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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入法增加值核算的思考

2018-01-05林舒洁

市场周刊 2018年10期

林舒洁

摘 要: 收入法增加值核算是GDP核算的三种方法之一,是指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核算经济活动成果。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作为收入法增加值核算的四个组成部分,均存在核算逻辑和方法上的不足,本文以此做出相关思考。

关键词: 收入法;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消耗;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8)10-0105-02

一、 问题的提出

国民经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全部经济活动的总和,是一个纵横交错、极其复杂的经济活动的运作系统。国民经济核算的目的在于准确地了解和把握国民经济的运行及增长情况,在相应的理论基础下结合一系列核算原则和方法,通过各个指标的核算将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运作情况较为直观、清晰地呈现在人们面前。世界各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都是基于国民账户体系(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簡称SNA)这一国际标准,再结合本国国情制定的,中国亦是如此。

社会的经济活动是产品在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之间不断循环的过程。经过生产环节的在产品,要么是通过多种流通渠道的实物运动,形成社会总供给,要么是通过分配再分配的价值运动,形成社会总需求,最后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其消费。流通可以视为生产环节的继续,因而商业和运输也是生产的一种模式,通常在第三产业来计算产值。国民经济核算从生产、分配和消费三个方面进行核算,对应三种核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

生产法、收入法与支出法的GDP核算在实际运用中是基于国民经济核算的三方等价原则。三方等价原则最早由库茨涅兹于1937年在其著作《国民收入和资本形成》中提出,他通过对国民收入从生产、分配和使用三个环节进行定义和计算,提出三方等价原则,即国民生产=国民收入=国民支出。依据三方等价原则,现行的三种GDP核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核算的GDP应该是相等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三种方法的核算结果往往存在差异,一般认为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大多是统计误差,统计允许误差的存在,因而实践中一般认为三种方法计算的GDP误差在3 % 左右是合理的。然而,引起笔者思考的是:除了系统的统计误差之外,是否有其他因素导致这种误差?就逻辑上分析,收入法核算GDP是否恰当?笔者将在接下来的行文中提出几点拙见。

二、 收入法增加值核算逻辑思考

收入法的基本思想是计算生产单位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得到的市场价格的收入,生产要素涵盖劳动、政府服务、固定资本以及企业管理等。在中国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它们分别对应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本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即:

GDP=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本折旧+营业盈余

GDP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所有常驻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所有最终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是我们最终统计的对象,但在收入法核算GDP的过程中,营业盈余是生产总产值减去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本折旧后的余额,这从数学等式的角度看是不符合逻辑的,这种核算方法本质上是建立在生产法核算的基础和三方等价原则上的。此外,收入法增加值核算的四个部分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劳动者报酬占比测算的数据质量问题

关于劳动者报酬,我国官方定义是: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货币形式的,也包括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疗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国民经济核算实践中,劳动者报酬目前采用的统计口径用公式可表示为:

劳动者报酬=SNA中的雇员报酬+个体经营户混合收入中包含的劳动报酬+农户的混合收入

劳动者报酬占比,直接体现了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者得到的分配成果。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中占比的高低,体现了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的主体格局,这种初次分配结果对经济的持续增长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劳动者报酬的计算公式看似简单,然而要准确测算劳动者报酬占比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劳动者报酬指标的核算口径问题。首先必须对劳动者做出界定,才能够进一步核算劳动者报酬。我国劳动者报酬指标的核算口径与国际标准界定存在一些差异,并且我国的劳动者报酬指标的核算口径还进行过两次重大调整,这导致调整前后的指标数值不能直接对比。与国际上的雇员报酬口径相比,我国劳动者报酬指标进一步纳入了农户和个体经营户的劳动报酬。涵盖的主体不同,要使核算的结果具有可比性,就必须在具体测算时保持核算口径一致,或者能采取合理的调整转换方法统一到科学可比的口径上。个体经营户和农户混合收入的规模估算和分劈问题是关键所在,而我国处理个体经营户和农户混合收入规模估算和分劈的方法仍存在不足和漏洞。

