关心他者、关怀社会的道德伦理观念,实现更为高远的价值追求。 具体而言,集体主义原则一方面基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社会辨证关系的学说,强调集体、社会、他人对个体发展的重要意义,鼓励个体积极融入集体和社会之中,并在集体和社会中实现自身的发展。 只有个体真正融入到社会和集体之中,才会发现自身的渺小和微不足道,才能看到更为广阔的天地,才有可能追寻更为高远的人生价值。 另一方面,集体主义价值原则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利他”的价值取向。 根据个体道德发展水平的不同,集体主义倡导不同程度的“利他”行为,包括“不损公私肥” “公私兼顾” “大公无私”等。 集体主义对这些不同程度的“利他”行为的倡导,以及对极端个人主义的批判和抨击,能够有效促使个体实现对自身狭隘追求的反思,从而自觉地在奉献他人、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充实自身生命的意义和价值。
1.4 有助于促进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
集体主义内蕴着对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关注和要求。 在受物化逻辑统治的个体化社会中弘扬集体主义价值原则,有利于矫治个体化社会中人受物统治的异化状态,促进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
随着个体化进程的推进,逐渐从传统阶级、地位、家庭的束缚之下抽离出来的个体,迅速融入市场经济所支撑的以平等、公平、自由自愿为原则的现代社会之中,主体意识随之觉醒、主体地位也获得大幅度提升。 与此同时,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生活及交往空间的极大丰富,使得个体获得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个体个性日趋理性和丰满。 个体化社会虽然一定程度上促使个体从“人的依赖性社会”中解放出来,走向“人的独立性”。 但个体化社会中“人的独立性”却是一种假象,是以对物的依赖为基础而实现的独立性。 在这种状态下,人们看似获得了自由平等,看似能够在宽容民主的社会中张扬个性,追求自我,但却身受物的奴役和统治。 物的无形统治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是一种相较“人的依赖性社会”中人的暴力和强权的统治而言更为恐怖的统治:“非暴力或者非强权的剥夺是更加彻底的和令人绝望的剥夺,因为它据说是合法的,反抗不但不可能而且还会失去合法性。”[5]112因此,与其说个体化社会促进了个体的自我发展,不如说个体化社会的物化逻辑使得个体只能实现局限的扭曲的发展。
集体主义以实现人与集体的和谐发展为理想目标: 一方面要求集体克服虚幻性,不再成为个体发展的桎梏,真正助益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 另一方面要求通过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实现推进集体的发展和进步。 也就是说,集体主义终极目标的最终落实离不开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最终实现,集体主义内蕴着对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关注和要求,因而也内蕴着对个体化社会中人的异化状态的否定和超越。 诚然,个体化社会的局限性只有在人类社会整体的发展进步中才能得到彻底解决,但是在个体化社会中弘扬集体主义,能够使人们意识到个体化社会中人的自由与独立的虚幻性,意识到个体化社会中物的无形的统治对人的限制和扭曲。 从而有效地唤醒整个社会的意识自觉,引导人们努力矫治时下个体化社会中人的异化状态,为实现个体的全面解放,实现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而努力奋斗。
2 个体化境遇下大学生集体主义教育面临的挑战
2.1 集体组织功能式微与大学生对集体的疏离
集体主义中的集体“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国家、民族、社会等普遍的集体,也可以表现为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不同的、局部的集体”[6]。 与大学生群体关系最为密切的除国家、社会等宏观层面上的集体之外,还有学校及校内社团、班级等各类微观层面上的集体。 大学生群体在日常生活中所接触的各层级集体的发展状况以及大学生群体对它们的评价和感知,影响着该群体对集体主义教育及集体主义价值原则的接受与认可程度。
