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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电企经济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2018-01-09杨淑婷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7年18期
关键词:解决途径电力企业

杨淑婷

摘要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各大电力企业因为国内、国际业务的不断扩大,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或滞后,会引发各类争端。电力企业集团在各种挑战与竞争中也开始渐渐提高了对法律风险预防和管理的重视程度。针对近几年电力企业常见的法律纠纷,利用相关法律辩证地去寻求处理方法,为今后完善相关法律提供可靠依据,争取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电力企业 经济纠纷 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案例

电力网络系统的建设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增大力度与规模,像供电企业与相邻建筑之间的相邻纠纷也常常发生。供电企业在电网建设和保护电力设施的过程中,发生高压电缆线需经过住房或塔基等电力实施需占据住房用地,引起纠纷,这种纠纷俗称“线屋纠纷”。

下面来看一个典型案例,某县供电局建设500千伏送电线路,因跨越某公司的厂房及员工宿舍上方,原告认为线路对其产生损害,故诉至法院。原告称高压线群跨越在其厂房和宿舍正上方,侵犯了该公司对该地块享有的专属权利,故诉请被告将高线线路迁移。被告方供电局辩称,该线路建设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准,并取得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环评报告书,属于合法建设。且高压线并没有妨碍原告建筑物依法律和现状可行使的功能和用途的因素存在。因此,原告的主张不成立。一审法院认为,线路建設经过相关行政审批,线路假设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采取了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原告对于被告架设的超高压电线对其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并没有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二、电企经济纠纷特点

(一)产生电力纠纷的两大因素

电力纠纷发生及其类型,从两个充分必要条件上来判断:一是有法律上的规定,这是判断纠纷是否为电力纠纷,以及如何处理该纠纷的法定依据:二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质条件,这是电力纠纷发生的现实可能性的基础。而这两个充分必要条件是相辅相成的。

(二)电力纠纷的两个类型

电力纠纷大致可分为两大类型,即侵权电力纠纷和合同电力纠纷,前者是指一方未履行法定义务侵犯他人民事权利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侵权一方要承担民事责任。后者是指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因供用电合同、安全用电管理协议、电力设施代管协议等发生纠纷,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电企经济纠纷的处理

(一)侵权电力纠纷的处理

侵权电力纠纷是指因发生了电力运行事故后,供电企业被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发生的纠纷,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供电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分清产权主体归属。在我国《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中规定:由电力设施所引发的事故责任及法律纠纷,可由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责任。谁拥有产权,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用户对其电力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后,供电企业首先要寻找产权证明。对于有供用电协议等证据证明发生电力运行事故的电力设施产权属其他人的,供电企业就不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不同民事责任要分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供电企业应深入探究此法律条款,寻找应对的解决办法。

第一、该法律条款不适用低压供电方式引起的人身触电伤亡案件,在低压运行事故中不能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判定责任。

第二、该法律条款同时规定因受害人之故意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产权所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在适用法律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供电企业可依据《电力法》第60条予以抗辩。

根据《电力法》第60条的规定,在供电企业产权的电力设施发生电力运行事故造成损害的,下列情况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用户自身的过错;第三人或受害人自身过错。

3.行政管理责任和民事责任要分清。电力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失去了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能,只能视为平等民事主体,因此不再承担行政管理的责任。用户管理自己的电力设施是其义务,也是其权利,是其自身权限范围内有权处理的事项,不容他人越权。

(二)合同电力纠纷的处理

合同电力纠纷可分为电费交纳纠纷、供电质量纠纷、供电可靠性纠纷等,目前主要以电费交纳纠纷比较普遍。

电费交纳纠纷的产生,大多是因用电方违约迟交、欠交、不交电费引起的,供电方属于被侵害的不利方,若在整体社会经济状况欠佳时其利益更难得到保障。要解决此类问题,供电企业必须采取综合手段,从技术、法律、经济三个方面着手。