2. 年度GDP数据的改动问题。由于数据资料的修正更新、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的变更,我国年度GDP数据还需要定期进行修订,因此年度GDP数据改动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一般情况下,经过一两年修正的数据较为准确。数据修订无疑会对劳动者报酬的占比测算结果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产业劳动者报酬占比的变化。我们的占比变动分析中,往往包含着数据修订结果的影响,要分析劳动者报酬占比的真实变动,必须把GDP数据修订的影响从直观数据变动中区分开来,但是这一点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恰当的处理和应对。

3. 核算资料的来源问题。我国当前测算劳动者报酬占比的核算资料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用于测算全国和机构部门的劳动收入份额;二是各省的收入法GDP核算数据,用于测算全国、分省份和分行业的劳动收入份额;三是投入产出表数据,用于测算全国和分行业的劳动收入份额。由于各个来源的数据资料的修订工作并不同步,相关数据的透明度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国家与不同省份之间的某些统计方法和相关标准存在差异,所以基于不同核算资料来源测算的劳动者报酬占比会存在一些差异。

(二)生产税净额的核算问题

生产税净额是政府部门参与分配获得的收入,是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由生产税减去生产补贴后得到。生产税是政府对生产单位从事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这些活动使用某些生产要素所征收的各种税、附加费和规费,是政府的正税收入,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烟酒专卖专项收入、进口税、固定资产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排污费、教育费附加、水电费附加等。相反的,补贴是负税支出,是政府对生产单位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由于政策性的原因而产生的亏损所给予的财政补贴,通常有国家财政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等。在SNA准则中,税收涵盖生产、收入初次分配与收入再分配各个环节,并且种类多、分类方法特殊、影响核算的范围大,税收的这些问题导致在实务工作中会存在很大的难度。应该提示的是SNA作为国际通用核算规则,其生产税净额的核算主要参考的是欧美国家的主要税种和税制,因而我国在适用其相关规则时势必要进行大量调整。税收种类繁多导致其分类本身存在许多难题,相关税收理论和分类依据是对不同税收制度下的多种税收进行较为准确的分类核算的基础,但是,SNA在很多领域都没有说明其背后的理论依据和方法,从而导致税收分类成为核算工作的一大难题。

(三)固定资产折旧估算的问题

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我国的核算口径与SNA并不完全一致。这一部分,SNA中为“Consumption of fixed capital”,即固定资产消费,有别于我们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消费的定义为:核算期内生产者所有的和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于物理损耗、正常的过失和正常的事故损害,所引起的固定资产现值减少。而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固定资产随着其磨损逐渐地转移到所生产的产品中去的那部分价值,这部分价值表现为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事实上,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固定资本核算并不等于企业会计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二者最主要的差别是固定资产的计价。企业会计核算遵循历史成本原则,而国民经济核算要求以现期得到价格进行估价,固定资产的使用周期通常较长,因此估价变化可能较大,导致固定资本消耗和折旧数据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原则上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来计算,但是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对全社会固定资产进行重置估价的基础,所以只能采用这种方法来计算收入法下国内生产总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这使得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适用性值得商榷。此外,在实践中,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计提的折旧费,而不计提折旧的单位则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计算的虚拟折旧,比如一般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折旧率为6 % 、城镇住户的折旧率为3 % 、个体工商户的折旧率为5 % 、农村住户的折旧率为3 % 。最后,不论是国民经济核算的固定资本消耗还是固定资产折旧,都具有非常明显的主观估算色彩,因此,固定资产折旧成为国民经济核算中非常特殊的一个项目。

(四)营业盈余的测算存在逻辑上的错误

营业盈余,是生产单位总产出扣除中间消耗、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之后的余额,与生产单位当期生产经营所获的营业利润有相似之处,但并不等于企业的营业利润,代表资本要素从当期生产中最初获得的报酬。其数据来源是根据企业的会计利润报表调整得来的,这样的数据来源本身值得商榷。此外,从数学逻辑上分析,营业盈余的计算本身存在逻辑问题,根据收入法增加值核算的目的和原理,增加值应该是未知的,是我们核算的最终目标,但是在这里却成了一个已知数,用来与其他三项反推营业盈余的数值,这样的核算是建立在生产法核算的基础上的。那么,如果没有生产法和三方等价原则,收入法是否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核算方法计算经济增加值呢?

三、 小结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收入法核算增加值需要建立在生產法核算以及三方等价原则的基础上,收入法作为一种独立的增加值核算方法,其自身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并且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存在多处理论和方法的缺陷,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其对于国民经济核算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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