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战略下西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路径
2018-01-09高巍高天峰
高巍+高天峰
摘要:西北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起步时间晚,发展较为缓慢,规模较小,效益较低,组织结构化程度低,人才素质整体不高的困境。而西北地区贫困人口比重大,生态环境脆弱,传统农业效益低等现实使得培育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客观需要。鉴于法国农业经营主体——农业合作社发展路径启示,探讨了“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西北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路径。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路径;“一带一路”战略;西北地区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標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7)23-4636-05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7.23.054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y in northwest China exists plights such as the late start, relatively slow development, small scale and low efficiency, low degree of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not high overall quality of the talents. In addition, the reality of large poor population, fragil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low efficiency of the traditional agriculture in northwest China was making it possible to cultivate its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y. Based on the inspiration from development path of the farm cooperation in French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the path to cultivate th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y of northwest China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R” strategy was discussed.
Key words: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y; cultivation path; the B&R strategy; northwest China
西北地区习惯上主要指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陕西省五个省区,位处“丝绸之路”经济带黄金地段、欧亚大陆桥要冲,是商贸物流枢纽、重要产业和人文交流基地。西北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竞争力与辐射力提升,尤其是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与实力提升,事关国家“精准扶贫”政策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目标实现。但西北地区农业人口多、人均耕地面积少(西北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为0.33 hm2,高于全国农民人均耕地面积0.223 7 hm2,但低于世界平均1.1 hm2)、生态环境脆弱、经营方式分散、产业化程度低、规模总量与辐射度小,国际竞争力低、不能满足“一带一路”决策部署要求。因此,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经验,推进农业经营机制创新,依托国家“西部开发”战略、“新型城市化”、“精准扶贫”战略,促成“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经营主体联合协作,延伸农业产业链、深化农业企业链,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西北农业经济主体实力、竞争力、辐射力,扩大国际化竞争深度与范围,将对优化西北地区经济结构,提升整体经济发展实力,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布局具有重大推动意义。因此,本研究以法国农业经营主体——农业合作社发展路径为背景,讨论“一带一路”背景下西北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路径。
1 西北地区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困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与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改革不断深化,走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发展道路,国家强大的社会动员与秩序重构力量不断显现,西北农村社会发展呈现出快速的现代化转型趋势。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后,随着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提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应运而生。但由于西北地区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呈现出起步晚、规模小、机制落后等特征。
1.1 农业经营组织起步晚、发展慢