就宏观层面而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与个体化趋势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大包大揽的局面被打破。 这一过程中,个体从对集体组织(如人民公社、国有单位等)的依附状态走向相对自由的独立状态。 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国家不再扮演对个体“从摇篮到坟墓”都进行干预和限制的强势家长角色,转而退居幕后,迫使个体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开始“自负盈亏”的独立生活。 随着国家角色的转变以及个体对国家依附程度的减弱,原先功能强大、影响甚至决定个体生活的集体日益式微。 这一转变对大学生群体而言最直接的表现就是: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包揽的就业分配政策成为历史,大学生群体一毕业就被抛入激烈、残酷的市场竞争之中,直面各种生存压力。 加之中国社会各项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大学生群体很大程度上只能选择依靠个人的勤奋努力而非寄希望于国家、政府等集体组织的帮助与扶持来应对各种压力,个人就这样同集体疏离了。
就微观层面而言,学校及校内社团、班级等微观集体也日渐式微。 大学本就是崇尚自由和个性发展的域所,个体化趋势下,大学生群体更是将个体价值选择和追求的多元分化展现得淋漓尽致。 以学院、专业、班级等为建制的正式学生组织已经很难发挥原有的影响力,集体活动流于形式,集体成员之间也由此而成为“熟悉的陌生人”。 秉承自愿原则,鼓励学生自由参加的各非正式类学生组织也同样不甚乐观。 定位模糊、管理失范、运行不畅、革新停滞本就是普遍存在于非正式学生组织中的症结,而受自我文化浸染的大学生群体更使得学生组织的日常运行和管理难上加难: 他们过于关注自身,集体意识及集体责任感淡薄,一旦发现加入社团后难以获得预期的实践体验,便会消极地游离于组织边缘或直接选择离开。 各类学生组织因此而愈发松散,凝聚力和向心力急剧下降。
2.2 传统集体主义观念的影响与大学生对集体主义的偏见
受教育者对教育内容的“前理解”影响着他们对教育内容的期待和接受。 由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传统集体主义观念的影响,大学生群体普遍对集体主义教育存在刻板印象和抵触情绪,认为集体主义原则是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一切,并以此为理由束缚个体自由发展的道德说教。 这种抵触情绪随着个体化进程中主体地位的提升和自我文化的张扬而日趋强烈,集体主义教育因之而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囿于中国特殊的历史情况,人们对共产主义、对集体主义产生了一定的误解。 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主义在实践中表现为强调集体利益绝对至上、要求个体对集体绝对服从的道德教条。 但是,这种强调集体绝对权威和优先性的集体主义价值原则是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政治、经济及个人生活全面掌控的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是集体主义原则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特殊表现形式。 正如马克思所言:“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上层建筑。”[7]611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的发展变迁,集体主义价值原则也实现了发展和超越。 有学者称这种发展了的集体主义为“理性集体主义 ”。 “理性集体主义”是要求集体和个人共同遵守的道德原则,在强调集体利益优先的同时更加关注个体利益诉求的实现和维护,力图达到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利益的和谐共赢。 此外,新时期的“理性集体主义”不主张脱离个体生活实际而提出空洞的道德要求,主张针对个体不同的生活境况和思想道德情况提出不同层次的具体要求。
2.3 畸形自我文化蔓延与大学生利己心理衍生
“为自己而活”的个体化趋势在中国催生了一种畸形的自我文化。 这种畸形的自我文化以极端个人主义为内核,其生成具有独特的社会历史背景。 受到畸形自我文化浸染的大学生群体极易衍生以自我为中心的利己心理,对集体与集体主义价值视若无物,为集体主义教育的开展带来困扰。
随着计划经济的解体,国家对私人生活的干预大幅减少,个体开始独立地规划和设计属于自己的生活。 与此同时,强调个体权利及自由的西方个人主义思想趁势而起,受到我国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群体的追捧。 然而,我国部分民众所理解的个人主义,并非真正意义上强调个人权利更强调个人义务、强调个人自由更强调个人独立自主的个人主义,而是“个人只强调自己的权利,无视对公众或他人的义务与责任”[8]261的片面的不负责任的个人主义。 在这种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之下,中国社会催生了畸形的自我文化。 受畸形自我文化的影响,人们“自私自利、缺乏对他人的关心,讨厌集体纪律,逃避现实和追求个人享受”[9]225,对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根本原则的集体主义原则产生强烈的冲击。
大部分90后大学生本就是备受父母宠爱的独生子女,他们又恰好成长于中国个体化进程方兴未艾的时代,难免受到畸形自我文化的浸染,衍生出以自我为中心的利己心理。 在这种心理影响之下,大学生群体极易产生唯我独尊的心态,即一切从自我出发,自我意识膨胀,有意无意地忽视他人的主体地位,将他人或集体视为客体和为自己服务的工具。 这种集体意识和集体责任感缺乏,一切以自我为中心的大学生群体,即就是我国著名的心理学家武志红所批判的“巨婴”。 这些“巨婴”过度关注自身得失和悲喜,不仅难以真正融入集体,更难以理解和认同集体主义所倡导的价值原则。