1.技术手段。推行智能收费系统,使预收费和供电企业对单个用户的“即送(电)即停(电)”成为可能;对生产企业用户实行生产、生活分离供电,以避免欠费停电后生活用电受到影响而激化矛盾和产生负面社会效应。

2.法律手段。

在供用电合同或在电费债务发生后,通过协商,与用户达成相关的电费清偿的担保条款,使电费债权预先得到保证,不管是实行人的保证的担保方式,还是物的抵押的担保方式,不管抵押人员是用户自己还是第三人,不管用户履行期满有否偿还能力(甚至作为企业的用户破产和解散),供电企业都可要求有履行能力的担保人承担责任。

3.经济手段。供电企业与银行、用户达成协议,推行电银联网,进一步扩大购电制。严格实行差别电价,特别是实行峰谷电价,为生产用户企业减轻负担。

四、电企经济纠纷的建议

(一)加强电力企业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防范工程承包法律风险endprint

企业在签定合同中尽量避免承担风险的条款,同时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发生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在实际建设工程中,由于签订合同人员水平素质不一致或由于同行竞争激烈和有意规避风险,由的承包商急于拿下此工程会做出不利于企业的让步,签订的合同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其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乙方承担的风险

2.其合同条文意思不明确,存在潜在的风险

3.其合同中存在规定只对一方约束性条款不利于企业的风险

针对以上方面,防范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的措施有: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企业要从上而下建立配套的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并在机构中委派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让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变得专业化,正规化。第二,要树立和健全合同管理的制度体系,一是指企业就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规章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二是指建筑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第三积极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其业务知识和专业化程度。第四,加大对合同管理目标制的制度推行力度,这一制度是各项合同管理活应达到的预期结果和最终目的。

(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电力企业在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签订人并无签订合同的资格,主体资格的缺失,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承揽合同、虚假宣传其加工能力和任务来源的合法性,会使承揽人因信息不对称而中其合同圈套、定作方提出的定作要求在实际操作上是很难达成的。

针对这些风险电力企业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法律风险防范:首先,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尽可能掌握对方的信息并核对信息来源是否属实。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同时定作人应考察承揽人完成承揽任务的设备条件、技术能力、工艺水平。其次,在代理人签订合同前企业应对其代理权有充分的了解。再次,订立承揽合同,电力企业要确立质量验收标准。

(三)供用电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

电力企业作为民事主体要秉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和用电人签订合同,同时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电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遵循平等原则,提醒对方要认识到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要完整详细的将合同条款内容告知对方。且约定好的违约金不得高于法定标准。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对电费违约金计算比例进行確定。对于用电违约金,既使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适用更高的计算比例,但用电人事后仍有权主张高于法定部分的无效。

《供用电合同》明确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债权发生的一种法定依据。电能不用于一般商品购销,货到款付,电力企业在订立《供用电合同》之后,在具备技术条件下,将电能及时交付使用。这种在部分地区先履行合同的商业惯例意味着供电人承担着债权难以实现的风险和追索债权的高额诉讼成本。

首先在签订《供用电合同》之时,可适用保障债权清偿的担保法律制度,让用电人为即将发生的债务提供适当的担保。《供用电合同》担保的形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任一种。电力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在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可向用电人收取一定的具有可担保动产的电费保证金。其次,在履行合同时,当有充分证据证明用电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形,以致供电人债权的实现不够安全,供电人就可以依据《合同法》不安抗辩权概念,中止履行《供用电合同》。另外,当用电人已经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一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时,供电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停止供电,并追究用电人的由此给供电人造成的损失。

五、结语

总之,不论采取技术、法律还是经济手段,供电企业首先都必须摒弃过去垄断企业的作风,转变经营思想和策略。尤其要有艰苦卓绝、勤俭创业的精神和积极争取企业最大经济效益的意识,利用相关法律辩证的寻求处理方法策略,争取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而《电力法》的颁布实施已经20年,纠纷双方依靠现有原则进行协议解决并不能满足对所有纠纷的有效处理。因此,电力企业要通过不同渠道积极呼吁和推动电力相关法律的立法和修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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