随着农村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有关政策改革,中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呈现不断扩张趋势。截至2015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中流转面积达到0.298亿hm2,是2007年(0.043亿hm2)的6倍,但也仅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33.3%。西北地区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处于刚起步阶段,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省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刚刚开始整省推进。土地流转存在相关政策实施迟滞、机制偏颇等风险,农业生产经营长期首要以家庭这一微观单位限制,风险与限制两相结合致使西北地区农业经营组织长期接近空白。近年来,一方面西北农村地区通过商品交易、文化传播等途径受城市现代化、商品化、工业化影响,社会流动频繁,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随同土地流转而起步;另一方面,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政策倾斜促进西北农村地区发展,政策性发展现代农业促使新型经营组织成长。但新型经营组织以规模化经营为基础,受西北地区土地流转、社会流动规模较小,现代化发展程度不高,新型经营组织起步晚等因素限制,其新型经营主体没有形成主要运营力量,且成长缓慢。
1.2 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小、效益低endprint
法国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占整个农业经营主体的43.1%[1],受普遍的农民合作化影响,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方式实现从家庭化到专业化、集约化、现代化、企业化转型。与法国相比,中国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整体规模不足,效益偏低。截至2016年底,中国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总量仅280万个,种植业类型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平均仅约11 hm2,参加农民合作社农户仅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4.4%,各种产业化经营组织辐射带动年均增收仅 3 000多元/户[2]。西北地区作为整体发展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其新型经营主体所呈现的这一特征更为凸显。目前西北地区新型经营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方式,经营面积较小;同时受新技术运用程度低和农业现代化程度不高限制,产品延长链不足,效益偏低。农业经营主体在带动农业人口就业、农民增收、特别是贫困人口脱贫上后劲不足。鉴于新型农业经营所带动的农民再就业规模大、经济效益高,以及西北地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低,贫困人口基数大的客观现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迫在眉睫。
1.3 农业经营主体组织结构化程度低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传统以农户为单位的经营模式而提出的,是指运用市场化力量,弥补农户家庭经营在规模化经济和生产要素利用效率等方面的缺陷,具有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劳动生产率较高等特征,提升农业综合效益,满足生产者客观现实需求,是推动中国现代农业转型的重要力量。但是当前西北地区农业经营组织结构陷入低化窘境。主要表现在,第一,部门结构存在缺失。农业经营组织主要是以家庭农业、合作经营的农民合作社、雇工经营的公司农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新农民等形式组成的生产性经营组织,缺乏覆盖农业生产各环节为其提供服务的服务性经营组织。第二,农业经营主体组织结构上存在分工不明、权责不清等问题。组织结构是一种动态分工协作体系,具有专门化、部门化、集权与分权、正规化等特征,西北地区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各相关层次、部门之间显露出一定的权责关系差异。第三,职能部门结构存在职能割裂。目前西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主要由政府部门承担,但是职能上存在一定的衔接不足,尤其是基层部门往往存在断裂。
1.4 农业经营主体素质普遍不高
新型职业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机构成部分,指具有科学文化素养、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居住在农村或集镇的农业从业人员[3]。截至2016年底,新型职业农民总数仅1 270万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2.15%,与法国的90%以上的新型职业农民比例差距过大。而且由于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工作条件较为艰苦,待遇较低,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4]。农民职业教育和农技培训是保障农业经营者职业化,积极应对新型农业的有效途径。西北五省受传统教育理念以及落后经济条件限制,文盲人口偏多;农民专职培训教育体系薄弱;农业技能培训薄弱、形式单一;职业认定方式混乱、认同条件不尽相同等因素影响,农业经营主体素质不高,缺乏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以陕西省为例,截至2016年6月,共只有877人获得“高级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较低素质的农业经营主体在“互联网+农业”经营方式、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处理复杂市场风险等方面不占优势。
2 法国农业合作社发展路径启示
20世纪70年代后,法国从欧洲有名的农产品、食品进口国,跃升为世界最大食品加工出口国和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究其原因,主要是农业合作社逐步壮大、农业合作经济模式逐步成型,农业经济合作的广度与深度逐步提升,农业产业链、企业链延伸完善,整体农业经济竞争力与辐射力得到提高。到目前为止,法国一定规模农业合作社数量达到3 750余个,90%的农民(130万人)加入农业合作社,年营业额1 650亿欧元[5],农业合作社在农业与农村发展中举足轻重,是法国农业经济和生产体系组织的基础形式。分析法国农业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经济发展模式的形成过程发现,这与政府支持密切相关。
2.1 政府积极支持农业农村发展
法国的经济体制是国家主导型市场经济。基于农业薄弱的客观现实,1970年后,法国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及农村发展。首先,积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适当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引导农民发展合作经济,形成形式多样化、覆盖全面化、服务完善化、规模扩大化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缓解因老龄化、土地贫瘠和土地经营规模小带来的农业基础薄弱、农民收入较低问题。其次,制定一系列促进农业发展的政策,包括对农民进行扩大生产、增收的宣传及培训;给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农民提供产业化、现代化发展的财政支持;资助落后地区农民改善居住条件,鼓励其继续就地务农。最后,整合农业发展战略,走“理性农业”发展道路。21世纪后,支持农业发展政策逐渐转向支持农村发展,注重提升农业非生产性功能,推进农业的多功能性及农村多元化、可持续发展。主要举措包括:推进高寒区域农业现代化,改善农村及农业生产的水、电、路、气工程,严格遵守欧盟农产品生产质量标准,允许农民参与农产品质量标准监督体系,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产品附加值等[6]。