2.4 个体生存压力的催逼与大学生功利短视的价值追求
随着计划经济的瓦解,大学生群体被抛入市场经济的浪潮之中,面临着严酷的竞争。 在生存压力的重担之下,大学生群体极易滋生功利短视的价值追求,视个体物质需求和享受的满足为第一要务,对集体主义教育及其所弘扬的集体主义原则置若罔闻。
“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 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就必须能够生活。 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一些东西。 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 同时这也是人们仅仅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都要进行的(现在也和几千年前一样)一种历史活动,即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7]829马克思透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揭示出人们开展社会生活的基本前提,即基本生存需要的满足。 就大学生群体而言,与个体利益特别是最基本的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满足程度直接挂钩的就是就业以及紧随其后的一系列基本生存问题。
计划经济时期,大学生群体享受国家就业分配政策,毕业之后按专业分配至政府部门或国家企事业单位,这是彼时大学生群体的标准化人生模式。 不出意外,他们的人生将会沿着标准化的轨道缓缓前行。 而个体化社会则“意味着标准化人生、参照图式和角色模式的崩溃”[10]2,个体不得不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开始自我负责的自主人生。 对于大学生群体而言,就业则成为他们最为关注的问题。 近几年连续出现的,不断刷新纪录的“史上最难就业季”使得他们对未来生活的迷茫和恐惧如瘟疫一般蔓延,无人不为毕业后的就业和生存问题焦虑和奔波。 与此同时,中国转型期错综复杂的社会现实更使得本就严峻的就业情势雪上加霜: 传统主要就业渠道(如政府、国家企事业单位等)编制缩减,就业机会急剧减少; 就业“市场化”,国家干预手段失灵; 人才供给结构与市场需求脱节; 人才就业管理体制不完善等,大学生群体面临着严酷的生存压力。
在关系到个体生存的“终极问题”面前,“功利主义” “拜金主义”盛行。 大学生群体不可避免的为日常琐事所纠缠而无暇顾其他。 集体和集体主义原则只有在能够助益自身利益的实现时才有可能被想起。 其他情况下,集体和集体主义原则之于他们而言,都是存在着的无。
2.5 个体之间激烈竞争与大学生人际关系的异化
在日益严峻的生存压力之下,个体间的竞争也愈发激烈。 当升学、就业等一场场非此即彼的角逐来临之时,昔日同窗将会成为强劲对手。 面对这样的情景,大学生群体极易产生不当竞争心理和行为,不但会影响个体的健康发展,还会对大学生群体的人际关系产生威胁,继而破坏集体凝聚力,集体和集体主义原则就这样“被消解在竞争的酸浴中。”[10]38
“竞争有赖于可交换的资格条件,这迫使人们为自己的成就、工作的独特性做宣传。”[10]38个体化社会背景之下,教育系统和就业市场都在有意无意地培植着个体的竞争意识: 就教育系统而言,入学资格限制及入学后对个人绩效评价的重视都使得“教育机构越来越变成每个人必须学会胜过别人的地方”[10]68; 就业市场更是如此,个体必须展现出独特的优势来证明自己相对其他求职者更能胜任某份工作。 而由于近年来就业市场持续低迷,本就激烈的就业竞争愈显残酷。 总之,无论是源自于教育系统还是就业市场的压力,都在不约而同地迫使个体努力获得相对其他竞争者的比较优势。 对于学历背景相似(如同校、同院系、同专业)的大学生群体而言更是如此: 由于他们拥有相似的教育背景、学历与知识技能,因此,当面临升学、就业等重大问题时,他们彼此之间的竞争往往更加激烈。 这种特殊情况使得他们需要想方设法在拥有共同背景的前提下,努力获得更多的比较优势为自己增添筹码。 集体中的每个成员都需要并希望取得比他人更为优秀的成绩、更为丰富的实习经历或是更为耀眼的荣誉,经常性地处在你追我赶的竞争之中。
在这种激烈的竞争氛围之下,集体情谊岌岌可危,存在利益冲突的集体成员之间愈发难以坦诚相待,人际关系日益呈现出“功利化” “表面化” “虚伪化”的异化形态,看似和谐融洽、彬彬有礼,实则空洞无物。 集体组织也因之而成为缺乏基底的“空中楼阁”,随时面临崩塌的危险。
3 个体化境遇下大学生集体主义教育的现实理路
针对个体化境遇下大学生集体主义教育面临的种种挑战,可尝试通过以下路径开展集体主义教育:
3.1 澄明集体主义价值内蕴,消除大学生群体对集体主义原则的刻板印象
