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平台运营风险研究
2018-01-10
(上海大学 上海 200444)
股权众筹平台运营风险研究
肖文静
(上海大学上海200444)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互联网+”引领的第四次创业浪潮兴起,股权众筹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作为互联网时代推动创业创新的一种重要融资手段,股权众筹对于小微金融的发展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股权众筹在我国已呈现出快速发展之势,但市场各方对众筹的理解各异,法律和监管规则仍不明朗,本文对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进行分析,就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存在的风险提出建议。
股权众筹;互联网金融;风险
一、引言
(一)股权众筹的定义
股权众筹,也可以称为股票型众筹,是指投资者通过对公司进行投资,从而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形式上和公司到交易所发行股票类似,但现在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融资的模式。股权众筹平台即从事股权众筹业务的网站,是连接发行人和投资者的中介。实践中众筹平台的运作不同,有些平台只是给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一个会面的场所,但有些平台则在促进二者的联系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股权众筹国内发展概况
国内股权众筹诞生于2013年,而2014年则被业内称为国内股权众筹的元年,根据清科集团的研究报告统计显示,截止2015年年底,中国股权众筹平台数已有141家,其中2014年和2015年上线的平台数分别有50家和84家,占全部股权众筹平台数的35.5%和59.6%,2014和2015年成为股权众筹行业“井喷”的年份,京东、阿里巴巴也在2015年加入到股权众筹行业中。截止2015年底,中国股权众筹平台累计成功众筹项目数达2,338个,其中2015年成功众筹项目1,175个,占全部众筹数的五成,股权众筹累计成功金额近百亿元人民币,其中2015年成功众筹金额43.74亿元人民币,占全部众筹金额接近一半。
图1 股权众筹平台上线时间分布图
数据来源:清科观察《2016股权众筹报告》
二、风控机制与防范
(一)股权众筹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让股权众筹成了2014年互联网金融最热门的话题,作为新鲜事物,机遇到来的同时也意味着很多的风险,本部分主要从平台运营流程的角度分析股权众筹存在的风险。
1.法律风险。一方面是要界定是否公开发行。由于股权众筹融资是基于互联网中的众筹平台实现的,使得股权众筹起初面临的总是不特定的投资者,为了不触及法律,众筹平台往往通过一系列的实名认证、投资资格认证等方式将不特定的投资者转化为特定的投资者。
通过对上述条件进行考量后发现,股权众筹需要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的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才能规避《证券法》的限制,而这种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如果对于该问题处理不当,很容易触犯踩到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
2.欺诈风险。由于股权众筹的企业一般是初创型企业,有些甚至是在读生创立的公司,因此并没有沪深股权交易所或者新三板交易所等传统交易所对于企业较为严格的审核,风险相当的高。这里面的风险之一就是欺诈风险。因为相当大一部分的项目只是通过互联网介绍公司的情况,比如商业计划书和视频,那么就不排除有欺诈的可能。
3.资金流风险。股权众筹募集的资金一般有限定时间和限定金额,并且资金通常是通过股权众筹平台进行划转的,因此,会存在多种资金方面的风险。第一,计划融资的资金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募集完成,那么意味着股权众筹融资失败,可能会给本身已经资金匮乏的创业者带来资金短缺的风险。第二,部分股权众筹平台对于目标融资额度并不固定,要么采取浮动空间或无上限的限制,从而就会导致有时除了融资不足外,也会出现超募的现象,即意向投资资金超过项目原计划融资的资金,会带来资金监管上的难度和风险。第三,目前绝大部分的股权众筹平台都会让投资者先将资金转到股权众筹平台,再由平台以投资人的名义办理有限合伙企业。
4.操作风险。股权众筹由于涉及到工商登记的问题,因此在操作过程中会存在不少风险。如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来投资会需要投资者将身份证原件寄到股权众筹平台,委托平台办理工商注册和登记。众多身份证原件的寄送就会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
(二)风控防范建议
鉴于我国的金融投资环境并不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尚未形成体系等因素,防范金融风险将成为与金融改革相生相伴的课题。建议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1.严格的投资者审核与充分的投资者教育。作为股权众筹平台首先需要做的一件事情就是向投资者充分地披露股权众筹的风险,设定能够参与股权众筹的门槛。对于投资者的审核第一是收入水平或者现持有的资产能够达到中产或以上水平,以确保投资失败不会影响投资者的最低生活保障;第二是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进行审核,主要通过投资者过往的投资案例或所从事职业的进行。
2.第三方资金监管机制。股权众筹平台主要是发挥着中介的作用,以撮合投融资交易的实现。一旦出现投资人的资金便存在为平台所挪用的可能,一旦资金遭受损失而难以弥补,这对投资者与筹资者而言,无疑都是利益的极大损失。
3.适当的项目审核机制。虽然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并非是项目或企业的投资方,但是为了减少欺诈风险和打造平台的品牌,平台方有责任和动力对申请进行股权众筹的项目进行适当的审核。为了防止项目审核推荐中极易发生的欺诈风险,线下约谈便是一个很好的环节。
4.适当充分的信息披露。作为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因为通常无法实际地考察项目,并且该类项目大部分是初创型企业或团队,这些企业或团队并没有非常严格的审核标准和信息披露机制。
5.领投人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结合。目前较为流行的“领投+跟投”的模式可能是目前最适合于股权众筹的模式,但是要充分发挥该模式的作用需要将该机制做得更加深入和细化,尤其是对于领投人的权利与义务方面。领投人通过领投项目而获得一定的股权或收益激励,但同时需要有约束机制,要对项目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还需要定期汇报所投项目的进展,及时与其他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
[1]盛佳,柯斌,杨倩.众筹:传统融资模式颠覆与创新[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2]清科中心、众筹网.中国众筹模式运行统计分析报告(2015年)[R].2015.
[3]华东政法大学课题组.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与立法体例研究[J].证券法苑,2014,(10).
肖文静(1990-),女,汉族,广西,上海大学,硕士,研究方向私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