2.2 农业合作社发展法制化
法国农业现代化主要载体与组织模式是市场竞争促进型的农业合作社,这是源于在制度改革路径中法国利用了农业合作经济这一传统优势。早在1867年,法国第一个全国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国农业公司”成立;1883年,布卢瓦出现了第一个具有完整章程的农业供销合作社[7]。法制化为法国合作经济组织随经济与市场客观需要而发展提供了强大保障。1947年法国颁布《合作社法》对农业合作经济进行法律保护。《法国农村法典》进一步规定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会是一種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的特殊类型,同时对其内外部各种权责义务关系进行了整合、约束。1963年颁发的《农业共同经营组合法》拟定了设立农业合作组织优惠贷款和财政补助政策[8]。1972年通过《农业合作社调整法》允许农业合作社和非合作社能够相互贸易往来。法国有关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条款明确,体系完备,通过法制化确定了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指导其健康有序发展。endprint
2.3 加大农民智力教育投资
20世纪上半期,相对欧洲其他国家而言,法国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水平较低。为提升农民素质水平、推进农业发展,20世纪80年代后,法国政府积极建设农业技术职业教育体系,加大农业人力资本开发和智力投资,全国农业智力投资的比重由34.5%上升为36.8%[9]。1960年前,法国没有一所真正意义上的农业技术学校,经过20年努力,一个包括高等农业教育、中等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初等农民职业教育三个层次,科学化、全方位的农业教育体系建立和健全起来[10]。机构设置上,农业教育、农业科研与农业推广机构无缝衔接,提高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转化效率;在培训制度上,由政府组织,面向成年农民,目的是使每个农民都通过考试获得农业技术证书的校内培训与主要由行业协会负责的农业发展教育校外培训互为补充。这一培训制度满足了层次有别的经营主体培养需要。通过农业科学教育持续改革,法国农场经营者完成了向新型知识农民转变。总体而言,法国农业教育是一项面向全体农民的国家教育,且注重培育年轻农民,引导年轻人到农业领域就业,为法国农业经营主体的的科学合理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人力资本补充。
2.4 推进农业信息化发展
二战后,法国获得相对和平稳定的发展环境,作为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前沿国家,对法国传统农业、农民以及家庭小农场式经营方式提出更高要求。新的农业经营组织在农业领域普遍运用新兴科学技术,促使农业信息化方兴未艾。
产业信息化在法国农业合作社成长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支撑功能。第一,法国政府建立农业多元化信息服务系统,农业部有覆盖农业全领域的完整信息数据库体系,将相关产业信息及时传达至农场主。第二,法国各种社会组织分工明确,完善的分级农业商会主要传达高新技术资讯;各农业科研、教学机构负责社会资讯;各行業组织和专业技术协会也负责收集包括新技术、市场行情、法律法规等各类相关信息,供会员查询使用。第三,各类形式多样的信息媒体凭借其多元化、交互化、快速化的特征定期发布信息。尤其是具有全球性、精准性、开放性特征的互联网新媒体新兴传播形式,提供世界农产品价格行情、统计数据以及天气信息,实现了农业组织生产信息实时传递,为农业经营主体及时调整生产、销售提供有力保障。
3 西北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路径
西北农村地区人口职业结构以农业为主,据2010年的人口普查资料,西北农村地区84.2%的人口依然从事农、林、牧、渔业,这一指标远远高于全国农村地区平均水平。受经济持续下行影响,西北地区工业增加值速度近年来逐渐放缓,西北五省区多为少数民族地区和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社会事业发展、扶贫及生态环境保护等任务较艰巨。因此,西北地区农业现代化发展之路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的同时需要积极创新农业经营方式,注重培育本土性、地域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国的农业现代化之路,是其作为农业经营承载体的农业合作社的改革完善路径,对西北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具有一定参照意义。
3.1 政府制定托底政策,发挥兜底功能
西北地区受自然灾害频发、生态环境脆弱等自然条件限制,具有农业产业弱质化,农业经营主体发育不良等特征。对此,政府在培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必须肩负责任,发挥兜底功能。“有限政府”通过制度或者规则的适当设计来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和提供公共服务,而不能对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进行直接干涉。首先,政府需要将“严格准入-动态监管-规范退出”作为制定扶持政策主线;从激发农村资源要素市场活力角度出发,转变农业扶持政策,制定针对经营主体的立法、信贷、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其次,政府需要提供有利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公共用品,尤其是具有初始投入大、回收周期长等特点的基础设施。西北地区的基础设施普遍老化,尤其是道路、电力、港口等,此外农业统计监测以及建立信息服务平台等也是政府需要提供的公共服务。在市场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的中国,西北地区依靠地理优势、“一带一路”战略成为中亚、西亚、中东欧“菜篮子”生产供应基地,一方面需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保障消费安全、强化农业生产力、加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发挥“托底”功能,制定市场调节补充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刺激新型经营主体内生力。
3.2 建立专项法律制度,保护合法权益