第一,教育者可以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的方式呈现集体主义原则的本真面目。 横向比较即将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思想进行比较,从而凸显出集体主义价值原则的比较优势。 我们可以聚焦个人主义的逻辑漏洞,对个人主义展开深入细致、客观得当的学理分析。 例如,西方具有代表性的个人主义思想往往预设个体最初生活在真空之中,具有天赋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并以此为基础强调个人权利的至上性。 但事实上,“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7]56,脱离集体的个人是不存在的,处于真空之中的个人仅存活在思想家的脑海里。 同时,人的权利也并非与生俱来的,作为某一集体成员的个体才真实的享有权利,个体的权利也只有在一定的集体中时才能得到保障。 纵向比较即将时下中国提倡的集体主义价值原则同传统集体主义原则,特别是计划经济时期强调集体利益绝对至上的集体主义原则进行比较。 澄清现阶段中国所倡导的集体主义原则并非桎梏个人发展的僵化的道德说教,而是强调对个人利益的尊重和保障,强调实现集体同个人互利共赢的理性集体主义。
第二,教育者可以基于中国个体化的社会现实,分析在当今社会弘扬集体及集体主义价值原则的重要意义。 90后大学生群体作为中国个体化进程的见证者和参与者,对个体的自由及发展有着强烈的关注和追求。 在他们看来,强调和维护集体利益的集体主义价值原则是与社会发展趋势相悖的道德说教,也是对个体自由发展的束缚。 诚然,个体化境遇下集体主义原则遭遇了种种挑战,但不能否认的是,个体化进程也为集体主义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及生长空间,赋予其新的时代价值。 因此,在开展集体主义教育的过程中,教育者应充分了解大学生群体对集体主义的价值困惑,有针对性地展开教育。
具体而言,教育者一方面应基于个体化社会现实,深入剖析个体化社会的本质,纠正大学生群体对于社会现实、对于现今社会中人的生存状态的错误认知。 帮助学生理解个体化社会究其根源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这一社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 即就是说,在个体化社会中人所获得的自由与独立是以对物的依赖为基础的,具有虚假性和片面性。 另一方面,教育者应引导大学生群体认识到集体主义原则在矫治个体化社会局限性过程中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帮助他们认识到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并非束缚个体自由与发展的道德说教,而是对个体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真正实现有着强烈的关注和追求,内蕴着对个体化社会中人的物化状态的否定和超越。 因此,在个体化社会中弘扬集体主义原则、开展集体主义宣传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3.2 加强集体组织建设,为大学生集体主义教育提供有力的现实支撑
第一,构建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尽最大可能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需求。 目前,中国社会分配的不公正问题比较严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衡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掣肘。 利益分配不均衡会加剧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破坏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和谐关系,导致个体对社会主义集体的质疑和否定,使集体主义原则和集体主义教育面临极为尴尬的境地。 因此,我们应该构建公正和谐的利益分配格局,尽最大可能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和发展需求,保证全体人民共享集体发展成果。 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关注付出与获得相对等的比例公正,更要关注社会发展结果的公正。 付出与获得对等的比例公正即每个人所获得成果与享有权利的多少与其为社会发展付出和贡献的大小成比例。 比例公正有利于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与创造力。 但是这种比例分配公正又往往容易造成结果的不公正,使得社会范围内出现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两极分化现象。 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具有自然禀赋和能力的差异,而部分弱势群体往往因为自身知识、能力、环境或其他因素限制而不能获得必要的分配,如果对这些弱势群体置之不理,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所倡导的发展成果由全民共享的公正观。 因此,我们还需要通过再次分配,利用税收、政府救济、社会捐赠等手段来矫治比例分配公正可能导致的结果不公正,从而真正实现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助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第二,约束集体权力,保障集体权力的公共性。 集体主义原则要求个人以集体利益为重,共同承担集体发展责任,更要求集体为全体成员服务,保障和满足集体成员的正当利益需求。 