农业经营主体是调整经济关系、促进农业发展、推进产业升级、农村改革的主要载体。在法制化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活动无一例外必须遵循法制规则。目前西北地区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育较为薄弱,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明确保障,加上农民自身素质限制,西北地区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内力不足。农业法律法规决定农业经营主体经济的关系界定、行为规范、良性循环运行。法国顺利实现农业现代化,成功培育农业经营主体与体系完备的法制保障密切相关,一般是民事基本法中对农业发展的新型经营组织做出原则性规定,辅以单行例法来解决具体操作问题。受立法技术以及成本限制,目前中国的法律中暂时还没有针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权益的专项法律条款。需要建立法律上层建筑保障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法治基础和政策保障,刺激其发展内生力。中国的悠久人治传统使得进入现代以后,政府政令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始终起主导作用,法治观念和实践力较为薄弱。不厉行法治,市场运转交易就缺乏严明规则,也不可能平稳有效运行。
3.3 提高农业经营者素质,促进其职业化
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农业经营以家庭为单位,农业随之出现“内卷化”,但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西部大开发和“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并实施后,西北农村地区人口出现向心流动。与此同时,由于制度设计不合理和经济发展不均衡等原因,土地作为农民的资本在很大程度上承载了其社会保障需求,加上农业生产的周期性,西北地区农业兼业化现象明显。提高新型经营者素质,促进其职业化可以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增强西北地区农业在接受和采用新品种、新技术等先进生产要素和应对变化剧烈的农产品市场的能力。首先,需要积极开展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在施行中不仅要发挥政府统筹功能、农业科技工作者专业能力,还要重视社会各界参与协作能力;其次,加强农民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农民的素质,农民的教育培训一方面要加强专业技能培养,另一方面强化农民知识学习,包括现代农业知识、法律知识、互联网知识和市场营销知识等。人是最终决定生产力的关键所在,对农业人力资本进行投资势在必行。endprint
3.4 发展行业组织,提高产业信息化水平
法国农业的现代化过程与行业组织的发展密切相关,行业协会是业内企业的自组织,负责协会成员的市场、生产信息供给,开展市场调研应对市场、生产条件波动,并制订规则实行行业自律。西北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需要依靠行业组织发展,提高产业信息化水平。首先,需要建立自上而下的行业组织,提供信息、技术、维权等诸多社会化服务,尤其是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以及监督农户生产与销售行为。其次,行业组织可以通过创立覆盖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等各环节的动态标准化体系来提高农业标准化程度,对农业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评估、认定,保障消费安全、增强西北地区农业生产力和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最后,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收集、整理、传输信息有新方法可借鉴,行业组织需要利用互联网技术节省信息成本。推动“互联网+农业”、“互联网+经营主体”的产业发展方式推动西北地区融入“一带一路”战略,推行“公司+合作社+贫困户”合作模式以及“政府+龙头企业+贫困户”的现代农业产业精准扶贫模式,同时也有利于完成西北地区“十三五”期间扶贫攻坚的主要任务。
3.5 引入竞争,坚持经营机制市场化改革
政府主导的经济制度在信息有效性、激励相容性以及资源配置最优性三个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市场化的制度选择和改革方向在目前西北地区农业产业中至关重要,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具有明显激励作用。农业经营机制市场化改革是一场在已经建立市场经济的中国对农业经营中不够完善的制度框架进行的结构性改革,必须深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业经营机制市场化改革,在管理制度、薪酬分配制度和用人制度上都需要市场化,其实质也就是竞争政策的贯彻。市场经济中,更需要让符合事物本质要求的市场秩序统领全局,竞争是市场制度的精神所在。经营机制鼓励公平竞争可以促使其发现价格、实现奖优罚惩、促进生产率、优胜劣汰和催生企业努力创新。在“一带一路”战略下,更需要通过改革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经营机制体系确立起来,发挥市场作用来实现西北地区经营结构的优化和供给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汪发元.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比较及政策建议[J].农业经济问题,2014(10):26-32,110.
[2] 余 瑶.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达280萬个[N].农民日报,2017-03-08(6).
[3] 董 钊,马佳宏.农业产业化发展背景下农村经济管理人才培养研究[J].农业经济,2017(4):80-81.
[4] 张照新,赵 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J].改革,2013(2):78-87.
[5] 新疆兵团赴法国“现代农业及农场发展与管理”培训团.“法国农业合作社”给我们的启示[J].国际人才交流,2011(5):53-55.
[6] 邢 琳.法国农村发展政策(2010-2015年)研究[J].世界农业,2016(6):104-108,223.
[7] 夏 英,牛若峰.中外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道路与模式比较[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
[8] 黄福江,高志刚.法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6(3):134-139.
[9] 张新光.当代法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主要途径和特征[J].中国发展,2009(1):49-53.
[10] 华 毅.法国的农村革新政策[J].农业现代化研究,1984(4):51-5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