集体由个人组成,集体的权力由成员共同赋予,因此,集体权力的行使也必须代表全体成员的利益,体现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 虽然从理论上来讲,集体权力具有公共性,应始终代表公共意志,但在实际生活中集体权力并不是抽象的,而是委托给个人具体执行的。 这种情况难免会使集体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受私人或特殊利益集团左右。 一旦集体权力偏离公共性的轨道,沦为部分个人或团体实现私利的工具,必将会影响集体与个体之间的和谐关系,为集体主义教育带来困扰。 在中国,各级党政机关干部是集体权力的主要执行者。 而各级党政机关干部由于约束不力而导致的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权力滥用等问题也的确消解了民众对集体的信任感和依赖感,为集体主义教育的开展带来不小的挑战。 因此,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保证集体权力的公共性,防止权力执行者滥用集体权力的行为,维护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助力集体主义教育的开展。
第三,优化社会福利,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保障制度。 社会福利是指通过国家、政府、社会等集体力量保障社会成员生活安全和幸福,促进成员发展的一系列社会制度、政策及各种活动。 提供社会福利,保障成员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集体的重要职能之一。 在个体化社会中,中国应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在就业、升学、医疗、住房、养老等方面为个体提供保障,有效地促进个体生存及发展权益的实现,为在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的社会中生活的个体提供坚实的依靠。 集体福利保障职能的实现,能够帮助个体意识到集体对自身生存及发展的重要意义,意识到贯彻集体主义原则、维护集体利益的重要性,从而自觉地认同和接受集体主义原则。
3.3 组织集体实践活动,引导大学生群体在实践中践行集体主义原则
第一,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发挥集体实践活动的教育功能。 在集体实践活动中,必须始终坚持以集体主义原则为指导,才能有效地发挥集体实践活动的教育功能。 坚持集体主义原则的指导,首先要求集体实践活动以培养学生集体主义精神、培养集体情感和集体责任感为目标; 其次,要求在活动环节策划过程中,着重设计一些需要集体协作才能完成的任务,增进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和合作,避免出现参与者各自为政的情况; 最后,在活动实践过程中,组织者一方面要注意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活动、融入集体; 另一方面应遵循集体主义原则,调节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冲突,培养参与者的大局意识和集体观念。
第二,创新活动内容形式,实现集体实践活动供给侧改革。 只有学生自愿参与到集体实践活动中,才能真实地融入集体,感受集体的温暖和力量,从而主动在实践过程中践行集体主义原则。 而被动的强制性参与不但无助于集体主义教育的开展,反而还会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 因此,在组织集体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应关注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发展需求,提升活动质量和水平,实现集体实践活动的供给侧改革,吸引学生自愿自觉参加。 集体实践活动可依托班级、学院或社团等单位开展。 在面对不同专业或年级的学生时,可适当调整活动内容。 例如,针对大三、大四学生,可开展一些与升学就业相关的活动,如考研、就业经验交流会、模拟招聘会等。
第三,加强教师专业指导,保障集体实践活动的有效开展。 集体实践活动虽然应该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更多地鼓励学生积极参与。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学生难免会遇到各种无法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来自教师的专业指导。 学校应选派工作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深厚的教师参与实践活动。 专业指导教师一方面应积极参与实践活动的策划和审定环节,把握实践活动的方向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保障集体实践活动的有效开展; 另一方面在活动的开展过程中,教师也应做到积极参与,引导大学生群体在实践过程中体悟和践行集体主义原则,保障实践活动教育功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